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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copyright><pubDate>Fri, 10 Sep 2010 06:40:23 +0800</pubDate><item><title>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介绍</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介绍.html</link><pubDate>Tue, 25 Sep 2007 13:30:49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介绍.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strong>印度尼西亚介绍</strong><br />&nbsp;&nbsp;&nbsp;&nbsp;印度尼西亚商标法是1961年10月颁布的，于1992年、1997和2001年多次修订。在2001年，本国人和外国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共41152件。<br />&nbsp;&nbsp;&nbsp;&nbsp;目前，印度尼西亚是WTO成员，于1979年加入WIPO，1950年加入了巴黎公约，尚未加入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印度尼西亚最新修订的商标法于2001年8月1日开始施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商标权的取得原则，根据1961年印度尼西亚商标法的规定，在印度尼西亚首次使用某个商标的自然人和法人享有该商标的专有权，即采取使用取得商标权的原则；1992年修订的商标法改变了商标权的取得原则，只有经过注册才能取得印度尼西亚的商标权。专有权只适于使用该商标的同类商品。 <br />&nbsp;&nbsp;&nbsp;在审查程序上，根据旧商标法的规定，先公告6个月，再进行审查：程序。目前则先进行审查程序，再进；行3个月的公告程序。 关于商标的续展，旧商标法规定续展申请应于商标专用期满日前，一年起至半年内提出。目前则放宽于专用期满日前一年起至期满日止为之，更便利了当事人。 <br />&nbsp;&nbsp;&nbsp;关于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旧商标法规定，商标与他人之著作权作品近似的，不能取得商标注册。目前之商标法规定，他人之著作权作品不能阻止相近似商标的注册。 关于优先权，旧商标法规定，主张优先权之商标申请案，未于3个月内补齐优先权文件，则被认定失效。<br />&nbsp;&nbsp;&nbsp;目前之商标法则规定，未于3个月内补齐优先权文件之商标申请案，则依非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进行审查。可见新法的规定更为合理。 旧商标法在争议案的管辖上规定，商标撤销争议案应向雅加达中央地方法院提出。目前则规定撤销争议案应向商业法院提起，亦可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商标纠纷。另外，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时间则由公告日起6个月缩短为3个月。 <br />&nbsp;&nbsp;&nbsp; 总的说来，印度尼西亚新的商标法采用了世界商标法的通行规则，程序更为简单，制度设计更为人性化，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为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 <br /><br />　　随着中国外向型经济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制造业和商业企业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而随之也伴随着越来越多国内知名商标在国外遭遇被抢注的问题。鉴于国内大多数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够强，这几年国内知名商标在国外特别是销售国被抢注的情况常有发生。 <br /><br />　　在我们和国内客户接触之中，一部分商标被抢注的客户认为尽管自己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但应该还是可以通过商标异议、撤销、无效等程序较为轻松地夺回商标所有权的，而大面积的商标国外申请注册涉及费用过高，企业暂时不考虑；也有一部分客户认为，自己的产品已经在某些国家销售了几年，目前为止销售状况良好，也没有发现产品因为商标问题而被禁止销售或者被诉侵权的事情，因此，大面积的商标国外注册尚无必要。鉴于客户的这种意识，我们往往会举印度尼西亚的例子，以加强客户的警觉。 <br /><br />　　中国的商标注册体系确实提供了商标异议、商标争议、商标撤销等多种途径的商标所有权补救措施。商标的实际所有人如果还没在某些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商标而该商标又已经被其他人抢注的话，商标所有人可以抢注商标的法律状态分别采取不同的补救形式争取将抢注商标撤销。比如，可以对正在公告的抢注商标提出异议，或者，对已经注册成功的抢注商标提出商标争议或者商标撤销，只要确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抢注商标被撤销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br /><br />　　然而，印度尼西亚的情况相当不同。一件新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印度尼西亚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和在先商标近似，就会被核准注册。印度尼西亚既没有商标核准之前的异议程序，也没有商标核准之后的撤销程序供公众审视质疑商标或者提出反对意见，所有针对申请商标或者注册商标的纠纷，都必须到商业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费用非常昂贵，仅仅一审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外所的代理费都在13000美元以上，而且，诉讼必须提供商标申请人恶意抢注的证据和商标在印尼驰名的证据。 <br /><br />　　由于商标抢注人往往是国内企业在印度尼西亚的代理商或者进口商，申请人恶意抢注的证据尚不是非常难找，但是，要说明商标在印度尼西亚驰名就非常困难了，可以说目前为止绝大部分中国商标特别是一些新创商标在印度尼西亚都没有达到家喻户晓的程度，要提供商标在印度尼西亚驰名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商标在中国驰名并不自动在印度尼西亚法院得到额外保护。因此，商标一旦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综合考虑诉讼的难度和诉讼的成本，几乎所有的国内申请人都会放弃诉讼，进而，可能会造成放弃印度尼西亚整个市场的后果。 <br /><br /><strong>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strong><br />1． 由图片、姓氏、文字、字母、数字、色彩或其组合构成的用来区别产品的标记；<br />2． 由企业法人控制下的其他商业组织或法人团体使用在商品上并用来区别他人产品的标记；<br />3． 由法人或法人团体在服务上使用并用来区别他人服务的标记。<br /><strong>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strong><br />1． 有害于社会道德与公共秩序的；<br />2． 不具备显著性的；<br />3． 公众熟知的地理名称的；<br />4． 商品的通用名称；<br />5． 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br />6． 著名人士的姓名或肖像、与驰名商标及著名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持有同意书的除外）；<br />7． 同国家或国际间组织的名称、缩写、旗帜、标志或徽记相同或近似的（持有同意书的除外）；<br />8． 同已获得的专利设计相同或近似的（持有同意书的除外）。<br /><strong>申请人资格</strong><br />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事宜。外国公民在印度尼西亚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根据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外国申请人可基本属国或巴黎公约任一成员国的首次申请，在自该申请起算的6个月内要求优先权。<br /><strong>商标申请和注册</strong><br />（一） 审查<br />在印度尼西亚，每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只能包括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对每类商品或服务必须分别提交申请。商标局在接到商标注册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主要目的是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如文件不齐备，申请人可在接到形式审查驳回通知书后的2个月的期限内补齐所缺文件。<br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所缺文件是优先权证明，申请人自申请提交日起算的3个月内补齐所缺文件。申请人在所有申请文件齐备后方可获得申请日。<br />（二） 公告和异议<br />商标局对符合申请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自申请完成之日（即申请日，而不是申请人最初提交申请的日期）起算的14天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在公告期内对被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提出异议的理由基于被异议的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局在接到异议书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将异议书副本转递给申请人。申请人可接到商标局转递异议书后的2个月内作出答复。商标局在商标公告期（6个月）满后，或者在接到异议后，开始对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审查标准基于被审查的商标是否具有注册性。商标审查必须在公告期满日或提交异议期满日起的9个月之内完成。对商标注册申请的修改，只能通过撤销原申请并提交新申请的途径才能实现。 <br /><br /></p><table bordercolor="#cccccc"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1">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nbsp;</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检索</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24"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申请注册</strong><strong> </strong><br />            <strong>(</strong><strong>包括申请公告及发证书</strong><strong>)</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76"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时间</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 align="center"><strong>国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每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center"><strong>首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附加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官方回执</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注册需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Indonesia印度尼西亚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1800</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left">8,6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6,4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2星期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15-18个月 </p>            </td>        </tr>    </tbody></table><p><br /></p><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亚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介绍.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42</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42&amp;key=958de796</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新加坡商标申请简介</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新加坡商标申请简介.html</link><pubDate>Tue, 25 Sep 2007 11:30:40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新加坡商标申请简介.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一、新加坡商标简介<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span>、新加坡商标注册适用其<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998</span>年商标法，在新加坡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标的人都可以提出注册申请；新加坡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三维形状、颜色及其组合构成，商标需具备显著特征并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2</span>、新加坡是《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马德里议定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Trips</span>协议成员国。<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3</span>、商标注册有效期为<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0</span>年，从申请注册之日起算。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3</span>个月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0</span>年；<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span>个月的宽展期，但要缴纳额外费用。<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二、商标注册程序<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span>、提出商标注册申请；<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2</span>、商标申请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是指知识产权局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实质审查是指对商标本身的显著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等情况进行审查；<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3</span>、通过实质审查后，知识产权局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申请予以公告，公告期为<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4</span>个月，公告期间任何人可提出异议；<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4</span>、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商标被核准注册。<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如果没有驳回、异议等情况出现，一般需要<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2-15</span>个月左右时间获得注册。<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三、注册所需材料<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span>、申请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性质、国籍以及详细地址、邮编，联系方式（中、英文）；<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2</span>、电子版商标标样（若为彩色商标，且必须注册成某种色彩，请对色号及其搭配作详细描述）；<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3</span>、选择的商品和服务；<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4</span>、 如需申请优先权，提供优先权声明材料（六个月内提出的在其他国家申请该商标的证明）。<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四、商标的转让和许可<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一）转让<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注册商标可以在所有或者部分的注册商品上连带或者不连带商业信誉一起转让，证明商标也可以在注册官的同意下进行转让。商标的注册使用人（被许可人）无权将其使用权进行转让。<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二）许可<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商标所有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被许可人对商标的使用视为注册人自己对商标的使用。被许可人可以要求注册人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制止行动，如果注册人拒绝，被许可使用人可以自行采取行动。<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四、注册所需费用（<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RMB</span>）<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table bordercolor="#cccccc"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1">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 align="center"><strong>国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每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center"><strong>首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附加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官方回执</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注册需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Singapore 新加坡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1580 (纯文字) <br />            2800 (图案)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left">9800</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8800</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2-3星期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6-9个月 </p>            </td>        </tr>    </tbody></table><br /><br /><br /><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亚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新加坡商标申请简介.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39</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39&amp;key=93cdd1f1</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新加坡商标法简介</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新加坡商标法简介.html</link><pubDate>Tue, 25 Sep 2007 11:29:30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新加坡商标法简介.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　　1.新加坡商标法简介</p><p>　　新加坡商标法制定于1998年，自1999年1月起施行。</p><p>　　新加坡是WTO成员，于1990年加入WIPO，1995年加入巴黎公约，2000年加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p><p>　　2.新加坡商标制度</p><p>　　2.1商标的构成要素</p><p>　　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照片、徽章、颜色或者颜色组合、商品的容器或外包装的形状（不能仅是为了获得某种功能的形状），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新加坡也接受非视觉性商标如声音、味道、嗅味商标。</p><p>　　2.2种类</p><p>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p><p>　　2.3主体</p><p>　　商标的拥有者，不管是个人、还是合伙或公司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但欲于新加坡申请商标注册者须在当地设有营业所或住所。</p><p>　　2.4注册商标的期限</p><p>　　自申请日算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p><p>　　2.5商标注册管理部门</p><p>　　新加坡知识产权署属下的商标注册处。</p><p>　　2.6使用优先制</p><p>　　新加坡是使用优先制国家，凭商标的原始凭证认定权利人。</p><p>　　3.新加坡商标注册程序</p><p>　　3.1搜查</p><p>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着特征，有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搜查及收集资料是第一个必然的步骤，也是重要的第一步，这将有助于避免与他人的商标有相似之嫌。申请商标注册前，申请人可以考虑对申请商标进行检索，看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通常情况下10个工作日可以得到查询结果。</p><p>　　3.2申请</p><p>　　申请者必须提呈指定的文件及申请书，注册费，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和名称，商标的详细解说，商标图样。若有关申请商标是符有颜色，在申请时必须准确提供6份商标图案，如拟注册商标是黑白图案，则只需提供一份商标图案。　　　</p><p>　　办理商标申请所需材料如下：</p><p>　　&mdash;&mdash;申请人的姓名、地址或注册国家；</p><p>　　&mdash;&mdash;采用拟注册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详细清单及欲注册的类别；</p><p>　　&mdash;&mdash;优先权文件，如申请优先注册；</p><p>　　&mdash;&mdash;如果拟注册商标有任何字面上的意思，需附上一份译本；</p><p>　　&mdash;&mdash;申请人无须签署委任状即可提出申请。</p><p>　　3.3审查</p><p>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收到注册商标申请后将进行审查，确保不会与之前的注册商标出现相同之处，在获得有关的审查报告后，申请者可检查以确定该申请商标是否获允许注册。知识产权署受理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初审，如果符合商标条例规定的标准，又没有与以前申请个案重复或类同，申请就会进入公告阶段。</p><p>　　3.4公告</p><p>　　有关商标申请会公布在商标公告上，反方在公告后两个月内可提出异议。在公告期间，如果没有遭到他人反对，就可拿到证书。</p><p>　　3.5异议</p><p>　　在该异议期内，任何人可以对该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申请人可以对该异议进行答辩。</p><p>　　3.6注册</p><p>　　若异议不成立或并没有任何一方提出异议，有关申请注册商标将核准注册，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将会发出注册证书。</p><p>　　3.7保障有效期和续展</p><p>　　注册商标有效期，自申请日起十年，有效期满前可申请续展，每次续展可再获十年有效期。<br /><br /><br /><br /></p><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亚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新加坡商标法简介.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38</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38&amp;key=3ee3cab8</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泰国商标注册简介</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泰国商标注册简介.html</link><pubDate>Tue, 25 Sep 2007 11:20:18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泰国商标注册简介.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 style="LINE-HEIGHT: 180%">&nbsp;&nbsp;&nbsp;&nbsp; 中国企业如果希望商标在泰国使用并得到法律保护，需要向泰国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在泰国申请商标注册包括下列几个程序：</p><p style="LINE-HEIGHT: 180%">１． 申请前查询</p><p style="LINE-HEIGHT: 180%">申请商标注册前，申请人可以考虑对申请商标进行检索，看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通常情况下７～１０个工作日可以得到查询结果。</p><p style="LINE-HEIGHT: 180%">２．提交商标注册申请</p><p style="LINE-HEIGHT: 180%">若查询结果显示没有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先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存在，申请人可提出申请。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又称&ldquo;尼斯分类&rdquo;）的规定，商品和服务共分为４５个类别。</p><p style="LINE-HEIGHT: 180%">３．审查</p><p style="LINE-HEIGHT: 180%">泰国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的３～４月内便会对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以确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齐备，申请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是否违反商标法有关禁用条款的规定以及是否同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如果经审查该申请不符合注册规定，商标申请会被驳回。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服，可向泰国商标委员会请求复审。</p><p style="LINE-HEIGHT: 180%">４．公告和异议</p><p style="LINE-HEIGHT: 180%">经审查，审查官认为商标申请可以被接受后，便会在泰国官方商标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日起９０天为异议期。在该异议期内，任何人可以对该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申请人可以对该异议进行答辩。审查官将对异议结果作出裁定。</p><p style="LINE-HEIGHT: 180%">５．注册</p><p style="LINE-HEIGHT: 180%">如果商标申请在公告后９０天内没有他人提出异议，该商标便获准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为１０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需在商标有效期满前９０天内办理续展手续。续展有效期为１０年。商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应在泰国商业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如果商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连续３年对其商标没有在泰国进行商业使用，他人可以以注册人未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为由要求泰国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br /></p><table bordercolor="#cccccc"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1">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nbsp;</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检索</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24"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申请注册</strong><strong> </strong><br />            <strong>(</strong><strong>包括申请公告及发证书</strong><strong>)</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76"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时间</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 align="center"><strong>国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每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center"><strong>首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附加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官方回执</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注册需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Thailand泰国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2,6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left">9,900 <br />            (只包10件商品)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8,600 <br />            (只包10件商品)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1个月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15-24个月 </p>            </td>        </tr>    </tbody></table><br /><br /><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亚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泰国商标注册简介.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37</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37&amp;key=863126d6</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尼泊尔商标注册</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尼泊尔商标注册.html</link><pubDate>Tue, 25 Sep 2007 11:01:03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尼泊尔商标注册.html</guid><description><![CDATA[　　尼泊尔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以及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的成员。 <br />根据《专利、设计和商标法1965》，企业可在工业局注册商标。企业应按附件Appendix-13填写申请，并和两名证人在上签名。申请应该包括下列文件： <br />　　（１）行业登记证明和企业成立证明 <br />　　（２）文字、标志或二者同时采用的商标样子4份复印件 <br />　　（３）商标代表的产品或服务的名字 <br />　　（４）商标创意声明 <br />　　（５）如果是外国商标在尼注册，须附带本国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委托书和4份商标说明书。 <br />　　外国人的申请费、注册费、更新费以及国内商标、专利和设计的有效期请见附件Appendix-6。 <br /><table bordercolor="#cccccc"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1">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nbsp;</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检索</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24"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申请注册</strong><strong> </strong><br />            <strong>(</strong><strong>包括申请公告及发证书</strong><strong>)</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76"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时间</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 align="center"><strong>国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每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center"><strong>首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附加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官方回执</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注册需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Nepal 尼泊尔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2,0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left">9,0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7,8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1-2个月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18-24个月 </p>            </td>        </tr>    </tbody></table><p><br /></p><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亚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尼泊尔商标注册.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36</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36&amp;key=ffc0a0ef</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缅甸商标注册简介</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缅甸商标注册简介.html</link><pubDate>Tue, 25 Sep 2007 10:54:43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缅甸商标注册简介.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目前在缅甸尚没有针对注册的法律体系，但缅甸早在英国殖民时期就已经建立了注册制度，不过，这实际上是一种登记制度，而不是由某个政府部门授予的专用权。因此商标在缅甸是属于普通法概念上的保护。在缅甸对于假冒商标的行为，将受到包括刑法和民法在内的缅甸法律的制裁。目前，缅甸是WTO成员，于2007年加入WIPO，尚未加入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p><p>在缅甸，商标可以通过向缅甸注册局发布所有权声明的形式进行注册，这个声明必须包括名称、注册个人的签名等。所有权声明是声明方单方面的事实陈述，通常要求地方官员、公证员或司法官员的认证。在缅甸，声明并不是商标专用权的最终凭证，但却是初步证据，在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出具这种注册证书，将会对诉讼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 </p><p>在注册过程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商标所有人正在以销售为目的在制造或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商标；该商标是由商标所有人创造出来的；该商标不是对他人商标的假冒或模仿；据该所有人所知，到目前为止，没有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p><p>缅甸的商标注册的效力是，商标一旦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就有权采取打击假冒商标行为的行动。缅甸刑法第478条规定，商标是&ldquo;代表特定的人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标志&rdquo;，民法没有对商标具体含义和构成要件的阐述，但一般认为，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一个商标应当含有一个或多个具有创造性的词语，也可以是针对某些特定的产品进行注册。因此，如果一个商标仅仅描述了某种商品的品质和产地，那显然该商标将无法区别该商品的制造者。但是，某个制造商曾经使用过的特有品牌或标签是否构成商标并不重要，因为制造商可以运用特殊的颜色或组合，而不是任何特殊的商标，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普通法在打击假冒行为方面的特有优势，而在其他建立了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往往需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实现。 </p><p>实际上在缅甸的法律中，没有任何对颜色组合注册的限制，因此，制造商或销售商可能会在产品上使用一个被认为是商标的标志，但他们往往会将整个标签注册，这样整个标签就成了商标而受到法律的保护。可能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样受到保护的范围更宽的缘故。不过，这也导致商标的概念过于混乱。 </p><p><br /><br />1.缅甸商标法简介</p><p>　　商标在缅甸是属于普通法概念上的保护。没有针对注册的法律体系，缅甸商标体系实际上是一种登记制度，而不是由某个政府部门授予的专用权。</p><p>　　目前，缅甸是WTO成员，于2007年加入WIPO，尚未加入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p><p>　　2.缅甸商标制度</p><p>　　2.1商标的构成要素</p><p>　? 商标是&ldquo;代表特定的人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标志&rdquo;，民法没有对商标具体含义和构成要件的阐述，但一般认为，商标应当具有显着性。一个商标应当含有一个或多个具有创造性的词语，也可以是针对某些特定的产品进行注册。缅甸的法律中，没有任何对颜色组合注册的限制。</p><p>　　2.2　商标使用主义</p><p>　　缅甸采使用主义，注册纯系为抵制他人仿冒之依据。因此,曾经使用过的特有品牌或标签是否构成商标并不重要，因为制造商可以通过使用，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普通法在打击假冒行为方面的特有优势，而在其它建立了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往往需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实现。缅甸商标专用权自商标首次使用日起，至商标专用权人允许他人使用该商标止。</p><p>　　2.3　保障期限</p><p>　　商标权的注册期限3年，期满可以续展，每次3年。</p><p>　　2.4　使用优先制</p><p>　　缅甸是使用优先制国家,凭商标的原始凭证认定权利人。</p><p>　　3.　申请程序</p><p>　　3.1　所有权声明</p><p>　　在缅甸，商标可以通过向缅甸注册局发布所有权声明的形式进行注册，这个声明必须包括名称、注册个人的签名等。所有权声明是声明方单方面的事实陈述，通常要求地方官员、公证员或司法官员的认证。所有权声明并不是商标专用权的最终凭证，但却是初步证据，在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出具这种注册证书，将会对诉讼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p><p>　　3.2　注册文件</p><p>　　在注册过程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商标所有人正在以销售为目的在制造或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商标；该商标是由商标所有人创造出来的；该商标不是对他人商标的假冒或模仿；据该所有人所知，到目前为止，没有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p><p>　　3.3　登记制</p><p>　　缅甸采登记制，商标所有权声明之登记通常约需三至四个月，其后代理人即于缅甸之英语日报上刊登敬告启示，或另于使用缅甸语之报纸上刊登启示，则完成商标注册程序。</p><p>　　3.4　申请文件</p><p>　　3.4.1委任状：须经法院、外交部之公、签证。</p><p>　　3.4.2商标权声明书：由申请人签署后须经他人之见证。</p><p>　　3.5　注册商标所有权声明程序</p><p>　　3.5.1呈报业者身份，业者在申请商标时必须呈报有关业者的身份。</p><p>　　3.5.2申请商标的授权律师，外国业者若欲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提名申请商标的授权律师，该授权律师将赋有在公证人前执行签署呈报文件的权力。有关文件必须在邻近的大使馆签署执行。</p><p>　　3.5.3注册：当地执法局将有关的呈报业者申请注册登记于契约及保证登记录上，当局将发布临时的注册号码给予申请者，而真正的批准程序则需时2至3个星期。</p><p>　　3.5.4公告：业者有权力在获得注册批准后，选择是否公告在当地报纸，这是为了避免有关的商标受侵犯。</p><br /><table bordercolor="#cccccc"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1">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nbsp;</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检索</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24"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申请注册</strong><strong> </strong><br />            <strong>(</strong><strong>包括申请公告及发证书</strong><strong>)</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76"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时间</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 align="center"><strong>国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每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center"><strong>首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附加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官方回执</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注册需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Myanmar缅甸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2,4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left">7,9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6,7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2星期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3-4个月 </p>            </td>        </tr>    </tbody></table><br /><br /><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亚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缅甸商标注册简介.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35</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35&amp;key=9ac7489c</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柬埔寨商标简介</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柬埔寨商标简介.html</link><pubDate>Tue, 25 Sep 2007 10:51:55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柬埔寨商标简介.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1．柬埔寨商标法简介</p><p>　　柬埔寨商标法于2000年制定，但商标注册工作在此之前已开展.</p><p>　　柬埔寨还没有加入WTO，是WIPO的成员，于1989年加入了巴黎公约，但尚未加入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p><p>2．柬埔寨商标制度</p><p>　　2.1商标的构成要素</p><p>　　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照片、徽章、颜色或者颜色组合、商品的容器或外包装的形状（不能仅是为了获得某种功能的形状），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p><p>　　2.2 种类</p><p>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立体商标。</p><p>　　2.3 主体</p><p>　　商标的拥有者，不管是个人、还是合伙或公司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p><p>　　2.4 注册商标的期限</p><p>　　商标权的期限10年，期满可以续展，每次10年。</p><p>　　2.5 使用要求</p><p>　　<strong>每5年向知识产权主管当局报告使用或未使用情况，没有报告的，该商标将被取消</strong>。</p><p>　　2.6 禁止注册</p><p>　　误导公众；公用标志；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如性质、质量或数量等；商品的形状或组成部分；违反道德、秩序、习惯或法律；未经所有人的同意；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等。</p><p>　　2.7 使用优先制</p><p>　　柬埔寨是使用优先制国家,凭商标的原始凭证认定权利人.</p><p>　　3．申请商标注册程序</p><p>　　3.1 申请文件</p><p>　　如果通过代理律师代理申请注册的，提交代理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商标的种类；一类商品一份申请；申请人的签名。</p><p>　　3.2 注册程序</p><p>　　柬埔寨商标注册流程：申请&mdash;&mdash;形式审查&mdash;&mdash;修改&mdash;&mdash;实质审查&mdash;&mdash;注册&mdash;&mdash;异议(90天内)&mdash;&mdash;行政决定&mdash;&mdash;诉讼。</p><p>　　3.2.1搜查</p><p>　　申请注册的商标，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有鉴于此，搜查及收集资料是第一个必然的步骤，也是重要的第一步，这将有助于避免与他人的专利有相似之嫌。</p><p>　　3.2.2申请</p><p>　　申请昌必须提呈指定的委任书，商标模式，服务及商品例表，第一次注册号码，日期，国家及申请日。</p><p>　　3.2.3审查</p><p>　　确认费用已交齐的前提下，商标局会翻查商标记录，以确定在相同或类似的货品或服务，是否有其它商户已经注册或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同时，查核有关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律法规的注册规定。</p><p>　　如审核通过，申请程序将进入下一阶段（登宪公告阶段）</p><p>　　3.2.4登宪公告</p><p>　　商标局核准申请后，便会在商标周刊上公告，为期三个月，如无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就可以成功注册了。</p><p>　　3.2.5注册</p><p>　　注册所需时至少2个月，有效期从申请日起生效。</p><table bordercolor="#cccccc"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1">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nbsp;</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检索</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24"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申请注册</strong><strong> </strong><br />            <strong>(</strong><strong>包括申请公告及发证书</strong><strong>)</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76"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时间</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 align="center"><strong>国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每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center"><strong>首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附加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官方回执</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注册需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Cambodia柬埔寨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2,0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left">8,5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6,5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2-3个月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12-15个月 </p>            </td>        </tr>    </tbody></table><br /><br /><br /><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亚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柬埔寨商标简介.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34</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34&amp;key=6ecf2a90</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朝鲜商标申请关商事宜</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朝鲜商标申请关商事宜.html</link><pubDate>Tue, 25 Sep 2007 10:50:09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朝鲜商标申请关商事宜.html</guid><description><![CDATA[朝鲜,北韩,北朝鲜<br />*查询：3-5个工作日；&nbsp; 查询费3000RMB<br />*朝鲜商标申请周期: 约需1年&nbsp;&nbsp; 申请受理通知书2周左右&nbsp;&nbsp; 注册费13,800<br />*商标有效期：10年<br />*所需资料:<br />1．&nbsp;申请人名称及地址<br />2．&nbsp;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项目数量不限）<br />3．&nbsp;商标图样（电邮1个清晰图样）<br />4．&nbsp;授权书公证<br /><br /><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亚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朝鲜商标申请关商事宜.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33</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33&amp;key=ecf9cde7</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孟加拉商标注册</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孟加拉商标注册.html</link><pubDate>Tue, 25 Sep 2007 10:44:56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孟加拉商标注册.html</guid><description><![CDATA[<strong>孟加拉国介绍<br /><br /></strong>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br />1.具有显著性的公司名称、商号或自然人的名称可以注册的商标；<br />2.申请人或其前任的称号或出具书面同意的其他人的签字或照片；<br />3.一个或多个创造文字；<br />4.一人或多个与商品的特征或质量没有直接关系的文字；<br />5.个人姓名、教派、世袭阶级的名称，或孟加拉种族或地理名称，提供使用证据后可以注册；<br />总之，一个商标对它使用的商品具有识别性就可以注册。<br />6.用于相同商品上的两个或多个商标，其商标主体部分披此相似，可以提交一份申请注册为系列商标，系列商标被认为是联合商标；<br />7.为避免欺骗或混淆，注册官可以要求使用在相同或不同商品上的相同所有人的相同或相似商标注册为联合商标；<br />8.符合规定的组织可以申请注册证明商标；<br />9.包含创造字的驰名商标可以在各类别申请注册防御商标。<br />不可以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br />1.表示赞美的商标、描述商品的文字或标志；<br />2.与已经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相同商标不能注册，除非证明是诚实共用的使用人，可以在适当情况下限制地区注册；<br />3.化学品的名称或与化学制剂有关的元素不能注册；<br />4.纺织品用的绳线商标：<br />（1）纺织品用的字母、数字商标（加以限制或条件可以注册）；<br />（2）任何违反法律和道德的商标或可能伤害宗教感情或造成欺骗或混淆的商标；<br />（3）英国皇家的纹章；<br />（4）国徽和国旗；<br />（5）服务商标和原产地名称。<br />申请人资格<br />1.任何人声明是已经在孟加拉使用和有意使用商标的所有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br />2.任何人尚未使用或计划使用商标，但是有意在规定的时间内转让给一个将组建的公司使用则可以申请注册。 <br /><table bordercolor="#cccccc"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1">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nbsp;</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检索</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24"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申请注册</strong><strong> </strong><br />            <strong>(</strong><strong>包括申请公告及发证书</strong><strong>)</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76"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时间</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 align="center"><strong>国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每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center"><strong>首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附加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官方回执</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注册需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Bangladesh 孟加拉国国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18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left">9,6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7,4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3星期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30-36个月 </p>            </td>        </tr>    </tbody></table><br /><br /><br /><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亚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孟加拉商标注册.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32</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32&amp;key=aae7e8cf</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马亚西亚商标注册简介</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马亚西亚商标注册简介.html</link><pubDate>Tue, 25 Sep 2007 10:24:20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马亚西亚商标注册简介.html</guid><description><![CDATA[<strong>马来西亚简介<br /></strong>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br />马来西亚商标注册分为A簿和B簿。<br />在A簿，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br />1． 用特殊字体组成的个人、企业或公司的名称；<br />2．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前继承人签字；<br />3． 创造词；<br />4． 不直接描述产品性质和特征的词；<br />5． 具有显著性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br />在B簿，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br />1． 在A簿取得注册的商标，同时可在B簿申请注册；<br />2． 在A簿不能注册的商标，可移至B簿申请注册；<br />3． 具有次显著性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br />在造当的环境下，审查员可以将打算注册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视为申请人的使用，但是打算注册使用人必须在商标注册公告6个月内注册为打算注册使用人，否则注册申请将被终止。申请人可以放弃专用权。<br />审查员在核准通过一个包含姓名或继承人的商标时必须得到该人或继承人的同意。<br />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br />1． 扰乱公共秩序或破坏良好的社会道德的；<br />2． 与马来西亚其他法律相悖的；<br />3． 带有诽谤、侮辱或谩骂他人性质的；<br />4． 歧视少数民族或宗教信仰的；<br />5． 带有&ldquo;PARTENT（专利）&rdquo;、&ldquo;PATENTED（已获专利）&rdquo;、&ldquo;BY ROYAL LETTERS PATENT（已获皇家专利）&rdquo;、&ldquo;REGISTERED（已注册）&rdquo;、&ldquo;REGISTERED DESIGN（已注册的外观设计）&rdquo;及&ldquo;COPYRIGHT（版权所有）&rdquo;字样的；<br />6． 官方明令禁止的；<br />7． 化学元素符号；<br />8． 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br />申请人资格<br />任何在马来西亚商业中已经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均可在马来西亚申请商标注册。<br />在申请人没有实际使用拟注册商标或没有打算使用拟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如果该申请人可以证明他/她将该商标转让给一即将成立并会实际使用拟注册商标的公司，或者提交注册申请的同时提交已注册使用人申请，那么申请人可以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除非上述公司在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的6个月内尚未成立，那么该申请将被终止。<br />任何人在商标注册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全部或部分已注册的商品上均有权向马来西亚商标局提出注册使用人申请。注册使用人可以或无须遵从马来西亚商标审查官针对该注册商标所提出的种种条件或限制。<br />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可以作为&ldquo;共同申请人&rdquo;来申请商标注册。共同申请人的作何一位必须在其他共同申请人的同意下才可以在与商业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与马来西亚政府签定过协议或条约的所属国公民可以按照对等原则在某一商标的原属国的注册是或申请日起算的6个月内向马来西亚商标局提出优先权申请。其他人在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对一商标的使用不会对注册构成障碍。<br /><br />　　 <strong>注册商标的期限</strong> <br /><br />　　 自申请日算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br /><br />　　 <strong>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strong> <br /><br />　　 有意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转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他们必须向商标局呈交《商标注册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即TM15）和转让合同。转让申请经商标局核对后，原有《商标注册证》将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 <br /><br />　　 商标注册人也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合同，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在这里，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者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而被许可者也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品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呈报商标局备案。 <br /><br />　　 <stron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strong> <br /><br />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包括了： <br /><br />　　 （一）未经注册商标拥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 <br />　　 （二）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志的行为。 <br />　　 （三）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行为。 <br /><br />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者，除了必须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并受罚款外，也可以由国内贸易与消费人事务部依标签法令（Trade Description Act）追究刑事责任。<br /><br /><br /><table bordercolor="#cccccc"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1">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nbsp;</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检索</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24"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申请注册</strong><strong> </strong><br />            <strong>(</strong><strong>包括申请公告及发证书</strong><strong>)</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76"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时间</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 align="center"><strong>国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每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center"><strong>首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附加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官方回执</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注册需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Malaysia马来西亚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2,5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left">9,4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8,3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2-3星期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24-30个月 </p>            </td>        </tr>    </tbody></table><br /><br /><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亚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马亚西亚商标注册简介.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31</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31&amp;key=230ab361</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不丹商标注册</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不丹商标注册.html</link><pubDate>Tue, 25 Sep 2007 10:22:44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不丹商标注册.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span>、商标注册申请所需资料：<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ol>    <li><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span>申请人名称、地址；<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 </li>    <li><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2）</span>商品<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服务项目及其类别（国际分类）；<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 </li>    <li><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3）</span>授权委托书<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 </li>    <li><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4）</span><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0</span>件商标图样；<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 </li>    <li><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5）</span>优先权信息和文件（如主张优先权）<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 </li></ol><table bordercolor="#cccccc"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1">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nbsp;</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检索</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24"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申请注册</strong><strong> </strong><br />            <strong>(</strong><strong>包括申请公告及发证书</strong><strong>)</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76"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时间</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 align="center"><strong>国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每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center"><strong>首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附加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官方回执</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注册需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Bhutan不丹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1,5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left">10,8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10,4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1个月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21-27个月 </p>            </td>        </tr>    </tbody></table><br /><br /><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亚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不丹商标注册.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30</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30&amp;key=a0253d7b</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巴基斯坦商标注册</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巴基斯坦商标注册.html</link><pubDate>Tue, 25 Sep 2007 10:21:27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巴基斯坦商标注册.html</guid><description><![CDATA[<strong>申请需要材料：<br /></strong>1、申请人名称、地址及国籍；<br />2、商品或服务项目； <br />3、商标图样；<br />4、委托书签字及盖章并经公证； <br />5、提供使用证明（否则为企图使用），注册时间为1年半到2年。 <br />6、注册的有效期为7年，续期一次的有效期则为10年。 <br />7、适用国际尼斯分类，但不适用多类注册原则。 <br />8、如果商标中有非英语的文字，申请人需要翻译并宣誓。 <br />9、可以要求优先权。 <br />10、申请后1个半月可以取得申请号。 <br /><table bordercolor="#cccccc"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1">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nbsp;</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检索</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24"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申请注册</strong><strong> </strong><br />            <strong>(</strong><strong>包括申请公告及发证书</strong><strong>)</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76"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时间</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 align="center"><strong>国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每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center"><strong>首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附加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官方回执</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注册需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Pakistan巴基斯坦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1,0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left">4,7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4,5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2星期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30-48个月 </p>            </td>        </tr>    </tbody></table><br /><br /><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亚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巴基斯坦商标注册.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29</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29&amp;key=e5e416a1</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澳门商标注册相关问题答疑</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澳门商标注册相关问题答疑.html</link><pubDate>Tue, 25 Sep 2007 10:17:38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澳门商标注册相关问题答疑.html</guid><description><![CDATA[<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    <tbody>        <tr>            <td>商标 </td>            <td>            <div align="right"></div>            </td>        </tr>    </tbody></table><ol type="1">    <li>商标不注册是否可以使用？<br />    <strong>答：</strong>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的法例并无规定必须将商标注册后，方可使用在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上。<br />    未经注册商标之使用人没有专属使用权，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br />    <br />    </li>    <li>商标注册后可以获得什麽保护？<br />    <strong>答：</strong>不论商标注册与否，任何商标持有人均可根据「商法典」中的&ldquo;不正当竞争诉讼&rdquo;来保护其商标。&ldquo;不正当竞争诉讼&rdquo;必须证实商标享有声誉以及商标持有人蒙受了损失。<br />    如根据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将商标注册，商标持有人便有权禁止第三者在未徵得其本人同意之前，将其商标或一个几可乱真的近似商标，用於与注册有关的产品或服务，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上。<br />    因此，注册所给予的商标专有权比较「商法典」的权利易於成立。 <br />    <br />    </li>    <li>商标注册一般需时多久？<br />    <strong>答：</strong>在资料齐备且没有第三人提出声明异议的情况下，商标的注册一般约需六个月。 <br />    <br />    </li>    <li>刊登广告是否属於商标使用的方式？<br />    <strong>答：</strong>是，刊登广告是为了让消费者从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在形象上接受某种商品，并且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起该种商品与特定的商标或者厂商之间的联系。 <br />    <br />    </li>    <li>商标拥有人去世后，商标专属权归何人所有？<br />    <strong>答：</strong>商标拥有人去世后，该注册商标的专属权由其合法继承人所有，并应办理相关手续。 <br />    <br />    </li>    <li>拟申请注册之商标带有颜色时，应怎样表示於商标申请之中？<br />    <strong>答：</strong>由於刊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的公告为黑白色，因此申请注册带有颜色的商标时，应於申请书中以文字形式表述其颜色及相关说明。 <br />    <br />    </li>    <li>提前检索有哪些好处？<br />    <strong>答：</strong>提前检索可让商标申请人查阅已在澳门申请商标注册的资料，尽量减低因与已注册商标相似而不获注册的障碍。<br />    经济局从2005年2月1日起推出商标注册网上查询服务，为各界人士提供便利，缩短商标注册的时间。 <br />    <br />    </li>    <li>在进行商标检索时发现，有一个已注册的文字商标与拟申请注册的混合商标的文字部份相同，该混合商标是否仍可申请商标注册？<br />    <strong>答：</strong>对於文字和图形结合的商标，既要进行整体比较，又要对商标的主要部份进行比较，因为商标的文字读音、含义、整体结构、字数、排列方式以及图形或文字在商标中是否属於显着部份等等，都作为考虑的因素。所以，是否可以得到商标注册，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宗旨是不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或混淆。 <br />    <br />    </li>    <li>商标申请人对甚麽字词、标记或标志不具有专属使用权？<br />    <strong>答：</strong>如果一个商标包括了可表示产品或服务之种类、质量、用途、价值、来源地等标记，或现代语言，或在商业实务中惯常使用之标记或标志，则这些标记或标志不视为由申请人所专用，即该申请人对其不具有&ldquo;专属使用权&rdquo;。<br />    例如：申请人申请注册&ldquo;XX银行&rdquo;、&ldquo;XX饼店&rdquo;，对於其中的&ldquo;银行&rdquo;和&ldquo;饼店&rdquo;，申请人是不具有专属使用权的。 <br />    <br />    </li>    <li>商标是否能获取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区的保护？ <br />    <strong>答：</strong>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商标注册制度具有地域性，而且商标法例只保护在本澳批予的商标。若希望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受保护，则必须在该等国家或地区另行申请。 <br />    <br />    </li>    <li>内地注册商标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否生效？<br />    <strong>答：</strong>正因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商标注册制度具有地域性，本澳的商标法例只保护在本地区批予的商标。因此，在澳门特区以外注册的商标，欲在本澳得到保护，还必须根据澳门特区法规重新申请。 <br />    <br />    </li>    <li>如何把产品或服务分类？ <br />    <strong>答：</strong>申请人可参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订定的《尼斯分类》，对使用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分类。<br />    <br />    <br />    </li>    <li>一个商标拟用於多种不同类别的产品或服务，应如何办理申请手续？ <br />    <strong>答：</strong>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二百零四条&ldquo;注册申请及商标注册之单一性&rdquo;的规定，一份申请只可填写单一类别的产品或服务，如欲用於不同类别的产品或服务，则需作多份申请。例如，拟把商标注册於服装及美容院，则需填写两份申请。 <br />    <br />    </li>    <li>在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何时需要递交授权书？<br />    <strong>答：</strong>如果申请人并非澳门特区居民或在澳门特区设立的法人（即公司、社团等），则须委托以下人士作为其代理人，并递交有效的授权书：    <ul type="circle">        <li>在澳门特区律师公会注册的律师；或 </li>        <li>澳门特区居民；或 </li>        <li>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 </li>    </ul>    如授权书非以本地区正式语文作出，则需一并递交本地任一正式语文（中文或葡文）的译本。 <br />    关於具体细节，请浏览本局网页内 &ldquo;知识产权行政手续&rdquo; 栏目。 <br />    <br />    </li>    <li>授权书及其译本须贴上多少面值的印花？<br />    <strong>答：</strong>授权书的首页需贴上澳门币25元的印花，其后每页则需贴上澳门币5元之印花。授权书之译本首页需贴上澳门币15元的印花，其后每页则需贴上澳门币5元之印花。 <br />    <br />    </li>    <li>如何填写及递交商标注册申请表格？ <br />    <strong>答：</strong>申请人须填写&ldquo;商标注册申请书&rdquo;表格，按需要连同授权书、优先权文件、其他许可证明文件及其中文或葡文译本，向知识产权厅提交。<br />    关於具体细节，请浏览本局网页内&ldquo;知识产权-行手续&rdquo;及&ldquo;知识产权-申请须知&rdquo;栏目。 <br />    <br />    </li>    <li>缴费限期是否可以延长？<br />    <strong>答：</strong>申请人应在申请表取号后八个工作天内，缴付有关的费用。由於申请日期以缴费日期计算，因此缴费期限不可延长。 <br />    <br />    </li>    <li>如何办理更改申请资料的手续？ <br />    <strong>答：</strong>商标的申请人须填写&ldquo;其他行为申请书&rdquo;，连同所需文件，按要求递交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br />    关於具体细节，请浏览本局网页内&ldquo;知识产权-行政手续&rdquo;栏目。 <br />    <br />    </li>    <li>怎样查看商标公告？ <br />    <strong>答：</strong>《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的工业产权保护通告可透过印务局网页中的&ldquo;商标登记的保护&rdquo;查阅。<br />    <br />    </li>    <li>如何提出商标异议？ <br />    <strong>答：</strong>自商标申请公告刊登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日起计两个月内，任何人士均可就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以书面方式向知识产权厅提出声明异议。 <br />    <br />    </li>    <li>怎样办理商标的转让手续？ <br />    <strong>答：</strong>已注册的商标可带备转让的证明文件及「商标注册证」正本，填写&ldquo;其他行为申请书&rdquo;，向知识产权厅递交及缴纳相应的费用，尚处申请阶段的商标则仅需填写&ldquo;其他行为申请书&rdquo;及附带转让文件，并缴纳有关费用。<br />    关於具体细节，请浏览本局网页内&ldquo;知识产权行政手续&rdquo;栏目。 <br />    <br />    </li>    <li>公司名称或地址改变后，应办理哪些变更手续？ <br />    <strong>答：</strong>公司的名称或地址变更后，须填写&ldquo;其他行为申请书&rdquo;，按要求递交申请。<br />    关於具体细节，请浏览本局网页内&ldquo;知识产权-行政手续&rdquo;栏目。 <br />    <br />    </li>    <li>如何办理商标续期申请？ <br />    <strong>答：</strong>商标注册自批准日起计七年有效，且得以相同期限不限次数续展。<br />    注册商标续期申请应在有效期的最后六个月内提交。商标持有人须透过填写&ldquo;其他行为申请书&rdquo;，并附同「商标注册证」正本，向知识产权厅递交及缴纳续期费用。 <br />    商标有效期届满后六个月，尚可连同额外费用一并缴纳续期费用，超逾有效期后六个月，则商标失效，如欲保护需重新办理有关申请。 <br />    <br />    </li>    <li>商标注册申请被拒绝后，可以怎麽办？ <br />    <strong>答：</strong>核准或拒绝注册之批示，均公告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二百七十五条第a项之规定，赋予之决定均可向普通管辖法院（第一审法院）提起上诉，并根据同一法律制度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上诉应自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起。 </li></ol><p><br /><br /></p><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亚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澳门商标注册相关问题答疑.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28</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28&amp;key=9e96f5e0</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澳门商标注册简介</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澳门商标注册简介.html</link><pubDate>Tue, 25 Sep 2007 10:12:53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澳门商标注册简介.html</guid><description><![CDATA[<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tbody>        <tr>            <td><center>澳门商标注册简介 </center></td>        </tr>        <tr>            <td>            <div align="right"><a href="javascript:window.print()"></a></div>            <p>　澳 门 商 标 注 册 </p>            <p>申请条件<br />            　　 任何持有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的人士<br />            　　 任何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br />            　　 如果申请人并非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或设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则需委托以下一人士作为其代理人，并递交有效的授权书。</p>            <p>1． 在澳门特区律师工会注册的律师<br />            2． 在澳门特区居住的自然人<br />            3． 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br />            4． 在澳门特区获许可或获胜任资格的工业产权正式代办人。</p>            <p>注册有效期<br />            　　 商标注册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计7年，之后每次续展7年，续展次数不限。续展申请应在注册有效期最后6个月内提交并缴纳续展费用。</p>            <p>申请时需递交文件<br />            1． 授权书（公证）<br />            2． 申请人确认书<br />            3． 商标图样</p>            <p>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的程序</p>            <p>形式审查</p>            <p>　　知识产权厅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会对申请作出形式审查，以查核申请的形式，申请表的填写及附件是否符合有关法例的条文，并对有关产品或服务进行分类。</p>            <p>申请材料的补交</p>            <p>　　若申请提交的资料有误，申请人应在接到知识产权厅通知中指定的期限内，使申请符合规定。又或在无通知时，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日起计三个月内，使申请符合现定</p>            <p>申请获接纳</p>            <p>　　若申请符合规定，有关申请会在递交后的隔一个月份首个星期三的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例如在一个月递交的申请，将于三月公布。</p>            <p>异议</p>            <p>　　任何人士均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商标注册申请后两个月内，就有关的注册申请提出声明异议。声名异议书的副本会送交申请人，而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计一个月内以答辩书形式作出答复。双方可在一定时间内提出证据，支持或反对有关申请。在声名月毫异议期届满后，知识产权厅会作出审查及分析，作出是否批准注册的决定。</p>            <p>注册申请的核准</p>            <p>　　商标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将在每月的首个星期三的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公告，包括商标注册申请的编号及申请人的名称。申请人应在注册申请批准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日起计6个月内，透过填写知识产权厅免费提供的《其他行为申请书》，缴纳批准以及发出注册证的费用。而有关的注册证将会在缴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出。</p>            <p>注册申请被拒绝</p>            <p>　　若申请不符合《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规定，知识产权厅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申请被拒绝的决定，申请人可于有关拒绝决定被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初级法院提出上诉。</p>            </td>        </tr>    </tbody></table><br /><br /><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亚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澳门商标注册简介.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27</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27&amp;key=c0d75597</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韩国商标制度</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韩国商标制度.html</link><pubDate>Tue, 25 Sep 2007 10:09:53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韩国商标制度.html</guid><description><![CDATA[<strong>1</strong><strong>、概要：</strong><p>韩国商标法于1949年11月28号颁布，历经十几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于2002年12月11日完成。韩国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采用的是注册基于申请在先的原则。韩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并且是trips和《马德里议定书》缔约国。</p><p><strong>2</strong><strong>、申请人资格</strong>：</p><p>在韩国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标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注册申请；在韩国没有住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公司，只要其所属国与韩国签订有协议、条约或与韩国同属有关公约的缔约国，都可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p><p>商标的最早申请人有权获得注册。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而且各个申请人无法协议或达成一致，由知识产权局抽签决定商标注册申请人。</p><p><strong>3</strong><strong>、商标的申请注册</strong>：</p><p>韩国知识产权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官方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是指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将授予申请日和申请号。实质审查是指对商标本身的显著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与在先权利存在冲突方面进行审查。经过实质审查后，知识产权局会对他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发布准予公告通知书；获准公告的商标会刊登在官方的《商标公告》上，公告期为30天，在此期间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将获得注册。届时商标注册人在交纳注册费后会获得商标注册证。</p><p><strong>4</strong><strong>、商标的驳回：</strong></p><p>知识产权局的商标审查官在发现任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或者指定商品需要修改的，或者发现与在先申请注册商标近似的，将发出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驳回通知日起两个月内书面答复知识产权局；有特殊情况或理由的，可以延期一个月。无故逾期答复或者拒绝答复知识产权局驳回通知书的视为放弃商标申请。</p><p>对于知识产权局的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可先以书面答复的形式据理力争，或者同意官方的审查意见，如按官方的要求进行商品删除或修订；或就商标近似问题进行争辩，争取说服官方接受商标注册申请。</p><p>通过书面争辩无法通过的官方驳回，申请人不服的，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委员会申请复审。</p><p>对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委员会复审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对专利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向韩国最高法院提起诉讼。</p><p><strong>5</strong><strong>、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和延展：</strong></p><p>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商标注册连续3年不使用，则有可能被撤销。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但要支付额外费用。宽限期满未能提出申请的，注册商标将失效，并被依法注销。对于依法必须指定代理人的外国申请人，所需文件主要是委托书，简单签署即可。</p><p>知识产权局对商标续展只进行形式审查，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p><p>自商标失效日起6个月内，原商标注册人再次申请注册该商标的，将享有优先获得该商标注册的权利。</p><p><strong>6</strong><strong>、商标的异议：</strong></p><p>提交商标异议的期限为30天，不能延期。异议的证据和理由可以在异议期满后30天提交。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将异议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给予申请人提交答辩的机会。在异议期经过以后，知识产权局会做出异议裁决。异议人未能在规定期限提交证据和理由的，审查官会依法驳回异议。异议人在知识产权局驳回异议申请后不能上诉，但可以在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该商标无效。</p><p>裁定商标异议成立，被异议人可以向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委员会提起复审。对复审不满，可以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对专利法院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上诉至韩国最高法院。</p><p><strong>7</strong><strong>、注册商标的撤销</strong>：</p><p>任何利害关系人或韩国知识产权局都可以向韩国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申请应当在商标注册日或续展日起5年以内向知识产权局提出。在注册商标失效后，如有必要提起涉及该注册商标的法律诉讼（比如损害赔偿），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也可提出。注册商标被裁定无效后，其效力视为自始不存在。</p><p>在下列情况下：</p><p>注册人或被许可使用人故意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且使用在相似商品上，造成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的，或者在商品质量上对消费者有误导作用的。</p><p>撤销申请提交日前，注册商标已经连续3年没有注册使用的，且无任何法定理由。</p><p>若在商标申请注册日前1年内商标真正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在韩国取得商标注册，且未满5年的。</p><p>当商标注册转让时，在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未一并转让的。</p><p>当与争议商标近似的商标转让给他人后，商标注册人为了进行不正当竞争，将争议商标使用在转让商标的类似商品上，，因此造成商品来源混淆和误认。</p><p>对韩国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日起30天内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对专利法院的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两星期内向韩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p><p>当韩国知识产权局或法院作出裁决或判决后，当事人发现新情况或新理由后可以在裁定/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要求再审。</p><p><strong>8</strong><strong>、商标的使用：</strong></p><p>注册商标如果在他人提交撤销申请前，已经连续3年未在韩国或与韩国有关的国际贸易中使用，则可能被撤销。</p><p>在撤销申请中，争议商标申请人负有商标已使用的举证责任。注册的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视为商标权人对商标的有效使用。</p><p>以韩语或外国语所体现的商标使用证据均可在司法实践中被采信。</p><p><strong>9</strong><strong>、注册商标所有人名称、地址变更，商标许可使用和转让：</strong></p><p>当注册商标所有人名称/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向韩国知识产权局提交变更申请。所需文件为申请人所在地官方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或经公证的变更证明复印件。</p><p>许可使用的商标应当是注册商标。许可可分为普通和独占两种。当同意独占许可时，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许可协议中通过适当条款保留普通许可的权利。经过商标注册人的同意，被许可使用人可以再许可，从属的许可为普通许可。独占和普通的被许可使用人不可将许可权利转让或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在许可中设定担保物权。许可的范围可以是韩国部分地区或全境。</p><p>商标转让可以带信誉或者不带信誉转让。未经备案，商标转让无效。申请中的商标可以转让。只涉及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转让是允许的，但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必须一并转让。一件注册商标可以就各个商品或服务转让给多个受让人，只要每个受让人之间的商品是非类似商品或服务。</p><p>法律允许商标作为债务抵押担保。商标抵押合同可以向韩国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备案。</p><p><strong>10</strong><strong>、海关备案：</strong></p><p>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海关申请其注册商标的备案。当发现涉嫌商标侵权的商品进出口时，海关将通知被侵权的商标注册人。当接到海关通知后，商标注册人在缴纳保证金后，可要求海关将涉嫌侵权的产品扣押。在要求海关扣押侵权商品之日起10日内，商标注册人必须向民事法院提起诉讼。</p><p><strong>11</strong><strong>、注册商标的保护：</strong></p><p>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侵犯商标权：</p><p>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p><p>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p><p>为了让他人使用或意图让他人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运输、销售、伪造仿造或者拥有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p><p>运输、销售、生产或拥有伪造、仿造工具，并意图伪造或仿造，或让他人伪造或仿造他人注册商标。</p><p>以运送为目的，运送或拥有与他人注册商标指定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却带有第三方商标或近似的商标。</p><p>商标侵权依法被视为一种故意行为。商标侵权构成犯罪的，不经告诉就可以提起刑事诉讼。为了制止商标侵权或并弥补损失，权利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救济手段：</p><p>向民事法院起诉，以获得临时或永久禁令，，并要求赔偿金。</p><p>起诉侵权人，并要求其对侵权行为进行补偿。</p><p>要求法院勒令侵权人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因侵权导致的任何信用损失。</p><p>侵权构成犯罪的，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的，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br /><br /><br /></p><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亚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韩国商标制度.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26</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26&amp;key=7d339f3f</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韩国商标注册</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韩国商标注册.html</link><pubDate>Tue, 25 Sep 2007 10:04:09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韩国商标注册.html</guid><description><![CDATA[<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tbody>        <tr>            <td><center>韩国商标注册<br />            </center></td>        </tr>        <tr>            <td>            <div align="right"><a href="javascript:window.print()"></a></div>            <p>一、概述 <br />            　　 以自然人或者法人直接向韩国特许厅提出申请 ，允许多类申请，商品 分类实行尼斯协定，并行韩国固有的分类制度。 <br />            　　 商标专用权从核准注册之日起算，有效期十年，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p>            <p>二、申请资料包括</p>            <p>　　-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 1 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1 份</p>            <p>　　- 申请人名义，地址中英文； </p>            <p>　　- 商标图样； </p>            <p>　　- 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 / 服务名称； </p>            <p>　　- 申请人签署的授权书； </p>            <p>　　- 优先权声明（如需要） 。 </p>            <p>三、程序时间 </p>            <p>　　1、形式审查 </p>            <p>　　提交申请后半个月内受理。申请受理后起 1个月内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件的申请给予一定的补正期限，补正后的内容符合要求的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补正不符合要求的特许厅长可以宣告该商标注册申请无效。 </p>            <p>　　2、实质审查 </p>            <p>　　- 一般从申请到实审结束需要12～14个月。 </p>            <p>　　- 审查员经过审查认定该注册申请符合核准标准时，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公告，如果不符合核准标准的，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p>            <p>　　- 提出意见或者进行补正后符合核准注册的要求时，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公告，仍不符合核准注册要求的，作出驳回决定。 </p>            <p>　　3、异议申请 </p>            <p>　　- 异议申请可以自申请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 </p>            <p>　　- 对第三者的异议申请，由有关审查员审查决定异议成立与否。 </p>            <p>　　4、核准注册 </p>            <p>　　- 申请人收到审查员发送的核准注册通知书，缴纳注册费用。 </p>            <p>　　- 申请人缴纳注册费，商标给予核准注册，并进行注册公告。 </p>            <p>　　5、对驳回决定及异议成立的不服。</p>            <p>　　- 对审查员的驳回决定及异议成立不服时，申请人可以向特许审判院提出起诉。 </p>            <p>　　整个顺利的注册过程，大约需要 15-18个月。 <br />            </p>            </td>        </tr>    </tbody></table><br /><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亚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韩国商标注册.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25</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25&amp;key=72e3e83c</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菲律宾商标注册</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菲律宾商标注册.html</link><pubDate>Tue, 25 Sep 2007 10:02:24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菲律宾商标注册.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菲律宾商标注册</p><p><br />　　 中国企业如果希望商标在菲律宾使用并得到法律保护，需要向菲律宾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在菲律宾申请商标注册包括下列几个程序： </p><p>　　1．申请前查询</p><p>　　申请商标注册前，申请人可以考虑对申请商标进行检索，看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通常情况下 10个工作日可以得到查询结果。 </p><p>　　2．提交商标注册申请</p><p>　　若查询结果显示没有他人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存在，申请人可提出申请。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又称&ldquo;尼斯分类&rdquo;)的规定，商品和服务共分为45个类别。 </p><p>　　3．审查</p><p>　　菲律宾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便会对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以确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齐备，申请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是否违反商标法有关禁用条款的规定以及是否同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如果经审查申请不符合注册规定，商标申请会被驳回。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服，可向菲律宾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p><p>　　4．提交使用声明书</p><p>　　申请人需自申请日起3年内向菲律宾商标局提交经公证的&ldquo;商标使用声明书&rdquo;，并附相应的使用证据。使用证据为商标实际使用标签或清楚显示该商标的产品外包装的图片或照片。</p><p>　　5．公告和异议</p><p>　　经审查，审查官认为商标申请可以被接受后，便会在菲律宾官方商标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日起30天为异议期。在该异议期内，任何人可以对该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申请人可以对该异议进行答辩。审查官将对异议结果做出裁定。 </p><p>　　6．注册</p><p>　　如果商标申请在公告后30天内没有他人提出异议，该商标便获准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自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应在菲律宾商业上使用该注册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第5到第6年间需提交注册商标使用声明书。如果没有提交商标使用声明书，注册商标将被撤消。</p><table bordercolor="#cccccc"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1">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nbsp;</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检索</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24"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申请注册</strong><strong> </strong><br />            <strong>(</strong><strong>包括申请公告及发证书</strong><strong>)</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76"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时间</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 align="center"><strong>国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每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center"><strong>首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附加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官方回执</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注册需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Philippines菲律宾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1,9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left">9,300 <br />            (包括使用提交声明书费)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8,0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2星期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36-48个月 </p>            </td>        </tr>    </tbody></table><br /><br /><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亚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菲律宾商标注册.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24</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24&amp;key=7eea5123</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日本商标注册简介</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日本商标注册简介.html</link><pubDate>Tue, 25 Sep 2007 09:58:24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日本商标注册简介.html</guid><description><![CDATA[<center><font size="4">日本商标注册简介</font></center><br />一、概述 <br />以自然人或者法人直接向日本特许厅提出申请。允许多类申请，商品分类实行尼斯协定。 <br />日本《商标法》规定， 下述商标因设计没有特点，而不予注册：<p>&nbsp;</p><p>　　（ 1） 用商品本身名称表示的商标。 </p><p>　　（ 2） 与&quot;惯用商标&quot;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比如，日本清酒的&quot;正宗&quot;，最初是某个公司使用的商标，但久而久之制造同类商品的其它公司也用它来表示自己的商品，或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一般顾客总是把这样的文字或图形同这种商品结合在一起，使人不能辨别这是哪家公司的商品，这种&ldquo;惯用商标&rdquo;也不能注册。 </p><p>　　（ 3） 凡用普通方式表示商品的产地、销售地、质量、原料、用途、数量、形状、价格或生产、加工和使用方法以及时期的商标。 </p><p>　　（ 4） 凡用普通方式表示常见姓名或名称的商标，如&quot;田中&quot;、&quot;池田&quot;等。 </p><p>　　（ 5） 极其简单而常见的标记。如一个日文字母或一个英文字母。 </p><p>　　（ 6） 其它使顾客不能辨认经销商的商标。 </p><p>　　（ 7） 与菊花徽章（日本皇室标志）、国旗、勋章、联合国或其它国际组织的标志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及有害风俗的商标。 </p><p>　　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不使用将有可能被他人提出撤销。商标申请或注册商标均可转让、许可。转让合同要求登记，不登记转让无效。许可合同不要求必须登记，但排他使用许可必须登记后方有效 。 </p><p>　　商标专用权从注册之日起算，有效期十年，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p><p>二、申请资料包括： </p><p>　　-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 1 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1 份； </p><p>　　- 申请人名义，地址中英文；</p><p>　　- 商标图样；</p><p>　　- 商品名称和类别；</p><p>　　- 优先权声明（如需要）。</p><p>三、程序时间 </p><p>　　商标注册申请递交到日本特许厅； <br />形式审查阶段。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必填项目是否填写完整。如不符合要求，通知申请人更正； <br />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商标是否满足实质审查要求； <br />通过实质审查，做出允许商标注册的决定； <br />未能满足要求者发出驳回理由通知书，申请人对此出具抗辩书或理由书； <br />交付注册费用后，商标注册权确立，商标权开始存在，予以公告，异议期两个月； <br />如果抗辩书或理由书不能消除驳回理由，驳回裁定成立； <br />对裁定不服可以起诉；如果对起诉结果不满，可向东京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仍不服，可继续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br /></p><table bordercolor="#cccccc"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1">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nbsp;</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检索</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24"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申请注册</strong><strong> </strong><br />            <strong>(</strong><strong>包括申请公告及发证书</strong><strong>)</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76"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时间</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 align="center"><strong>国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每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center"><strong>首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附加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官方回执</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注册需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Japan日本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3,0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left">18,0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17,6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1星期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9-15个月 </p>            </td>        </tr>    </tbody></table><br /><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亚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日本商标注册简介.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23</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23&amp;key=01b25f40</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日本商标法</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日本商标法.html</link><pubDate>Tue, 25 Sep 2007 09:55:11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日本商标法.html</guid><description><![CDATA[<center><font size="4">日本商标法</font></center><br />（1959年4月13日第127号法律） <br />第一章 总 则 <br />第一条 宗旨 <br />本法的宗旨是通过保护商标，以维护商标使用者在业务上的信誉、促进产业的发展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br />第二条 定义等 <br />（一）本法中所谓［商标］，系指由文字、图形、符号，或立体图形，或它们的组合，或它们与色彩的组合（下称［标志］），系指如下所列： <br />（1）以生产、证明或转让商品为业者在其商品上所使用的标志； <br />（2）以提供服务或证明为业者在其服务上所使用的标志（前款所列情况除外）。 <br />（二）本法中所谓［注册商标］系指已取得注册的商标。 <br />（三）本法中所谓标志的［使用］系指下列行为： <br />（1）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附以标志的行为； <br />（2）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附以标志而进行转让、交付，或为了转让、交付而展出或进口的行为； <br />（3）当提供服务时，在供给被服务者利用的物品上（包括转让或租借的物品，以下同）附以标志的行为； <br />（4）当提供服务时，用带有标志的、供被服务者利用的物品提供服务的行为； <br />（5）以提供服务为目的，将带有标志的、供提供服务中利用的物品（包括在提供服务时供被服务者利用的物品，以下同）进行展示的行为； <br />（6）当提供服务时，在被服务者的与该服务相关的物品上附以标志的行为； <br />（7）展示或散发带有标志的、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广告、价目表或贸易文件的行为； <br />（四）在前项中，在商品其他的物品上附以标志的，包括将商品或商品的包装、提供服务用的物品或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广告作为标志的形状的行为； <br />（五）本法中在商品的类似范围内包含着服务，在服务的类似范围内包含着商品。 <br />第二章 商标注册与商标注册申请 <br />第三条 商标注册的要件 <br />（一）在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商标，除下列商标外，可以取得商标注册： <br />（1）仅由以普通方式表示其商品或服务通用名称的标志组成的商标； <br />（2）其商品或服务上所惯用的商标； <br />（3）仅由以普通方式表示其商品的产地、销售地、品质、原材料、效能、用途、数量、形状（包括包装的形状）、价格，或生产、使用的方法，或时期的标志，或提供其服务的场所、质量、供提供服务用的物品、效能、用途数量、形状、价格，或提供服务的方法，或时期的标志组成的商标； <br />（4）仅由以普通方式表示常见的姓氏或名称的标志组成的商标； <br />（5）仅由极简单且常见的标志组成的商标； <br />（6）除前各款所列者外，消费者不能分辨出是与某人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br />（二）虽属前项第三款至第五款的商标，但使用的结果能够使消费者分辨出是与某人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不受同款规定的限制，可取得商标注册。 <br />第四条 不能注册的商标 <br />（一）下列商标虽符合前条的规定，但不能取得商标注册： <br />（1）与国旗、菊花徽章、勋章、奖章或外国的国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br />（2）与通商产业大臣指定的巴黎公约（系指1900年2月14日于布鲁塞尔，1911年6月2日于华盛顿，1925年11月6日于海牙，1934年6月2日于伦敦，1958年10月31日于里斯本，以及1967年7月14日于斯德哥尔摩修改的1883年3月20日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而言，以下同）成员国的国徽和其他徽章（除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旗外）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br />（3）与通商产业大臣指定的表示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br />（4）与白底红十字标志，或红十字，或与日内瓦十字的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br />（5）有与通商产业大臣指定的日本国，或巴黎公约成员国、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或商标法条约的缔约国的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监督用，或证明用的图章或符号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并用于与使用这些图章或符号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 <br />（6）与表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及其机关，或表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团体的，或表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事业的著名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br />（7）可能损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商标； <br />（8）含有他人肖像或姓氏、名称、或著名的雅号、艺名、笔名及其著名的简称的商标（得到他人许可者除外）； <br />（9）含有与由政府、地方公共团体（以下称政府等）开设的或由政府等以外的人开设的而经特许厅长官指定的展览会，以及在外国为其政府或受政府的许可而开设的国际展览会上所发的奖章的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奖章获得者使用其标志作为商标的一部分者除外）； <br />（10）与表示他人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且为消费者广泛熟知的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并用干这些商品或服务或与其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 <br />（11）与该商标注册申请日前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并用于该商标注册所指定的商品或指定的服务（系指根据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包括第68条1项中所准用者，以下同）或与其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 <br />（12）与他人已注册的防护商标（系指取得防护商标注册的标志，以下同）相同的商标，并用于该防护商标注册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的； <br />（13）商标权失效日（当系审决商标注册无效时，则指确定之日，以下同）起来满一年的他人商标（他人的商标在商标权失效日前已有一年以上的时间未曾使用者除外）或与其近似的商标，并用于该商标权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或与其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 <br />（14）与根据种苗法（1947年法律第115号）第十二条之四第一项品种注册的规定已注册的品种的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用于该品种的种苗或与其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 <br />（15）可能与他人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发生混淆的商标（第10款至前款所列出者除外）； <br />（16）可能对商品品质或服务质量产生误认的商标。 <br />（17）日本国葡萄酒或蒸馏酒的产地中，被特许厅长官指定为表示产地的标志或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葡萄酒或蒸馏酒表示产地的标志中，被禁止在该成员国该产地以外的地区或产地的葡萄酒或蒸馏酒上使用带有该产地标志的商标，使用于该产地以外的地区或产地的葡萄酒或蒸馏酒上的； <br />（18）商品或商品包装的形状是为了确保本商品或商品包装的功能而不可缺少的立体形状，以其构成的商标； <br />（19）与表示他人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且在日本国内或外国消费者间已广为知晓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出于不正当的目的（系指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为目的，以给他人增加损害为目的的不正当目的，以下同）持有并使用的（前各款所列者除外）； <br />（二）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及其机关、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团体，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事业，申请商标注册而涉及前项第 <br />（6）款的商标时，不适用该项规定。 <br />（三）虽属第一项第（8）款、第（10）款或第（15）款、第（17）款或第（19）款的商标，但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已不再符合属于各款情况者，不适用于上述各规定。 <br />（四）按第五十三条之二的规定，在取消商标注册的审决已经确定时，其审判的请求人对依该项审决而被取消注册的商标或近似商标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不适用第一项第（13）款的规定。 <br />第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 <br />（一）欲取得商标注册者，必须向特许厅长官提交记载有以下所列事项内容的申请书，并附上必要的图样。 <br />（1）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或居所； <br />（2）欲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 <br />（3）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及按第六条第二项政令中所规定的商品及服务的分类。 <br />（二）欲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是立体形状（包括与文字、图形、符号或色彩，或它们的组合的组合。）构成的商标（以下称［立体商标］）在欲取得商标注册时，必须在申请书上载明此意图。 <br />（三）欲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中，仅用特许厅长官指定的文字 <br />（以下称［标准文字］）在欲取得商标注册时，必须在申请书上载明此意图。 <br />（四）在记载欲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部分中，与记载欲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的框的色彩同一的色彩部分，不视为该商标的一部分。但是，能辨明其色彩所包括的范围，且载明附有与其框色彩相同的表示的部分者，不在此限。 <br />第五条之二 申请日的认定 <br />（一）商标注册申请除属于下列各款之一的场合外，特许厅长官必须认定有关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书提出之日即为商标注册申请日。 <br />（1）当认为欲取得商标注册的意图表示不明确时； <br />（2）当认为没有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记载，或该记载不能达到明确特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时； <br />（3）在申请书上未记载欲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时； <br />（4）未记载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时。 <br />（二）商标注册申请在属于前项各款之一时，特许厅长官必须命令欲取得商标注册者在指定的一定的期间内将商标注册申请补充完整。 <br />（三）关于商标注册申请补充完整事，必须提出关于手续补充完整的文件（以下称［手续补完书］）。 <br />（四）根据第二项规定被命令应该补充完整商标注册申请者，在同项规定的指定期间内补充完整该商标注册申请时，特许厅长官必须认定提出手续补完书的日期为商标注册的申请日。 <br />（五）根据第二项规定被命令应该补充完整商标注册申请者，在同项规定的指定期间内没有补充完整该商标注册申请时，特许厅长官可以退回该商标注册申请。 <br />第六条 一商标一申请 <br />（一）申请商标注册时，每一个商标必须指定一种或二种以上的商品或服务作为商标的使用。 <br />（二）前项的指定必须按政令中所规定的商品或服务分类的范围。 <br />（三）前款的商品或服务的分类不是规定商品或服务的类似范围。 <br />第七条 团体商标 <br />（一）根据民法（1886年法律第八十九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成立的社团法人或依照事业生产合作社其他特别法律成立的合作社（没有法人资格的除外），或相当这些组织的外国法人，其成员所使用的商标可以取得团体商标的注册。 <br />（二）在前项适用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场合，同项中的［自己的］，将由［自己或其成员的］替换。 <br />（三）根据第一项规定可以取得团体商标注册者在第五条第一项的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向特许厅长官提供商标注册申请人是第一项中规定的法人的证明文件。 <br />第八条 在先申请 <br />（一）在不同日期内，当有两上以上、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时，只有最先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才能够取得该商标的注册。 <br />（二）在同日内，当有两个以上、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申请时，只有商标申请人之间相互协商所规定的那个商标注册申请人才能够取得该商标的注册。 <br />（三）商标注册申请被放弃并撤回或被不受理时，或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定或审决确定时，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前二项规定的适用中将视其自始即不存在。 <br />（四）特许厅长官在第二项的场合，必须命令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内达成该项协议并呈报协商结果。 <br />（五）第二项的协议未能达成，或在前项规定中指定期间内未能如期呈报协商结果的报告时，特许厅长官将根据公正的方法进行抽签，只有一个抽中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才能够取得该商标的注册。 <br />第九条 申请时间上的特例 <br />（一）在为特许厅长官所指定的、政府等开设的或政府等以外者开设的展览会上，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或商标法条约的缔约国的领域内，其政府等或其政府许可者开设的国际性展览会上，或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或商标法条约的缔约国以外的国家的领域内，政府等或其政府许可者开设并为特许厅长官所指定的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或展示的服务上所使用的商标，当展出使用该商标商品或展示使用该商标服务者在其展出或展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将此商品或服务作为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申请商标注册时，该商标注册申请视为在展出或展示之日即已提出。 <br />（二）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欲适用于前项规定者，必须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向特许厅长官提出记有该项意图的书面材料，并在商标注册申请日起三十天内向特许厅长官提出书面材料，证明其商标注册申请所及商标、商品或服务系属前项规定的商标、商品或服务。 第九条之二 参照巴黎公约例子的优先权主张 <br />参照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的例子，可以对基于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商标（限于符合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商标）的注册申请、对基于符合同项第一款的规定商标的注册申请提出优先权主张。 <br />第九条之三 同前 <br />下列表中上栏所列者参照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的例子，可以基于在同表下栏所列国家的申请，在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优先权主张。 <br />日本国民或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 <br />（含根据巴黎公约第三条的规定视为成员国的国民）<br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的国民（含世界贸易组织设立的马拉肯修协议书一C第一条3 中所规定的成员国的国民）；或商标条约的成员国的国民 <br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或商标条约成员国<br />巴黎公约成员国、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或商标条约成员国 <br />第九条之四 指定商品等或受理商标注册的商标的补正和要点的变更 <br />当对申请书上记载的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或申请书上所附的欲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这些要点进行变更的补正，被认为是在商标权设定注册之后的行为时，将视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在提出该手续补正书时才提出的。 <br />第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的分割 <br />（一）限于商标注册申请属于审查、审判或复审的场合，或属于对商标注册审查被驳回的审决提出诉讼的场合，在将二个以上的商品或服务作为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时，商标注册申请人可将该商标注册申请的一部分分成一个或二个以上新的商标注册申请。 <br />（二）在前项的场合，新的商标申请视为在原来的商标注册申请时即已提出了。但适用第九条第二项以及第十三条第一项准用专利法（1959年法律第121号）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及第二项（含第十三条第一项中准用同法第四十三条之二第三项的场合）的规定，不在此限。 <br />第十一条 申请的变更 <br />（一）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将团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变更为通常的商标注册申请（系指团体商标的商标申请以外的商标注册申请，以下同）。 <br />（二）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将通常的商标注册申请变更为团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 <br />（三）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审定或审决确定后，不得进行前二项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变更。 <br />（四）依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变更商标注册申请时，原来的商标注册申请视为已经撤回。 <br />（五）前条第二项的规定，在依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的场合中准用。 <br />第十二条 同前 <br />（一）防护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将其防护标志的注册申请变更为商标注册申请。 <br />（二）在防护标志注册申请的审定或审决确定后，不得进行前项规定中的申请变更。 <br />（三）第十条第二项（申请的分割）及前条第四项（申请的变更）的规定，在依第一项规定进行申请变更的场合中准用。 <br />第十三条 专利法的准用 <br />（一）专利法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三第之二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准用于商标注册申请。在这种场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中的［以下所列各款的日期中自最先的日期起一年零四个月］将由［自商标申请日起三个月］替换、同法第四十三条之二第二项中的［或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将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或商标法条约的成员国］替换，［或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的国民］将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的国民或商标法条约的成员国的国民］替换，以及同条第三项中［前二项］将由［前项］替换。 <br />（二）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自第四项至第七项（享受专利权）的规定，准用于依据商标注册申请所取得的权利。 <br />第三章 审 查 <br />第十四条 审查官的审查 <br />特许厅长官应命审查官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 <br />第十五条 驳回的审定 <br />审查官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商标注册申请，应作出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审定： <br />（1）申请注册的商标，依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二项或第五项、第五十一条第二项（含第五十二条之二第二项中准用的场合）、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以及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中准用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能进行商标注册时； <br />（2）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条约的规定，不能进行商标注册时； <br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具备第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规定的要件时； <br />第十五条之二 驳回理由的通知 <br />当审查官作出应驳回的审定时，必须向商标注册申请人发出驳回理由通知，并在一定的指定期间内给予提出意见书的机会。 <br />第十五条之三 同前 <br />（一）当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与该商标申请日前他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且使用于其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时，审查官应向商标注册申请人发出通知，告知：当他人的商标取得商标注册时，本商标注册申请将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并在一定的指定期间内可以给予其提出意见书的机会。 <br />（二）在欲发前项通知的场合，他人的商标已经取得商标注册时，则不必要再发出前条的通知。 <br />第十六条 商标注册的审定 <br />审查官在对商标注册申请未发现有驳回的理由时，必须作出应予以商标注册的审定。 <br />第十六条之二 补正的不受理 <br />（一）当对申请书上记载的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或欲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的补正是这些要点进行变更时，审查官必须作出不受理补正的决定。 <br />（二）前项规定不受理的决定须行文，且必须附上理由。 <br />（三）当依第一项规定作出不受理的决定时，自决定副本送达日起至经过三十天止，必须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作出审定。 <br />（四）在商标申请人对按第一项规定所作出的不受理决定提出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审判请求时，至其审判的审决确定止，审查官必须中止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审查。 第十七条 专利法的准用 <br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审查官的资格）、第四十八条（审查官的回避）、第五十二条（审定的方式），以及第五十四条（与诉讼的关系）的规定，准用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br />第十七条之二 外观设计法的准用 <br />（一）外观设计法（1959年法律第125号）第十七条之三（关于补正后的外观设计的新申请）的规定，准用于依第十六条之二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决定而不受理补正的场合。 <br />（二）外观设计法第十七条之四的规定，准用于在前项或第五十五条之二（包括第六十条之二第一项中准用的场合）中准用同法第十七条之三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延长的场合。 <br />第四章 商标权 <br />第一节 商标权 <br />第十八条 设定商标权的注册 <br />（一）商标权经设定注册后生效。 <br />（二）依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缴纳注册费，或依第四十一条之二第一项的规定，在予以商标注册的审定或审决的副本送达之日起三十天内缴纳注册费时，进行商标权的设定注册。 <br />（三）在进行前项的注册时，必须在商标公报上刊载下列事项： （1）商标权者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住所或居所； <br />（2）商标注册申请的号码以及年、月、日； <br />（3）申请书上所记载的商标（在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场合，用标准文字进行表示。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同此）。 <br />（四）在刊登前项规定的同项各款事项的商标公报（以下称为［商标刊登公报］）的发行日起两个月内，特许厅长官必须在特许厅里将申请文件及其附属物件供公众阅览。 <br />第十九条 有效期限 <br />（一）商标权的有效期限是自设定注册之日起十年止。 <br />（二）商标权有效期限可以根据商标权者的续展注册申请进行续展。 （三）在商标权的有效期限进行续展注册时，有效期限自其期满时进行续展。 <br />第二十条 有效期限的续展注册 <br />（一）申请有效期限续展注册者，必须向特许厅长官提交记载下列事项的申请书： <br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住所或居所及法人的代表者姓名； <br />（2）商标注册的注册号码； <br />（3）前两款所列之外的通商产业省令规定的事项。 <br />（二）续展注册申请必须在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六个月起至届满日期间内提出。 <br />（三）当商标权者不能够在前项规定期间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 时，虽期限超过了，但仍可以在该期限届满之后六个月内提出其续 展申请。 <br />（四）商标权者在前项规定的可以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期间 内，未提出其申请时。该商标权视为在有效期限届满时即消灭了。 <br />第二十一条 商标权的恢复 <br />（一）依前条第四项的规定被视为商标权已消灭了的原商标权者，当由于不可归责于己的理由而未能在同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期间内提出其申请时，可在该理由消失之日起十四天（在境外者为两个月）内且限于规定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提出该申请。 <br />（二）当依前项规定提出续展申请时，有效期限视为自其期满时进行续展。 <br />第二十二条 恢复的商标权的效力限制 <br />依前条第二项规定所恢复的商标权的效力，不及于在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期间后依前条第一项的申请取得了商标权有效期限续展注册之前的下列行为： <br />（1）在该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的该注册商标的使用； <br />（2）第三十七条所列的各款行为。 <br />第二十三条 有效期限的续展注册 <br />（一）依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已缴纳注册费用或依第四十一条之二第二项的规定在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同时已缴纳注册费时，应予以商标权有效期限的续展注册。 <br />（二）在依第二十条第三项或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场合，无论是前项的规定，还是依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注册费以及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增额注册费或第四十一条之二规定在续展注册申请的同时应缴纳的注册费及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增额注册费已缴纳时，进行商标权有效期限的续展注册。 <br />（三）在进行前两项注册时，必须在商标公报上刊载下列事项： <br />（1）商标权者的姓氏或名称，以及住所或居所； <br />（2）注册号码及续展注册的年月日； <br />（3）前两款所列之外的必要事项。 <br />第二十四条 商标权的分割 <br />（一）当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是两个以上时，可以按每个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进行商标权的分割。 <br />（二）即使是商标权消灭后，在依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提出审判请求时，其案件限于系属审判、再审或诉讼的场合，也可以进行前项的分割。 <br />第二十四条之二 商标权的移转 <br />（一）在有两个以上的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进行商标权的移转时，可以将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分割开予以办理。 <br />（二）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及其机关，以及非营利的公益团体的商标注册申请，凡与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有关的商标权不得转让。 <br />（三）从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事业者的商标注册申请，凡与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有关的商标权，除随同其事业外不得移转。 <br />第二十四条之三 团体商标商标权的移转 <br />（一）当团体商标商标权进行移转时，除下列规定的场合外，其商标权视为变更为通常的商标权。 <br />（二）团体商标商标权作为团体商标商标权进行移转时，必须将记载该旨意的文件及第七条第三项中规定的移转注册申请文件同时向特许厅长官提出。 <br />第二十四条之四 防止商标权的移转产生混同的表示请求 <br />当商标权移转的结果，造成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近似注册商标，或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属于不同的商标权者的场合，当由于其中一注册商标的商标权者、专用使用权者或通常使用权者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其注册商标的使用，使其他的注册商标商标权者、或专用使用权者或通常使用权者在业务上的利益（限于本该他注册商标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使用的情况）受到伤害时，本该他注册商标的商标权者、专用使用权者或通常使用权者可以对此其一注册商标的商标权者、或专用使用权者或通常使用权者提出为防止其商标的使用，使其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与自己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同而应附上适当表示的请求。 <br />第二十五条 商标权的效力 <br />商标权者拥有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但当对其商标权已设定专用使用权时，在专用使用权者拥有的该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范围内，不在此限。 <br />第二十六条 商标权效力所不及的范围 <br />（一）商标权的效力不及于下列商标（含构成其他商标的一部分者）： <br />（1）以普通方式用自己的肖像或自己的姓名、名称，或著名的雅号、艺名或笔名及其上述著名的略称所表示的商标； <br />（2）以普通方式用该指定商品或其类似商品的通用名称、产地、销售地、品质、原材料、功能、用途、数量、形态（含包装的形状，以下各款同）、价格，或生产、使用的方法或时期，以及与该指定商品相类似的服务的通用名称、提供的场所、质量、提供服务用的物品、功能、用途、数量、形态、价格，或提供的方法或时期所表示的商标； <br />（3）以普通方式用该指定服务或类似服务的通用名称、提供的场所、质量、提供服务用的物品、功能、用途、数量、形态、价格，或提供的方法或时期，或与该指定服务相类似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产地、销售地、品质、原材料、功能、用途、数量、形态、价格，或生产、使用的方法或时期所表示的商标； <br />（4）在该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或与其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所惯用的商标。 <br />（5）商品或商品包装的形状系为了确保商品或商品包装的功能而必不可少的立体形状构成的商标。 <br />（二）前项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在设立商标权的注册后，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用自己的肖像，或自己的姓名、名称，或著名的雅号、艺名或笔名及其上述的著名略称使用的场合。 <br />第二十七条 注册商标等的范围 <br />（一）注册商标的范围，应基于申请书上所记载的商标来确定。 <br />（二）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的范围，应基于申请书上所记载的来确定。 <br />第二十八条 同前 <br />（一）关于商标权的效力，可向特许厅提出判定的请求。 <br />（二）在依前项规定提出请求时，特许厅长官应指定三名审判官进行该判定。 <br />（三）除前项规定外，有关判定的手续以政令规定之。 <br />第二十九条 与他人的专利权等的关系 <br />商标权者、专用使用权者或通常使用权者，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形态与该商标注册申请日前他人的专利权、实用新型权或外观设计权，或与该商标注册申请日前他人已产生的著作权相抵触时，不得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中相抵触的部分上，以其形态作为注册商标使用。 <br />第三十条 专用使用权 <br />（一）商标权者可以对其商标权设定专用使用权。但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有关的商标权。不在此限。 <br />（二）专用使用权者在设定行为所规定的范围内，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拥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br />（三）专用使用权，限于在得到商标权者的许可或在继承等一般的承继的场合，才能移转。 <br />（四）专利法第七十七条第四项及第五项（质权的设定等）、第九十七条第二项（放弃）和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2）款及第二项（注册的效果）的规定，准用于专用使用权。 <br />第三十一条 通常使用权 <br />（一）商标权者可以对其商标权许可他人通常使用权。但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有关的商标权，不在此限。 <br />（二）通常使用权者在设定行为所规定的范围内，有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br />（三）通常使用权，限于在得到商标权者（当是关于专用使用权的通常使用权时，系指商标权者及专用使用权者）的许可或在继承等一般的承继的场合，才能移转。 <br />（四）专利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共有）、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质权的设定）、第九十七条第三项（放弃）和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及第三项（注册的效果）的规定，准用于通常使用权。 <br />第三十一条之二 团体成员的权利 <br />（一）拥有团体商标商标权的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中的法人的成员（以下称为［团体成员］），根据法人的规定有权利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使用以团体商标注册的商标。但是，当其商标权被设定专用使用权时，专用使用权者对该注册商标所拥有的专有使用权利范围，不在此限。 <br />（二）前项本文的权利，不能移转。 <br />（三）团体成员适应于第二十四条之四、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之二、第五十三条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视为通常使用者。 <br />（四）团体商标商标权在适应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时，同款中的［或关于该商标权或专用使用权依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准用专利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效力而拥有通常使用权者］将由［或关于该商标权或专用使用权依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准用专利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效力而拥有通常使用权者或拥有该商标使用权的团体成员］替换。 <br />第三十二条 在先使用的商标的使用权 <br />（一）在他人商标注册申请前，在日本国内不是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而在该商标注册申请的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或与其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或与其近似商标的结果，在该商标申请注册之际（依第九条之四的规定，或在第十七条之二第一项及第五十五条之二第二项［包括第六十条之二准用的场合］准用外观设计法第十七条之三第一项规定，当该商标注册申请被视为已经提出了补正手续书时，系指原商标注册申请之际或提出补正手续书之际），已使消费者广为知晓该商标表示与其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时，其使用者当在继续于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场合，则拥有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该业务的承继者也同样如此。 <br />（二）该商标权者或专用使用权者，可以要求依前项规定拥有商标使用权者附加适当的表示以防后者业务的商品或服务与自己业务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 <br />第三十三条 由于在申请无效审判注册前使用商标而得到的使用商标的权利 <br />（一）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在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审判请求注册前，不知道商标注册是属于同项各款之一的情况，且已在日本国内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或与其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或与其近似商标，该商标作为与其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的表示而为消费者所广为知晓时，该者当在继续于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场合，则拥有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该业务的承继者也同样如此。 <br />（1）在相同或类似的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使用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中，有两个以上商标注册时，其一为无效时的原商标权者； <br />（2）正当权利者在相同或类似的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使用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已进行商标注册，而当商标注册无效时的原商标权者； <br />（3）在前二款所列场合中，依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审判请求注册之际，已经无效的注册商标的商标权的专用使用权者，或关于该商标权或专用使用权依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准用专利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通常实施权的注册效果）的效力而拥有通常使用权者； <br />（二）该商标权者或专用使用权者，有权自依前项规定拥有使用商标权利者处，接受相当等价的报酬。 <br />（三）前条第二项的规定，准用于第一项的场合。 <br />第三十三条之二 专利权等的有效期限届满后的商标使用的权利 <br />（一）当商标注册申请日前或同日的专利申请的专利权在与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权冲突的场合，在其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时，其原专利权者在原专利权的范围内，有权利在该商标注册申请的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或在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或其近似商标的权利。但是，其使用限于非不正当目的的使用。 <br />（二）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准用于前项的场合。 <br />（三）当商标注册申请日前或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权或外观设 <br />计权在与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权冲突的场合，在其实用新型权或外观设计权有效期限届满时，准用前两项的规定。 <br />第三十三条之三 同前 <br />（一）当商标注册申请日前或同日的专利申请的专利权在与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权冲突的场合，在其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时，在其届满之际拥有该专利权的专用实施权或有关于该专利权或专用实施权的专利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效力的通常实施权者，在原权利范围内，有权利在该商标注册申请的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或在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或其近似商标的权利。但是，其使用限于非不正当目的的使用。 <br />（二）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及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准用于前项的场合。 <br />（三）当商标注册申请日前或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权或外观设计权在与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权冲突的场合，在其实用新型权或外观设计权有效期限届满时，准用前两项的规定。 <br />第三十四条 质权 <br />（一）当以商标权、专用使用权或通常使用权为标的已设立质权时，除在契约上另有规定外，质权者不得在该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使用该注册商标。 <br />（二）专利法第九十六条（物上代位）的规定，准用于以商标权、专用使用权或通常使用权为标的的质权。 <br />（三）专利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3）款及第二项（注册的效果）的规定，准用于以商标权、专用使用权为标的的质权。 <br />（四）专利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注册的效果）的规定，准用于以通常使用权为标的的质权。 <br />第三十五条 专利法的准用 <br />（一）专利法第七十三条（共有）、第七十六条（无继承人场合的专利权的消灭）、第九十七条第一项（放弃）和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1）款及第二项（注册的效果）的规定，准用于商标权。在这种场合， <br />同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一款中的［移转（继承等其他的一般承继的情况除外。）］将由［分割、移转（继承等其他的一般承继的情况除外。）］替换。 第二节 侵害权利 <br />第三十六条 排除侵害请求权 <br />（一）商标权者或专用使用权者对侵害或有可能侵害自己的商标权或专用使用权者，可以请求其停止或预防这种侵害。 <br />（二）商标权者或专用使用权者依前项规定提出请求之际，可以请求废弃构成侵害行为的物品、撤销供侵害行为所用的设备或其他为预防侵害的必要行为。 <br />第三十七条 视为侵害的行为 <br />下列行为视为侵害该商标权或专用使用权： <br />（1）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或在与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或与其相近似的商标； （2）为了转让或交付，而持有在指定商品或与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相类似的商品上或其商品包装上附以注册商标或与其相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br />（3）为了提供服务用的物品，而持有或进口在指定服务或与指定服务或指定商品相类似的服务中供被服务者利用的物品上附以注册商标或与其相近似商标的行为； <br />（4）为了提供服务用的物品而转让、交付或为了转让、交付而持有或进口，使用在指定服务或与指定服务，或与指定商品相类似的服务中供被服务者利用的物品上附以注册商标或与其相近似商标的行为； <br />（5）为了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或在与其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或与其相近似的商标，而持有表示注册商标或与其相近似商标物品的行为； <br />（6）为了使他人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或在与其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或与其相近似商标，而进行转让、交付或为了转让、交付而持有表示注册商标或与其相近似商标物品的行为； <br />（7）为了自己或使他人，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或在与其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或与其相近似的商标，而制造或进口表示注册商标或与其相近似商标物品的行为； （8）只是为了制造表示注册商标或与其相近似商标的物品，而以制造、转让、交付或进口所需物品为业的行为。 <br />第三十八条 损害额的推定等 <br />（一）商标权者或专用使用权者，对于因故意或过失而侵害自己的商标权或专用使用权者请求赔偿自己因其侵害所受的损害时，当侵害者因侵害行为而获得利益时，推定其利益额为商标权者或专用使用权者所受损害额。 <br />（二）商标权者或专用使用权者，对于因故意或过失侵害自己的商标权或专用使用权者，可以请求相当于使用该商标时一般获得的金额的金钱作为自己所受损害的赔偿。 （三）前项规定不防碍请求超过同项规定金额的损害赔偿。在这种场合，当侵害商标权或专用使用权者非属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法院在确定损害赠偿额时，可以酌情考虑。 <br />第三十九条 专利法的准用 <br />专利法第一百零三条（过失的推定）、第一百零五条（文件的提出）及第一百零六条（信用恢复的措施）的规定，准用于商标权或专用使用权的侵害。 <br />第三节 注册费 <br />第四十条 注册费 <br />（一）取得商标权设定注册者，每一件的注册费应按分类（系指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属于第六条第二项政令中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分类。以下本条、第四十一条之二、第六十五条之七及附表同此。）的数与六万六千日元相乘所得的额数予以缴纳。 <br />（二）商标权有效期限续展注册申请者，每一件的注册费应按分类的数与十五万日元相乘所得的额数予以缴纳。 <br />（三）前两项的规定，对属于国家的商标权不适用。 <br />（四）第一项或第二项的注册费的缴纳，根据通商产业省令的规定必须带有特许印花。但是，当有通商产业省规定的令的场合，根据通商产业省令的规定可以缴纳现金。 <br />第四十一条 注册费的缴纳期限 <br />依前条第一项规定的注册费。必须在商标注册审定或审决的副本送达之日起三十天内缴纳。 <br />（二）特许厅长官根据应缴纳注册费者的清求，可以延长前项规定的期限，但不得超过三十天。 <br />（三）前条第二项规定的注册费，必须在续展注册申请的同时予以缴纳。 <br />第四十一条之二 注册费的分割缴纳 <br />（一）取得商标权设定注册者，尽管有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但是可以分割缴纳注册费。这种场合，应在商标准予注册的旨意的审定或审决的副本送达之日起三十天内，每一件按分类数与四万四千日元相乘所得的额数缴纳费用，同时在商标权有效期限届满前五年时，每一件再按分类数与四万四千日元相乘所得的额数缴纳费用。 <br />（二）商标权有效期限续展注册申请者，尽管有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但是可以分割缴纳注册费。这种场合，应在商标续展注册申请的同时，每一件按分类数与十万一千日元相乘所得的额数缴纳费用，同时在商标权有效期限届满前五年时，每一件再按分类数与十万一千日元相乘所得的额数缴纳费用。 <br />（三）商标权者，当依第一项或前项的规定至商标权有效期限届满前五年，未能缴纳应缴付的注册费时，即使其期限已过，在超过此期限之后六个月内也可以追缴该注册费。 <br />（四）当在前项规定的可追缴注册费期间内，未依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缴纳商标权有效期限届满前五年时应缴纳的注册费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增额注册费时，该商标追溯至有效期限届满前五年之日视为其已经消灭了。 <br />（五）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在第一项及第二项的场合中准用。 <br />（六）前条第二项的规定，在缴纳未能依第一项规定于商标准予注册的旨意的审定或审决的副本送达之日起三十天内应缴付的注册费的场合中准用。 <br />第四十一条之三 利害关系人注册费的缴纳 <br />利害关系人，即使反对应纳付者的意见，也可以缴纳注册费（与续展注册同时应缴纳的注册费除外）。 依前项规定缴纳注册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应纳付者目前利益的限度内请求偿还其费用。 <br />第四十二条 已纳注册费的退还 <br />（一）已纳的注册费，限于下列内容，依纳付者的请求予以退还。 <br />（1）误纳的注册费； <br />（2）依第四十一条之二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至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届满前五年应缴纳的注册费（限于至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届满前五年第四十三条之三第二项的取消决定或商标注册无效的审决确定的场合）。 <br />（二）同项第一款的注册费自缴纳日起经过一年、同项第二款的注册费自第四十三条之三第二项的取消决定或商标注册无效的审决确定之日起经过六个月后，不得再依前项规定请求退还注册费。 <br />第四十三条 增额注册费 <br />（一）依第二十条第三项或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续展注册者，除依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应纳付的注册费之外，应缴纳与其注册费同额的增额注册费。 <br />（二）在第四十一条之二第二项的场合，前项规定者除依同条第二项的规定在续展注册申请的同时应纳付的注册费之外，应缴纳与其注册费同额的增额注册费。 <br />（三）在第四十一条之二第三项的场合，商标权者除依同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在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届满前五年应纳付的注册费之外，应缴纳与其注册费同额的增额注册费。 （四）前三项的增额注册费的缴纳，根据通商产业省今的规定必须带有特许印花。但是，当有通商产业省规定的令的场合，根据通商产业省令的规定可以缴纳现金。 <br />第四章之二 注册异议的提出 <br />第四十三条之二 注册异议的提出 <br />限于商标刊载公报发行日起两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以注册商标属于下列各款之一为理由，向特许厅长官提出注册异议。这种场合，当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是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时、可以对每个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的注册提出注册异议。 <br />（1）该商标注册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五项、第五十一条第二项（含第五十二条之二第二项准用的场合）、第五十三条第二项或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中准用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 <br />（2）该商标注册违反条约的。 <br />第四十三条之三 决定 <br />（一）对提出的注册异议的审理及决定，由三人或五人审判官组成的合议体进行。 <br />（二）当审判官认为被提出注册异议的注册商标属于前条各款之一时，应作出取消该商标注册的决定（以下称为［取消决定］）。 <br />（三）当取消决定确定时，该商标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br />（四）当审判官不认为被提出注册异议的注册商标属于前条各款之一时，应作出维持该商标注册的决定。 <br />（五）对于前项决定不能提出不服。 <br />第四十三条之四 提出的方式等 <br />（一）注册异议的提出者，应向特许厅长官提出记载下列事项的注册异议提出书。 <br />（1）注册异议提出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住所或居所； <br />（2）被提出注册异议的注册商标的表示； <br />（3）提出注册异议的理由及必要的证据的表示。 <br />（二）依前项规定提交的注册异议提出书的补正，不得变更其要旨。但是，在第四十三条之二规定的期间经过后、至经过三十天里，关于前项第三款所列事项进行的补正，不受此限。 <br />（三）对地处遥远或交通不便者，特许厅长官可以根据请求或利用职权延长前项规定的期限。 <br />（四）审判长应将注册异议提出书的副本送给商标权者。 <br />（五）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在注册异议提出的场合准用。 <br />第四十三条之五 审判官的指定等 <br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中准用专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及自第一百三十七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第四十三条之三第一项的合议体及构成合议体的审判官中准用。 <br />第四十三条之六 审理的方式等 <br />（一）对于提出的注册异议的审理，是通过书面审理。但是，可以根据商标权者、注册异议提出人或参加人的要求，或利用职权进行口头审理。 <br />（二）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中准用专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三项及第四项、第一百四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七项的规定，在前项但书规定的口头审理中准用。 <br />（三）当共有商标权的商标权者中的一个，有使注册异议的审理或决定的手续中断或中止的原因时，其中断或中止对共有者的全体成员发生其效力。 <br />第四十三条之七 参加 <br />（一）拥有商标权权利者之外的其他与商标权有利害关系者，在对提出注册异议作出决定前，为了辅助商标权者，可以参加其审理。 <br />（二）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准用专利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项及第五项和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在前项规定的参加人中准用。 <br />第四十三之八 证据调查及证据保全 <br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准用专利法第一百五十条及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在关于注册异议提出的审理的证据调查及证据保全中准用。在这种场合，同条中的［替换］将由［、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中的（法院根据证据调查不能够得到心证时）将由（审判长）替换］替换。 <br />第四十三条之九 依据职权审理 <br />（一）在关于注册异议提出的审理中，即使商标权者、注册异议提出人或参加人没有提出理由，也可以进行审理。 <br />（二）在关于注册异议提出的审理中，注册异议的提出无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时，不能进行审理。 <br />第四十三条之十 提出的合并或分离 <br />（一）关于同一商标权相关的两个以上的注册异议提出案，除特别场合外，其审理合并进行。 <br />（二）当依前项规定合并审理时，可以更进一步地对其进行分离审理。 <br />第四十三条之十一 提出的撤回 <br />（一）注册异议的提出，在依下条规定发出通知后，不能撤回。 <br />（二）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准用专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关于注册异议提出的撤回中准用。 第四十三条之十二 取消理由的通知 <br />审判长欲作出取消决定时，应对商标权者及参加人发出取消注册的理由通知，并指定一定的期间给予其提出意见书的机会。 <br />第四十三条之十三 决定的方式 <br />（一）关于注册异议提出的决定，应有记载下列事项的文书，并由作出决定的审判官签名、盖章。 <br />（1）注册异议提出案件的号码； <br />（2）商标权者、注册异议提出者及参加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住所或居所； <br />（3）决定相关的商标注册的表示； <br />（4）决定的结论及理由； <br />（5）决定的年月日。 <br />（二）审判官已经作出决定时，应将决定的副本送达商标权者、注册异议提出者、参加人及申请参加注册异议提出案的审理而被拒绝者。 <br />第四十三条之十四 审判规定的准用 <br />（一）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准用专利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八条、自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项至第六项及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在关于注册异议提出的审理及决定中准用。 <br />（二）第四十三条之三第五项的规定，在前项依据准用专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在决定中准用。 第五章 审 判 <br />第四十四条 对于驳回审定的审判 <br />（一）被驳回审定者对其审定不服时，可在该审定的副本送达日起三十天内对其提出审判请求。 <br />（二）请求前项审判者，由于不可归责于己的理由而在同项规定的期间内未能提出请求时，可不受该项规定的限制。在其理由消失日起十四天（在境外者为两个月）内、在前项规定期满后六个月内，可以提出该请求。 <br />第四十五条 对于补正不受理决定的审判 <br />（一）依第十六条之二第一项的规定而被不受理决定者对其决定不服时，可在该决定的副本送达日起三十天内提出审判请求。但当依第十七条之二第一项准用外观设计法第十七条之三第一项的规定已提出新的商标注册申请时，不在此限。 <br />（二）前条第二项的规定，准用于前项的审判请求。 <br />第四十六条 商标注册的无效审判 <br />（一）商标注册属于下列各款情况之一时，可以对该商标注册提出无效审判请求。在这种场合下，当商标注册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在两个以上时，可以对每个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分别提出审判请求。 <br />（1）当该商标注册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三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五项、第五十一条第二项（含第五十二条之二第二项准用的场合）、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以及第七十七条第三项准用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时； <br />（2）当该商标注册违反条约时； <br />（3）当由对于该商标注册申请权还没有承继权利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而取得该商标注册时； <br />（4）商标注册后，当该商标权者依第七十七条第三项准用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再享有商标权时，或当该商标注册违反条约时； <br />（5）商标注册后，当该商标属于自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或第十六款所列商标时。 <br />（二）前项审判，即使在商标权失效后，也可以提出请求。 <br />（三）审判长在第一项审判请求提出时，必须将其内容通知该商标权的专用使用权者和其他基于该商标注册而拥有相关的注册权利者。 <br />第四十六条之二 同前 <br />（一）当商标注册无效的审决确定时，商标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商标注册属于前条第四款或第五款的场合，视为自该商标注册属于同项第四款或第五款时起，商标权即不存在。 <br />（二）在前项但书的场合，商标注册属于前条第一项第四款或第五款的时间不能特定时，视为自该商标注册无效审判请求的登记日起，商标权即不存在。 <br />第四十七条 同前 <br />当商标注册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第（8）款或自第（11）款至第（14）款，或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时；当商标注册违反第四条第一项第（10）款或第十七款的规定时（出于不正当 <br />竞争目的取得商标注册的场合除外）；或当商标注册违反第四条第一项第（15）款时（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取得商标注册的场合除外）；或商标注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3）款时，关于该商标的同项审判，在商标权设定注册之日起已经过五年后的，不能再提出请求。 <br />第四十八条及第四十九条 删除 <br />第五十条 撤销商标注册的审判 <br />（一）商标权者、专用使用权者或通常使用权者的任何人连续三年以上，均未在日本国内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含变更字体的同一文字的商标、平假名、片假名及罗马字的文字表示相互变更的同一称呼及含义的商标，在外观上被视为图形商标之外的与该注册商标在社会通常观念上认为是同一的商标。本条以下同）时，可以提出撤销该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的商标注册审判的请求。 <br />（二）当提出前项审判的请求的场合，被请求人不能证明该审判登记前三年以内，在日本国内商标权者、专用使用权者或一般使用权者中的任何人在被指控的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中的任何一项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商标权者在其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的商标注册即应撤销。但当被请求人说明在其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未使用注册商标是有正当理由时，不在此限。 <br />（三）在第一项审判请求前三个月至该审判请求登记之日期间，商标权者、专用使用权者或通常使用权者的任何人，在日本国内在被提出审判请求的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已然使用了注册商标的场合，当请求人证明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在得知其被提出审判请求后所为时，该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属于第一项规定的注册商标的使用。但是，当被请求人对于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有明确的正当理由时，不在此限。 <br />第五十一条 同前 <br />（一）商标权者故意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或在与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或与其近似商标，而造成对商品的品质或服务的质量的误认或与他人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发生混淆时，任何人均可以提出撤销该商标注册审判的请求。 <br />（二）原有商标权者，在依前项规定撤销商标注册的判决确定之日起未满五年时，不能在其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对该注册商标或其近似商标取得注册。 <br />第五十二条 同前 <br />前条第一项的审判，在商标权者事实上不使用同项规定商标之日起已经过五年以后时，不能再提出请求。 <br />第五十二条之二 同前 <br />（一）当移转的结果使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相近似的注册商标、或在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属于不同的商标权者的场合，当其中之一的注册商标的商标权者，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致使与其他注册商标的商标权者、专用使用权者或通常使用权者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产生了混同时，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撤销该商标注册审判的请求。 <br />（二）第五十一条第二项及前条的规定，在前项审判中准用。 <br />第五十三条 同前 <br />（一）专用使用权者或通常使用权者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或其近似商标，而造成对商品的品质或服务的质量的误认或与他人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发生混淆时，任何人均可以提出撤销该商标注册审判的请求。但当该商标权者并不知道这个事实的情况且已经予以充分注意时，不在此限。 <br />（二）原有的商标权者或专用使用权者或通常使用权者，在因使用前项规定的商标而依同项规定撤销商标注册的判决确定之日起未满五年时间，不能在其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对该注册商标或其近似商标取得注册。 （三）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第一项的审判中准用。 <br />第五十三条之二 同前 <br />注册商标系属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或商标法条约的缔约国中拥有商标权利（限于相当于商标权的权利）者的该权利相关的商标或与其相近似的商标，并以该权利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作为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且此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在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得到拥有该商标相关权利者允许的情况下，由其代理人或代表者，或在该商标注册申请之日前一年以内曾为其代理人或代表者注册时，拥有该商标相关权利者可以提出撤销该商标注册审判的请求。 <br />第五十三条之二 同前 <br />在商标权设定之日起已经过五年后，不能再提出前条的审判请求。 <br />第五十四条 同前 <br />（一）在确定了撤销商标注册的审决时，商标权在其后即消灭。 <br />（二）尽管有前项的规定，但当依第五十条第一项的审判确定了撤销商标注册的审决时，商标权视为在同项的审判请求登记之日即已消灭。 <br />第五十五条 同前 <br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在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之二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及第五十三条之二的审判请求的场合中准用。 第五十五条之二 对于驳回审定的审判中的特则 <br />（一）第十五条之二及第十五条之三的规定，在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审判中发现有与审定的理由不同的驳回理由的场合中准用。 <br />（二）第十六条之二及外观设计法第十七条之三的规定，在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审判中准用。在这种场合，第十六条之二第四项中的［当提出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审判时］将由［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提起诉讼时］替换。 <br />第五十六条 专利法的准用 <br />（一）专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自第一百三十二条至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及第四项、自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自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自第一百六十七条至第一百七十条（审判的效果、审判的请求、审判官、审判的手续、与诉讼的关系及审判的费用）的规定，在审判中准用。在这种场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七条及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项中的［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或第一百二十五条之二第一项］将由［商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之二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或第五十三条之二］替换；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的［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及同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项中的［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或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将由［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或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替换。 <br />（二）专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审判请求的撤回）的规定，在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审判中准用。 <br />第五十六条之二 外观设计法的准用 <br />外观设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准用于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审判。 <br />第六章 再审及诉讼 <br />第五十七条 再审的请求 <br />（一）对已确定的撤销决定及确定审决，当事人可以请求再审。 <br />（二）民事诉讼法（1948年法律第二十九号）第四百二十条第一项及第二项和第四百二十一条（再审理由）的规定，在前项再审中准用。 <br />第五十八条 同前 <br />（一）当审判的请求人与被请求人怀着损害第三者权利或利益的目的请求审判并作出审决时，该第三者可以对此已确定的审决提出再审请求。 <br />（二）前项的再审，必须以上述的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作为共同被请求人提出请求。 <br />第五十九条 根据再审恢复的商标权利的效力限制 <br />撤销或无效的商标注册的商标权在根据再审恢复时，商标权利不及于下列行为： <br />（1）在该撤销决定或审决确定之后而在请求再审的登记之前，在该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对该注册商标的善意使用； <br />（2）在该撤销决定或审决确定之后而在请求再审的登记之前，善意地行使第三十七条各款所列行为。 <br />第六十条 同前 <br />（一）在撤销或无效的商标注册的商标权在根据再审恢复时，或驳回审决的商标注册申请根据再审设定商标权注册的场合，在该撤销决定或审决确定之后而在请求再审的登记之前，已在日本国内善意地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或其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或其相近似商标，且使用的结果在请求再审之际其商标已为消费者广为知晓是表示其自己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时，当该使用者继续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场合，则拥有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权利。此规定亦同样适用于该业 务的承继者。 <br />（二）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前项的场合中准用。 <br />第六十条之二 审判规定的准用 <br />（一）第五十五条之二的规定，在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对审判已确定的审决的再审中准用。 <br />（二）第五十六条之二的规定，在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对审判已确定的审决的再审中准用。 <br />第六十一条 专利法的准用 <br />专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再审的请求期间）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三项及第五项（审判规定等的准用）的规定，在再审中准用。在这种场合，同条第三项中的［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或第一百二十五条之二第一项］将由［商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之二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之二］替换。 <br />第六十二条 外观设计法的准用 <br />（一）外观设计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在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对审判已确定的审决的再审中准用。 <br />（二）外观设计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在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对审判已确定的审决的再审中准用。 <br />第六十三条 对审决等的诉讼 <br />（一）对撤销决定或审决的诉讼、在第五十五条之二第二项（含第六十条之二第一项准用的场合）准用第十六条之二的规定对不受理决定的诉讼、以及对注册异议提出书或审判或再审的请求书不受理决定的诉讼，专属东京高等法院所管辖。 <br />（二）专利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提出诉讼期间等）及第一百七十九条至第一百八十二条（被告资格、提出诉讼的通知、审决或撤销决定以及裁判正本的送达）的规定，在前项的诉讼中准用。在这种场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的［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或第一百二十五条之二第一项］将由［商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之二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或第五十三条之二］替换。 <br />第六十三条之二 申明不服与诉讼的关系 <br />专利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二（申明不服与诉讼关系）的规定，在本法或基于本法的命令所规定的处分（第七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处分除外）的撤销诉讼中准用。 <br />第七章 防护商标 <br />第六十四条 防护商标注册的要件 <br />（一）商标权者，在表示自己业务相关的指定商品上的商品注册商标已广为消费者所知晓的场合，当他人在其注册商标指定的商品及与其相类似的商品以外的商品上、或与指定商品相类似的服务以外的服务上使用该注册商标，而该商品或服务又有可能与自己业务相关的指定商品产生混淆时，可以在那些可能产生混淆的商品或服务上以与其注册商标同一的标志进行防护商标的注册。 <br />（二）商标权者，在表示自己业务相关的指定服务上的服务注册商标已广为消费者所知晓的场合，当他人在其注册商标指定的服务及与其相类似的服务以外的服务上、或与指定服务相类似的商品以外的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而该服务或商品又有可能与自己业务相关的指定服务产生混淆时，可以在那些可能产生混淆的服务或商品上以与其注册商标同一的标志进行防护商标的注册。 <br />第六十五条 申请的变更 <br />（一）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将其商标注册申请变更为防护商标注册申请。 <br />（二）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审定或审决确定后，不能再依前项规定申请变更。 <br />（三）第十条第二项及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在依第一项规定申请变更的场合中准用。 <br />第六十五条之二 基于防护商标注册的权利的有效期限 <br />（一）基于防护商标注册的权利的有效期限，自设定注册之日起十年终止。 <br />（二）基于防护商标注册的权利的有效期限，可以通过续展注册申请进行续展。但是，当该防护商标注册依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取得防护商标注册时，不在此限。 <br />第六十五条之三 基于防护商标注册的权利的有效期限的续展 <br />（一）申请基于防护商标注册的权利的有效期限的续展者，应向特许厅长官提交记载下列事项的申请书。 <br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住所或居所； <br />（2）防护商标注册的注册号码； <br />（3）前两款所列之外，通商产业省令所规定的事项。 <br />（二）续展注册申请，应在基于防护商标注册的权利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六个月起至届满之日间内提出。 <br />（三）申请基于防护商标注册的权利的有效期限的续展者，当由于不可归责于己的理由而未能在前项规定的可以申请续展注册的期间内提出其申请时，可在该理由消失之日起十四天（在境外者为两个月）内且限于规定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提出该申请。 <br />（四）当提出基于防护商标注册的权利的有效期限的续展申请时，有效期限视为在其届满之时（当依前项规定申请时，为其申请之时）进行了续展。但是，当该申请的驳回审定或审决确定时，或基于防护商标注册的权利的有效期限已进行了续展注册时，不在此限。 <br />第六十五条之四 同前 <br />（一）当基于防护商标注册的权利的有效期限的续展申请有属于下列各款情况之一时，审查官应对其作出予以驳回的审定。 <br />（1）当该申请有关的注册防护商标，系依第六十四条中规定不能够取得防护商标注册时； <br />（2）当该申请者，系非拥有该基于防护商标注册的权利者时。 <br />（二）当审查官未发现有驳回基于防护商标注册的权利的有效期限的续展申请的理由时，应作出予以续展注册的审定。 <br />第六十五条之五 同前 <br />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之二，以及专利法第四十八条（审查官的排斥）及第五十二条（审定的方式）的规定，在基于防护商标注册的权利的有效期限的续展申请的审查中准用。 <br />第六十五条之六 基于防护商标注册的权利的有效期限的续展注册 <br />（一）当依次条第二项的规定缴纳了注册费时，基于防护商标注册的权利的有效期限续展即进行了注册。 <br />（二）当前项注册时，应在商标公报上刊载下列事项。 <br />（1）拥有基于防护商标注册的权利者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住所或居所； <br />（2）注册号码及续展注册的年月日； <br />（3）前两款所列之外的必要事项。 <br />第六十五条之七 注册费 <br />（一）取得基于防护商标注册的权利的设定注册者，每一件的注册费应按分类数与六万六千日元相乘所得的数额予以缴纳。 <br />（二）取得基于防护商标注册的权利有效期限的续展注册时，每一件的注册费应按分类数与十三万日元相乘所得的数额予以缴纳。 <br />（三）第四十条第三项及第四项的规定，在前两项的场合准用。 <br />第六十五条之八 注册费的纳付期限 <br />（一）前条第一项规定的注册费，应在予以防护商标注册的审定或审决的副本送达之日起三十天内缴纳。 <br />（二）前条第二项规定的注册费，应在基于防护商标注册的权利有效期限予以续展注册的审定或审决的副本送达之日（当在基于防护商标注册的权利有效期限届满前送达时，有效期限届满日）起三十天内缴纳。 <br />（三）根据注册费纳付者的请求，特许厅长官可以延长前二项规定的期间，但限于三十天之内。 <br />第六十五条之九 利害关系人注册费的纳付 <br />（一）利害关系人即使反对纳付者的意见，也可以缴纳依第六十五条之七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注册费。 <br />（二）依前项规定缴纳注册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纳付者现有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偿还其费用。 <br />第六十五条之十 误纳的注册费的返还 <br />（一）误纳的依第六十五条之七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注册费，根据纳付者的请求予以返还。 <br />（二）前项规定的注册费的返还，在纳付之日起经过一年之后，不得再请求。 <br />第六十六条 基于防护商标注册的权利的附属性 <br />（一）基于防护商标注册的权利，在其商标权移转时，应随同该商标权一起移转。但当其商标权分割移转时，则该防护商标的权利将消灭。 <br />（二）基于防护商标注册的权利，在其商标权消灭时，将随之消灭。 <br />第六十七条 视为侵害的行为 <br />下列行为视为侵害该商标权或专用使用权的行为： <br />（1）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使用注册防护商标； <br />（2）为了转让或交付，而持有在指定商品或其商品包装上附以册防护商标的行为； <br />（3）为了提供服务用的物品，而持有或进口使用在指定服务中供被服务者利用的物品上附以注册防护商标的行为； <br />（4）为了提供服务用的物品，而转让、交付或为了转让、交付，而持有或进口使用在指定服务中供被服务者利用的物品上附以注册防护商标的行为； <br />（5）为了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使用注册防护商标，而持有表示注册防护商标物品的行为； <br />（6）为了使他人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使用注册防护商标，而转让、交付或为了转让、交付，而持有表示注册防护商标物品的行为； <br />（7）为了自己或使他人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使用注册防护商标，而制造或进口表示注册防护商标物品的行为。 <br />第六十八条 关于商标规定的准用 <br />（一）第五条、第五条之二、第六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自第九条之二至第十条，以及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在防护商标注册申请中准用。在这种场合，第五条第一项中的［（3）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以及第六条第二项的政令中所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分类］将由［（3）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以及第六条第二项的政令中所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分类；（4）防护商标注册申请相关的商标注册的注册号码］替换，第五条之二第一项中的［（4）当没有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记载时］将由［（4）当没有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记载时；（5）当没有防护商标注册申请相关的商标注册的注册号码时］替换。 <br />（二）自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以及自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在防护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中准用。在这种场合，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二项或第五项、第五十一条第二项（含第五十二条之二第二项准用的场合）、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将由［第六十四条］替换。 <br />（三）第十八条、自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自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在基于防护商标注册的权利中准用。在这种场合，第十八条第二项中的［依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缴纳注册费，或依第四十一条之二第一项的规定在予以商标注册的审定或审决的副本送达之日起三十天内缴纳的注册费］将由［依第六十五条之七规定的注册费］替换。 <br />（四）自第四十三条之二至第四十六条之二、第五十三条之二、第五十三条之三、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以及自第五十五条之二至第五十六条之二的规定，在防护商标注册的注册异议的提出及审判中准用。在这种场合，第四十三条之二第一款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中的［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五项、第五十一条第二项（含第五十二条之二第二项准用的场合）、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将由［第六十四条］替换，同项第四款中［条约］将由［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或条约］替换。 <br />（五）自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三条之二的规定，在防护商标注册的再审及诉讼中准用。在这种场合，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第三十七条各款］将由［自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至第七款］替换，第六十条中的［商标注册相关的商标权］将由［基于防护商标注册的权利］替换，［商标注册申请］将由［防护商标注册申请或基于防护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续展注册的申请］替换，［商标权的设定注册］将由［基于防护商标注册的权利的设定注册或基于防护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续展进行的注册］替换，［或在与其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该注册商标或与其相近似的商标］将由［该注册防护商标和与其同一的商标］替换。 <br />第八章 杂 则 <br />第六十八条之二 手续的补正 <br />已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防护商标注册申请、请求其他商标注册或防护商标注册相关手续者，限于在事件的审查、审判或再审的场合，可以对其进行补正。 <br />第六十九条 两个以上的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的商标权的特别规定 <br />关于两个以上的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的商标注册或商标权的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中准用专利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或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一款、第四十三条之三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之二、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或第六十一条中准用的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三项中分别准用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第一款的规定的适用中，视为在每一个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都已进行商标注册，或拥有商标权。 <br />第七十条 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等的特别规定 <br />（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之二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1）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或第七十四条中的［注册商标］，包括与该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且当使用与注册商标同样的色彩时，将被认为是与注册商标同一的商标。 <br />（二）第四条第一项第（12）款或第六十九条中的［注册防护商标］，包括与该注册防护商标相近似的、且当使用与注册防护商标同样色彩时，将被认为是与注册防护商标同一的商标。 <br />（三）第三十七条第（1）款或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的［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不包括与该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且当使用与注册商标同样的色彩时，将被认为是与注册商标同一的商标。 <br />第七十一条 在商标底簿上的注册 <br />（一）下列事项，在特许厅设置的商标底簿上注册： <br />（1）商标权的设定、有效期限的续展、分割、移转、变更、撤销或处分的限制； <br />（2）基于防护商标注册的权利的设定、有效期限的续展、移转或撤销； <br />（3）专用使用权或一般使用权的设定、保留、移转、变更、撤销或处分的限制； <br />（4）商标权、专用使用权或一般使用权为标的的质权的设定、移转、变更、撤销或处分的限制。 <br />（二）商标底簿的全部或一部分，可以用磁带（包括按照类似的方法可以准确地记录一定事项的物品，下同）。 <br />（三）本法律规定的内容以外，与注册有关的必要事项以政令规定。 <br />第七十二条 证明等的请求 <br />（一）任何人都可以向特许厅长官请求交付与商标注册或防护商标注册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副本或抄本，以及阅览或替写文件，或交付商标底簿中用磁带录制部分所记载事项的文件。但在文件的记载中有可能损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不在此限。 <br />第七十三条 商标注册的表示 <br />商标权者、专用使用权者或一般使用权者，根据通商产业省令的规定，在指定商品、指定商品的包装上或在供提供指定服务用的物品上附以注册商标时，或在提供指定服务中供被服务者利用的物品上附以注册商标时，必须尽量在其商标上附注该商标系注册商标的表示（以下称为［商标注册的表示］）。 <br />第七十四条 禁止虚伪的表示 <br />任何人都不准有下列行为： <br />（1）在使用注册商标以外的商标时，在该商标上附以商标注册的表示或附以易与注册商标发生混淆的表示的行为； <br />（2）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时，在该商标上附以商标注册的表示或附以易与注册商标发生混淆的表示的行为； <br />（3）为了转让或交付，而持有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有注册商标以外的商标的物品，在指定商品以外的商品或其商品包装上附有商品注册商标的物品，或在商品或其商品包装上附有服务注册商标的物品，并在这些商标上附以商标注册的表示或附以易与注册商标发生混淆的表示的行为； <br />（4）为了提供服务用的物品，而持有或进口在提供服务时供给被服务者利用的物品上附有注册商标以外的商标的物品、在提供指定服务以外的服务时供给被服务者利用的物品上附有服务注册 商标的物品或在提供服务时供给被服务者利用的物品上附有商品注册商标的物品，并在这些物品的商标上附以商标注册的表示或附以易与注册商标发生混淆的表示（下款中称为［与服务有关的虚伪商标注册的表示物］）的行为； <br />（5）为了使他人在其提供的服务中使用与服务有关的虚伪商标注册的表示物，而进行的转让、交付或为了转让、交付而持有或进口与服务有关的虚伪商标注册的表示物的行为。 <br />第七十五条 商标公报 <br />（一） 特许厅发行商标公报。 <br />（二）在商标公报中，除本法律规定的之外，应刊载以下事项： <br />（1）商标权的消灭（有效期间届满及第四十一条之二第四项的规定除外）； <br />（2）注册异议的提出，或审判或再审的请求，或上述的撤回； <br />（3）关于注册异议提出的已确定的决定，审判的审决或再审的已确定的决定或确定审决； <br />（4）关于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诉讼的确定判决。 <br />第七十六条 手续费 <br />（一）以下所列者，必须缴纳考虑到实际费用而由政令规定数额的手续费。 <br />（1）依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准用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申报承继者； <br />（2）依第十七条之二第二项（含第六十八条第二项准用的场合）准用外观设计法第十七条之四、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含第四十一条之二第六项准用的场合）、第四十三条之四第三项（含第六十八条第四项准用的场合）、第六十五条之八第三项或次条第一项中准用专利法第四条或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请求期限延长者；或依次条第一项中准用同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期日变更者； <br />（3）依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证明者； <br />（4）依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交付文件的副本或抄本者； <br />（5）依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请求阅览或誊写文件者； <br />（6）依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交付商标底簿中用磁带录制部分所记载事项的文件者。 <br />（二）附表的中栏所列者，必须分别在同表右栏所列金额的范围内，缴纳政令所规定数额的手续费。 <br />（三）当依前两项规定应缴纳手续费者为国家时，这些规定不适用。 <br />（四）第一项或第二项的手续费的缴纳，根据通商产业省的规定必须带有特许印花。但是，当有通商产业省规定的令的场合，根据通商产业省令的规定可以缴纳现金。 <br />（五）误纳的手续费，根据缴纳者的请求予以退还。 <br />（六）自缴纳之日起经过一年以后，不能再依前项规定请求退还手续费。 <br />第七十七条 专利法的准用 <br />（一）专利法第三条至第五条（期间及期日）的规定，准用于本法规定的期间及期日。在这种场合，同法第四条中的［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将由［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或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替换。 <br />（二）专利法第六条至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项及第四项、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以及第一百九十四条（手续）的规定，准用于商标注册申请、防护商标注册申请、请求其他有关商标注册或防护商标注册的手续。在这种场合，同法第九条中的［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将由［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或第四十五条一项］替换，同法第十四条中的［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将由［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或第四十五条一项］替换，同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中的［二　当手续违反本法律或基于本法律的命令所规定的方式时］将由［二当手续违反本法律或基于本法律的命令所规定的方式时；二之二当手续中的依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注册费，或依同法第四十一条之二第二项规定的在续展注册费申请的同时应缴纳的注册费（含依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应缴纳的增额注册费）未缴纳时］替换，同法第十八条之二第一项中的［不可以］将由［不可以（属于商标法第五条之二第一项各款时除外）］替换。 <br />（三）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外国人享有的权利）的规定，准用于商标权有关的其他商标注册的权利。 <br />（四）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条约的效力）的规定，准用于商标注册及防护商标注册。 <br />（五）专利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至第一百九十二条（送达）的规定，准用于本法规定的送达。 <br />（六）专利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三的规定，在本法律或基于本法律的命令所规定的处分中准用。 <br />（七）专利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四（根据行政不服审查法提出不服申请的限制）的规定，在本法规定的审定、补正不受理的决定、取消决定或审决及注册异议提出书或审判或再审请求书的不受理的决定，以及根据本法的规定不能进行不服申诉的处分中准用。 <br />第七十七条之二 过渡措施 <br />当制定或改废基于本法规定的命令的场合，在其命令中，可以在被判断为与该制定或改废相伴随的合理、必需的范围内，规定所需要的过渡措施（包括有关罚则的过渡措施）。 <br />第九章 罚 则 <br />第七十八条 侵害罪 <br />侵害商标权或专用使用权者，处以五年以下的徒刑或五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br />第七十九条 诈欺行为罪 <br />以诈欺行为进行商标注册、防护商标注册、或基于商标权或防护商标注册的权利有效期限的续展注册、注册异议提出而受到决定或审决者，处以三年以下的徒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br />第八十条 虚伪表示罪 <br />违反第七十四条规定者，处以三年以下的徒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br />第八十一条 伪证等罪 <br />（一）根据本法的规定，宣过誓的证人、鉴定人或翻译人员对特许厅或受特许厅委托的法院进行虚伪的陈述、鉴定或翻译时，处以三个月以上十年以下的徒刑。 <br />（二）犯前项罪行者，在事件的注册异议提出的决定或审决确定前自首时，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刑。 <br />第八十二条 两罚规定 <br />法人的代表者，或法人与自然人的代理人、使用人等及其他从业者，在与该法人或与该自然人业务有关的事务上，有违反下列各款规定的行为时，除处罚行为者外，对该法人科以各款所定的罚金刑，对该自然人科以各本条的罚金刑。 <br />（1）第七十八条 一亿五千万日元的罚金刑； <br />（2）第七十九条或第八十条 各本条的罚金刑。 <br />第八十三条 罚款 <br />依第四十三条之八（含第六十八条第四项中准用的场合）或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含第六十八条第四项中准用的场合）、第六十一条（含第六十八条第五项中准用的场合）中准用专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三项，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含第六十八条第五项中准用的场合）中准用外观设计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或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含第六十八条第五项中准用的场合）中准用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以及分别准用专利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中所准用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项或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宣过誓者，对特许厅或特许厅委托的法院进行虚伪的陈述时，处以十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br />第八十四条 同前 <br />根据本法律的规定，受特许厅或特许厅委托的法院传讯者，在没有正当的理由而不出庭或拒绝宣誓、陈述、作证、鉴定或翻译时，处以十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br />第八十五条 同前 <br />在调查证据或证据保全中，依本法的规定由特许厅或特许厅委托的法院命令提出或提交文件或其他证物者，在没有正当的理由而不服从该命令时，处以十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br />［择自日本特许厅编集社团法人发明协会发行，一九九六年修改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实施版（工业所有权法 令集）（日文版）］<br /><br /><br /><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亚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日本商标法.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22</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22&amp;key=e0f8e243</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老挝商标注册介绍</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老挝商标注册介绍.html</link><pubDate>Mon, 24 Sep 2007 13:23:14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老挝商标注册介绍.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老挝的商标制度 </p><p>老挝的商标法制定干1994年，从1995年1月起实施。在2001年的商标注册申请中，本国人提出的仅14件，外国人提出563件；核准注册的商标中，本国人18件，外国人513件。老挝还没有加入WTO，于1995年加入WIPO，1998年加入巴黎公约，尚未加入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p><p>老挝商标制度的运作要点如下： </p><p>关于按类申请的原则，老挝自2002年5月11日起改变了以前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包含多类商品的情况，而必须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第八版)的分类，按类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p><p>采取先申请制，即当两个或以上的申请人就同一件商标申请注册时，商标应当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p><p>种类：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 </p><p>使用的语言和代理：外国人申请老挝的商标，应当使用老挝语、英语或法语，所有申请文本要求用打印稿，并由老挝的代理组织代理。</p><p>申请文件：如果通过代理律师代理申请注册的，提交代理律师的授权委托书；要求优先权的，提交商标在其原注册国的注册证书及其英文译本；公司工商执照的复印件；12份商标图样，尺寸不小于5cm或不大干lOcm。 </p><p>注册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完相应的文件后，老挝科技和环境部将对申请进行审查，通知还需要附加的证据，申请人在30日内完成应补充的证据，其中提交先前已经使用的证据对于申请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申请没有什么问题的话，申请将在5-6个月内被核准注册，科技和环境部将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进行公告。 </p><p>商标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起10年，期满可以续展，每次10年。 </p><p>相关事项：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描述，该种描述应当反映商标每一个要素的意义。如果商标是字母或单词，应合理地解释这些字母或单词的含义和组成部分；如果商标是由图画或照片、设计或这些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应当对商标的这些要素进行说明；如果商标是由颜色组合构咸的，应当描述清楚每种颜色的细部特征。 </p><p>下列情况不能获得注册：没有显著性，即不能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有违国家的文化精神或公共秩序；误导公众，特别是关于产地标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等；商标相同于、或系模仿于、或组成于老挝的军旗、军徽、国家的文化或历史遗迹、国家名称或其简称、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检验检疫标记，以及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br /><br /></p><table bordercolor="#cccccc"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1">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nbsp;</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检索</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24"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申请注册</strong><strong> </strong><br />            <strong>(</strong><strong>包括申请公告及发证书</strong><strong>)</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76"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时间</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 align="center"><strong>国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每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center"><strong>首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附加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官方回执</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注册需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Laos老挝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2,2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left">9,0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2000</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2星期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6个月 </p>            </td>        </tr>    </tbody></table><br /><br /><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亚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老挝商标注册介绍.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21</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21&amp;key=e8673506</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文莱商标注册简介</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文莱商标注册简介.html</link><pubDate>Mon, 24 Sep 2007 11:49:52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文莱商标注册简介.html</guid><description><![CDATA[　1．文莱商标法简介 <br /><br />　　文莱的新商标法律－1999年紧急（商标）条规于2000年6月1日生效。这个以1994年英国商标法令为基础的新条规取代了原有仿照英国1938年商标法的商标法令。新商标法律接受服务商标的注册申请；废除AB部注册制度，成为单一注册簿注册制度； <br /><br />　　文莱目前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已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但尚未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有关商标保护的国际条约。 <br /><br />　　 2.文莱商标制度 <br /><br />　　 2.1 商标的构成要素 <br /><br />　　文字、图形、记号足以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者，即谓商标，其中含商品之形状或包装、颜色即立体商标，不含声音、气味、味道等非视觉上的商标。有关商标必须是新颖独特的；同时，有关商标也没有和其它商标有任何的类似或会引起混淆。 <br /><br />　　 2.2 种类 <br /><br />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br /><br />　　 2.3 主体 <br /><br />　　商标的拥有者，不管是个人、还是合伙或公司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但欲于文莱申请商标注册者须在当地设有营业所或住所。 <br /><br />　　 2.4注册商标的期限 <br /><br />　　在旧法律下，商标注册后的有效日期为7年，更新可延用至14年。在新法律下，于2000年6月1日或以后更新的商标有效期为10年；在2000年6月1日以前更新的商标则继续享有14年的有效期。 <br /><br />　　 2.5 异议制度 <br /><br />　　对审定商标之异议改由法院就双方提供之证据及书面资料判定是否成立；利害关系人因权利人未使用该商标而欲申请撤销该注册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 <br /><br />　　 2.6 商标有移转或授权 <br /><br />　　商标有移转或授权等情形，应向当局办理移转或授权登记。倘若商标所有权人拒绝处理侵害案件，被授权人于通知商标所有权人相关侵害起两个月内，得以自行进行侵害诉讼程序。 <br /><br />　　 2.7 商标侵害行为 <br /><br />　　商标侵害行为包括：将他人之商标使用于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的；将他人于文莱当地已拥有商誉之商标，使用于相同、近似或其它任何之商品的；将他人于巴黎公约联盟成员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承认的驰名商标，使用于相同、近似或其它任何商品的。 <br /><br />　　 2.8 商标侵害的救济方式 <br /><br />　　商标侵害的救济方式包括：要求禁止令；要求损失赔偿或相当之利润赔偿；要求侵害人消掉或除去相关侵害标示；针对无法消掉或除去侵害标示之物品，可要求侵害人销毁；要求交出侵害物品等。 <br /><br />　　 3. 申请商标注册程序 <br /><br />　　在文莱，使用商标的第一人可向有关当局注册。该国的商标分类是根据国际分类法，文莱也接受服务商标的注册。文莱也提供多元分类、个别分类和综合分类的申请。 <br /><br />　　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的，有遭撤销之虞：商标于文莱无正当理由有连续五年未使用的情形的，该五年期间系自完成注册之日起算：商标之使用结果变成通用之商品或服务名称的；商标之使用结果易于在社会大众间造成混淆误认的。依新法之规定，提出上述撤销的申请人资格，不限定为利害关系人。再者，提出未使用撤销之申请入不必提出该商标未使用调查报告，举证责任系由商标所有权人提出。 <br /><br />　　 4．商标注册申请流程 <br /><br />　　 4.1 商标查询 <br />　　商标查询通常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为了了解是否存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可能构成冲突的在先商标权利，进行的有关商标信息的查询。一件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历时长久.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商标还需要更长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处于未知状态。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了解在先权利情况。虽然查询结果不等于审查结果，但是，到政府申请查询服务，对整个申请注册过程将极大程度地降低了风险。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客户选择查询服务。 <br /><br />　　 4.2 审查 <br />　　确认费用已交齐的前提下，商标局会翻查商标记录，以确定在相同或类似的货品或服务，是否有其它商户已经注册或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同时，查核有关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律法规的注册规定。如审核通过，申请程序将进入下一阶段（登宪公告阶段） <br /><br />　　 4.3 登宪公告 <br />　　商标局核准申请后，便会在商标周刊上公告，为期三个月，如无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就可以成功注册了。 <br /><br />　　 4.4 注册 <br />　　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后，便会把该商标的详细资料记入注册纪录册，并向申请人发出注册证明书。此外，商标局会在商标周刊中公布有关的注册公告。注册日期会追溯至提交申请当日，换言之，作为注册商标拥有人的权利，应由提交申请当日起计。 <br /><br />　　 4.5 申请商标时间 <br />　　有关申请如没有不足之处，又没有遇到反对，则整个程序(由马来西亚商标局接获申请至批准商标注册)需时可短至14个月。 <br /><table bordercolor="#cccccc"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1">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nbsp;</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检索</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24"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申请注册</strong><strong> </strong><br />            <strong>(</strong><strong>包括申请公告及发证书</strong><strong>)</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76"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时间</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 align="center"><strong>国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每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center"><strong>首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附加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官方回执</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注册需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Brunei 文莱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1,9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left">9,8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8,0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2星期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12-24个月 </p>            </td>        </tr>    </tbody></table><br /><br /><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亚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文莱商标注册简介.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20</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20&amp;key=8f4964a2</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印度商标注册简介</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印度商标注册简介.html</link><pubDate>Mon, 24 Sep 2007 11:28:46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印度商标注册简介.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　　印度于1998年12月7日成为关于保护知识产权之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之成员国。因此，申请人可以申请优先注册。印度采纳国际商标分类系统。印度于2003年9月15日采用新的商标法，因此，国际商标分类第35至42类之服务标识之接受申请注册。根据新的商标法，一次申请可以包含多个类别，但是每个类别的收费一样。 </p><p>　　注册申请书提交后，商标注册处会评估该商标的可注册性和在先权是否存在。如商标注册处接受申请，该商标会被公布于相关的商标刊物（Trade Marks Journal）。任何人可以于刊登后的三个月内提出反对。反对注册可以由反对者亲自向注册处提出，或者由代表律师提出。反对者可以要求把提交反对通知的期限延长一个月。 </p><p>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由提交申请日算起。期满前可以申请更新注册，每次更新的有效期是10年。如属根据公约提交申请的，则注册的生效日期由原申请的提交日期算起。于2003年9月15日或之前注册的商标的有效期是7年，但更新后的有效期则为10年。 </p><p>　　商标申请更新必须于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如于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需支付附加费。 <br />如于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内没有提出申请，该商标会被从登记册中删除。不过，商标拥有人仍然可以于有效期届满后的一年内提出更新的申请。如超过一年，则必须从新申请。 </p><p>　　即使商标拥有人并不没有或暂时不会在印度使用该拟注册商标，仍然可以提出申请注册，而且不会影响申请结果。但是，如果于注册后的5年内该商标并没有在印度使用，则其他人可以向商标出提交申请，要求撤消该商标的注册地位。 </p><p>　　申请印度商标注册和其他事项之要求<br />　　 申请印度商标注册所需文件　注：所有文件必需以英文书写/显示，如非英文，则必须提交经公证的英文译本。<br />1、简单的委托书；<br />2、申请人的姓名，国籍，职业和地址；如申请人属合伙公司，则需提供所有合伙人的个人资料。如申请人属法人团体，则需提供注册证书或商业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如申请人在印度有营业地址，则需提供详细的营业地址。<br />3、拟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和相关类别（根据国际分类）。<br />4、关于拟注册商标的资料： <br />　 1)如拟注册的字眼不是英文，需说明该字眼所属语言和英文译本； <br />　 2)如拟注册商标是图案，则需简单解释该图案和10份图案样本； <br />　 3)如属三维（3D）图案，则需提供以二维和多角度制作的图案样本多份； <br />　 4)如拟注册商标饱含商品样本或包装样式，需提供该商标最少五个角度的照片及该商标的描述。 <br />　 5)如拟注册商标包含非英文的字眼，需提供英文译本。 <br />　 6)如有指定颜色，需提供10份商标图案（如没有指定颜色，则暗示包含所有颜色）； <br />5、说明拟注册商标初次于印度使用的日期。如拟注册商标未曾在印度使用，则需注明&ldquo;拟使用&rdquo;。 </p><p>　　申请印度商标更新注册所需文件： 1. 简单委托书一份（由本公司提供）， 2.商标注册编号和商标图案一份（最好附带一份注册证书）</p><p>　　申请更改印度商标注册人名称所需文件： 1.显示新名称和地址的简单委托书，2.申请人更改名称证明书 </p><p>　　申请更改印度商标注册人地址所需文件：　不需要提交任何文件</p><p>　　每个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br /><br /></p><table bordercolor="#999999"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1">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nbsp;</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检索</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24"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申请注册</strong><strong> </strong><br />            <strong>(</strong><strong>包括申请公告及发证书</strong><strong>)</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76"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时间</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 align="center"><strong>国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每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center"><strong>首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附加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官方回执</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注册需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India印度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2,1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left">9,5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7,3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1星期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24-36个月 </p>            </td>        </tr>    </tbody></table><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亚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印度商标注册简介.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19</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19&amp;key=ce0ad728</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越南商标申请介绍</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越南商标申请介绍.html</link><pubDate>Mon, 24 Sep 2007 11:25:50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越南商标申请介绍.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越南商标申请介绍</p><p>一、概述 </p><p>　　以自然人或者法人直接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允许多类申请，商品分类实行尼斯协定分为45类。 </p><p>　　商标专用权从申请日起算，有效期十年，在期满前六个月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p><p>　　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如果在注册后连续五年未使用，有可能会被申请撤销。</p><p>　　商标申请或注册商标均可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必须登记，才有法律效力。商标申请的转让只有在注册后才能登记。只有注册商标才能许可。许可合同必须登记。</p><p><br />二、申请资料包括：</p><p>-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1份；</p><p>- 申请人签署的经公证的授权书一份（申请时可先递交委托书复印件，3个月内提交原件）；</p><p>- 商标的描述：商标含义，非英文单词的英文翻译或者音译。</p><p>- 申请人名义，地址中英文；</p><p>- 商标图样；</p><p>- 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p><p>- 优先权声明（如需要）</p><p><br />三、程序时间</p><p>- 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册商标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三个月左右）。合格者发出注册受理通知书，给予申请号，申请日期；不合格者发出驳回通知书要求补正或者更正。</p><p>- 形式审查结束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九个月左右），审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以及是否存在禁止注册的情况。如通过，颁发注册证，并予以登报公布；不通过，则先发出准备驳回的通知，给申请人两个月的时间做出答复或修改申请（如，缩小商品范围）。如仍不能通过，则发出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对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上诉，再之后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p><p>* 任何第三人均可以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对该商标提出异议。</p><br /><table bordercolor="#cccccc"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1">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nbsp;</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检索</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24"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申请注册</strong><strong> </strong><br />            <strong>(</strong><strong>包括申请公告及发证书</strong><strong>)</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76"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时间</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 align="center"><strong>国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每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center"><strong>首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附加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官方回执</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注册需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Vietnam越南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2,3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left">8,6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7,4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1个月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12-18个月 </p>            </td>        </tr>    </tbody></table><br /><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亚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越南商标申请介绍.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18</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18&amp;key=7bc0fde0</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台湾商标注册简介</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台湾商标注册.html</link><pubDate>Sun, 23 Sep 2007 18:47:37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台湾商标注册.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 align="center"><strong>台湾商标</strong><strong> </strong><br />希望在台湾地区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独立向台湾智慧财产局提出申请请求,并经过其审查.</p><ul type="disc">    <li>台湾商标定义:<br />    为表彰自己营业的商品,凡公司行号的名称、标志、图案、产品名称、商品包装盒(纸)图、及商品上的特殊图式,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台湾当前商标制度,采先申请者注册为主,使用为辅.故凡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或图形且使用于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时,则先行提出商标申请者占较大优势.商标一经核准,则享有专用权及排他权,他人非经商标权人同意,不可擅自使用. </li>    <li>商标种类与年限:台湾商标分为正商标、服务商标、团体商标和联合商标;保护期均为10年. </li></ul><table cellpadding="0" border="1">    <tbody>        <tr>            <td width="44">            <p>商标类别 </p>            </td>            <td width="80">            <p>专用年限 </p>            </td>            <td width="512">            <p>申请要件 </p>            </td>        </tr>        <tr>            <td>            <p>正商标 </p>            </td>            <td>            <p>自注册日起10年 </p>            </td>            <td>            <p>凡因表彰自己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批售或经销之商品所用之标记或图案,均可申请正商标注册,取得专用权谓之.</p>            </td>        </tr>        <tr>            <td>            <p>联合商标 </p>            </td>            <td>            <p>以正商标为准 </p>            </td>            <td>            <p>同一人以同一商标图样,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以近似的商标图样,指定使用于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应申请注册为联合商标.</p>            </td>        </tr>        <tr>            <td>            <p>防护商标 </p>            </td>            <td>            <p>以正商标为准 </p>            </td>            <td>            <p>同一人以同一商标图样,指定使用于非同一或非类似而性质相关之商品,得申请注册防护商标.</p>            </td>        </tr>        <tr>            <td>            <p>服务标章 </p>            </td>            <td>            <p>自注册日起10年 </p>            </td>            <td>            <p>非表彰商品,而系表彰自己在营业上所提供的服务,如教育、娱乐、餐旅.....等之标彰;其注册与保护,准用商标法的规定.</p>            </td>        </tr>    </tbody></table><ol type="1">    <li>申请时需要准备的文件:&nbsp; <br />    &nbsp;&nbsp;&nbsp;◇ 商标样本,5cm&times;5cm大小的黑白样本;&nbsp;<br />    &nbsp;&nbsp;&nbsp;◇ 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及分类;&nbsp;<br />    &nbsp;&nbsp;&nbsp;◇ 申请人签署的委任状、转让书、宣誓书;&nbsp;<br />    &nbsp;&nbsp;&nbsp;◇ 申请人的中英文名称和地址.<br />    注意事项<br />    &nbsp;&nbsp;&nbsp;- 申请人应具备之申请文件,不得使用简体字.应注明「大陆地区」或省份名称.&nbsp;<br />    &nbsp;&nbsp;&nbsp;- 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文件使用简体字者,台湾主管机关要求申请人检附正体字中文本.&nbsp;<br />    &nbsp;&nbsp;&nbsp;- 申请人为自然人者,应检附证明身分文件之影本;为法人者,应检附法人登记证照之影本.&nbsp;<br />    &nbsp;&nbsp;&nbsp;- 前项文件、资料经行政院指定的机构或委托的民间团体验证者,推定为真正;委托书、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文件.有关异议、举发、评定的证据经主管机关认有必要者.&nbsp; </li>    <li>商标申请审查流程:（主管机关-经济部智慧财产局）<br />    <img height="100" alt="" width="500" src="file:///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or/Application Data/Macromedia/Dreamweaver 8/OfficeImageTemp/clip_image001.gif" /><br />    &nbsp; 申请案提出後,分程序及实体审查,对审定核准之商标,则予公告三个月,若公告期间无人异议,即准予注册.对欲驳回申请之商标案会先发出核驳先行通知书,申请人得针对核驳内容提出申覆,若仍遭核驳,申请人不服,可依行政救济程序,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 审查期间估计约8～12个月 </li>    <li>商标救济程序:<br />    <img height="120" alt="" width="500" src="file:///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or/Application Data/Macromedia/Dreamweaver 8/OfficeImageTemp/clip_image002.gif" /> </li>    <li>注册商标使用应注意事项: <br />    - 无正当事由迄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三年的,有随时被撤销的可能.<br />    - 授权他人使用而未向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或违反授权标示规定的,有随时被撤销的可能. <br />    - 废止营业时,商标专用权当然消灭. <br />    - 专用权届满而未办理延展注册,其商标专用权当然消灭. <br />    - 公司名称、代表人、印鉴、地址、等若有变更,应即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之登记. <br />    - 注册台湾商标,其权力效力只限于台湾行政区内. </li></ol><p>&nbsp;5. 相关费用&nbsp; 注: 以下涉及时间及费用仅供参考 <br />台湾地区&nbsp;&nbsp;&nbsp; [查询费] <br />&mdash;&mdash;商标中文部分查询&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RMB 1，300-<br />&mdash;&mdash;商标英文部分查询&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RMB 2, 400-<br />&mdash;&mdash;商标图形部分查询&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RMB 2，800-<br />注册费&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RMB 5，500-<br />（每件注册限同类的20个商品）<br />&mdash;&mdash;每加同类一个商品&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RMB 100-</p><table style="WIDTH: 488px; HEIGHT: 36px"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488" border="1">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159">            <p><strong>地区（商标）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6">            <p align="center"><strong>受理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1">            <p align="center"><strong>公告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34">            <p align="center"><strong>获证总时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17">            <p><strong>有效期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59">            <p><strong>台湾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6">            <p>约15天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1">            <p>6-9月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34">            <p>10-16月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17">            <p>10年 </p>            </td>        </tr>    </tbody></table>]]></description><category>亚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台湾商标注册.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17</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17&amp;key=c2b6f22c</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 香港商标注册</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注册香港商标.html</link><pubDate>Sun, 23 Sep 2007 17:26:26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注册香港商标.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span class="Title">&nbsp; 香港商标注册概况&nbsp; </span><br />香港商标注册处在一八七四年开始运作，是全球历史最悠久的商标注册处之一。 <br />除负责注册商品商标外，由一九九二年开始香港更注册服务商标。由一九九六年四月至一九九七年三月为止，商标注册处收到的申请 达16,708份，而过去数年，申请数目一直稳步上升。 <br />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新商标后，若商标条例所定的准则均达到，通常大约会在十个月内接获通知，可以为议的商标刊登公告。随后，公众人士如有 法理根据，便可在两个月的法定期限内提出反对。如无人反对，一般在两个月后，有关商标便可注册。因此，如无人提出反对，整个注册程序 大约需时14个月。而已注册商标受法例保护的有效期，则由香港商标注 册处接获有效申请书当日起计算。 适用的国际公约 <br />由于中国将《巴黎公约》延用于香港特区，加上中国香港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因此，商标申请人在香港特区提出申请，便可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 建议的新商标法例 　　 <br />香港特区计划在一九九八年大幅修订本地的商标法例。政府已公布建议的新法例，征询公众的意见。建议的法例如获得通过，将可简化申请和审查的程序，根据新法例，可注册为商标的标志种类将会增加。例如声音和香味均可被注册，商标转让和授予特许的程序将会简化，涉及多于一类商标的注册申请亦会被接纳。 </p><p><span class="Title">香港商标注册的好处&nbsp; </span><br />注册香港商标 <br />(是国内企业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第一步) </p><p>　　香港作为内地通往世界各地的桥梁，必须就入世带来的机遇及挑战作出充分准备。中国在入世后将全面执行&lt;&l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gt;，即会立法确保知识产权、商标法得到保障。为了国内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提高其形象以及防止其产品在受到侵犯的时侯，其已注册的商标便会得到法律的保障。商标更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聪明的您应把握时机，将您的产品带入香港，冲出世界。 <br />注册香港商标可保证你能放心使用你的商标,而不须担心无意地侵犯他人的商标。 <br />香港商标注册证是您对你商标拥有专用权的最佳证明。 <br />注册香港商标可合法地在其旁加上?,&quot;注&quot;或者&quot;注册商标&quot;的标志。 <br />注册香港商标能防止或阻挠他人在你所专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再注册一个相同或可能令人误认与混淆的商标。 <br />注册香港商标能助你有效地对他人企图申请混淆相似的商标提出异议。 <br />注册香港商标使你更有权采取法律行动对付冒牌的不法商人。 <br />注册香港商标是你公司的一重要财产,有助你公司在股票上巿时或被收购时的资产评估。 <br />注册香港商标的程序&nbsp; <br />打印 <br />首先由贵公司提供的商标图样及文字由本公司做一次非官方商标检索，费用全免，但准确率只达60-70%左右。若客户担心自己的商标可否顺利注册，亦可通过我们做一次官方的商标检索，检索结果于壹星期内出来，准碓率达90%以上。 </p><p>　　通过初步检索或官方检索后，而您又愿意继续申请此商标，我们便立即入纸政府部门展开注册该商标的程序。在正常的情况下，申请该商标的当天，便可收到该商标的申请编号及受理证明，壹星期左右收到进入审查阶段的通知书，之后两至三星期内收到出公告的通知书，公告期约三个月，接受外届提出的反对，如届时没有人反对或异议，该商标就正式注册及发给证书，整个申请过程需时六个月左右. </p><p><span class="Title">注册商标步骤:</span><br />1、官方或非官方检索 <br />2、提交申请表&lt;即日有受理通知书&gt;<br />3、到审查阶段&lt;需一星期左右&gt;<br />4、到公告期&lt;需一个月左右&gt; 注:公告期为三个月 <br />5、公告期满后如无人反对，半年左右就可出注册证书 </p><p><span class="Title">香港注册注意事项及售后服务&nbsp; </span><br />注意事项: <br />1、为了使该商标能顺利注册成功，首先考虑该商标是否具显著特性，最好自己设计与众不同的文字及图形创新的商标。 <br />2、不可抄袭别人或跟别人类似的商标到头来浪费自己的时间和金钱.<br />3、注册此商标前有否在其它国家己注册，如有请提供副本，半年之内有优先权。 </p><p><span class="Title">香港商标注册相关费用 </span><br />查询费&nbsp; &nbsp;文字查询&nbsp; 免费&nbsp; &nbsp;图形查询 RMB500 <br />商标注册费 RMB3500<br /><font color="#ff0000">注：以上涉及金额、时间、相关说明等一切仅供参考。</font> </p><p>华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p>]]></description><category>亚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注册香港商标.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16</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16&amp;key=b309f5f4</trackback:ping></item></channel></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