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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s version="2.0"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xmlns:trackback="http://madskills.com/public/xml/rss/module/trackback/" xmlns:wfw="http://wellformedweb.org/CommentAPI/" xmlns:slash="http://purl.org/rss/1.0/modules/slash/"><channel><title>国际商标注册|注册国际商标|注册美国商标|马德里商标注册|海外离岸公司商标注册</title><link>http://www.in-tm.com/</link><description>华唯国际商标注册</description><generator>RainbowSoft Studio Z-Blog 1.7 Laputa Build 70216</generator><language>zh-CN</language><copyright>©Copyright 2000-2010 &amp;lt;a href=http://www.in-tm.com/&amp;gt;WWW.IN-TM.COM&amp;lt;/a&amp;gt;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 All Rights Reserved</copyright><pubDate>Tue, 20 Sep 2011 16:05:48 +0800</pubDate><item><title>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介</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关于华唯环球.html</link><pubDate>Sun, 25 Nov 2007 23:28:58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关于华唯环球.html</guid><description><![CDATA[<div style="LINE-HEIGHT: 200%" align="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2pt; LINE-HEIGHT: 200%">企业简介</span></strong></div><div style="TEXT-INDENT: 24pt; LINE-HEIGHT: 200%"><span style="FONT-SIZE: 12pt; LINE-HEIGHT: 200%">　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由香港易普燊集团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多年来一直从事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是国家商标局的核准成立的代理组织，由一支精英组成的专业团队，我们的专业人员都经过严格的职业考核，其中不乏有多年商标局工作经验的审查员；执业律师等。具有重大案件处理能力。</span></div><div style="TEXT-INDENT: 24pt; LINE-HEIGHT: 200%"><span style="FONT-SIZE: 12pt; LINE-HEIGHT: 200%">华唯知识产权位于北京海淀区学院南路，屏临国家商标局，有着便利的地理条件，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能快速，高效，直接与国家相关部门接口。华唯与商标局具有非常丰富的公共关系，对一些疑难商标，都能够进行快速的处理与协调。</span></div><div style="TEXT-INDENT: 24pt; LINE-HEIGHT: 200%"><span style="FONT-SIZE: 12pt; LINE-HEIGHT: 200%">除了常规的商标代理等业务，华唯还常年为企业提供顾问服务，包括为大型集团建立商标档案、商标监测产品分析评估、商标评估，企业品牌和策划等服务。</span></div><div style="LINE-HEIGHT: 200%"><span style="FONT-SIZE: 12pt; LINE-HEIGHT: 200%">目前华唯与国内外80多个国家与地区的上百家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有密切的业务往来，并同国际间的知识产权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同时, 亦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商标资讯资料库，能为客户提供便利、快捷的查询和检索服务。</span></div><div style="TEXT-INDENT: 24pt; LINE-HEIGHT: 200%"><span style="FONT-SIZE: 12pt; LINE-HEIGHT: 200%">目前，由华唯策划建立的《中国知识产权在线》是行业的旗航站点，全面而强大的平台功能，相关资讯无所不尽，能为企业与个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沟通与学习研究的平台，对知识产权的普及与保护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中国知识产权在线分为四部份：</span></div><div style="MARGIN-LEFT: 27pt; LINE-HEIGHT: 200%"><strong>知识产权相关资讯： <a href="http://www.ipsoon.com/">www.ipsoon.com</a>　　　国际商标注册：<a href="http://www.ipsoon.org/">www.ipsoon.org</a></strong></div><div style="MARGIN-LEFT: 27pt; LINE-HEIGHT: 200%"><strong>商标转让：　 <a href="http://www.tmsoon.com/">www.tmsoon.com</a> &nbsp;　　　　　商标查询：<a href="http://www.tmsoon.org/">www.tmsoon.org</a> </strong></div><div style="TEXT-INDENT: 24pt; LINE-HEIGHT: 200%"><span style="FONT-SIZE: 12pt; LINE-HEIGHT: 200%">香港易普燊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企业标准化、企业策划、投资等领域，由于集团的资源优势，华唯在企业品牌建设中也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华唯目前拥有众多的名牌院校毕业的设计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工业设计联合会等都有密切合作关系，力求为每个企业或个人打造出完美品牌。</span></div><div style="TEXT-INDENT: 28.5pt"><span style="FONT-SIZE: 14pt">黄昱开 直线:020-38819075<span>&nbsp;&nbsp; 13113328617</span></span></div><div style="TEXT-INDENT: 28.5pt"><span style="FONT-SIZE: 14pt"><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0.5pt; FONT-FAMILY: &quot;Times New Roman&quot;; mso-fareast-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font-kerning: 1.0pt; mso-ansi-language: EN-US; mso-fareast-language: ZH-CN; mso-bidi-language: AR-SA"><v:shapetype id="_x0000_t75" coordsize="21600,21600" o:spt="75" o:preferrelative="t" path="m@4@5l@4@11@9@11@9@5xe" filled="f" stroked="f">&nbsp;<v:stroke joinstyle="miter"></v:stroke><v:formulas><v:f eqn="if lineDrawn pixelLineWidth 0"></v:f><v:f eqn="sum @0 1 0"></v:f><v:f eqn="sum 0 0 @1"></v:f><v:f eqn="prod @2 1 2"></v:f><v:f eqn="prod @3 21600 pixelWidth"></v:f><v:f eqn="prod @3 21600 pixelHeight"></v:f><v:f eqn="sum @0 0 1"></v:f><v:f eqn="prod @6 1 2"></v:f><v:f eqn="prod @7 21600 pixelWidth"></v:f><v:f eqn="sum @8 21600 0"></v:f><v:f eqn="prod @7 21600 pixelHeight"></v:f><v:f eqn="sum @10 21600 0"></v:f></v:formulas><v:path o:extrusionok="f" gradientshapeok="t" o:connecttype="rect"></v:path><o:lock v:ext="edit" aspectratio="t"></o:lock></v:shapetype></span></span></span></div><div style="TEXT-INDENT: 28.5pt">&nbsp;</div><div><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strong></div><div><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div><div style="LINE-HEIGHT: 150%"><span style="COLOR: black; LINE-HEIGHT: 150%">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www.ipsoon.com</a> </span></div><div>电话：<span>86-10-</span> 62226569、<span>62215195、51653593 (6线)</span></div><div>传真：<span>010-51653539</span></div><div>邮编：<span>100088</span></div><div>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span>38号智慧大厦1505A</span></div><div><span style="COLOR: black">电话：86-20-38813114&nbsp;38817890&nbsp;38846890</span></div><div><span style="COLOR: black">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span>&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span>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span></div>]]></description><category>关于我们</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关于华唯环球.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57</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57&amp;key=312e07b6</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美国商标注册|注册商标|美国商标|商标注册</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美国商标注册注册美国商标.html</link><pubDate>Fri, 19 Oct 2007 09:46:16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美国商标注册注册美国商标.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 align="center"><font size="7"><font size="6">美国商标注册</font> </font></p><font color="#003399"><font color="#000000">&middot;</font><strong>美国商标注册流程<br /></strong><font color="#000000">&middot;</font><strong>代理注册美国商标<br /></strong><font color="#000000">&middot;</font><strong>美国商标注册查询<br /></strong><font color="#000000">&middot;</font><strong>如何注册美国商标<br /></strong><font color="#000000">&middot;</font><strong>美国商标注册网<br /></strong><font color="#000000">&middot;</font><strong>怎样注册美国商标<br /><br />关于美国商标注册</strong></font><br /><p>&middot; <font color="#003399">一般标记(Marks in gerenal)</font> </p><p>名词、姓名、符号、设计的组合式 <br />表示一定产品或服务 例如：Prelude&quot;、&quot;Microsoft&quot;、 Nike's &quot;swoosh&quot;、Coca-Cola </p><p>&middot; <font color="#003399">美国商标(Trademark) 指定使用于产品</font> <br /><br />例如： Nike's &quot;swoosh&quot; 使用于鞋类 </p><p>&middot; <font color="#003399">美国商标服务标记(Service Mark)</font> <br /><br />使用于特定服务、广告 范例:&quot;McDonald&quot;使用于餐饮服务 </p><p>&middot; <font color="#003399">企业名称(Trade Name) </font></p><p>企业名称的特取部份 表彰企业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注册 <br />例如：&quot;Microsoft, Inc.&quot;微软计算机公司 </p><p>&middot; <font color="#003399">商标证明标记(Certification Mark)</font> <br /><br />证明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成份、制造方法、品质、质量、属性及特点 <br />例如：&quot;UL&quot;表示美国安全标准 </p><p><strong><font color="#003399">美国商标代理<br /></font></strong><br />&middot; <font color="#003399">商标团体标记(Collective Mark)</font> <br /><br />Collective Membership Mark <br />例如：&quot;AFO-CIO&quot;表示美国劳工联盟 </p><p>商标团体及商标服务性标记<br />Collective Trademark and Service Mark <br />例如：&quot;ASLA&quot;表美国美国景观设计协会 <br /></p><p><font color="#003399"><strong>注册美国商标说明</strong></font></p><p>１．商标使用：美国商标采先使用主义，因此先使用比使注册还要重要。</p><p>２．商标注册：在提出申请之同时，需提示一份已在美国地区使用之证明，如无使用证明，则必需在申请之后注册之前，宣誓注册后将如何使用，及已在美国地区使用之证明证明文件。</p><p>３．商标种类（正商标）：表示自己经营的商品、并有使用的意愿，专用商标者应办理申请注册。<br />服务标记：不是表示商品，而是表示所提供之服务。</p><p>４．美国商标注册分类：美国商标采用国际分类。</p><p>５．美国商标申请时间：美国商标申请约12～18个月。</p><p>６．美国商标注册专用时间：自注册日之日起十年，到期后要申请延续注册。</p><p>７．注册商标使用需知：注册后每五年需公告一次，公告仍在使用或提出相关证明。</p><p><strong><font color="#003399">美国专利商标</font></strong></p><p>发明专利：其保护年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分别为注册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十一年半。需缴纳维持费，共缴纳三次。需要直接进行审查，核准后获颁注册证书并同时公告。</p><p>新式样专利：其保护年限为注册日起十四年，不需缴纳年费。</p><p><strong><font color="#003399">美国商标注册</font></strong></p><p>美国对商标采取使用主义，其保护年限为注册日起十年，可延期多次，每次十年。如果已经在美国使用该商标，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提出申请，但需同时提出使用的相关证明以及在美国使用日期。在核准后即可获的美国商标注册证书；如未使用该商标者，可以根据计划使用提出申请，但必须在核准后六个月内提出使用证明及在美国使用商标的日期，该使用证明获得认可后才可以取得美国商标注册证书。</p><p>商标(trade mark) </p><p>比较起专利权，注册商标在申请手续上会较为简单。根据商标名称的选 用，提交注册申请。商标可不注册(register)而使用，但经过正式注册的商标才有正式的商标使用权。 <br />美国商标注册许可的的使用权时间为六年。 </p><p><font color="#003399"><strong><br />美国商标申请过程</strong></font></p><p>1) 注册美国商标初部调查(Knock-out Search)：这是初步的过虑步骤，律师先行判断，并透过计算机筛检判定这商标是否已 <br />使用，经过查寻了解欲申请的商标可否申请批准通过。 </p><p>2) 完整调查(complete Search)：在通过初步的查询及准备以后，如果此商标有可能使用，律师再进一步研究 提出专业法律上的建议。时间约 7 - 10 天。 </p><p><br />3) 注册美国商标案件送审：一整个商标注册申请案件费用，含Knock-out Search, Complete Search ，案件申请费，律师费等，约美金2000左右 。若有数个相类似案件同时一起申请， 则可以节省服务费用。整个案件由申请到审核发布结果，一般需要12～18个月。假使遭到拒绝，可在研究讨论后再重新提出新的申请。若万一无法取得此商标时，就可考虑申请次 级商标注册，,此商标一旦取得亦可使用五年。</p><p><br /><font color="#000000"><strong><font color="#003399">注册美国商标应注意事项</font></strong></font> </p><p>商标专用期10年，注册后第5-6年须提出商标使用证据 <br />强势标记或具备第二层意义(Secondary Meaning)的标记可以直接做主要注册 <br />说明性标记可以用已具备第二层意义争取附属注册 </p><p><br /><strong><font color="#003399">外国人在美国注册商标</font><font color="#009900"><br /><br /></font></strong>注册美国商标所需文件：<br /><br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br />2.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br />3. 申请商标的图样<br />4. 申请商标拟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br />5. 申请人企业名称和地址的中英文;<br />6. 公司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br /><br /><strong>注册美国商标服务内容：</strong></p><p><span class="style7">美国商标的主管机关</span><span class="unnamed1"><br />美国专利局（The Patent Office）</span> </p><p><span class="unnamed1"><span class="style5">● 注册美国商标所需文件</span><br />1、 申请书一份；<br />2、 商标图样一份，规格为4&times;4CM至10&times;10CM；<br />3、 申请费用；<br />4、 如该申请基于商标的实际在先使用，则每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需提交三份样本，显示该商标在该商品或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可以相同，也可是该同一商标的三种不同使用的示例。<br /><strong><strong><br /></strong></strong></span><span class="style1"><strong>●</strong> <strong>美国商标注册程序</strong></span><span class="unnamed1"><br /><strong>美国商标查询<br /></strong><span class="unnamed11"><span class="style3">免费查询</span>：首次提交免费系统查询是否有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商标。<br /><span class="style3">收费查询</span>：如果要委托本司全面地和专业地搜索, 则每搜索1商标在1个国际分类的收费（一）USD800元（包括文字、图案）；（二） 所需时间是5至8日。 <br />搜索报告是以书面作出, 内容包括确实在美国有无相同的注册商标和在先申请, 列出所搜索出的近似的商标, 并提供对近似商标是否构成&quot;混淆相似&quot;作出本所的专业书面意见。 如果客户所要申请的商标有文字也有图案,本所的搜索将无加费地包括那文字和图案两部份。<br />若是本所书面意见作出正面的申请建议而申请后出现审批员因有混淆相似的商标存在而作出的反对, 本所将退还所有的申请收费。</span></span></p><p><span class="unnamed1"><strong>美国商标申请</strong><br />PTO负责联邦政府的商标注册。收到注册申请后，PTO会进行形式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商标注册的基本要求。如果符合，PTO会签发日期并在提交申请两个月后发给申请人一份通知书。如果不符合要求，则将所有材料包括申请费全部退还给申请人。</span><span class="unnamed1"> <br /><br /><strong>美国商标审查</strong><br />在提交申请四个月后，PTO的审查员将负责审查并决定该商标能否注册。如不能，审查员会发函注册退回理由或需要做的改动。申请人必须在收到信后六个月内答复，否则该申请即终止。如果申请人的答复不能成立，审查员将发出最终驳回。申请人可上诉商标审查及上诉委员会。<br />驳回的主要理由是在先注册的商标与之相似。与申请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带有描述性的商标，带有地理名称或其它原因的商标，也可能会被驳回。<br /><br /><strong>美国商标异议</strong><br />如果没有被退或申请人答复理由成立，该商标即会被印制在商标公告上。PTO将给申请人发出通知以告之公告日期。此后30天为异议期。<br /><strong><br />美国商标发证</strong><br />如申请基于商标在先的实际使用且没人提出异议，PTO将于公告12个星期后颁发注册证书。<br />如商标注册申请基于申请人将善意使用该商标的声明，PTO将于12个星期后颁发通知书。申请人在6个月时间内可以（1）使用此商标交提交使用声明，或者（2）申请6个月延展期。只有当特别标注时才可延长此期限。使用声明提交并通过后，PTO将颁发注册证书。<br />注册有效期十年。但申请人需要在第五&mdash;&mdash;第六年间提供一份用以表明该申请继续存在的誓言书。<br /><br /></span></p>]]></description><category>北美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美国商标注册注册美国商标.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5</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5&amp;key=f46a1c50</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美国商标申请介绍</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美国商标申请介绍.html</link><pubDate>Wed, 17 Oct 2007 14:20:55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美国商标申请介绍.html</guid><description><![CDATA[<h1 style="MARGIN: 17pt 0cm 16.5pt"><a name="_Toc145479591"><span style="FONT-SIZE: 14pt; LINE-HEIGHT: 240%;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font color="#000000">一、概述</font></span></a><span style="mso-bookmark: _Toc145479591"></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pt; LINE-HEIGHT: 240%"><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o:p></o:p></font></span></h1><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font size="3"><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以自然人或者法人身份委托美国当地代理，向</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美国商标局</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提出申请。</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商品</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分类采用尼斯协定分为</span><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45</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类。</span><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pan></font></p><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font size="3"><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美国商标采用使用在先原则，申请人可以基于&ldquo;使用&rdquo;和&ldquo;意图使用&rdquo;向商标局提出申请。</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如果是还未开始在美国使用的商标，申请人可向美国商标局申请预留该商标，最长的预留期不超过三年。</span><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pan></font></p><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font size="3"><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美国商标注册分&ldquo;主簿注册&rdquo;和&ldquo;辅簿注册&rdquo;。显著性强或具有第二含义的商标，可以申请在主簿注册；一些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可以先在辅簿注册，当获得显著性或第二含义后再寻求主簿的注册。</span><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pan></font></p><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font size="3"><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商标专用权从申请日起算，有效期十年，每十年可申请续展一次，</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续期申请应在注册有效期的最后</span><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6 </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个月内提交并缴纳续展费用。</span><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pan></font></p><h1 style="MARGIN: 17pt 0cm 16.5pt"><a name="_Toc145479592"><span style="FONT-SIZE: 14pt; LINE-HEIGHT: 240%;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size: 22.0pt"><font color="#000000">二、</font></span></a><span style="mso-bookmark: _Toc145479592"><span style="FONT-SIZE: 14pt; LINE-HEIGHT: 240%; mso-bidi-font-size: 22.0p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pan></span><span style="mso-bookmark: _Toc145479592"><span style="FONT-SIZE: 14pt; LINE-HEIGHT: 240%;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size: 22.0pt">商标申请文件</span></span><span style="mso-bookmark: _Toc145479592"></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pt; LINE-HEIGHT: 240%; mso-bidi-font-size: 22.0p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o:p></o:p></font></span></h1><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font size="3"><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bull;</span><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 </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span><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1 </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span><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1 </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份；</span><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pan></font></p><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font size="3"><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bull;</span><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 </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申请人提交真诚使用商标的声明，说明将要在何种产品或服务上使用有关商标；</span><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pan></font></p><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font size="3"><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bull;</span><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 </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申请人提供在商业中真实使用商标的声明（如果申请预留则不需要）；</span><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pan></font></p><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font size="3"><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bull;</span><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 </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申请人名义地址中英文；</span><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pan></font></p><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font size="3"><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bull;</span><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 </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span><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 </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服务名称；</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span><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pan></font></p><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font size="3"><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bull;</span><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 </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商标图样。</span><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pan></font></p><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font size="3"><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bull;</span><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 </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优先权声明（如需要）</span><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pan></font></p><h1 style="MARGIN: 17pt 0cm 16.5pt"><a name="_Toc145479593"><span style="FONT-SIZE: 14pt; LINE-HEIGHT: 240%;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size: 22.0pt"><font color="#000000">三、商标申请程序</font></span></a><span style="mso-bookmark: _Toc145479593"></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pt; LINE-HEIGHT: 240%; mso-bidi-font-size: 22.0p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o:p></o:p></font></span></h1><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font size="3"><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bull;</span><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 </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递交商标申请二到五个月之后，申请人收到商标专利局的受理书</span><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iling receipt) </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pan><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pan></font></p><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font size="3"><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bull;</span><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 </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在收到美国商标专利局的受理书后，进入审查阶段。审查律师将会对商标的申请进行形式及实质的审查，如果申请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将会收到审查律师的拒绝信</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pan><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Office Action </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pan></font></p><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font size="3"><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bull;</span><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 </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登报公布。如果通过审查，或者经回复拒绝信，审查律师认为商标可以注册，则会发出公告通知</span><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Notice of Publication) </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公告的期限是一个月。在这个期间，任何第三者都可提出反对以及反对的理由；</span></font></p><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font size="3"><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bull;</span><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 </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经过上述程序后，商标专利局颁发&ldquo;允许通知&rdquo;（</span><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a notice of allowance </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非注册证；</span></font></p><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font size="3"><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bull;</span><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 </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颁发&ldquo;允许通知&rdquo;之后的</span><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6 </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个月内，申请人必须提供在商业中真实使用商标的声明，或申请预留商标；</span><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pan></font></p><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font size="3"><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bull;</span><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 </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商标专利局接到真实使用声明后，再次进行审查。如果经审查决定接受真实使用的声明，颁发注册证书。</span></font></p><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font size="3"><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从注册申请到领取证书的总时间大概为</span><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20 </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到</span><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24 </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个月。</span><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pan></font></p><h1 style="MARGIN: 17pt 0cm 16.5pt"><a name="_Toc145479594"><span style="FONT-SIZE: 14pt; LINE-HEIGHT: 240%;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size: 22.0pt"><font color="#000000">四、申请预留的商标</font></span></a><span style="mso-bookmark: _Toc145479594"></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pt; LINE-HEIGHT: 240%; mso-bidi-font-size: 22.0p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o:p></o:p></font></span></h1><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font size="3"><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申请人暂不能提供真实使用声明的，可以申请预留商标。如有正当理由，从获得&ldquo;允许通知&rdquo;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三年内向商标专利局提出真实使用声明。这意味着，从申请日起，申请人大约有</span><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4 </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年多的时间将有关商标投入真实的商业性使用。只有当申请人提供了真实使用声明后，才能拿到商标注册证，此时，商标有效期的起算日仍是商标注册的申请日。</span><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pan></font></p><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font size="3"><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五、商标注册之后续工作</span><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pan></font></p><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font size="3"><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商标注册人应当在商标注册后的第</span><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5</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年至第</span><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6</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年期间向美国商标专利局另外提交商标使用声明</span><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Statement of Use) </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并再次提供商标使用样本</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br /><br />相关:美国商标 注册美国商标&nbsp;美国商标注册 美国商标法 美国商标代理 美国商标介绍</span></font></p>]]></description><category>北美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美国商标申请介绍.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4</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4&amp;key=25783155</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马德里商标注册|马德里商标代理--马德里体系是商标国际注册体系</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马德里商标注册体系.html</link><pubDate>Wed, 17 Oct 2007 09:46:53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马德里商标注册体系.html</guid><description><![CDATA[&nbsp;&nbsp;&nbsp;马德里的费用= 基础费用 + 每个国家附加注册费用,服务热线:020-85575831、85546474 010-62226569、51653593<br /><br />&nbsp;&nbsp;&nbsp;包含国家有:<br /><br />&nbsp;&nbsp;&nbsp;<strong>协定国</strong>: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安提瓜和巴布达，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比利时，不丹，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捷克，朝鲜，埃及，法国，德国，匈牙利，伊朗，爱尔兰，意大利，哈萨克斯坦，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莱索托，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摩纳哥，蒙古，摩洛哥，莫桑比克，荷兰，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罗马尼亚，俄罗斯，圣马力诺，塞尔维亚和黑山，塞拉利昂，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苏丹，斯威士兰，瑞士，塔吉克斯坦，马其顿，土耳其，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越南，赞比亚<br /><br />&nbsp;&nbsp;&nbsp;<strong>议定国</strong>:英国 丹麦 挪威 芬兰 瑞典 冰岛 爱沙尼亚 格鲁吉亚 日本 土库曼斯坦 希腊 新加坡 澳大利亚 爱尔兰 韩国 美国 荷属安的列斯 欧盟<br /><br />相关:马德里商标 马德里商标注册 注册马德里商标 马德里商标注册费用 马德里商标代理]]></description><category>马德里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马德里商标注册体系.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2</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2&amp;key=9ee5a2c8</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意大利商标简介</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意大利商标简介.html</link><pubDate>Wed, 26 Sep 2007 10:31:44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意大利商标简介.html</guid><description><![CDATA[<table bordercolor="#cccccc"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1">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nbsp;</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检索</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08"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申请</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08"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时间</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 align="center"><strong>国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每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首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附加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官方回执</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注册需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Italy意大利<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2,0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12,6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6,5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2星期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48-54个月 </p>            </td>        </tr>    </tbody></table><br />一、注册意大利商标所需材料<br /><br />注册人身份证、注册书面申请3份、注册申请表5份、17个商标图案、印花税6张（10.33欧元/张）、手续费汇款复印件2份；<br /><br />二、办理注册意大利商标程序<br /><br />1）、汇4欧元至罗马工商局申请商标注册重名查询，若无重名可申请意大利商标注册；<br />2）、 填写注册意大利商标申请表，书面申请意大利商标；<br />3）、 汇申请意大利商标注册费80欧元至罗马商标注册办公室，每增加注册一个类别商标增加30欧元。汇使用商标权15欧元至罗马工商局；<br />4）、 将以上所有材料提交罗马工商局专利和商标注册办公室，当天即可注册意大利商标；<br /><br />三、意大利商标办理费用：注册每个商标手续费2000欧元；<br /><br />四、商标注册条例规定：根据意大利1988年颁布的89/104/CEE 商标注册条例规定，商标自注册之日起使<br />用年限为10年，10年后可以申请延续10年；<br /><br />五、意大利商标注册费用：意大利商标操作服务代理费用3000欧元。 <br /><br />六、意大利商标注册有效期：商标注册有效期10年，期间不另行交费，时间自申请之日起算。<br /><br />七、意大利商标注册受理时间：商标注册处核发&quot;受理通知书&quot;时间在30个工作日左右，申请人在获取&quot;受理通知书&quot;后，即可冠以&quot;TM&quot;使用；其&quot;注册证书&quot;获得时间意大利为24个月左右，申请人在获取&quot;注册证书&quot;后，即可冠以&quot;?&quot;使用。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就获得在此期间发现任何侵权行为时的起诉及提出其它主张的权利。<br /><br />八、意大利商标注册查询：意大利商标局在受理申请时不提供免费查询，因此在注册之前[特别]建议进行独立的查询。商标查询费为EUR560元/件/类，每增加1个类别EUR560元。商标查询2个工作日。如须邮递查询文件的原件时间为两个星期。<br /><br />九、意大利商标注册类别区分：意大利商标局按类别区分（与中国相同，共同采用基于国际&quot;尼斯协议&quot;的&quot;商品/服务国际区分表&quot;），但就同一商标同时注册两个以上类别的，新增加的类别在注册文件费上可以给予适当优惠。注册1个类别为EUR3000元（不含商标查询费），注册每个类别的每件商标在法国不得超过6个商品/意大利和德国不得超过10个商品，每增加1个商品须增加EUR175元。上述报价含注册、联系、审查及回复官方信件费用。 <br /><br /><br /><br /><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欧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意大利商标简介.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56</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56&amp;key=33e2958d</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意大利商标法</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意大利商标法.html</link><pubDate>Wed, 26 Sep 2007 10:30:35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意大利商标法.html</guid><description><![CDATA[意大利商标法 <br />第1篇 商标权以及商标的使用 <br />第1章 商标权 <br />第1条 <br />1．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 <br />（1）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而这种标识的相同或近似以及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极易在公众中产生混淆。 <br />（2）用于并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的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而该注册商标在一国内享有盛誉，且标识的使用没有正当理由，从而造成不公平的优势或损害了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 2．在（1）、（2）的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尤应禁止他人将标识贴附到商品或包装上，禁止提供这种商品，禁止将这种商品投放市场，禁止为此目的存放这种商品，或禁止提供或供应带有这种标识的服务，禁止进口或出口带有这种标识的商品，禁止将这种标识用于商业文件和广告。 <br />第1条之二 <br />1．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授权专用权人禁止他人在贸易过程中使用以下事项： <br />（1）他自有的姓名和地址； <br />（2）关于种类、质量、数量、使用目的、价值、地理产地、商品生产或服务提供的时间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点； <br />（3）有必要指明产品或服务的意图的商标，尤其是作为附件或备件时。 <br />如果这种使用是依据诚实贸易的原则进行的，因此其使用人的标识并不具有商标功能，只具有描述性的功能。 <br />2．注册商标的权利进而并不赋予商标所有人如下权利：禁止带有所有人商标或经其同意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投放欧共体市场。 <br />但是，所有人权利的限制不适用于法律禁止商品进一步市场销售的情况，尤其是商品投放市场或商品的情况发生变化。 <br />第2条 <br />1．承担保证特殊商品或服务的产地、性质或质量的功能的人可将其有关商标作为集体商标注册，并有权授权生产商和销售商使用该商标。 <br />2．关于集体商标使用的规定、监督及其批准文件应附在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中；任何对于这种规定的修改应由商标所有人附在申请文件中通知下文第52条所指的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 <br />3．前述第1、2款的规定也适用于在本国注册的外国集体商标，如果该国与意大利有互惠协议。 <br />4．作为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例外，集体商标可由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地理原产地在贸易中使用的标识或标志构成。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的商标将产生不公平的特权或以其他方式损害这一地区的发展及其他积极因素，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可通过表明其依据的决定驳回注册，并将这种意见向政府机关和利害关系人或主管的机构和团体反映。一旦被核准，由地理名称构成的集体商标的注册并不授权其所有人禁止他人在贸易中使用同一名称，如果这种使用是依据诚实惯例进行的，并且这种使用并未起到产地暗示的作用。 5．集体商标应遵循本法的所有其他规定，只要这些规定不与集体商标的性质相冲突。 <br />第3条 <br />首次注册商标或属于同一商标所有人或其权利承继人的注册商标的首次注册商标的续展应依据第5条通过续展注册而实现。 <br />第4条 <br />1．本法保护的商标专用权应依注册而存在。 <br />2．首次注册自申请提交之日起生效。续展时，自前次注册届满之日起生效。 <br />3．除第1条第1款第2项之外，注册只就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生效。 <br />4．注册自前述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0年，除非商标所有人放 <br />弃。 <br />5．弃权经1972年6月30日第540号总统令第10条所规定的商标注册簿登录后生效，相应的通知应在本法第80条所规定的公告上印制。 <br />第5条 <br />1．注册商标续展时，商标不能改变，注册商品亦应依据1957年6月15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及其随后的修订不能改变。 <br />2．但是，注册商标非显著性部分在并不影响其整体识别性的情况下可允许修改。 <br />3．商标经续展后，其有效期为10年。 <br />4．就部分商品或服务进行转让的商标注册的续展应由每一所有人单独办理。 <br />5．对于已在位于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的商标，注册的起算和有效期间不应改变。 <br />第6条 <br />对于在本国或与本国订有互惠协议的外国举行的官方或官方认可的国家或国际展览会上展示的商品或与提供服务相关的材料上使用的新商标，在遵循下款规定的限制和条件下，工业、贸易和手工业部可发布特别暂时保护令。 <br />第7条 <br />1．这种暂时保护使商标所有人或其权利承继人取得注册优先权，其注册申请日期可追溯至展览会产品或与服务相关的材料送达的日期，并且，只有在送达6个月内提交注册申请而且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展览会开幕后6个月内提交，这种暂时保护才有效。 <br />2．如展览会在国外举行，规定的期限较短，那么，注册申请必须在此期限内提交。 <br />3．如不止一个用于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在同日被送至展览会，那么，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享有优先权。 <br />4．前述日期应由利害关系人注明，经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证实后将该日期写人商标注册证。 <br />第8条 <br />已生效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对于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的商标仍然有效。如拒绝在国内保护这种商标，可在自商标在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公告上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声明。 <br />第2章 商标的使用 <br />第9条 <br />如并非驰名商标或仅具地方知名度的来注册商标由他人在先使用，那么，该他人应有权继续使用商标，也有权在广告上使用商标，但须在同一地域，并不与商标注册相抵触。 <br />第10条 <br />如商标因非法使用而被宣布无效，那么，在其注册被宣布无效之后，应禁止任何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br />第11条 <br />商标不可违法使用，尤其，对于用以区别他人的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其他标识，其使用不可与之在市场上出现可能混淆的风险，或因其使用的方式和内容而误导公众，特别是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地，或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工业产权或其他专有权。 <br />第12条 <br />销售商可将其商标贴附在销售的商品上，但是，不能将其接受的产品或商品上所附有的生产商或销售商的商标去掉。 <br />第13条 <br />1．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应禁止用作商号、总称或公司名称，或者用于广告牌，如果因为标识所有人的商务性质相同或相关，以及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部分公众中就可能产生混淆的风险，两种标识之间亦会产生混淆的风险。 <br />2．前款所指禁止性规定应扩大适用于以下情形：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被用作商号、总称或公司名称，或者被用于广告牌，该注册商标用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但在本国享有盛誉，如果标识的使用没有正当理由，并对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造成不公平的优势或损害。 <br />第14条（删） <br />第15条 <br />1．商标可就其所注册的全部或部分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转让。 <br />2．就其注册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而言，就一国或国内部分地区而言，商标也可成为非独占许可的许可使用的主体，如果，在非独占许可中，被许可人应明示承担这一义务：商标使用有别于一国境内商标所有人或其他被许可使用人在市场上投放的或提供的与其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或服务。 <br />3．如商标被许可人在期限、商标使用方式或被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商标使用的地域或所制造产品或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方面违反许可协议，商标所有权人可维护其商标独占权。 <br />4．在判断商品或服务所必需的特征方面，商标的转让和许可决不可误导公众。 <br />第2篇 商标的主体和所有人 <br />第1章 注册的主体事项 <br />第16条 <br />在遵循第18条和21条的情形下，任何具有表现形式的新标识，尤其是文字、包括个人姓名、设计、字母、数字、声音、商品或其包装的形状、颜色组合或色调，如果它们能使某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有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那么，这些均可注册为商标。 <br />第17条 <br />1．依上款含义，在申请提交当日不能被视为新标识的如下： <br />（1）在现代语言或贸易既存惯例中习惯使用的专有标识； <br />（2）与他人制造、投放市场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所使用的商标或显著性标识相同或近似，如果，由于该标识相同或近似以及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事实导致公众发生混淆的可能性，也导致两种标识混淆的可能性； <br />依据《巴黎公约》第6（2）条属于驰名商标的，同样应视为已为人所知。如标识不为人所知或仅具地方知名度，则该标识的在先使用不损其新颖性。申请人或其权利承继人对于标识的在先使用不构成注册的障碍。 <br />（3）与他人用于商号、总称或公司名称或广告牌的标识相同或近似，如果，因他们从事的商务性质相同或类似，且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近似，那么，这就存在公众发生混淆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存在两种标识相混淆的可能性。当标识不为人所知或仅在地方具有知名度时，标识的在先使用不应有损于标识的新颖性。申请人或其权利承继人的在先使用不应构成注册的障碍。 <br />（4）与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已由他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依据在先申请已核准的商标，基于优先权取得在先申请日已核准的商标，或在共同体商标的情形下依有效的优先权申请所核准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如果，因为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性质以及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那么，这就存在公众发生混淆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存在两种标识之间相混淆的可能性。在提出商标无效之诉或反诉之时，届满2年以上的在先商标，集体商标届满3年以上的，或者依据第42条被认为是因不使用丧失权利的，不应有损于其新颖性。 <br />（5）与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已由他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依据在先申请已核准的商标，基于优先权取得在先申请日已核准的商标，或在共同体商标的情形下依有效的优先权申请所核准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虽然，商品或服务并不相同或类似，但是，在先的商标在国内享有盛誉，或者，如是共同体商标，在后商标在欧共体并无正当理由的使用造成不公平的优势或有损于在先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 <br />2．就本条第4、5款而言，在先申请在随后被获准注册的情况下应被视为在先注册。 <br />第18条 <br />1．除不符合第16条所列举事项的标识之外，下列也不得被注册： <br />（1）与法律、公共政策和广为接受的道德准则相抵触的标识； <br />（2）标识属于商品或服务的专有性通用名称，或者，对于贸易中使用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所指定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原产地，商品生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产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标识进行了描述； <br />（3）标识构成了因商品性质所带来的独有的形状，取得技术性成果所必需的形状，或者形成商品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br />（4）徽章及其他相关国际公约涉及的标识，在上述公约的情形及条件下，以及包括涉及公共利益的徽章、标记和纹章都不得注册，除非相应的主管机关授权注册； <br />（5）足以欺骗公众，尤其是在商品或服务的地理原产地、性质或质量方面足以欺骗公众的标识； <br />（6）标识的使用将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工业产权或其他专有权。 <br />第19条 <br />在申请注册之前因商标的使用已获得显著性的标识，可作为商标注册，而不受第17条第1款第1项和第18条第1款第1项的限制。 <br />第20条（删） <br />第21条 <br />1．个人的肖像如无本人同意不可作为商标注册，在其死亡后，须经其配偶及子女的同意，或者，如无配偶或子女，或在其配偶和子女死后，须经其父母或其他尊亲属同意，或者，如其无父母或其他尊亲属，或在他们死后，则须经直至包括第4代的其他亲戚的同意； <br />2．如果人名商标的使用无损于权利人的声誉、信用或尊严，个人的姓名而非注册申请人的姓名可作为商标注册。但是，意大利专利商标局有权忽略本条第1款关于注册须经同意的规定。注册决不应阻止权利人将其选为商号使用。 <br />3．如系驰名标识，只有权利人，或经权利人同意，或经第1款所规定的人同意才能将下列标识注册为商标：个人姓名、用于艺术、文学、科学、政治或体育领域的标识，展览会及比赛、非营利性团体和协会的名称、缩写以及有特点的徽记。 <br />第2章 商标的所有人 <br />第22条 <br />1．对于在其公司或其控制的公司或经其同意使用该商标的公司所制造或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就正在使用或意在使用的商标，任何人可将其商标注册。 <br />2．恶意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会被核准。 <br />3．国家、地区、省及市的行政机构也可注册商标。 <br />第23条 <br />1．如外国申请人所属国家对意大利公民提供互惠待遇，那么，虽该外国人的企业并不位于意大利境内，但其商品或服务因商标的独创性而得以区别于意大利的商品或服务，则其商标注册可被核准。 <br />2．因国际公约已经或即将给予境内外国人在商标方面的所有优惠，均应考虑延伸给意大利公民。 <br />第24条 <br />外国商标的所有人或其权利承继人应有权依据国际公约获得已在国外注册且申请中提及的商标的注册。 <br />第3篇 申请、审查及注册 <br />第25条 <br />1．应由依据本法和国际公约有权获得商标注册的权利人或其权利承继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br />2．当终局裁定商标注册的权利属于非申请人，如商标注册尚未核准且终审后不满3个月，该非申请人有权决定： <br />（1）以其自己的名义取代原注册申请，并承继申请人各方面的能力； <br />（2）报送注册新申请，如果申请的商标与原申请的商标实质相同，那么，该申请自原申请的申请之日或优先权日起生效，而原申请应在任何情况下失效； <br />（3）获得原申请的驳回。 <br />3．如注册是以他人而非权利人的名义被核准，那么，权利人有权决定： <br />（1）得到法院具有追溯力的判决，勒令将注册证转让； <br />（2）强制非权利人被核准的商标注册无效。 <br />第26条 <br />1．申请必须附有商标图样，且应写明商标用以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的种类。 2．条例中应对在特定情形下为支持每一注册申请而报送的信息和文件作出专门规定，包括依据国际公约进行的国际注册在内。 <br />3．如来自国外的申请中要求优先权或因商品或与提供服务相关的展览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应向意大利专利商标局提供证明优先权存在的文件和信息。 <br />第27条 <br />1．每一申请只可包含一个商标。 <br />2．如申请包含不止一个商标，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应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其申请限于一个商标，申请机构为存留的每一商标对申请进行剥离，申请自首次申请之日起生效。 3．第53条所指的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应依专利和商标局的规定的时限延期。 <br />第28条 <br />1．如商标续展时对于原商标显著部分进行了改变，那么，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应指定一个时期要求相关方将续展申请修改成新申请，该申请自申请续展之日起生效。 <br />2．在复审委员会复审时，以上条款应适用。 <br />第29条 <br />1．对于形式审查认定合格的申请的审查应确认如下事项： <br />（1）是否符合本法第2条的关于集体商标的规定； <br />（2）依据本法第16条，第17条第1款第二项，第18条第1款第1、2、3、4、5项和第21条，文字、图形或标识是否能被注册为商标； <br />（3）是否符合第23条规定的条件； <br />（4）是否符合第24条所指的国际公约规定的条件。 <br />2．如上述条件尚未满足，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应驳回该申请。 <br />第30条 <br />1．如商标包含带有政治意义或具有高度象征价值的文字、图形或标识，或包含徽章因素，那么，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应依据以下条款，在注册前将商标图样以及其他适当材料送交相关或主管机关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br />2．如果对于商标是否与公共政策或公认的道德标准相抵触尚有疑问，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应有权依据上述条款行事。 <br />第31条 <br />如果上述条款所指的相关或主管机关反对某商标的注册，那么，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应驳回该申请。 <br />第32条（删） <br />第33条 <br />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驳回或退回申请的行为应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在通知后30天内提出复审。 <br />第34条 <br />商标注册并不阻止就商标的有效性或所有权所进行的司法程序。 <br />第35条 <br />1．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应在本法第80条所规定的公告上发布商标申请和商标注册公告以及申请和注册商标图样。 <br />2．一旦提交申请，商标图样和相关的文件通常应接受公众监督。 <br />第4篇 注册费 <br />第36条 <br />1．商标注册规费如下： <br />（1）新申请的申请费； <br />（2）依照1957年6月15日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以及随后的修订文本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的类别征收注册申请费； <br />（3）续展规费也按国际分类的类别数量征收。 <br />2．对于国际注册的商标，除国际公约规定的规费之外，还应支付申请费。 <br />第37条（删） <br />第38条 <br />1．申请费和新申请注册费应在提交申请之前交纳。 <br />2．同样的，续展费应在提出相应申请之前交纳。 <br />3．如申请在商标注册核准之前被驳回或撤回，那么，已付的规费应退还，申请费除外。 <br />第39条（删） <br />第40条 <br />如果由于明显的错误或其他合理的原因，导致规费一次未付清或以非正常方式交纳规费的，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也可接受补交的规费或调整交款方式。 第5篇 商标的撤销和无效 <br />第41条 <br />1．商标在下列情形应予撤销： <br />（1）如果因为商标所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商标成为商品贸易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br />（2）如果因为商标所有人或经其同意在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方式和内容误导了公众，尤其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方面； <br />（3）如果商标与法律、公共政策或公认的道德准则相抵触。 <br />第42条 <br />1．如果商标在注册5年内未被商标所有人或经其同意在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真正使用，或者，连续5年停止使用，那么，该商标也应被撤销，除非商标有法定理由不使用。 <br />2．商标以改变了的形式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形式使用，在国内商品上或将商标贴附在出口商品或其包装上，这种使用构成前款所述的使用。 <br />3．如果商标权是由他人经申请或使用而获得的，当商标不使用的5年期限届满到提出撤销诉请或反诉之时，商标的真正使用已开始或重新开始，那么，商标不可撤销。但是，如果商标所有权人只是在得知撤销商标的诉请或反诉将要提出之时才准备开始或重新开始使用商标，如果在撤销的诉请或反诉提起前至少3个月未开始或未重新开始使用商标，那么，这种开始或重新开始使用商标不予考虑。但是，只有在商标不使用5年届满之后，这种期限才有意义。 <br />4．而且，如果不使用的商标的所有权人同时是仍然有效的一个或多个近似商标的所有权人，而且至少有一个商标被真正使用以区别同样的商品或服务，那么，不应适用商标不使用而撤销的规定。 <br />第43条 <br />如果商标所有人忽略了集体商标使用规则中规定的对于集体商标使用的控制，那么，该商标也应被撤销。 <br />第44条到第46条（删） <br />第47条 <br />1．如以下条款另有规定，商标应为无效： <br />（1）如商标不能符合第16条规定的任何要求，或者，存在第17条规定的障碍； <br />（2）如商标不遵守第18条和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br />（3）如商标不遵守第21条的规定； <br />（4）第25条第3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 <br />第47条之二 <br />如果在提起商标无效的诉请或反诉之前，商标因其使用而获得显著性，那么，商标不应被宣布为无效，这不受第47条第1款第1、2项和第17条第1款第1项及第18条第1款第2项之限。 <br />第47条之三 <br />当商标注册的部分商品或服务存在撤销或无效的情况，那么撤销或无效应只影响这部分商品或服务。 第48条 <br />1．第17条第1款第4、5项所规定的在先商标所有人或商标的在先使用权人的商标不知名或仅具有地方知名度，当所有人意识到时已容忍在后的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连续使用长达5年，那么，商标所有人无权以商标在先或使用在先为由申请宣布在后的注册商标无效或反对在后的注册商标在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使用，除非在后商标的注册是恶意抢注。在后的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不可反对在先商标的使用或在先使用的继续。 <br />2．第1款对商标无效诉请的排除也应扩大到其他人。 <br />3．第1款的规定也应适用于注册商标违背第18条第1款第6项和第21条的情形。 <br />第6篇 注册文书 <br />第49条 <br />除第15条的规定外，下列到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注册的文书应予公示： <br />（1）无论是否出于价值的考虑，生前的文书构成意大利商标所有权的个人或财产权或担保权的变更、转让； <br />（2）关于第1款所规定权利的析产契据、公司文书、财产协议、偿债契据； <br />（3）当这些文书先前尚未备案时，判定第1、2项所规定文书成立的裁决 <br />对于注册文书的无效、废止、终止、解除、撤销，应在所述文书登记的空白处注明。而且，为获取本条所规定的裁决的司法诉请可进行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判定注册的效力应追溯到司法诉请登记之日。 <br />（4）证明无遗嘱继承的遗嘱与文书以及相关裁决。 <br />第50条 <br />1．规费交纳后方可注册。 <br />2．为获得注册，申请人应提交正确的注册申请，包括政府文书经证明的副本，或要么原本要么经证明的私人文书的副本，须经适当认证。不可能认证时，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应有权允许未经认证的私人文书的登记。 <br />3．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在对文书进行形式审查之后，应自申请提交日起毫无拖延地完成注册。 <br />4．当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驳回的情形下，申请人可在30天内向复审委员会要求复审； <br />5．注册的顺序应由提起申请的顺序所决定； <br />6．备案文书有忽略或不准确之处时，只要它们不影响商标的注册性，这种忽略或不准确不应影响注册的效力。 <br />第51条 <br />1．第49条所指的文书和裁决，除了第49条第1款第4项所指的遗嘱及其他文书和裁决之外，对于已经由任何权利获得并依法维持的商标上的权利的他人，这些文书和裁决直到备案后方才有效； <br />2．当不止一个人从同一所有人获得同一权利，先注册其权利的人享有优先权。 <br />3．证明无遗嘱继承的遗嘱和文书及其相关裁决应因确立转让的连续性这一唯一目的而备案。 <br />第7篇 行政管理和管辖 <br />第52条 <br />1．就工业发明的专利而言，1939年6月29日的皇室令1127号令中第70条第1款规定的工业、贸易和手工业部的专利和商标局应依据本法所规定的事项履行其职责。 <br />（见意大利工业产权法及条约&mdash;&mdash;内容2－001）（编者注） <br />2．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的权限，就本法规定事项而言，应考虑前述第70条第2款的程序。 <br />第53条 <br />1．就工业发明专利而言，依本法对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作出的裁定提出的复审要求应由1939年6月29日的皇室令的1127号令的第71条第1款所规定的复审委员会听证； <br />2．复审委员会的委员，也是技术专家，可从在职或退休的官员中遴选，如果从中遴选的官员的种类按照前述第71条以及该条任何其他规定进行选择。 <br />3．复审委员会在听取相关各当事人或其代表或代理人意见并考虑它们提供的书面意见后作出合理裁决。 <br />4．前述1939年6月29日的皇家第1127号令的第71、72、73条的其他规定同样应适用于商标事务。 <br />第54条 <br />前条所指的复审委员会也应对工业、贸易和手工业部起到咨询机构的作用，不仅是在工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方面的事务，而且包括商标方面的事务。 <br />第55条 <br />商标方面的诉讼应构成个人财产诉讼。 <br />第56条 <br />1．关于已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商标或者在位于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注册的商标的诉讼，只要涉及它们在意大利境内的效力问题，则应由国内司法机关听审，而当事人的公民身份、住所或居所在所不论。 2，这种由被告住所地司法机关受理的诉讼，如果被告在国内没有居所、家或选定的住所，那么，这种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司法机关受理；如果原告和被告在国内都没有确定的或选定的住所，那么，罗马的司法机关享有管辖权。 <br />3．原注册证中的住所声明构成对于决定管辖权和进行行政及司法性通知的住所的选定。 <br />第57条 <br />基于被控侵犯原告权利的行为而提起诉讼的，行为发生地所在司法机构因此而享有管辖权。 <br />第58条 <br />1．注册商标的无效或撤销的举证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应由争讼一方当事人承担。 <br />2．因不使用而撤销商标时，可采取任何手段提出证据，包括事实的推定。 <br />3．商标的撤销和无效应在其终局判决时生效。 <br />第59条 <br />1．宣布商标撤销或无效的诉讼也可由检察官依职权提起。 <br />2．撤销或无效的诉讼对于原商标注册证所载各权利人均成立。 <br />3．相关的判决应由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载入原商标注册证。 <br />第60条 <br />1．关于注册商标的每一民事诉讼的起诉书的复印件应由原告通知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 <br />2．如果前述通知未进行，司法机构在程序的任何阶段且在定案之前可裁定完成上述通知。 3．法院工作人员应将判决副本转送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 <br />第61条 <br />1．已注册的商标或正在注册中的商标的所有人可要求法庭的审判长或法官就产品、商品或包装及其使用方式是否构成侵权，进行登记或扣押。 <br />2．司法机构如已了解案情概要和已传讯被告的，认为必要时，应在紧急的基础上行事，使扣押具有司法强制力。 <br />3．登记和扣押应由法庭的官员执行，如有必要，一个或一个以上专家可协助执行，并且，采用技术手段、摄影或其他方法进行证实。利害关系人可委派委托代理人或代表出席该过程，也可由其所选择的专家出席。 4．如非个人物品，登记也可涉及属于他人的物品。扣押也可包括属于他人的物品，如果它们将被销售。 <br />第62条 <br />1．除非因刑事审判而以其他方式提供，在诉讼过程中尚未命令的登记和扣押应在下列情形下在自执行日起8天内停止其效力： <br />（1）诉状的副本以及对于签发命令本意所指的相对人并未生效的命令的副本； <br />（2）尚未定性的诉讼； <br />（3）命令签发的当事人在案件定性和确认扣押时未被传讯。 2．如果依照前款规定已签发的登记或扣押无效，或者，登记或扣押随后被确认为无根据并因此被撤销，那么，这种命令的相对人有权要求获得这种登记或扣押的当事人赔偿损失，如果后者系恶意所为。 <br />第63条 <br />1．在注册商标或注册过程中的商标的侵权诉讼中，可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作出具有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间裁决，以禁止商标的使用，直到就案件性质作出终局判决。 <br />2．法院的禁止令可在定性判决中撤销。 <br />第64条 <br />1．不受本法第61、62条的限制并依据刑事审判的要求，被确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不被没收，但须登记，只要它们限于在官方或官方确认的在国内的展览会使用或者只是转运到或从这种展览会转运。 2．如果物品来自国外，为获得登记，申请人必须证明他是商标在意大利和物品原产国的所有人。 <br />第65条 <br />司法机构可命令将作为注册商标侵权结果的判决印制，将全部内容或概要，或只考虑将正式的判决加以印制，并决定在一种或多种报纸上刊登，费用则由败诉方承担。 <br />第66条 <br />1．基于商标侵权或商标权利被侵犯的判决可命令改变被指称侵权的商标的文字、图形或标识。 如有必要抑制侵权商标，这种改变包括包装，如司法机构认为适当，也包括产品或者与提供服务有关的材料。 <br />2．判决赔偿损失的，可应一方的要求，命令基于侵权过程中的记录和由此推算的记录进行一次总算加以解决。也可依据每次侵权或违法随后导致的损失以及执行判决的命令的任何迟延所致损失来计算。 <br />3．如是商标使用系善意并用于个人或家用，那么，不能命令取消或改变构成商标侵权的事项，或限制商标的使用。 <br />4．因本条所指命令的执行发生的争议，应由法庭的审判长或签发上述判决的法官经听审当事人并获得信息概要后，以终局裁定的方式决定。 <br />第67条 <br />1．物品上附有的文字或登记不真实并使人认为商标有别于其所注册的内容或该物品已被授予专利，那么，应处以金额从10万到100万里拉的行政罚款。 <br />2．任何人违背本法第10、12条的，即使对他人没有损害，也应处以直到400万里拉的行政罚款，除非已构成刑事犯罪。 <br />第8篇 关于意大利境外的条款 <br />第68条到第72条（删） <br />第9篇 总则和暂行规定 <br />第1章 总 则 <br />第73条（删） <br />第74条 <br />1．本法所指的申请应向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提交。 <br />2．申请应以意大利语用书面形式书就并随附有关文件。任何以非意大利语书就的文件应附有意大利语的译件。 <br />第75条（删） <br />第76条 <br />1．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如有，应在每一申请中声明或选定国内的住所，以便于进行本法规定的所有联系和通知事项。住所的变更必须通知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该局将在原商标注册证上标注商标注册人的住所。 <br />2．如未注明住所或未选定住所，或者，如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被告知据前款规定所选定的住所停用，那么，直到选定国内的新住所为止，前述联系和通知应在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的送达公告上刊登，并随附联系和通知的复印件或其内容的通知。 3．商标所有人名称的改变应通知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随附证明材料以在原商标注册证上标注。 <br />第77条 <br />1．不要求由有资格的代理人参与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的有关程序；自然人和法人可由其雇员代表，即使他们没有相应的资格，或另一关联公司的雇员代表。 <br />2．对于一个或多个代理人的委托不是一个单独的文书所完成的，无论是否真实或确经认证，就规费而言，可经特别的授权委托书而生效。 <br />3．经授权委托书选定的代理人应只就明示的事项有权行事，并应只限于与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的联系。 <br />4．只有在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登记的代理人可被委托。 <br />5．在相应的职业名册登记注册的律师或法律上的代理人也可被委托。 <br />第78条 <br />1．对于需支付规费的文书，除非有文件证明这种费用已得到支付，否则不得受理。 <br />2．支付可由非商标所有人进行。 <br />第78条之二 <br />1．商标的申请人或所有人，尽管已尽到所需的最大限度的勤谨，仍超过了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或复审委员会规定的最后期限，如果这种无能为力直接导致注册申请或有关上诉的驳回，注册的撤销，任何其他权利或上诉权利的丧失，那么，其权利应予恢复。 <br />2．自这种无能为力的情况中止2个月内，忽略的行为应履行，并且，应提交注明事实和理由并附有证明文件的要求恢复权利的申请。如自未遵循的届满时限算起已满1年，那么，这种申请可不受理。 <br />3．自通知后30天内，应就要求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驳回要求恢复权利的申请诉至复审委员会。复审委员会应就该申请作出决定。 <br />4．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第2款所指的时限，要求优先权的时限，1972年6月30日第540号总统令的第4条第3款申请所遵循的时限，或是本法第27条第2款所规定的时限。 <br />第78条之三 <br />1．任何已进行真正有效的准备，或在如下期间使用该商标：从商标专用权丧失，或要求获得专用权到依据第78条之二要求恢复权利期间，可要求赔偿已支付的费用，除非这种准备或使用是以恶意进行的。 <br />第79条 <br />1．申请文件、注册证原件和有关文件应对公众监督公开。 <br />2．任何人可检查和获取以证件或摘要形式出现的注册、记载事项和注释的信息，以及申请和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br />3．这种证件和摘要，像文书和文件的副本须证实的，应交纳费用。 <br />第80条 <br />本法所规定的公告应在1939年6月29日第1127号关于工业发明专利的皇室令第97条所规定的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的公告上刊登。 <br />第2章 暂行和最后规定 <br />第81条到第86条（删） <br />第87条 <br />1．商标专利的申请和在本法生效之前提出的注册文书的申请应遵循本法规定。但是，就其形式审查而言，它们应遵循以前的规定。 第88条 <br />1．商标的专用权享有盛誉，并在本法生效前被核准授予的，该商标专用权不能使其所有人阻止与该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但并不使用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识在商贸中继续使用。 <br />第89条 <br />1．本法生效之前核准的商标对于无效的依据问题应遵循较早颁行的法律的规定。 <br />2．如果在无效的诉请或反诉提起之前，标识已因使用而获得了显著性，那么，该商标可不被宣布为无效。 <br />3．如果较早的商标已在2年前届满，如是集体商标则为3年，或者，如果在提起商标无效的诉请或反诉之前商标因不使用而被考虑撤销，那么，该商标可不被宣布为无效。 4．为了1942年6月21日第929号皇室令的第48条的适用，经本法修订，其5年期自本法生效之日起算。 <br />第90条 <br />本法关于商标转让和许可的规定应适用于在本法生效之前已核准的商标，但不适用于在本法生效前订立的协议。 <br />第91条 <br />本法关于因不使用撤销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本法生效之日前已核准且尚未被撤销的商标。 <br />第92条 <br />本法关干因误导使用撤销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本法生效之日前已被核准注册而误导使用在本法生效之后的商标。 第93条 <br />1．对于本法生效前已核准，或到本法生效之日第1个10年期已届满续展的，如果应交的续展费已交纳，那么，自第1个10年期届满之时自动续展另一10年期。 <br />2．同样的，如果商标的第1个10年期在本法生效次年届满，如应交的续展规费已交纳，那么，该商标应自动续展。 <br />第94条 <br />在本法生效6个月内，工业、贸易和手工业部长应会同司法部长签发特别规定，对于印制在1981年6月3日的第150号公报上的1981年5月3日关于具备资格的代理人的注册问题的部长令，应有必要将其扩大适用于商标注册方面。直到建立这种注册之后，任何人均可被委托为代理人。 <br /><br /><br /><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欧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意大利商标法.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55</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55&amp;key=7b570733</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西班牙商标简介</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西班牙商标简介.html</link><pubDate>Wed, 26 Sep 2007 10:27:28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西班牙商标简介.html</guid><description><![CDATA[<table bordercolor="#cccccc"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border="1">    <tbody>        <tr>            <td bgcolor="#e4ebf1" height="19">            <div align="center"><strong>西班牙商标</strong></div>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98%"><br />            <table bordercolor="#cccccc"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98%" align="center" border="1">                <tbody>                    <tr>                        <td width="25%">                        <div align="center"><strong>商标种类</strong></div>                        </td>                        <td>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合商标、联合商标</td>                    </tr>                    <tr>                        <td>                        <div align="center"><strong>商标图样</strong></div>                        </td>                        <td>                        <div align="left">平面 (文字、图形)、立体商标(包装、容器、产品外形)</div>                        <div align="left"></div>                        </td>                    </tr>                    <tr>                        <td>                        <div align="center"><strong>专用期限</strong></div>                        </td>                        <td>                        <div align="left"></div>                        <div align="left">申请日起算十年(每五年缴交一次年费);自1999/5/6后延展的案件，即无须缴交年费</div>                        </td>                    </tr>                    <tr>                        <td>                        <div align="center"><strong>续展</strong></div>                        </td>                        <td>                        <div align="center"></div>                        <div align="left">专用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内需办理续展；届满后六个月仍可办理续展，但须缴交罚金</div>                        </td>                    </tr>                    <tr>                        <td>                        <div align="center"><strong>申请资格</strong></div>                        </td>                        <td>                        <div align="left">任何自然人或法人</div>                        <div align="left"></div>                        </td>                    </tr>                    <tr>                        <td>                        <div align="center"><strong>所需文件</strong></div>                        </td>                        <td>委托书(签名即可)<br />                        商标图样、商品明细</td>                    </tr>                    <tr>                        <td>                        <div align="center"><strong>申请程序</strong></div>                        </td>                        <td>审查制(先公告后审查)</td>                    </tr>                    <tr>                        <td>                        <div align="center"><strong>审定前</strong></div>                        </td>                        <td>就文件齐备与否进行审查(形式审查)，文件齐备即进行公告。</td>                    </tr>                    <tr>                        <td height="48">                        <div align="center">                        <p><strong>审定后 </strong></p>                        <p><strong>　　　核准<br />                        核驳 </strong></p>                        </div>                        </td>                        <td>                        <p><br />                        <br />                        公告二个月后，若无人异议且通过实体审查，则进行注册公告并缴交年费。<br />                        公告期间若被异议，则申请人可提答辩，经官方决定后，若申请人不服决定，则可提起复议</p>                        </td>                    </tr>                    <tr>                        <td>                        <div align="center"><strong>核驳后救济单位</strong></div>                        </td>                        <td>答辩是向商标局提出，复议则须向法院提出</td>                    </tr>                    <tr>                        <td>                        <div align="center"><strong>异议</strong></div>                        </td>                        <td>公告后二个月内</td>                    </tr>                    <tr>                        <td>                        <div align="center"><strong>使用规定</strong></div>                        </td>                        <td>注册公告后五年内应使用该商标</td>                    </tr>                    <tr>                        <td>                        <div align="center"><strong>授权规定</strong></div>                        </td>                        <td>授权必须向官方登录方可对抗第三人</td>                    </tr>                    <tr>                        <td>                        <div align="center"><strong>得提无效或撤销期限</strong></div>                        </td>                        <td>未续展、未缴交五年年费将自官方直接撤销；连续五年未使用有遭第三人撤销之虞 </td>                    </tr>                </tbody>            </table>            </td>        </tr>    </tbody></table><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1">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nbsp;</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检索</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08"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申请</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08"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时间</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 align="center"><strong>国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每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首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附加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官方回执</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注册需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Spain西班牙<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1,8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12,6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10,4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1星期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6-9个月 </p>            </td>        </tr>    </tbody></table><br /><br /><br /><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欧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西班牙商标简介.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54</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54&amp;key=eeac2896</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英国商标注册简介</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英国商标注册简介.html</link><pubDate>Wed, 26 Sep 2007 10:26:02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英国商标注册简介.html</guid><description><![CDATA[<table bordercolor="#cccccc"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1">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nbsp;</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检索</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08"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申请</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08"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时间</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 align="center"><strong>国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每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首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附加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官方回执</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注册需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United Kingdom英国<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1,8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9,9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3,5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3星期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6-8个月 </p>            </td>        </tr>    </tbody></table><br />一、概述 <br />　　以自然人或者法人身份委托英国当地代理，向英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其 一份申请可以指定多个类别，商品 分类采用尼斯协定分为 45类。 <br />　　商标专用权从申请日起算，有效期十年，每十年可申请续展一次。<p>二、申请资料包括 </p><p>　　-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 1 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1 份； </p><p>　　- 申请人名义，地址中英文； </p><p>　　- 商标图样； </p><p>　　- 商品名称和类别； </p><p>　　- 优先权声明（如需要）。 </p><p>三、程序时间 </p><p>　　1、注册审查 </p><p>　　首先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商标图样是否清晰，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准确。 </p><p>　　实质审查中，审查员不仅会根据英国法律有关规定对申请商标的可注册性进行初步审查，还要对在先权利进行冲突检索。 </p><p>　　2、驳回和复审 </p><p>　　如果审查员认为商标不具有可注册性，将驳回商标申请同时列出相应理由，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6个月）予以答复。如果申请人理由不能成立，商标申请将被正式驳回。此时，申请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上诉，一是向大法官指定的人上诉，二是向法院上诉。 </p><p>　　3、公告和异议 </p><p>　　如果商标不存在禁注的情况通过审查，将被刊登在商标公告上，公告期为3个月。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并陈述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p><p>　　4、核准注册 </p><p>　　经异议被裁定可以注册的商标，或经公告没有异议的商标将被核准注册并下发注册证。 <br /><br /><br /></p><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欧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英国商标注册简介.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53</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53&amp;key=94cc6570</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英国商标法</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英国商标法.html</link><pubDate>Wed, 26 Sep 2007 10:24:51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英国商标法.html</guid><description><![CDATA[英国商标法 <br />第一部分 注册商标 <br />序 <br />1．商标 <br />（1）在本法中，商标指任何能够以图示表示的、能够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记。 <br />商标可以，尤其是，由文字（包括人名）、图形、字母、数字或商品形状或商品包装构成。 <br />（2）除上下文中另有要求以外，本法所指的商标包括集体商标（见第49条）或证明商标（见第50条）。 <br />2．注册商标 （1）注册商标是依据本法通过商标注册而获得的一种财产权，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拥有这些权利和本法所提供的救济。 <br />（2）本法没有对未注册商标侵权作制止或赔偿的程序规定，但本法不得影响有关假冒的法律。 <br />拒绝注册的理由 <br />3．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 <br />（1）下列商标不得注册： <br />（a）不符合第1条（1）款要求的标记， <br />（b）缺乏显著性的商标， <br />（c）仅仅由在贸易中可以用来表示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商品生产或服务的提供时间、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点的标记或说明构成的商标。 <br />（d）仅仅由已成为当代语言或行业中的善意的惯例和通常表述的标记或说明构成的商标， <br />如果在申请注册之日以前，某一商标已经实际上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则不得依据上述（b）、（c）、（d）项而拒绝注册。 <br />（2）一个标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如果它仅含有： <br />（a）由商品自身的性质而产生的形状， <br />（b）为获得技术结果而需有的商品的形状， <br />（c）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br />（3）一个商标应不予注册，如果它 <br />（a）不符合公众政策，或有违于道德准则，或 <br />（b）具有欺骗性（比如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地） （4）如果英国的任何法令、法则、或共同体法律的任何条款禁止某一商标的使用，或达到这种程度，则该商标不得注册， <br />（5）第4条（特殊保护标记）所规定或所涉及的商标不得注册。 <br />（6）出于恶意提出申请的、或商标申请达到恶意程度的商标不得注册。 <br />4．特殊保护标志 <br />（1）商标如果由下列各项构成或包含有： <br />（a）皇家军队、或皇家军队的任何主要盾徽、或任何与皇家军队或其盾徽十分相似的，极易引起误认的徽章或图案， <br />（b）皇冠或任何皇家旗帜的图形， <br />（c）女王陛下或任何皇室成员的肖像，或任何似是而非的模仿， <br />（d）很可能使人们认为申请人已经或最近已获得皇家的恩赐或授权的文字、字母或图形， <br />应不予注册，除非在注册局长看来，上述各项已经女王陛下同意或视情况得到有关的皇室成员同意或代表他们的同意。 <br />（2）商标如果由下列图案构成或包含有下列图案： <br />（a）联合王国的国旗，或 <br />（b）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或马恩岛的旗帜， <br />如果在注册局长看来该商标的使用会引起误认或产生严重的冒犯性，应不予注册。 <br />可以根据（b）项有关旗帜的规定来制定条款。 （3）在第57条（巴黎公约成员国家的国徽等），或第58条（一些国际组织的徽章等）规定的情形下，商标应不予注册。 <br />（4）如果商标由下列各有关项构成或包含有有关项，禁止此类商标注册的条款可以根据在这些情况下可以规定的规则制定。 <br />（a）由王权授予的一个人有权享有的纹章，或 <br />（b）与这样的纹章十分相似，足以引起误认的徽章 <br />除非在注册局长看来已经得到那人的同意或代表那人的同意。 <br />对已注册的这样的商标，本法中的任何条款均不应解释为授权其与纹章法相冲突的任何使用。 <br />5．拒绝注册的相对理由 <br />（1）如果一个商标与另一个在先商标相同，并且所申请的商品或服务与该在先商标被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相同，则该商标不予注册。 <br />（2）一个商标将不予注册，如果因为 <br />（a）它与某一在先商标相同，并且将要注册在与该在先商标被保护的商品或服务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或 <br />（b）它与某一在先商标近似，并将要注册在与该在先商标被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存在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包括与在先商标相联系的可能性。 <br />（3）一个商标 <br />（a）与某一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并 <br />（b）将要注册在与该在先商标被保护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应不予注册。如果在先商标在英国（或共同体的某一商标在欧共体内）享有一定声誉，而且后一个商标无正当理由的使用将不公平地利用在先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或对该显著性或声誉产生有害的影响，或达到这样的程度。 <br />（4）一个商标应不予注册，如果该商标在英国的使用因下列原因有可能被禁止，或达到被禁止的程度： <br />（a）在贸易过程中保护未注册商标或其他标记的任何法规（尤其是冒充法），或 <br />（b）除第（1）至（3）款或（a）中所涉及的权利之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尤其是依据著作权、设计权、或注册设计而获得的权利，这样，本法中有权禁止某一商标使用的人指与该商标有关的&ldquo;在先权利&rdquo;所有人。 （5）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经在先商标所有人或其他在先权利所有人同意的某一商标的注册。 <br />6．&ldquo;在先商标&rdquo;的含义 <br />（1）本法中，&ldquo;在先商标&rdquo;指 <br />（a）申请注册的日期比有争议的商标的申请日期早的已注册商标、国际商标（英国）或共同体商标，应考虑这些商标要求的优先权（在适当之处）； <br />（b）依据在先注册商标或国际商标（英国）产生的在先权利提出有效请求的欧共体商标，或 <br />（c）在某一有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申请日或（适当之处）在有争议商标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已有权享有《巴黎公约》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 <br />（2）本法中所指的在先商标包括已提出有关注册申请的商标，而且，如果被注册，可依据第（1）款（a）或（b）而成为在先注册商标，但须以它能被这样注册为条件。 <br />（3）在决定后来一个商标能否注册时，对第（1）款（a）或（b）项中的有效期满的商标在期满一年内仍应加以考虑，除非注册局长认为在有效期满前的两年内，该商标未真实地使用。 <br />7．诚实的同时使用情况下提出的相对理由 <br />（1）本条适用于申请商标注册时，在注册局长看来有下列情形的： （a）有一个与第5条第（l）、（2）或（3）款中所列条件有关的在先商标或 <br />（b）有一个符合第5条第（4）款中的有关条件的在先权利， <br />但申请人要向注册局长出示证据，使其满意地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已被真诚地同时使用过。 <br />（2）在上述情况下，注册局长不应以在先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拒绝该商标的申请，除非在先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所有人在异议程序中提出反对。 <br />（3）本条所述的&ldquo;诚实地同时使用&rdquo;指由申请人或经其同意的其他人在英国的这种使用。如同以前为1938年《商标法》第12条第（2）款所述已构成诚实地同时使用那样。 <br />（4）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 <br />（a）在第3条（拒绝的绝对理由）中提及的拒绝注册的理由，或 <br />（b）根据第47条第（2）款的规定（若未经同意注册，则提出相对理由的申请），提出无效声明的申请。 <br />（5）当根据下面的第8条，有一项命令生效时，本条不适用。 <br />8．要求在异议程序中提出相对理由的权力 <br />（1）国务大臣可以以命令形式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一个商标不应以第5条（拒绝的相对理由）中的一种理由被拒绝注册，除非由在先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的所有人在异议程序中基于上述理由提出反对。 <br />（2）该命令可以使这样引出重要结果的条款看起来对国务大臣合适： <br />（a）关于由注册局长进行的在先商标的查询 <br />（b）关于根据第47条第（2）款（相对理由）中规定的理由，提出无效声明的申请人 <br />（3）作出第（2）款（a）项所述规定的一项命令可以指出第37条（申请的审查）中的要求查询的许多规定将不再有效。 <br />（4）作出第（2）款（b）项中所述规定的一项命令可以规定第47条第（3）款对任何人可以提出无效声明的申请所作的规定将依据本命令产生效力。 <br />（5）依本条所做的命令应以法律文件形式制定。除非事先制定命令的草案，并且下院以决议的形式通过，否则该命令不得制作。 <br />制定如第（1）款中提及的条款的命令草案只有依据共同体商标规则自首次提出共同体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10年后，才可以提交给议会。 <br />（6）本条中的一项命令可以包括在国务大臣看起来合适的这样的过渡性条款。 <br />注册商标的效力 <br />9．通过注册商标获得的权利 <br />（1）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未经其同意在英国使用的其被侵犯的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br />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构成侵权的，在第10条中做了规定。 <br />（2）本法中的对注册商标的侵权，指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权利的任何这样的侵犯。 （3）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自注册之日（根据第40条第（3）款，应是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起生效，条件是： <br />（a）在商标实际被注册之日前，不可以开始侵权诉讼；并且 <br />（b）在注册公告日之前，第92条（与商品有关的未授权的商标）中的侵权均不成立。 <br />10．注册商标的侵权 <br />（1）如果一个人在贸易过程中使用一个与某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记，并且其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相同，则此人对该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br />（2）一个人侵犯了某注册商标，如果他在贸易过程中使用了一个标记，因为 （a）这一标记与该注册商标相同，并且使用的相关商品或服务与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似，或 <br />（b）这一标记与该注册商标近似，并且使用的相关商品或服务与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 <br />存在引起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包括与该商标相联系的可能性。 <br />（3）一个人侵犯了某注册商标，如果他在贸易过程中使用了一个标记，该标记 <br />（a）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 <br />（b）用于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与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近似， <br />而且，该商标在英国享有一定声誉，如没有正当理由，该标记的使用会不公平地利用该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或对该显著性或声誉产生有害的影响。 <br />（4）本条所述的标记的使用，尤其是指某人 <br />（a）把它粘贴在商品或其包装上； <br />（b）提供或陈列供销售带有标记的商品，将商品投放市场，或为此目的，将带有该标记的商品储存，或用此标记提供服务； <br />（c）进口或出口带有此标记的商品；或 <br />（d）在商务文书中或在广告中使用此标记。 <br />（5）如果一个人将某一注册商标用于供商品标签或商品包装用的材料上，用于作商业文书用的材料上，或用于为商品或服务做广告的材料上，当他使用该商标时，知道或应当有理由相信该商标的使用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许可人的正式授权，他则应被作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的上述材料的一方对待。 <br />（6）本条中任何前述条款均不禁止为识别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许可人的商品或服务的目的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行为。 <br />但是，除工商业事务中的诚实实践以外，如果无正当理由，这种使用会不公平地利用、或有害于该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则任何这样的行为均应作为侵犯注册商标对待。 <br />11．注册商标效力的限制 <br />（1）如果在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一个注册商标，该使用不构成对另一个注册商标的侵权（但见第47（6）（声明注册无效的效力）） <br />（2）一个注册商标未被下列侵权，如果 <br />（a）一个人使用自己的名字或地址， <br />（b）使用关于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商品的生产日期或服务的提供、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点的说明，或 <br />（c）当有必要说明某一产品或服务的用途（尤其是附件和备用件）时， <br />条件是这种使用是根据工商事务中的诚实原则进行的。 <br />（3）某一在先权利在商业活动中在某一特定地点的使用不构成对一个注册商标侵权（这一地点正是其适用的唯一的地点）， <br />此处的&ldquo;在先权利&rdquo;指某人或前任以自己的名义将一个未注册的商标或别的标记连续使用在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而这种使用先于下列情况： <br />（a）由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前任者以自己的名义在那些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对商标的使用，或 <br />（b）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名义或以一个前任者自己的名义在有关商品或服务上注册 <br />则该在先权利应被认为在该地区使用，如果在先权利在某地区的使用是受法律规定所保护的（尤其是假冒法）。 <br />12．注册商标所赋予的权利的穷尽 <br />（1）由注册商标所有人或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在已经投放欧洲经济地区市场的有关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不构成侵权。 （2）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法律依据不同意进一步处理这些商品的（尤其是在商品投放市场后，商品的条件已发生变化或发生损害），本条（1）款不适用。 <br />13．以放弃或受限制为条件的注册 <br />（1）商标注册申请人或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 <br />（a）放弃该商标任何指定部分的任何专用权； <br />（b）同意由注册获得的权利应受指定的领土或其他条件的限制； <br />商标的注册有放弃权利或受限制的，依据第9条（通过注册商标获得的权利）获得的权利也相应地受到限制。 <br />（2）放弃或者限制事项的公告及登载注册簿由细则规定。 <br />侵权诉讼 <br />14．侵权诉讼 <br />（1）对注册商标的侵权可以由商标所有人提起诉讼。 <br />（2）在侵权诉讼中，所有救济手段如损害、禁令、补偿或类似的在其他财产权受侵犯时可获得的救济，均可获得。 <br />15．擦去侵权标记的命令 <br />（1）对已被发现侵犯某一注册商标者，法院可令其 <br />（a）擦去侵权标记、去掉或消除侵权物、材料或他所拥有、保管、或控制的物品上的侵权标记，或 <br />（b）如果擦去、去掉或消除侵权标记不可行，应保证销毁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 （2）如果（1）款中的命令未被执行，或在法院看来这样的命令很可能不会被执行，法院视情况可命令将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移交给法院指定擦去、去掉、消除该标记，或销毁上述商品的人。 <br />16．移交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的命令 <br />（1）注册商标所有人可向法院申请一项命令，要求把一个人在商业活动中拥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移交给他或法院准许的其他人。 <br />（2）在第18条所规定的期限之后（在此期限之后，不可得到移交救济）不得提出申请；并不得作出命令，除非法院已作出了命令，或在法院看来有理由根据第19条（处置侵权物的命令）作出一项命令。 <br />（3）如果法院未依第19条作出一项命令，则依据本条规定接收任何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移交者应在作出命令的过程中，或根据该条做出不作命令的决定之前，保留这些商品、材料或物品。 <br />（4）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法院的其他权力。 <br />17．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的含义 <br />（1）本法中，&ldquo;侵权商品&rdquo;、&ldquo;侵权材料&rdquo;和&ldquo;侵权物品&rdquo;的含义应如下述： <br />（2）与一个注册商标有关的商品是&ldquo;侵权商品&rdquo;，如果这些商品或其包装上带有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而且 <br />（a）此标记在这些商品或其包装上的使用已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侵权，或 <br />（b）这些商品欲向英国进口，并且，在英国该标记在这些商品或其包装上的使用将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侵权，或 <br />（c）该标记已以一种侵犯该注册商标的方式使用于有关商品上。 <br />（3）本条第（2）款中的解释不得影响一项根据可实施的共同体权利合法地进口到英国的商品的进口。 <br />（4）与一个注册商标有关的材料属&ldquo;侵权材料&rdquo;，如果材料上带有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或具备下列之一： <br />（a）该材料以侵犯该注册商标的形式用于商业文书的商品标签或商品包装、或用作商品或服务的广告，或 <br />（b）意欲这样使用，并且这种使用将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侵权。 <br />（5）与一个注册商标有关的&ldquo;侵权物品&rdquo;是指 <br />（a）专门设计或经改造用于制造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的物品 <br />（b）拥有、保管、或控制这些物品者，明知或有理由相信这些物品已经或将要用于生产侵权商品或材料。 <br />18．不可获得移交救济的时效 <br />（l）6年期限届满后，不可以根据第16条（移交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的命令）的规定提出命令申请，从下列日期开始之后的 <br />（a）就侵权商品而言，商标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上的日期； （b）就侵权材料而言，商标用于材料上的日期；或 <br />（c）就侵权物品而言，其制造的日期。 <br />但下列规定中提到的除外。 <br />（2）如果在上述全部或部分期限中，注册商标所有人 <br />（a）无行为能力，或 <br />（b）由于欺骗或隐瞒，使他不能发现这些事实，从而不能申请禁止令， <br />那么该注册商标所有人可在6年期限届满之前的任何时候申请相应的禁令。该期限自其无行为能力结束之日起，或视情况自其在适当的努力下可以发现那些事实之日起。 <br />（3）第（2）款中所指的&ldquo;无行为能力&rdquo;， <br />（a）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与1980年的限制法中的含义相同； <br />（b）在苏格兰，指1973年规定与限制法（苏格兰）意义下的无法律行为能力； <br />（c）在北爱尔兰，与1989年的限制令（北爱尔兰）中的含义相同。 <br />19．关于处置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的命令 <br />（1）依据第16条的命令，已经移交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下列申请： <br />（a）要求一项命令将它们销毁或交法院认为适合没收的人 <br />（b）要求法院决定不作出这样的命令。 <br />（2）在考虑作出什么样的命令（如果要作出的话）时，法院应考虑在注册商标侵权的诉讼案中其他可获得的救济措施是否足够赔偿注册商标所有人和受让人并且保护他们的利益。 <br />（3）对与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有利益关系者，将以法院规则的形式作出有关通知事宜的规定，并且所有这样的人有权； <br />（a）根据本条内容要求出席作出命令的诉讼，无论他是否被通知， <br />（b）对已作出的命令提起上诉，无论是否出席诉讼； <br />并且，一项命令只有在接到上诉书的期限到期之后才可生效，或，如果在此期限之前，已正式收到上诉书，该命令则应直到上诉的最终裁决作出之后或撤诉之后才可生效。 <br />（4）对不止一人与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有利益关系的，法院应作出它认为合理的命令。 <br />（5）如果法院决定根据本条规定，不应作出任何命令，商品、材料或物品的拥有者、保管者、或控制者在这些标的被移交之前，有权要求返还。 <br />（6）本条中提到的与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有利益关系的人包括可根据本条或1988年著作权、工业品外观设计和专利法（该法规定了有关侵犯著作权、演出权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的类似规定） <br />第114条、第204条或第231条作出有利于某人的决定的任何人。 <br />20．郡法院或北爱尔兰县法院的司法 <br />根据第16条（移交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的命令）或第18条（关于处置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的命令）作出一项命令的诉讼可以在以下地方提起： （a）苏格兰郡法院，或 <br />（b）北爱尔兰的县法院 <br />这并不影响最高民事法院或北爱尔兰最高法院的司法程序。 <br />21．对无根据的侵权诉讼威胁的救济 <br />（l）一个人以提起注册商标侵权诉讼威胁另一人的，除了下列各项外，任何受害者均可依据本条提起救济诉讼。 <br />（a）把该注册商标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上， <br />（b）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带有该商标包装物的商品的进口，或 <br />（c）用该商标提供服务。 <br />（2）所适用的救济可以是下列任何一项： <br />（a）声明该威胁是不正当的， <br />（b）停止威胁的禁止令， <br />（c）由于威胁所受到的任何损失的损害赔偿金； <br />除非被告能证明，被威胁起诉的原告的行为构成（如果发生将构成）对有关注册商标的侵权，否则，原告有权享有这样的救济。 <br />（3）如果被告能证明是侵权，原告仍可以享有救济，条件是原告能证明该商标的注册无效或在某一方面是可以撤销的。 <br />（4）本条所指的单纯地通知某一商标是注册商标或某一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提出，不构成威胁起诉。 <br />作为财产对象的注册商标 <br />22．注册商标的特点 注册商标是个人财产（在苏格兰属无形动产）。 <br />23．注册商标的共有 <br />（1）注册商标由两人或多人共有的，他们中的每一人均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平等的不可分的份额，除非另有与此相反的协议。 <br />（2）下列各项规定适用于第（1）款规定的或其他条款规定的两人或多人是某一注册商标的共同所有人。 <br />（3）除非另有与此相反的协议，每一个共同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己或其代理人有权为了自己的利益，不经其他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或不必要向其他注册商标所有人说明，采取任何构成侵犯该注册商标的行动。 <br />（4）一个共同注册商标所有人不可以未经另一个或其他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 <br />（a）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或 <br />（b）转让他在该注册商标中的份额或收取份额费（或在苏格兰，或使该商标或允许该商标作担保）。 <br />（5）侵权诉讼可以由任何一个共同所有人提出。但是，未经法院同意，不可以继续其诉讼行为，除非另一人或其他共同所有人中的每一人或作为原告加入或作为被告加入该诉讼。 <br />除非被增加为被告参加诉讼，否则该共同所有人在这一诉讼中不应有负担任何费用的义务。 <br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不影响应单个的共同所有人的申请而给予的诉讼期间的救济。 （6）本条中的任何内容不影响受托管理人或个人代表的共同权利和义务，或他们的类似的权利和义务。 <br />24．注册商标的转让等 <br />（1）如同处理其他个人财产或动产的方式一样，一个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可以通过转让、遗嘱安排或法律效力发生转移。 <br />商标可以与商业信誉一起转移，也可以独立地转移。 <br />（2）注册商标的转让或其他形式的转移可以是部分的，也即有限的，以便适用于 <br />（a）与该注册商标有关的部分但并非全部的商品或服务，或 <br />（b）在特定地点，以特定方式使用该商标。 <br />（3）除非有转让人或代表转让人的书面签字，或个人代表签字，视情况而定，否则注册商标的转让或注册商标的同意无效， 除苏格兰外，当转让人或个人代表是法人团体时，可以以加盖其公章的方式满足这一要求。 <br />（4）上述条款与任何其他有关转让一样适用于以担保方式进行的转让。 <br />（5）注册商标如同其他个人财产和不动产一样，可以成为某一税收（在苏格兰，担保）的对象。 <br />（6）本法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影响未注册商标作为商业信誉的一部分而进行的转让。 <br />25．影响注册商标的交易的登记 <br />（1）当下列人员向注册局长提出申请时： <br />（a）一个人由于可登记的交易声称自己有权享有某一注册商标中的利益或根据该商标可获得的利益，或 <br />（b）任何声称受到这样的交易影响的其他人， <br />该交易的详细情况应登记在注册簿上。 <br />（2）下列属于可登记的交易： <br />（a）一个注册商标或其中任何权利的转让 <br />（b）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许可 <br />（c）对注册商标或其中派生的任何权利的抵押利益（无论是固定的还是流动的）的授权。 <br />（d）由个人代表作出的有关注册商标或其中的任何权利或其派生权利的同意； <br />（e）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转移一个注册商标或其中的任何权利或其派生权利的命令。 （3）直到提出一份申请，要求将交易所规定的详细情况进行登记为止， <br />（a）如在该商标中享有冲突利益者不知道该交易存在，则该交易无效，并且 <br />（b）自称是该交易的被许可人者，不受第30条或31条的保护（与侵权有关的被许可人的权利和救济）。 <br />（4）如果因可登记的交易而成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人的，那么除非 <br />（a）要求登记该交易的规定细节的申请是自其起始日起6个月期限之前提出的，或 <br />（b）在此期限之前提出申请不现实，并且在那之后已尽早提出了申请，法院对此表示满意； <br />在交易日之后和该交易规定的细节被登记之前所发生的有关注册商标的侵权，他无权享有损害赔偿金或收益交代。 <br />（5）对以下情况由细则规定： <br />（a）与使用许可有关的详细情况的登记的修改，以反映该许可条款的任何变动，以及 <br />（b）从底簿中注销这样的详细情况 <br />（i）从登记的详细情况看来，该许可有一定的期限的，而该期限已届满，或者 <br />（ii）这样的期限未提及，而且，像可能规定的那样，在此期限后，注册局长已计划把他从注册簿中注销这些详细情况的意图通知各方。 <br />（6）由法定受益人提出申请，或经法定受益人同意，关于抵押利益的详细情况从注册簿中去除或修改的有关规则由细则规定。 26．信托与衡平法 <br />（1）未通知的任何信托（明确的、隐含的、或推定的）应被登记在底簿中；注册局长不应受任何这样的通知的影响。 <br />（2）以本法的条款为条件，有关一个注册商标衡平法上的权益（在苏格兰，权利）的实施可以比照有关其他个人财产或动产权利 <br />实施的方式。 <br />27．作为财产对象的商标的注册申请 <br />（1）第22至26条的规定（涉及注册商标作为财产对象）经必要的修改后与适用于有关注册商标一样适用于有关商标注册的申请。 <br />（2）在第23条中（注册商标的共同所有），如同适用于有关注册商标申请一样，第（1）款中有关注册的核准的规定应被认为适用于申请的提出。 <br />（3）在第25条（影响注册商标的交易的登记）中，如同适用于有关影响商标注册申请的交易一样，在商标注册簿中登记详细情况和提出登记详细情况的申请应被解释为指把那些详细情况的通知书送达注册局长。 <br />许可 <br />28. 注册商标的许可 <br />（1）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可以是普通的，也可以是有限的。 有限的许可可以，尤其是，适用于 <br />（a）注册商标下的部分而不是所有的商品或服务，或者 （b）以某一特定方式或在某一特定地点使用该商标。 <br />（2）除非由授权人或代表授权人的书面签字，否则，许可无效。 <br />除苏格兰外，法人团体可以以盖章方式满足这一要求。 <br />（3）除非许可中另有协议，许可对有权享有授权人利益的继任者有约束力。 <br />本法中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或未经其同意所做的任何规定应相应地作出解释。 <br />（4）如果许可中有协议的，被许可人可以授权再许可；本法中的许可或被许可人包括再许可或再被许可人。 <br />29．独占许可 <br />1）本法中，&ldquo;独占许可&rdquo;（无论是普通的还是有限的）指授权被许可人排除其他注册商标所有人，包括排除授权许可人之内的许可所规定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 <br />&ldquo;独占被许可人&rdquo;一词也应相应地作出解释。 <br />（2）如同对许可人可行使权利一样，独占被许可人许可约束的授权继承人享有同样的权利。 <br />30．侵权情况下被许可人的权利总则 <br />（1）本条对注册商标侵权中的被许可人的权利有效。 <br />因下面第31条第（1）款（独占被许可人拥有受让人的权利和救济），如果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达到这一程度的，本条规定不适用。 <br />（2）除非被许可人的许可中另有规定，或通过任何许可，对其利益的产生另有规定，否则，一个被许可人有权要求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就有关影响到他利益的任何事务提起侵权诉讼。 <br />（3）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 <br />（a）拒绝这样做，或 <br />（b）在被许可人提出要求后两个月内未这样做。 <br />那么，被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就如同他是该注册商标所有人一样。 <br />（4）如果依据本条由被许可人提起侵权诉讼的，未经法院同意，被许可人不可继续其诉讼行为，除非该注册商标所有人作为原告加入或被追加为被告。 <br />但上述规定不影响对被许可人单独的申请所给予诉讼期间的救济。 <br />（5）除非参加该诉讼，否则第（4）款中提及的被追加为被告的注册商标所有人不负有承担诉讼费的义务。 <br />（6）在由注册商标所有人提起的侵权诉讼中，应考虑被许可人遭受的或可能遭受的损失；法院应作出它认为合适的指示，决定原告在多大程度上将代表被许可人接受罚金救济。 <br />（7）如果根据第31条第（1）款，那么本条中的规定适用于该独占被许可人，独占被许可人有受让人的权利和救济，就如同他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一样。 <br />31．有受让人权利和救济的独占被许可人 <br />（1）独占许可可以规定，被许可人应该享有，或根据许可规定达到这一程度，在许可授权后所发生的有关事宜的同样的权利和救济，就如同该许可是转让一样。 <br />如果有这样的规定，或达到这样的程度，依许可中的规定和本条的下列规定，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除注册商标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人提起侵权诉讼。 <br />（2）独占被许可人所拥有的任何这样的权利和救济均和该注册商标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救济并存；本法中与侵权有关的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含义也应相应地作出解释。 <br />（3）如同在注册商标所有人提起的诉讼中该被告行使的辩护一样，在独占被许可人根据本条规定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也可获得辩护。 <br />（4）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提起的注册商标侵权诉讼全部或部分与该所有人或被许可人享有共同诉权的侵权有关，那么，未经法院同意，注册商标所有人或独占被许可人，视情况而定，不可继续其诉讼行为，除非另一人作为原告加人，或被追加为被告。 <br />但上述规定不影响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或独占被许可人的单独申请所给予诉讼期间的救济。 <br />（5）除非参加诉讼，第（4）款中提及的被追加为被告者不负有义务负担诉讼费用。 <br />（6）涉及某一注册商标全部或部分侵权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和独占被许可人现有或过去有共同诉权的，被提起诉讼的侵权案 <br />（a）在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时，法院应考虑： <br />（i）许可的条款，和 <br />（ii）已判给侵权案的其中一方的或该方可以获得的个人救济。 <br />（b）如果在侵权案中已判给一方损害赔偿金，或已判决一方作出收益交代，则不应再命令作出收益交代；和 <br />（c）如已责令作出收益交代，法院应依据他们之间的协议以法院认为公正的方式在他们中间进行收益的比例分配。 <br />无论注册商标所有人和独占被许可人是否是该诉讼的双方，本条规定均可适用；如果有一方不是诉讼方，法院可作出自认为适当的决定，决定诉讼的一方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代表另一方接受赔偿金救济的收益。 <br />（7）在申请第16条（移交命令）中的一项命令之前，注册商标所有人应通知任何享有共同诉权的独占被许可人；法院可因被许可人的申请，依据该条，作出一项有关许可条款的命令。 <br />（8）上述第（4）至（7）款的规定，须在独占被许可人和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的任何与此相反的协议情况下有效。 <br />注册商标的申请 <br />32．注册申请 <br />（1）商标注册的申请须向注册局长提出。 <br />（2）申请应包括： <br />（a）商标注册请求， <br />（b）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br />（c）与寻求注册的商标有关的商品或服务，和 <br />（d）该商标的图样 <br />（3）申请须说明，该商标由申请人或经申请人同意正在使用于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或该申请人有真实地使该商标得到使用的意图。 <br />（4）申请须交纳申请费和适当的类别费。 <br />33．申请日期 <br />（1）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是申请人向注册局长提交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的各种文件的日期。 <br />如果文件是在不同的日期提交给注册局长的，申请日则应为这些日期中的最后一个日期。 <br />（2）本法中所提及的注册申请日期指该申请的申请日。 <br />34．商标的分类 <br />（1）为商标注册目的，商品和服务应根据规定的分类系统进行分类。 <br />（2）因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划分而产生的问题均须由注册局长决定，其决定应是终局的。 <br />优先权 <br />35．声明要求适用巴黎公约优先权 <br />（1）已提出申请要求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巴黎公约申请）保护一个商标的，或该申请人的继任者，为依据本法在注册同一商标的部分或全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享有自首次提出这样的申请之日起6个月的优先权。 <br />（2）如果依据本法，注册申请是在6个月内提出的， <br />（a）确定哪个权利优先的相关日期应为在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申请的日期，和 <br />（b）申请注册的在优先权日期和依据本法提出申请的日期之间，该商标在英国的任何使用均不影响该商标的可注册性。 <br />（3）任何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的注册申请依据其国内法或某一国际条约提出的申请，与常规的国内申请等同的，应被认为可产生优先权。 <br />&ldquo;常规的国内申请&rdquo;指足以确定该申请在该国的申请日的申请，无论该申请以后的结局如何。 <br />（4）一份与第一次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主体相同的在后的申请，如果在同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则应被看作是第一次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其申请日是优先权期限的开始日），如果在后申请时 （a）在没有提供公众阅览并且未授予任何权利之前，第一次申请已撤回、放弃或被驳回，并且 <br />（b）第一次申请还未成为要求优先权的根据， <br />第一次申请不得因此而成为要求优先权的根据。 <br />（5）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申请基础上要求优先权的方式可由细则规定。 <br />（6）由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申请而产生的优先权可以与申请一起转让或转移，也可以单独转让或转移。 <br />对第（1）款中提及的申请人的&ldquo;继承者&rdquo;也应相应地解释。 <br />36．从其他有关的海外申请中要求优先权 <br />（1）女王可以以枢密院令的形式规定，对在下列地点正式提出保护某一商标且根据本法，自该申请的申请日起算的规定期限内，就部分或全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在英国注册同一商标的申请者授予优先权： （a）海峡群岛或殖民地，或 <br />（b）为商标保护之目的，与女王的英国政府签有条约、公约、商定或约定的任何国家或地区。 <br />（2）本条所述的枢密院令形成的规定应与第35条中有关巴黎公约成员国或女王认为合适的此类其他规定相一致。 <br />（3）本法所述的含有枢密院令的法定法律文件只有在执行国会上院或下院的一项决定时才可废除。 <br />注册程序 37．申请的审查 <br />（1）注册局长应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的要求（包括细则所作的要求）。 <br />（2）为此目的，注册局长应对在先商标进行检索，其程度应以注册局长认为必要为宜。 <br />（3）如果注册局长认为申请不符合注册要求，应通知申请人，并应给申请人一个机会，令其在注册局长规定的期限内，作出陈述或修改申请。 <br />（4）如果申请人未能满足注册局长的要求，或未修改申请，或未在规定期限到期前做出陈述，注册局长应拒绝接受该申请。 <br />（5）如果注册局长认为申请符合注册要求，则应受理该申请。 <br />38．公告、异议程序和意见 <br />（1）注册局长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以规定的方式公告该申请。 <br />（2）自申请被公告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任何人可以向注册局长提出反对该商标注册的异议书。 <br />异议书应为规定的书面形式，并应包括异议的理由。 <br />（3）对已公告的申请，在该商标被注册之前，任何人可以就该商标是否应该注册向注册局长提出书面意见；注册局长应把这样的意见通知申请人。 <br />提出意见者不因此而成为该申请诉讼中的一方。 <br />39. 撤回、限制或修改申请 <br />（1）申请人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自己的申请，或限制该申请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 <br />如果该申请已被公告，则撤回或限制也应被公告。 <br />（2）在其他方面，因申请人要求，可以修改申请，但修改只能涉及下列各项： <br />（a）申请人的名称或地址 <br />（b）文字或复印错误 <br />（c）明显的错误 <br />并且，只有在实质上不影响该商标或不扩大该商标所及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修改。 <br />（3）如果申请的修改会影响商标图样或影响申请所包含的商品或服务，则有关这种修改公告的规则由细则规定，并且任何人如果声称其受到这种修改的影响要提出异议的规则，也由细则规定。 <br />40．注册 （1）如果申请已被受理，并且 <br />（a）在第382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公告的申请提出异议的，或 <br />（b）所有异议程序均已撤回，或异议的裁定对申请人有利， <br />注册局长应将该商标予以注册，除非注册局长自受理该申请以来注意到有关事宜，认为当时是错误地受理了该申请。 <br />（2）除非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注册规费，否则商标应不予注册。 <br />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规费，该申请应视为已撤回。 <br />（3）商标一旦注册，该注册商标注册日期为申请日期；该日期在本法中应为注册日期。 <br />（4）在商标注册时，注册局长应以规定方式公告该注册，并发给申请人注册证。 41．注册：补充规定 <br />（1）细则应对下列各项做出规定： <br />（a）把一份注册申请分解为几份申请， <br />（b）单独的申请或注册的合并， <br />（c）系列商标的注册。 <br />（2）系列商标指在实质性特点方面相近似，只是在不影响该商标特性的非显著性特点方面不同的数个商标。 <br />（3）根据本条制定的细则可以包括下列有关规定： <br />（a）允许系列商标的分解、合并或注册的情况和须符合的条件，以及 <br />（b）规则适用于某一申请的目的是被作为单一申请对待，和那些将被作为数个独立申请对待的申请。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续展和变更 <br />42．注册期限 <br />（1）商标的注册有效期是自注册日起10年。 <br />（2）注册可根据第43条规定续展10年。 <br />43．注册的续展 <br />（1）商标的注册可以应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要求进行续展，但须交纳续展费用。 <br />（2）细则应规定在注册届满之前注册局长应将届满日期和注册可被续展的方式通知注册商标所有人。 <br />（3）在注册期届满之前，注册商标所有人必须提出续展请求，并交纳续展费。 <br />如果未能这样做，所有人可在规定的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内提出续展请求，交付费用。这种情况下，该所有人必须在该期限内交纳附加续展费。 <br />（4）续展将从前一注册期届满之日起生效。 <br />（5）如注册未根据以上规定进行续展，注册局长将从注册簿中注销该商标。 <br />细则可以规定，根据可能规定的条件，已经注销的商标注册可以恢复注册。 <br />（6）商标注册的续展或恢复应以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告。 <br />44．注册商标的变更 <br />（1）在注册或变更期间，注册簿中的注册商标不得变更。 <br />（2）但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要求对含有注册商标所有人名称或地址的商标予以变更，而该变更仅限于上述名称或地址，且未在实质上影响该商标的特性的，注册局长可以允许其变更。 <br />（3）细则应对公告的变更以及任何人因该变更受到影响而提出异议予以规定。 <br />放弃、撤销和无效 <br />45．注册商标的放弃 <br />（1）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注册商标所及的部分或全部服务上放弃该注册商标。 <br />（2）细则可以规定： <br />（a）放弃的方式和效力，和 <br />（b）保护在该注册商标中拥有权利的其他人的利益。 <br />46．注册的撤销 <br />（1）撤销商标注册可以基于下列任何原因： <br />（a）自注册程序完成之日起5年内，注册商标所有人或经其同意者未在英国在其注册商标所及的商品或服务上真正使用，并且该未使用缺乏正当理由； <br />（b）这种使用已在连续5年期内中止，并且该未使用缺乏正当理由； <br />（c）由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作为和不作为，该商标已成为贸易中它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br />（d）由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或经他同意在其注册的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可能会误导公众，尤其是在这些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方面误导公众。 <br />（2）第（1）款所指的商标使用，包括以一种只改变商标的一些部分而不改变商标注册显著特点的形式使用该商标，商标在英国的使用包括在英国仅为出口目的而将商标粘贴在商品或其包装上。 <br />（3）如果第（1）款（a）或（b）所述的使用是在5年期限届满后和提出撤销申请之前开始或恢复的，那么，不得基于这些规定中所述理由撤销商标注册： <br />条件是任何在5年期限届满之后但在提出撤销申请之前的3个月内的开始使用或恢复使用将不予考虑，除非在注册商标所有人意识到有可能提出该申请之前，已经开始使用或开始了恢复使用的准备。 <br />（4）任何人可以向注册局长或法院提出撤销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 <br />（a）如果有争议商标的诉讼仍处于法院审理中，撤销申请必须向法院提出；以及 （b）如果在任何别的情况下，撤销申请是向注册局长提出的，他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把申请提交给法院。 <br />（5）如果撤销理由仅及于注册商标所及的部分商品或服务，撤销应仅及于这些商品或服务。 <br />（6）注册商标到何种程度撤销，所有人的权利从下列日期起视为已停止到该程度， <br />（a）撤销申请的日期起，或 <br />（b）如注册局长或法院认为撤销的理由在更早些的日期就存在，则应从那一日期起。 <br />47．注册无效的理由 <br />（1）如果商标注册违反第3条或该条所提及的任何规定（驳回注册的绝对理由），可以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 <br />对违反第3条第（1）款（a），（c）或（d）项进行注册的商标，如果由于商标的使用结果已使其在注册后在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取得了显著性，则不得宣布商标无效。 <br />（2）可以基于下列理由宣布商标注册无效： <br />（a）与第5条第（1），（2）或（3）款所列条件相符合的在先商标的存在，或 <br />（b）有符合第5条第（4）款所列有关条件的在先商标 <br />除非上述在先商标的所有人或其他在先权利所有人同意该商标的注册。 <br />（3）任何人均可向注册局长或法院提出要求宣布无效的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 （a）如果有争议商标的诉讼仍处于法院审理中，撤销申请必须向法院提出；以及 <br />（b）如果在任何别的情况下，撤销申请是向注册局长提出的，他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把申请提交给法院。 <br />（4）对恶意注册的商标，注册局长可以自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布该注册无效。 <br />（5）如果无效理由仅涉及注册商标所及的部分商品或服务，无效应仅仅及于这些商品或服务。 <br />（6）注册商标无效到何种程度，该注册也被视为在该程度上从未获得过；条件是这不得影响过去和已完成的交易。 <br />48. 默许的效力 <br />1）如果在先商标所有人或其他在先权利所有人已连续5年默许他人在英国使用某一注册商标，且已意识到该使用，那么，基于在先商标或其他权利产生的下列权利应该停止行使： <br />（a）提出申请，要求宣布在后商标无效，或 <br />（b）反对在后商标在其已这样使用过的有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br />除非在后商标注册是出于恶意申请的。 <br />（2）如果适用第（1）款，在后商标所有人无权反对在先商标所有人的使用，或视情况，也不得反对在先权利的行使，尽管在先商标或权利可能因被撤销而已不再能对抗在后商标。 <br />集体商标 <br />49．集体商标 <br />（1）集体商标是指由协会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供其成员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区分其成员与其他人的商品或服务。 <br />（2）在附则1规定的条件下，本法中的规定适用于集体商标。 <br />证明商标 <br />50. 证明商标 <br />（1）证明商标是指用于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经商标所有人证明的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商品的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点的商标。 <br />（2）在附则2规定的条件下，本法中的规定适用于证明商标。 <br />第二部分 欧共体商标和国际事务 <br />欧共体商标 <br />51．&ldquo;欧共体商标&rdquo;的含义 本法中，&ldquo;欧共体商标&rdquo;的含义是《欧共体商标条例》第1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和《欧共体商标条例》指适用于欧共体商标的1993年12月20日的（EC）第40／94号的理事会条例。 <br />52．制定与《欧共体商标条例》有关规定的权力 <br />（1）国务大臣可以依据条例制定他认为适合《欧共体商标条例》实施的规定。 <br />（2）尤其是，可以在以下方面制定规定： <br />（a）经由专利局提交欧共体商标申请， <br />（b）由于欧共体商标要求在先权利而决定在后商标注册无效或撤销的可能性的程序。 <br />（c）欧共体商标或欧共体商标的申请变更为本法所规定的注册申请； <br />（d）对因《欧共体商标条例》产生的诉讼有司法管辖权的该国法院。 <br />（3）互不损害第（1）款普遍适用性前提下，依本条做出下列规定： <br />（a）对欧共体商标适用的规定有： <br />（i）第21条（对无根据的侵权诉讼威胁的救济）； <br />（ii）第89至91条（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的进口）；和 <br />（iii）第92、93、95和96条（犯罪）；和 <br />（b）制作依《欧共体商标条例》第89条保留的专业代表名单和该名单上的人员，符合第84至88条关于商标代理人和注册商标代理人的注册簿的规定。 <br />（4）本条的规定应以法律文件形式制定，其废除须经上院或下院的决定。 <br />马德里议定书：国际注册 <br />53．马德里议定书 <br />本法中，&ldquo;马德里议定书&rdquo;指1989年6月27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br />&ldquo;国际局&rdquo;与该议定书中第2条第（1）款中的含义相同；和 <br />&ldquo;国际商标（英国）&rdquo;指根据该议定书有权在英国得到保护的商标； <br />54．制定赋予马德里议定书效力的规定的权力 <br />（1）国务大臣可以以命令的形式制定他认为合适的、在英国使马德里议定书发生效力的规定。 <br />（2）尤其是，可以在以下方面制定规定： （a）以专利局作为原始局的方式，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br />（b）当英国的基础申请或注册未产生效力或不再有效时，应遵循的程序， <br />（c）专利局收到国际局转来的要求延伸至英国保护的申请后，应遵循的程序， <br />（d）成功地要求延伸至英国保护的效力， <br />（e）国际注册申请或国际注册变更为国内注册申请， <br />（f）与国际局的信息联系， <br />（g）与国际注册申请，延伸保护和续展有关的规费交纳及规费数额。 <br />（3）在不损害第（1）款普遍适用性前提下，对欧共体商标适用的规定有： <br />（a）第21条（对无根据的侵权诉讼威胁的救济）； （b）第89至91条（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的进口）；和 <br />（c）第 92、93、95和96条（犯罪）。 <br />（4）本条中的命令应以法定文件方式制定，须在执行上院或下院的一项决定中方可废除。 <br />巴黎公约：附则 <br />55．巴黎公约 <br />（1）本法中， <br />（a）&ldquo;巴黎公约&rdquo;指1883年3月20日签订的、后经多次修订或修改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br />（b）&ldquo;巴黎公约成员国&rdquo;指除英国外的任何该公约的一方。 <br />（2）本法通过后，如果巴黎公约进行修订或修正，国务大臣可以以他认为合适的命令的形式，对本法和依本法制定的细则进行修正。 （3）本条中的命令应以法定文件方式制定，其废除须经上院或下院的决定。 <br />56．驰名商标的保护：第六条之二 <br />（1）本法中，依据巴黎公约有权享有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是指在英国驰名的、由下列人员拥有的商标： <br />（a）成员国的国民；或 <br />（b）在成员国有住所，或在成员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的， <br />而不论该人在英国是否经营商业或是否有声誉。 <br />这样的商标所有人的概念也应相应地解释。 <br />（2）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一商标与驰名商标或其主体相同或近似的，如果该商标的使用可能造成混淆的，那么，依据巴黎公约享有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所有人有权依禁令限制该商标在英国的使用。 <br />这种权利须符合第48条（由在先商标所有人默许的效力）的规定。 <br />（3）第（2）款中的任何内容不得影响在本条实施之前就已经开始使用的某一商标的善意的连续使用。 <br />57．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徽等：第六条之三 <br />（1）由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旗构成或含有其国旗的商标，未经该国主管机关授权，不得注册，除非注册局长认为，以上述方式使用该旗帜即使未经这样的授权也是允许的。 <br />（2）由受《巴黎公约》保护的成员国的纹章或任何其他国家徽记构成或含有这些纹章、国徽的商标，未经该国主管机关授权，不得注册。 <br />（3）以成员国用以表明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或主管机关检验印章组成或含有这些标志的商标，如果这些标记受巴黎公约保护，且未经该国主管机关授权，不得注册在与这些标记表示控制和保证的相同或近似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 <br />（4）本法有关国旗和其他国家徽章及官方标记或检验印章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从徽章学的观点看来任何模仿这样的旗帜或其他徽章、或官方标志或检验印章标记。 <br />（5）本条中的任何内容不妨碍一国的国民经授权可以使用该国的徽章或官方标记或检验印章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尽管该标记与另一国家的近似。 （6）如果依本条规定，商标注册要求得到巴黎公约成员国主管机关的同意，那么，该主管机关有权以禁令形式限制该商标未经其授权在英国的任何使用。 <br />58．某一国际组织的徽章等：第六条之三 <br />l）本条适用于一个或多个巴黎公约成员国为成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 <br />（a）纹章、旗帜或其他徽章，和 <br />（b）缩写和名称。 <br />（2）受巴黎公约保护的徽章、缩写或名字构成或含有这些标记的商标，未经有关国际组织授权，不得注册，除非在注册局长看来该徽章、缩写或名称以下列方式使用 <br />（a）并非是向公众暗示在该组织与该商标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或者 <br />（b）不太可能在使用者和该组织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误导公众。 <br />（3）本条有关国际组织徽章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从徽章学的观点看来任何模仿这样的徽章的仿制品。 <br />（4）如果依本条规定，商标注册要求得到巴黎公约成员国主管机关的同意，那么，该主管机关有权以禁令形式限制该商标未经其授权在英国的任何使用。 <br />（5）本条内容不影响任何人对被争议商标的善意使用始于1962年1月4日（当巴黎公约有关规定在英国开始生效时）之前的权利。 59．根据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所作的通知 <br />（1）本条所指的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家徽章（除国旗外）、官方标志或检验印章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或达到这一程度时才应被认为是受巴黎公约保护的： <br />（a）该国曾根据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第（3）款的规定通知英国，说明它希望保护该徽章、标志或检验印章， <br />（b）该通知仍有效，并且 <br />（c）依据第六条之三第（4）款，对该通知英国未反对过，或任何这样的反对已被撤回。 <br />（2）本条所指的某一国际组织的徽章、缩写和名称，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或达到这样的程度，才可以被认为受巴黎公约保护： <br />（a）该组织已根据巴黎公约第六条第（3）款的规定通知英国，说明它希望保护该徽章、缩写或名称， <br />（b）该通知仍有效，并且 <br />（c）英国未依据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第（4）款的规定对该通知反对过，或任何这样的反对已被撤回。 <br />（3）依据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第（3）款而作的通知，只对收到通知的两个月之后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有效。 <br />（4）注册局长应保存一份有关下列各项的名单，以供任何人在任何合乎情理的时间免费查阅： <br />（a）国家徽章和官方标志或检验印章，以及 （b）国际组织的徽章、缩写和名称 <br />（a）、（b）中所列各项目通过第六条之三所述通知的方式受巴黎公约的保护。 <br />60、代理人或代表人法：第六条之七 <br />（1）如果商标注册申请是由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该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提出的，下列规定适用。 <br />（2）如果所有人对该申请提出异议，应不予注册。 <br />（3）如果该申请（未被异议）被准予注册，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 <br />（a）要求声明该注册无效的，或者 <br />（b）申请更正注册簿，以将其名称代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名称。 <br />（4）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尽管有本法授予的有关注册商标的权利）以禁令的形式限制未经他授权的该商标在英国的任何使用。 <br />（5）如果，或达到这一程度，代理人或代表人能以正当理由解释其行为，第（2）、（3）和（4）款不适用。 <br />（6）第（3）款（a）或（b）项中的申请必须在注册商标所有人意识到该注册三年之内提出；对第（4）款中注册商标所有人默许连续三年以上的使用，禁令不应被准许。 <br />杂 项 <br />61、印花税 <br />欧共体商标或国际商标（英国），或这样的商标的申请，不得仅仅以这样一个商标在英国有法律效力这一事实为理由，对其契约书征收印花税。 <br />第三部分 行政和其他补充规定 <br />注册局长 <br />62、注册局长 <br />本法中，&ldquo;注册局长&rdquo;指专利、设计和商标的总局长。 <br />注册簿 <br />63、注册簿 <br />（1）注册局长应保存一份商标注册簿。 <br />本法所指的&ldquo;注册簿&rdquo;是指这一注册簿；所指的注册（尤其是在&ldquo;注册商标&rdquo;这样的表述中），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是指在该注册簿中的注册。 <br />（2）根据本法，下列各项应记录在注册簿中： <br />（a）注册商标 <br />（b）影响注册商标的可记录的交易所规定的详细情况，和 <br />（c）有关注册商标的其他规定事宜。 <br />（3）注册簿应以规定的方式保存，尤其应为下列各项制定规定： （a）公众对注册簿的审阅，和 <br />（b）提供注册簿中证明的或未证明的条目的复印件或节选。 <br />64、注册簿的更正或改正 <br />（1）任何有兴趣的人均可提出申请，要求更正注册簿中的一个错误或遗漏；条件是不可提出有关可影响某一注册商标有效性的更正申请。 <br />（2）更正申请可向注册局长或法院提出，下列各项除外： <br />（a）如果有关有争议商标的诉讼仍处于法院审理阶段，则更正申请必须向法院提出，并且 <br />（b）如果在任何别的情况下，更正申请向注册局长提出的，注册局长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将申请转给法院。 （3）除注册局长或法院另有指令的，更正注册簿的效力应被认为该错误或省略从未产生过。 <br />（4）注册局长可应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人按规定方式所提的要求，如注册簿中记录的那样，以自己的名义登录任何变化或地址。 <br />（5）注册局长可以从注册簿中去掉任何在他看来已不再有效的事宜。 <br />65、把条目改写为新的分类 <br />（1）细则可以规定，授权注册局长为实施任何修订或替代的商标注册用商品或服务分类，而做他认为必要的任何事情。 <br />（2）可以，尤其可以制定为修改注册簿中已有的条目，以与新的分类相符合的规则： <br />（3）任何为扩大注册所获得的权利的修订权力均不得实施，除了在注册局长看来，符合这一要求会涉及过分的复杂性，而且对注册权利的任何扩大均不会是实质性的，并且不会对任何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br />（4）这些规则可以授权注册局长： <br />（a）要求注册商标所有人在规定时限内递交一份该注册的修改建议，并且 <br />（b）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未递交其建议的，取消或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续展。 <br />（5）任何这样的建议均应以规定的方式公布，可以被异议。 <br />注册局长的权力和义务 <br />66、要求使用书式的权力 <br />（1）注册局长可以要求他所指令的与商标注册有关或与本法所规定的提交给他的其他诉讼有关的书式。 <br />（2）书式及与书式使用有关的注册局长的指示均应以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布。 <br />67、关于商标申请和注册的信息 <br />（1）在一个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公告后，注册局长可应某一人的要求为其提供这样的信息，并允许其审阅与该申请有关的文件或这些文件所导致的任何与已注册商标有关的文件，如同要求书中所指定的那样，但须以规定的限制为条件。 <br />要求必须以规定的方式提出，并交纳适当的规费（如果有）。 <br />（2）在一个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公告之前，构成或有关该申请的文件或信息不得由注册局长公布或由他传递给除下列以外的任何人： <br />（a）在规定的情况下或达到这样的程度，或 <br />（b）经申请人同意； <br />但主体仍同下。 <br />（3）对已接到通知某一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提出，并且如果该申请被准予注册，申请人将就该申请被公告后他的行为对其进行起诉者，他可以依据第（1）款提出要求，尽管该申请尚未被公告，该款将相应地适用。 <br />68、费用和抵押费用 <br />（1）规定可以由细则制定，授权注册局长在依本法提交给他的诉讼中： <br />（a）判决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一方承担这样的费用，并且 <br />（b）指示怎样付给和由哪一方付给这些费用。 <br />（2）注册局长的任何这样的命令可以在下列地域以下列方式实施： <br />（a）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或北爱尔兰，以与高等法院令同样的形式； <br />（b）在苏格兰，以和最高民事法院所裁定的费用判决一样的方式。 <br />（3）规定可以由细则制定，授权注册局长在规定的情况下，要求提交给他的诉讼的一方就有关这些诉讼或上诉提供费用担保及无费用担保时应承担的后果的规则的方式制定。 <br />69、向注册局长提供证据 <br />规定可由下列规则的方式制定： （a）以宣誓书或法定声明的方式在依据本法提交给注册局长的诉讼中提供证据。 <br />（b）授予注册局长最高法院官方仲裁人的权力，审查宣誓的证人和文件的发现与制作；和 <br />（c）将用于官方仲裁人的证人出席的规则适用于注册局长审理的诉讼中的证人出席。 <br />70、官方行为的责任免除 <br />（1）注册局长不得被带去证明依据本法或英国加入的任何条约、公约、协约或协定的某一商标注册的有效性。 <br />（2）本法或任何类似的条约、公约、安排、或协定所要求或授权的任何审查，或由这样的审查而产生的任何报告或其他诉讼，注册局长均不负有责任。 <br />（3）由于本款原因，有关注册局长没有责任的任何有关事宜，不存在任何对注册局长的官员的诉讼。 <br />71、注册局长的年度报告 <br />（1）根据1977年的专利法第121条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的注册局长，应在其年度报告中包括一份关于本法实施的报告，其中应包括依据《马德里议定书》其职责履行情况。 <br />（2）该报告应说明根据或由于本法，他所收到和支出的所有资金。 <br />法律诉讼和上诉 <br />72、作为有效性初步证据的注册 <br />在所有的有关注册商标的法律诉讼中（包括纠正注册簿的诉讼），作为商标所有人注册者应是原始注册有效性和该商标随后的任何转让和转移的初步证据。 <br />73、被争议注册的有效性的证书 <br />（1）如果在法院审理的诉讼中，对某一商标注册的有效性有争议，而且法院发现该商标是有效注册的，法院可以为此效力颁发一份证书。 <br />（2）如果法院颁发了一份这样的证书，并在随后的诉讼中 <br />（a）该注册的有效性被再次发生疑问，并且 <br />（b）所有人取得了对他有利的一项终极命令或判决 <br />他应该承担其在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费用，除非法院另有指令。 <br />本款不扩展到任何这种诉讼的上诉。 <br />74、注册局长在涉及商标的诉讼中的出庭 <br />（1）在法院受理的涉及下列申请的诉讼中 <br />（a）撤销一个商标注册的 <br />（b）某一商标注册无效性的声明，或 <br />（c）纠正注册簿的 <br />注册局长有权出庭和被听证，并且，如果法院这样指令，注册局长应该出庭。 <br />（2）除非法院另有指令，注册局长可以不出庭，而向法院递交一份由他签名的书面声明，给出下列有关详细情况： <br />（a）与该案有关的他所受理的任何诉讼， <br />（b）他所作出的影响该案的决定的理由， <br />（c）在类似案件中，专利局的实践，或 <br />（d）他作为注册局长所知的、他认为适当的与该案有关的同类事宜； <br />而且，这一声明将被认为是该诉讼案证据的一部分。 <br />（3）依据本条，注册局长被授权或可以被授权，或被要求做的任何事情，均可由一名被正式授权的代表他的官员来履行。 <br />75、法院 <br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ldquo;法院&rdquo;指 <br />（a）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高等法院，和 <br />（b）在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 <br />76、注册局长的上诉 <br />（1）对注册局长依据本法做出的任何决定可以上诉，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br />所指的&ldquo;决定&rdquo;，包括注册局长在依据本法行使其权力时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2）任何这样的上诉可以向指定人或法院提出。 <br />（3）对向指定人提出上诉的，他可以将上诉转给法院，如果 <br />（a）他看来牵涉到一般法律重要性的一点， <br />（b）注册局长要求转给法院，或 <br />（c）提交给注册局长的诉讼的一方提出这样的要求，而上诉正是基于这一诉讼的决定。 <br />在转给法院之前，被指定人应给予上诉人及其他上诉方一个陈述该上诉是否应转给法院的机公。 <br />（4）对上诉提交给指定人而且未转给法院的，指定人应听证和裁决该上诉，其判决应是终极的。 （5）第68和69条规定（费用和费用担保：证据）如同适用于注册局长受理的诉讼一样，适用于被指定人受理的诉讼。 <br />77、被指定听证和裁决上诉的人 <br />（1）第76条所指的&ldquo;被指定人&rdquo;，指被大法官任命的依据本法负责听证和裁决上诉者。 <br />（2）一个人不符合这样的任命，除非 <br />（a）他具备1990年法院和法律服务法第71条意义上的七年的资历； <br />（b）他是在苏格兰有七年经验的律师； <br />（c）他是北爱尔兰律师界的成员，或北爱尔兰最高法院律师至少七年；或 <br />（d）他担任过司法职务。 <br />（3）被指定人应根据其任期担任或辞去此职，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a）应被付予这样的酬劳（无论是以工资或交费形式）和津贴，如国务大臣经财政部决定的那样； <br />（b）他可以以书面通知形式向大法官辞职； <br />（c）大法官可以以书面通知形式免除其职位，如果 <br />（i）他已破产或已与其债权人做了调解；或在苏格兰，其个人的全部财产已被扣押，或他已签名使其债权人的委托书生效，或已将委托书放入和解协议合同中，或 <br />（ii）由于生理或心理疾病而无能力， <br />或者在大法官看来，他不能或不适合作为被指定人行使其职责 <br />（4）在依据本条行使权力之前，大法官应与检察总长磋商。 <br />规则、费用、营业时间等 <br />78、国务大臣制定规则的权力 <br />（1）国务大臣可以制定规则 <br />（a）为本法中任何规定的目的，授权制定有关事宜的规则，和 <br />（b）为规定本法中所要制定的规定所要求或授权的任何事情，而且，一般是为了规范本法中的实践和程序。 <br />（2）规定可以，尤其是关于下列各项的： <br />（a）关于提出申请和其他文件的方式； <br />（b）要求和规范文件的翻译，和任何翻译的归档和生效； <br />（c）有关文件的服务； <br />（d）授权纠正程序的不合常规之处； <br />（e）规定与本法有关的任何诉讼中所要求做的事情的时限； <br />（f）提供延长规定的或由注册局长指定的时限，无论是否已过期； <br />（3）本法中的规则应以法定文件的形式制定，其废除须在执行议会上院或下院的一项决定时。 <br />79、费用 <br />（1）本法中的有关申请和注册及其他事宜的费用应按规定交纳。 <br />（2）规定可以以下列有关规则的方式制定： <br />（a）有关两件或多件事情的费用一次交付 <br />（b）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有），一种费用可以再交或免除。 <br />80、营业时间和营业日 <br />（1）为本法中从事经营的公众进行交易的目的，注册局长可以指令规定专利局的营业时间，以及为此目的的营业日。 <br />（2）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之后的任何一天所做的业务，或在非营业日的某一天所做的业务应被认为是在下一个营业日所完成的；对本法中，做任何事情的届满日如果是一个非营业日，则届满日将被延长至下一个营业日。 <br />（3）本条中的指令可以对不同种类的业务做出不同的规定，并应以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布。 <br />81、商标杂志 <br />可以以细则的方式规定注册局长以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出版含有商标注册申请详细情况（包括商标图样）及与商标有关的其他信息的杂志的规则可以用来制定规定。 <br />商标代理 <br />82、代理的承认 <br />除非规则另有规定，本法所授权或要求一个人要采取的与商标注册有关的任何行为，或与注册商标有关的任何程序，均可由经所有人口头或书面授权的代理去做。 <br />83、商标代理人注册簿 <br />（1）国务大臣可以制定规则，要求保存一份为申请或获得商标注册目的为他人作代理的人员的注册名单；本法中，&ldquo;注册商标代理人&rdquo;指其姓名已依据本条登记在该注册表中的人。 <br />（2）这些规则可以包含有国务大臣认为合适的用来规范商标代理人员的注册的规定，尤其可以 <br />（a）要求按规定交纳费用，和 <br />（b）在规定的情况下，授权从注册表中擦去任何已注册人的姓名，或暂时中止一个人的注册。 <br />（3）规则可以把注册表的保存授权给另一个人，并可以授权该人 <br />（a）制定下列细则的权力 <br />（i）在规则所规定的情况下或以规则所规定的限制为条件的有关费用的交纳， <br />（ii）就有关可以被这些规则所规范的任何其他事宜，和 <br />（b）其他这样的职责，包括惩戒性职责，如那些规则所规定的那样。 <br />84、未注册者不可以被称为注册商标代理人 <br />（1）非注册商标代理人不得： <br />（a）以含有&ldquo;注册商标代理人&rdquo;字样的任何名义或任何表述从业（合伙企业的除外）；或 <br />（b）在商业活动中，将自己描述为或作为注册的商标代理人，或允许自己被描述为或作为已注册的商标代理人。 <br />（2）合伙企业不得 <br />（a）以含有&ldquo;注册商标代理人&rdquo;字样的任何名义或其他表述从事业务；或 <br />（b）在商业活动中，将自己描述为或作为注册的商标代理人，或允许自己被描述为或作为已注册的商标代理人。 <br />除非所有合伙人均以注册商标代理人注册，或合伙企业符合本条所规定的条件。 <br />（3）法人团体不得： <br />（a）以含有&ldquo;注册商标代理人&rdquo;字样的任何名义或其他表述从事业务（除合伙企业外）；或 <br />（b）在商业活动中，将自己描述为或作为注册的商标代理人，或允许自己被描述为或作为已注册的商标代理人。 <br />除非该法人团体所有理事均为已注册的商标代理人，或法人团体符合本条所规定的条件。 <br />（4）触犯本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人，应交纳由即决裁定判决一笔不超过标准5级的罚金；该罪的诉讼可以自犯罪之日起一年内的任何时间开始。 <br />85、对混合合伙制企业和法人团体规定条件的权力 <br />（1）国务大臣可以制定规则，规定为满足第84条（有权被表述为注册商标代理人的人）应具备的条件。 <br />（a）关于合伙企业中并非所有人都有代理资格的合伙企业，或 <br />（b）关于法人团体中并非所有理事都有代理资格的法人团体， <br />提出这样的合伙企业或法人团体应满足的要求。 <br />（2）这些规则可以，尤其是 <br />（a）规定必须有资格的合伙人或理事的人数或比例；或 <br />（b）关于下列方面提出要求： <br />（i）经合伙企业或法人团体同意，在与其业务有关的专业广告、通告或信函中区分有代理资格和无代理资格的人员，和 <br />（ii）合伙企业或法人团体组织其业务的方式，以保证有代理资格的人员对无代理资格的人员的活动有足够程度的控制。 <br />（3）违反这些规则所作的要求是一种犯罪行为，应交纳由即决裁定判决的一笔不超过标准5级的罚金；该罪的诉讼可以自犯罪之日起一年内的任何时间开始。 <br />（4）本条中，&ldquo;有资格的人&rdquo;指已注册的商标代理人。 <br />86、&ldquo;商标代理人&rdquo;术语的使用 <br />（1）由于使用&ldquo;商标律师&rdquo;这一术语指代注册商标代理人来描述无资格作律师的人而违反限制某些术语使用的规定，不构成犯罪。 <br />（2）第（1）款中所指的规定是1974年的《律师法》第21条，1980年的《律师法（苏格兰）》第31条和1976年的《律师今（北爱尔兰）》的第22条。 <br />87、与注册商标代理人联系的权利 <br />（1）本条适用于就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商标的保护事宜或就涉及假冒的任何事宜进行联系。 <br />（2）任何这样的联系 <br />（a）在一个人与其商标代理人之间，或 <br />（b）为获得信息目的，或在答复某一要求时，一个人为告知其商标代理人所要寻求的信息， <br />如同当事人与其律师之间的联系一样，有权不在法律诉讼程序中泄漏，或在苏格兰应受法律诉讼中不泄漏的保护。或，视情况而定，如同为获得联系的目的，或为答复某一要求的联系，当事人为指示其律师而寻求的信息所进行的联系一样。 <br />（3）在第（2）款中，&ldquo;商标代理人&rdquo;指 <br />（a）一个已注册的商标代理人，或 <br />（b）有权把自己描述为注册商标代理事务所的合伙企业，或 <br />（c）有权把自己描述为注册商标代理事务所的法人团体。 <br />88、注册局长拒绝与某些代理人来往的权利 <br />（1）国务大臣可以制定规则，授权注册局长依据本法拒绝承认下列几种人在有关业务上的代理 <br />（a）依据第84条（将自己描述为注册商标代理人的未注册人员）已被判定有罪者； <br />（b）由于不良行为，其姓名已被从注册商标代理人注册簿中去掉并尚未恢复的个人或被暂时从代理人注册簿中中止的个人， <br />（c）被国务大臣发现犯有某种罪刑的人，在个人在商标代理人注册簿中注册的情况下，由于其不良行为，此罪将使其姓名从注册簿中除去； <br />（d）一个合伙企业或法人团体，其中的一个合伙人或理事是注册局长可以根据上述（a），（b）或（c）项拒绝承认的。 <br />（2）这些规则可以包括在国务大臣看来合适的附带的和补充的规定，而且可以，尤其是，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一个人被认为或不被认为犯有不良行为罪。 <br />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的进口 <br />89、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可以被作为被禁止商品对待 <br />（1）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人可以向海关长官发出书面通知，说明 <br />（a）他是该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人，视情况而定， <br />（b）有与该注册商标有关的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将于通知书中提及的时间、地点到达英国。 <br />（i）来自欧洲经济区以外的地区，或 <br />（ii）来自欧洲经济区内但尚未进入自由流通，并且 <br />（c）他要求长官将这些货物作为被禁止商品对待 <br />（2）如果依据本条的一项通知书生效，与该通知书有关的商品的进口会被禁止，除非是为了某人私人和家庭使用；但是，由于禁止原因，一个人除了该商品被没收外，不受其他惩罚。 <br />（3）对已进入或将要进入英国自由流通的商品，该商标的所有人或被许可人依据《枢密院细则）（EUC）No．3842／86中的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自由流通的假冒商品豁免措施提出申请的，本条不适用。 <br />90、海关长官制定规则的权力 <br />（1）海关长官可以制定规则，规定第89条中提交通知书的形式，要求一个人提交通知书， <br />（a）在提交通知书时或当商品进口时，或这两个时间，为海关长官提供如规则中规定的证据，和 <br />（b）为符合规则中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br />（2）该规则可以，尤其是，要求一个人提交这样的通知书 <br />（a）如规则可能规定的那样交纳有关通知书的费用； <br />（b）就由于扣押商品或对扣押商品所采取的任何行动的结果，海关长官可能承担的责任或需要的费用按可能规定的那样给予担保。 <br />（c）保护海关长官不承担任何这样的责任或费用，无论是否有担保。 <br />（3）这些规则在所适用不同种类的情况时，可以作不同的规定，可以包括海关长官认为便利的附带的和补充规定。 <br />（4）本条中的规定应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制定，其废除须在执行议会上院或下院的一项决定中。 <br />（5）1979年的《海关及货物税管理法案》第17条（海关接收通则）适用于根据海关和货物税法规在执行本条规定时的收费的货物的接收。 <br />91、海关和货物税的官员透露信息的权力 <br />如果有关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的信息已由海关长官获得，为行使其与商品进口有关职责的目的，或与此有关，海关长官可以授权任何人为促进调查或起诉依据下面第92条（与商品有关的未注册的使用等）或1968年的《商品描述法》规定的有关某一犯罪行为的目的，而泄漏该信息。 <br />违法行为 <br />92、与商品有关的未经授权的商标的使用 <br />（1）以自己或为别人得到为目的，或有给他人带来损失的意图，并且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的下列行为构成违法行为： （a）将与某一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或很可能会被误认为是某一注册商标的标记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上，或 <br />（b）销售或出租，为销售或出租提供，做提供或展示，或配送带有或其包装上带有该标识的商品，或 <br />（c）在其经营过程中，为了自己或他人做任何事情的目的，拥有、保管或控制有这样的商品将构成（b）款中的违法行为。 <br />（2）以为自己或别人得到为目的，或有给他人带来损失的意图，并且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的人的下列行为构成违法行为： <br />（a）将某一标识适用于某一注册相同或很容易被误认为是该商标将要用于下列各项的材料上， （i）作商品的标识或包装， <br />（ii）作为与商品有关的商业文书，或 <br />（iii）为商品做广告，或 <br />（b）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带有这样标识的材料用作商品标识或包装商品，作为与商品有关的商业文书或为商品做广告，或， <br />（c）在经营过程中，由他拥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这样的材料，目的是用于他或他人所要做的任何将构成（b）项中的违法行为。 <br />（3）以为自己或别人得到为目的，或有给他人带来损失的意图，并且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的人的下列行为构成违法行为： （a）制造专门设计或用于复制与某一注册商标相同或极易造成误认的标识的物品，或 <br />（b）在经营过程中拥有、保管或控制有这样的物品， <br />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该物品已用于、或将要用于生产商品或用于标识或包装商品、作为与商品有关的商业文书或用于商品广告的材料。 <br />（4）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本条中的违法，除非 <br />（a）商品是有关该商标所注册的商品，或 <br />（b）该商标在英国有一定声誉，那一标识的使用利用或将不公正地利用该商标声誉的显著性或将有害于其显著性。 <br />（5）被指控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如能证明他有合理的理由确信该标识以那种它已被使用的方式，或将要被使用的方式的使用不是对该注册商标的侵权，则可以作为为自己的辩护。 （6）违反本条规定者应受以下法律处理： <br />（a）由即决裁定判处6个月以下监禁或不超过法定最高额的一笔罚金，或二罪并罚； <br />（b）判一笔罚金或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并判处罚金和徒刑。 <br />93、地方计量权力机构的实施职能 <br />（1）各地计量权力机构有义务在其管辖的范围内实施第92条（与商品有关的未授权的商标的使用）的规定。 <br />（2）1968年的《商品说明法案》的下列条款如有关该法案的实施一样适用于有关该条的实施： <br />第27条（做购买试验的权力） <br />第28条（进入办公楼和检查、没收商品和文件的权力） <br />第29条（阻碍被授权的官员），和 <br />第33条（没收商品的损失赔偿等） <br />（3）不适用于第92条在北爱尔兰的实施，但把该条规定在北爱尔兰实施是经济发展部的责任。 <br />为此目的，1968年《商品说明法案》第（2）款中适用于计量当局和任何这样的当局的官员如同适用于任何替代经济发展部的机构及其官员一样。 <br />（4）为促进1968年《商品说明法案》的实施的目的面授权透露信息的法规应适用，就如同上述第92条包含在该法案中一样，并且就如同与该条实施有关的任何人的职能就是该法案中的职能一样。 <br />（5）本条内容不得被认为是授权某一地方计量当局在苏格兰对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br />94、注册簿的弄虚作假等 <br />（1）在商标注册簿中制造或使他人制造虚假条目者，如果知道或有理由确信该条目是虚假的，其行为是违法行为。 <br />（2）下列行为属违法行为： <br />（a）制造或使任何虚假地声称是注册簿中某一条目的复制件，或 <br />（b）制造或提供，或使制造或使提供这样的复制件作为证据，知道或有理由确信该复制件是虚假的， <br />（3）违反本条规定者，会受到以下处理： <br />（a）由起诉裁定，判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判罚金，或二罪并罚； <br />（b）经即决裁定，处6个月以下监禁或判一笔不超过法定最高额的罚金，或二罪并罚。 <br />95、虚假地声称某一标志是注册商标 <br />（1）下列行为是违法行为： <br />（a）虚假地声称某一标志是注册商标，或 <br />（b）就有关某一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做虚假描述， <br />明知或有理由确信该描述是虚假的， <br />（2）为本条目的，有关某一注册商标在英国的下列使用： <br />（a）&ldquo;注册&rdquo;一词，或 <br />（b）任何表明指代（明确或隐含）注册的其他词或标志， <br />应被认为是本法中有关注册的描述，除非说明该注册所指的是在英国以外的注册，并且事实上该商标正是如此注册在商品或服务上的。 <br />（3）违反本条规定者应由即决裁定判处不超过法定3级的罚金。 <br />96、关于苏格兰即决裁定诉讼的补充规定 <br />（1）尽管有1975年《刑事程序法》（苏格兰）的规定，依据本法，苏格兰的简易诉讼可以在总检察长认为证据充分之日后的任何时候提起。 <br />为此目的，关于总检察长所得知证据的日期的证明是结论性证据。 <br />（2）为第（1）款目的及本法中其他关于可以提起简易诉讼时间的规定的目的，在苏格兰，诉讼应被认为始于授权拘押或传讯被告的授权证发放之日，如果该授权证的执行未经非法延误。 假冒商品的没收等 <br />97、没收：英格兰和威尔士或北爱尔兰 <br />（1）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或北爱尔兰，任何人如拥有与调查或起诉某一违法行为有关的 <br />（a）带有与某一注册商标相同或极易与某一注册商标相混淆的标识的商品或其包装， <br />（b）带有这样标识的、打算用于标识或包装商品、用做与商品有关的商业文书，或做商品广告的材料，或 <br />（c）专门设计或用于复制这样的标识的物品， 该人可依据本条申请一项没收该商品、材料或物品的命令。 <br />（2）依据本条的申请： <br />（a）如涉及一些或全部商品、材料或物品的有关诉讼已向任何法院提出，则应向该法院提出申请； <br />（b）如未依据（a）项提出要求没收商品、材料或物品的申请，可以以向地方法院控告的方式提出。 <br />（3）法院在收到依据本条提出的申请后，只有在法院认为对该商品、材料或物品已构成违法行为时，才应发布没收任何商品、材料或物品的命令。 <br />（4）为本条目的，法院可以推断，如果这样的侵权行为已发生在代表这些商品、材料或物品的有关商品、材料或物品上，那么该侵权行为则已发生于这些商品、材料或物品上（无论是由于相同的设计或交付物品的一部分或一批，还是其他原因）。 （5）任何人如果对地方法院依据本条发布的一项命令不服，或对不作出这样一项命令的决定不服，可以就该命令或决定上诉。 <br />（a）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至皇家法院； <br />（b）在北爱尔兰，至郡法院； <br />这样的一项命令中应包括法院认为合适的规定以便延迟该命令的生效，以留出任何上诉及上诉裁决的时间（包括依据1980年《地方法院法案》中第111条及依据1981年《地方法院令（北爱尔兰）（案件说明）》第146条所提出的任何申请。 <br />（6）以第（7）款为条件，对依据本条被没收的任何商品、材料或物品，将依据法院的指令予以销毁。 <br />（7）法院在依据本条作出一项命令时，如果它认为适当，可以指令将该命令所涉及的商品、材料或物品让与（而不是销毁）法院指定的人，该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br />（a）使侵权标识被擦去、摘除或去掉，而且 <br />（b）按照命令，支付没收令诉讼中令其支付的费用。 <br />（8）本条中，&ldquo;有关违法行为&rdquo;指上述第92条（与商品有关的未经授权的商标的使用）或1968年《商品描述法案》中的违法行为，或任何涉及不诚实或欺骗的违法行为。 <br />98、没收：苏格兰 <br />（1）在苏格兰，法院可以发布命令，没收： <br />（a）带有或其包装上带有与某一注册商标相同或有可能被误认为某一注册商标的标识的商品， <br />（b）带有这样标识的材料，并且打算用作标识或包装商品，做与商品有关的商业文书或用做商品广告，或 <br />（c）专门设计或用做复制这样的标识的物品。 <br />（2）本条中的一项命令可以对以下情况作出： <br />（a）由地方检察官以1975年《刑事程序法案（苏格兰）》所规定的方式提出申请的，或 <br />（b）在法院可实施的其他惩罚之外，一个人还被认定犯有某种相关罪刑的。 （3）对依据第（2）款（a）项提出申请，如法院认为对有关的商品、材料或物品已构成犯罪，法院应发布没收该商品、材料或物品的命令。 <br />（4）为本条目的，法院可推断这样的犯罪（违法行为）已发生在商品、材料或物品上，如果这样的犯罪已发生于代表这些商品、材料或物品的商品、材料或物品上（无论是由于同样的设计或同一交付的一部分或一批，或其他原因）。 <br />（5）依据第（2）款（a）项提出申请的地方检察官应为任何在他看来是与该申请有关的商品、材料或物品的所有人或任何利害关系人提供一份该申请的复印件及一份通知，使其有机会出席该申请的听证会，陈述这些商品、材料或物品不应被没收的理由。 <br />（6）应提供第（5）款中规定的服务，并且这种服务可以以依据1975年《刑事程序（苏格兰）法案》所规定的简易诉讼中传讯被告的方式证明。 <br />（7）依据第（5）款收到通知的任何人，以及任何声称是本条中申请有关的商品、材料或物品的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者有权出席该申请的听证会，陈述这些商品、材料或物品不应被没收的理由。 <br />（8）法院在下列情况下不应就一份依据第（2）款（a）项的申请作出没收令： <br />（a）如果任何依据第（5）款被通知者未出席，除非给该人的通知被证实；或 <br />（b）如未发布第（5）款中的通知，除非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形下不发布通知是合乎情理的。 <br />（9）对依第（2）款（a）项提出的申请作出没收商品、材料或物品命令的，任何出席听证会或有权出席听证，陈述为什么商品、材料或物品不应被没收的理由者可以在命令发布21日内，依据《暂停执行法案》上诉至高等法院；1975年的《刑事程序（苏格兰）法案》中的第452条第（4）款（a）到（e）项适用于依据本款提出的上诉，就如同适用于法案第＊部分提交的案件一样。 <br />（10）依据第（2）款（a）项提出申请后作出的命令： <br />（a）直到自作出命令的次日起21天之后方可生效，或 <br />（b）如果在上述规定的期间内依据上述第（9）款提起上诉，则直到上诉裁决作出或撤诉为止，方可生效。 <br />（11）依据第（2）款（b）项作出的命令不得生效： <br />（a）直到依据1975年《刑事程序（苏格兰）法案》的规定，可以提出反对该命令的上诉期限结束为止；或 <br />（b）如在该期限内提起上诉，则直到上诉裁决作出或撤诉为止。 <br />（12）以第（13）款为条件，依据本款被没收的商品、材料或物品应依法院指令予以销毁。 <br />（13）法院在依此款作出命令时，如果认为合适，可以指示将该命令所涉及的商品、材料或物品让与法院指定人，条件是该人使侵权标志被擦去、摘除或去掉。 <br />（14）本条中， <br />有关&ldquo;违法行为&rdquo;指依据第92条（与商品有关的未授权的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或1968年《商品说明法案》或任何涉及不诚实或欺骗的违法行为。 <br />&ldquo;法院&rdquo;指 <br />（a）依第（2）款（a）项的申请而作出命令的邵长，及 <br />（b）依第（2）款（b）项而作出的命令的、实施刑罚的法院。 <br />第四部分 杂项和总则 <br />杂 项 <br />99、未经授权使用皇家纹章等 <br />（1）未经女王陛下授权，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有关商业活动中，以一种可以把他人认为他已得到使用某皇家徽章的正式授权的方式使用皇家徽章（或任何十分近似皇家徽章，足以造成欺骗的徽章）。 <br />（2）未经女王陛下或皇室成员的授权，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商业活动中以一种可以使他人认为他受女王陛下或该皇室成员雇佣，或他为女王陛下或该皇室成员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方式使用任何图形、徽章或称号。 <br />（3）违反第（1）款规定，构成犯罪的，将经即决裁定处以标准2级以下的罚金。 <br />（4）对违反第（1）或（2）款的，可以受由下列人员提起的诉讼中的禁令限制： （a）任何被授权使用该争议中的纹章、图形、徽章或称号的人，或 <br />（b）任何由大法官授权进行这样诉讼的人。 <br />（5）本条内容不影响含有这样的纹章、图形、徽章或称号的商标所有人使用该商标的任何权利。 <br />100、证明商标使用的责任 <br />如果在依本法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出现关于某一注册商标的使用问题，其所有人应说明该商标已被派作何种用场。 <br />101、合伙企业和法人团体的违法行为 <br />（1）依本法，对声称是合伙企业的违法行为的诉讼应以该公司的名义而不是以合伙人的名义起诉合伙企业，但不得对下面第（4）款规定的合伙人的义务有任何偏见。 <br />（2）下列规定适用于法人团体有关的诉讼： <br />（a）法院有关文献服务的任何规则； <br />（b）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或北爱尔兰，1980年《地方法院法案附则》或1981年《地方法院法令（北爱尔兰）》（指控违法行为的程序）附则4。 <br />（3）在这样的诉讼中，对合伙企业判决的罚金应从合伙企业的财产中缴付。 <br />（4）如果合伙企业犯有本法所指的违法行为，除被证明不知该违法行为或已尽力阻止该行为发生的合伙人外，每一位合伙人也犯有该违法行为罪，并且应被起诉和受到相应的惩罚。 <br />（5）当某一法人团体有本法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经证明是经董事、经理、秘书或该机构的其他类似官员或声称代行这种职位的权力者同意或默许的，该人和该法人团体均犯有该违法罪，并应受到相应的起诉和惩罚。 <br />解 释 <br />102、苏格兰表述方式的采用 <br />在苏格兰实施本法中， <br />&ldquo;收益帐目&rdquo;指清算帐目和收益支付； <br />&ldquo;帐目&rdquo;指计算、推断和支付； <br />&ldquo;转让&rdquo;指转让； <br />&ldquo;费用&rdquo;指开支； <br />&ldquo;声明&rdquo;指声明人； <br />&ldquo;被告&rdquo;指辩护人； <br />&ldquo;移交&rdquo;指移交； <br />&ldquo;禁令&rdquo;指禁令； <br />&ldquo;诉讼期间的救济&rdquo;指诉讼期间救济；和 <br />&ldquo;原告&rdquo;指原告。 <br />103、次重要定义 <br />（1）本法中 <br />&ldquo;业务&rdquo;包括一种贸易或一种行业； <br />&ldquo;董事&rdquo;，事物由其成员管理的某一法人团体的&ldquo;董事&rdquo;，指该团体的任何成员； <br />&ldquo;侵权诉讼&rdquo;，有关某一注册商标的&ldquo;侵权诉讼&rdquo;，包括第16条（移交侵权商品的命令等）所规定的诉讼； <br />&ldquo;公告&rdquo;指使公众可获得，而且，所提及的公告。 <br />（a）有关注册申请，指第38条第（1）款的公告。 <br />（b）有关注册的，指第40条第（4）款的公告。 <br />&ldquo;法定规定&rdquo;包括1978年《解释法案》含义内的从属法的规定。 <br />&ldquo;贸易&rdquo;包括任何商业或行业。 <br />（2）本法中所指的商标的使用（或任何特别的使用描述），或与某一商标相同、近似或易误认的标识的使用（或那种使用描述），包括除了以图示方式进行的使用。 <br />（3）本法中的共同体法律文件指任何修订或替换该文件的文件。 <br />104、解释术语的索引 <br />本法中，下列列出的术语依所述及的法规进行解释或依据所述及的条款进行解释。 <br />收益帐和帐目（苏格兰） 第102条 <br />指定人（为第76条目的） 第77条 <br />转让（苏格兰） 第102条 <br />业务 第103条（1） <br />证明商标 第50条（1） <br />集体商标 第49条（1） <br />开始（本法） 第109条（2） <br />欧共体商标 第51条 <br />欧共体商标规则 第51条 <br />巴黎公约国 第55条（1）（b） <br />费用（苏格兰） 第102条 <br />法院 第75条 <br />申请日期 第33条（2） <br />申请日期 第33条（1） <br />注册日期 第40条（3） <br />被告（苏格兰） 第102条 <br />移交（苏格兰） 第102条 <br />董事 第103条（1） <br />在先权利 第5条（4） <br />在先商标 第6条 <br />排他许可和被许可人 第29条（1） <br />侵权（注册商标） 第9条（1），（2）和第10条 <br />侵权诉讼 第103条（1） <br />侵权物品 第17条 <br />侵权商品 第17条 <br />侵权材料 第17条 <br />禁令（苏格兰） 第102条 <br />诉讼期间救济（苏格兰） 第102条 <br />国际局 第53条 <br />国际商标（英国） 第53条 <br />马德里议定书 第53条 <br />巴黎公约 第55条（1）（a） <br />原告（苏格兰） 第102条 <br />规定的 第78条（1）（b） <br />受巴黎公约保护的 <br />&hellip;&hellip;驰名商标 第56条（1） <br />&hellip;国徽和官方标志或金银纯度检验印记 第57条（1） <br />&hellip;国际组织的徽章等 第58条（2） <br />出版和为公众提供参考 第103条（1） <br />注册簿，注册的（及有关表达法） 第63条（1） <br />注册商标代理 第83条（1） <br />可登记的交易 第25条（2） <br />注册局长 第62条 <br />规则 第78条 <br />法定规定 第103条（1） <br />贸易 第103条（1） <br />商标 <br />&hellip;一般的 第1条（1） <br />&hellip;包括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第1条（2） <br />英国（包括马恩岛） 第108条（2） <br />使用（商标或标识） 第103条（2） <br />驰名商标（巴黎公约中的） 第56条（1） <br />其他一般规定 <br />105、过渡条款 <br />在本法开始实施时，附则3的规定对有关过渡事宜有效，包括依1938年商标法注册的商标的处理，及依该法未决的注册申请和其他诉讼。 <br />106、随之而来的修正和废除 <br />（1）附则4中的规定是依该附则修订的，该修订是由本法的规定产生的。 <br />（2）附则5中的规定废除到所述及的程度。 <br />107、领海和大陆架 <br />（1）为本法目的，英国领海应被作为英国的一部分对待。 <br />（2）本法适用于在英国大陆架部分的建筑物或船舶上为与开采海床或下层土或开采其自然资源直接有关的目的而从事的一切活动，如同适用于在英国所从事的活动一样。 <br />（3）英国大陆架部分指1964年《大陆架法案》中第（1）条第（7）款中的命令指定的地区。 <br />108、程度 <br />（1）本法延伸至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 <br />（2）本法也延伸至马恩岛，以女王陛下可以依枢密院令指定的例外和修改为条件；并且另一条件是本法中这样的命令所指的英国的解释应被认为包括马恩岛。 <br />109、开始 <br />（1）本法的规定在国务大臣依法定文件中的命令指定的日期生效。 不同的规定和为不同的目的，可以指定不同的日期。 <br />（2）本法附则3和4（过渡条款和随之发生的修正）所指的开始是指本法第一和第三部分的主要实体法，及随之而来的1938年商标法的废除。 <br />可依本条的命令制定规定，确定该开始日期。 <br />110、简短标题 <br />本法可被称为1994年商标法。 <br />附 则 <br />附则1 <br />集体商标 <br />1、本法的这些规定适用于集体商标，但须符合下列规定。 <br />集体商标可包含的标识 <br />2、在第1条第（1）款（商标可包含的标识）中有关集体商标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应解释为指将作为商标所有人的协会的各成员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 <br />原产地标志 <br />3、（1）尽管有第3条第（1）款（c）的规定，含有在贸易中充当或说明商品或服务原产地的标志或说明的集体商标可以注册。 <br />（2）但是，该商标的所有人无权禁止在工业或商业事物中符合诚实实践的该标志或该说明的使用（尤其是对一个有权使用某一地理名称的人）。 <br />特点和重要性不会误导的商标 <br />4（1）集体商标应不予注册，如果其特点和重要性易于误导公众，尤其是如果它可能被误认为是其他东西而不是集体商标。 <br />（2）注册局长可因此要求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包括说明其是集体商标的说明。 <br />尽管有第39条第（2）款的规定，一份申请可以进行修改，以符合这样的要求。 <br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章程 <br />5、（1）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必须向注册局长提供该商标的使用管理章程。 <br />（2）章程必须规定被授权使用该商标的人，该协会的会员条件，如果条件存在，使用该商标的条件，包括对不正当使用的制裁。 <br />章程应满足的进一步要求可由细则来实施。 <br />注册局长通过章程 <br />6、（1）集体商标应不予注册，除非该商标的使用管理章程 <br />（a）符合第5条第（2）款及细则所作的进一步要求，并且 <br />（b）不与公众政策或被公众接受的道德准则相冲突。 <br />（2）在提出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之日后的规定期结束之前，申请人必须向注册局长提交章程并交纳规费。 <br />如不这样做，该申请应被认为已撤回。 <br />7、（1）注册局长应考虑第6条第（1）款中述及的要求是否已满足。 <br />（2）如果在注册局长看来那些要求未能满足，他应通知申请人，并给申请人一次机会，在注册局长可以规定的期间内，做陈述或提交修订后的章程。 （3）如果申请人未能使注册局长认为已达到这些要求，或未能提交修订后的章程以满足这些要求，或未能在规定的期间结束前作出答复，注册局长应驳回该申请。 <br />（4）如果注册局长认为那些要求和注册的其他要求均已达到，他 应受理该申请，并应依据第38条（公告、异议和提出意见）处理该申请。 <br />8、该章程应被公告，并应发给异议通知，而且可以提出意见，与第6条第（1）款中述及的事宜有关。 <br />这是申请可以被异议或提出意见的任何其他理由之外的理由。 <br />供公开阅览的章程 <br />9、注册的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章程应以与注册簿同样的方式公开供公众阅览。 章程的修订 <br />10、（1）注册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章程的修订无效，除非，并且直到该章程提交给注册局长并被其受理为止。 <br />（2）在接受任何修订的章程之前，注册局长可以在任何他看来有利的情况下公告这些章程。 <br />（3）如果他这样做，可发给异议通知，并可以就有关第6条第（1）款中述及的事宜，提出意见。 <br />侵权：被授权使用者的权利 <br />11、下列规定适用于被授权使用注册集体商标的人，就如同适用于商标的被许可人一样： <br />（a）第10条第（5）款（侵权的定义：未经授权的在某些材料上的申请） <br />（b）第19条第（2）款（关于侵权商品、材料、物品的处置：充足的其他救济） <br />（c）第89条（禁止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的进口：对海关长官的要求） <br />12、（1）在某一注册集体商标侵权案中，下列规定（符合第30条规定）（有关侵权案的被许可人的权利的一般规定））对被授权使用者的权利有效。 <br />（2）被授权使用者有权要求商标所有人就有关任何影响其利益的事宜提起侵权诉讼，条件是他与所有人之间有任何相反的协议。 <br />（3）如果商标所有人 <br />（a）拒绝这样做，或 <br />（b）在被要求这么做之后2个月内未能这样做， <br />被授权使用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就如同他是商标所有人一样。 <br />（4）依本条提出的侵权诉讼，未经法院同意，被授权使用者可以不处理这一诉讼直到所有人作为原告加入或被追加为原告。 <br />这不影响由被授权人独自申请的诉讼期间的救济的授与。 <br />（5）第（4）款中规定的被追加为被告的商标所有人不应负担该诉讼的任何费用，除非他参加该诉讼。 <br />（6）在由注册集体商标所有人提起的侵权诉讼中，应考虑被授权使用人所遭受的和可能遭受的损失；法院可自行决定多大程度上原告可以代表这样的使用人持有任何罚款救济的收入。 <br />撤销注册的理由 <br />13、除第46条规定的撤销理由外，注册集体商标可基于下列理由被撤销： <br />（a）商标所有人使用该商标的方式已使公众以第4条第（1）款中述及的方式受到误导，或 <br />（b）商标所有人未能遵守该商标的使用管理章程，或未能确保该章程的遵守，或 <br />（c）该章程已被修订，以致于该章程 <br />（i）不再符合附则第5条第（2）款及规则所规定的任何进一步的条件，或 <br />（ii）与公众政策或已有道德观念相冲突。 <br />注册无效的理由 <br />14、除了第47条规定的无效理由外，如某一集体商标的注册违反了附则中第4条第（1）款或第6条第（1）款的规定，该注册可以被宣布无效。 <br />附则2 <br />证明商标 <br />总 则 <br />1、本法的规定适用于证明商标，但须符合下列规定。 <br />证明商标可包含的标识 <br />2、第1条第（1）款（商标可包含的标识）中关于证明商标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应解释为指将被证明的商品或服务与未被证明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 <br />地理标志 <br />3、（1）尽管有第3条第（1）款（c）项规定，一个含有在商业中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的标志象征的证明商标可以被注册。 （2）但是，该商标的所有人无权禁止在工业或商业事物中符合诚实实践的该标志或说明的使用（尤其是对一个有权使用一个地理名称的人）。 <br />所有人业务的性质 <br />4、如果所有人所从事的业务涉及提供该商标所证明的同类商品或服务，该证明商标应不予注册。 <br />特点或重要性不会被误导的商标 <br />5（1）证明商标应不予注册，如果其特点和重要性易于误导公众，尤其是如果它可能被误认为是其他东西而不是证明商标。 <br />（2）注册局长可因此要求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包括说明其是证明商标的说明。 <br />尽管有第39条第（2）款的规定，一份申请可以进行修改，以符合这样的要求。 <br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章程 <br />6、（1）请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必须向注册局长提供该商标的使用管理章程。 <br />（2）章程必须规定被授权使用该商标的人，该商标所证明的特点，证明机构如何检验这些特点，如何监督该商标的使用，有关该商标使用的费用（如果有）及解决争议的程序。 <br />章程应满足的进一步的要求可由规则的方式来实施。 <br />章程的通过等 <br />7、（1）证明商标应不予注册，除非 <br />（a）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章程 <br />（i）符合第6条第（2）款及细则的进一步要求，并且 <br />（ii）不与公众政策或被公众接受的道德准则相冲突。 <br />（b）申请人有能力证明该商标被注册的商品或服务。 <br />（2）在证明商标申请日之后的规定期间结束之前，申请人必须向注册局长提交管理规则，并交纳费用。 <br />如果不这样做，该申请应被认为已撤回。 <br />8、（1）注册局长应考虑附则第7条第（1）款中规定的要求是否已达到。 <br />（2）如果注册局长看来那些要求未能满足，他应通知申请人，并给申请人一次机会，在注册局长规定的期间内，做陈述或提交修订后的章程。 <br />（3）如果申请人未能使注册局长认为已满足这些要求，或未能提交修订后的章程以满足这些要求，或未能在规定的期间结束前作出答复，注册局长应驳回该申请。 <br />（4）如果注册局长认为那些要求和注册的其他要求均已满足，他应受理该申请，并应依据第38条（公告、异议和提出意见）处理该申请。 <br />9、该章程应被公告，并应发给异议通知，而且可以就与第7条第（1）款中述及的有关事宜提出意见。 <br />这是申请可以被异议或提出意见的任何其他理由之外的理由。 <br />供公开阅览的章程 <br />10、注册的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章程应以与注册簿同样的方式公开供公众阅览。 <br />章程的修订 <br />11、（1）注册的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章程的修订无效，除非，并且直到该章程提交给注册局长并被其受理为止。 <br />（2）在接受任何修订的章程之前，注册局长可以在任何他看来有利的情况下公告这些章程。 <br />（3）如果他这样做，可发给异议通知，并可以就有关第7条第（1）款中述及的事宜提出意见。 <br />同意注册证明商标的转让 <br />12、未经注册局长同意，注册证明商标的转让或其他转移无效。 <br />侵权：被授权使用者的权利 <br />13、下列规定适用于被授权使用注册证明商标的人，就如同适用于商标的被许可人一样： （a）第10条第（5）款（侵权的定义：未经授权的在某些材料上的使用） <br />（b）第19条第（2）款（关于侵权商品、材料、物品的处置：其他救济的充分） <br />（c）第89条（禁止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的进口；对海关长官的要求） <br />14、在由注册证明商标所有人提起的侵权诉讼中，应考虑被授权使用人所遭受的和可能遭受的损失；法院可自行决定多大程度上原告可以代表这样的使用人持有任何罚款救济的收入。 <br />撤销注册的理由 <br />15、除第46条规定的撤销理由外，注册集体商标可基于下列理由被撤销： <br />（a）商标所有人已开始从事如第4款中提到的这样的业务。 <br />（b）商标所有人使用该商标的方式已使公众以第5条第（1）款中规定的方式受到误导， <br />（c）商标所有人未能遵守该商标的使用管理章程，或未能确保该章程的遵守， <br />（d）该章程已被修订，以致于该章程 <br />（i）不再符合附则第6条第（2）款及规则所规定的任何进一步的条件，或 <br />（ii）与公众政策或已有道德观念相冲突。 <br />（e）所有人不再有证明该商标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能力。 <br />16、除了第47条述及的无效理由外，如某一证明商标的注册违反了附则中第4条，第5条第（1）款或第7条第（1）款的规定，该注册可以被宣布无效。 <br />附则3 <br />过渡性条款 <br />介绍 <br />1、（1）本条附则中 <br />&ldquo;已有注册商标&rdquo;指在本法开始生效之前刚刚依1938年法注册的商标、证明商标、或服务商标。 <br />&ldquo;1938年法&rdquo;指1938年的《商标法》 <br />&ldquo;旧法&rdquo;指本法开始生效前的法及任何其他适用于已有商标的条例或法规。 <br />（2）为本附则目的 <br />（a）如果一份申请在本法开始生效前已提出，但并未被最终核准，则在本法生效时应被作为未决申请对待，及 <br />（b）提出申请的日期应被做为1938年法中的申请日。 <br />已有注册商标 2、（1）已有注册商标（无论是注册于1938年法的注册簿的A部或B部）在本法生效之时应转到本法的注册簿中，并且有效，以本附则的规定为条件，就如同在本法中注册一样。 <br />（2）已有注册商标依1938年法第21条（2）款作为系列注册的应以类似方式注册于新的注册簿中。 <br />把这些条目以与本法中所要求的条目形式相同的方式进行排列的规则可以用来制定规定。 <br />（3）在任何别的情况下，说明已有注册商标与其他标志相联系的记录，在本法开始生效之时应不再有效。 <br />3（1）在本法开始生效之前，刚刚录入先前的注册簿中的有关已有注册商标的条件在本法开始生效之时应停止有效。 <br />依1938年法第33条（因违反条件申请除去或改变注册）提起的诉讼在本法开始生效之时如属未决，应依旧法进行处理，并在新的注册簿中作必要的改动。 <br />（2）在本法开始生效之前刚刚录入先前的注册簿中的有关某一已有注册商标的放弃或限制应被转到新的注册簿中，并且依然有效，就如同依本法第13条记录到注册簿中一样。 <br />注册的效力：侵权 <br />4（1）本法第9至12条（注册效力）自本法开始生效起适用于有关已有注册商标，本法第14条（侵权诉讼）适用于有关已有注册商标自本法开始生效之后发生的侵权以下面的（2）为条件。 <br />旧法继续适用于本法生效之前发生的有关侵权。 <br />（2）在本法开始生效之后，继续使用下列各项不构成依旧法对已有下列注册商标的侵权： <br />（a）对已有注册商标，或 <br />（b）对一个注册商标，其显著部分与一个已注册在同样商品或服务上的某一已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相同或实质性相同。 <br />侵权商品、材料和物品 <br />5、本法第16条（移交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的命令）适用于无论是本法开始生效前或生效后生产的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 <br />6、（1）本法第30条（关于侵权案中被许可人权利的一般规定）适用于本法开始生效之前授予的许可，但只适用于开始生效后发生的侵权。 （2）本法附则2中的第14条（法院应考虑被授权使用人所受损失等）只适用于本法生效后发生的有关侵权。 <br />注册商标的共同所有 <br />7、本法第23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共同所有）自本法开始生效起适用于本法生效之前刚刚由两人或多人作为共同所有人注册的已有注册商标。 <br />只要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如1938年法第63条（共同所有）所描述的那样存在，应被认为有协议排除本法第23条（在未分割的股份中的所有人资格及共同所有人单独使用该商标的权利）第（1）和（3）款的效力。 <br />注册商标的转让等 <br />8、（1）本法的第24条（注册商标的转让或其他转移）适用于自本法开始生效后发生的有关已有注册商标的交易及事项；旧法仍继续适用于本法生效之前所发生的交易及事项。 <br />（2）1938年法第25条（转让和转移登记）中的条目应在本法开始生效时移至依本法所保存的注册簿中，并且如本法第25条所做的一样有效。 <br />把这些条目以与本法中所要求的条目的形式相同的方式进行放置的规则可以用来制定规定。 <br />（3）在本法开始生效之前依1938年法第25条提出的申请如属未决，应被作为依本法第25条提出的注册申请对待，并应被相应地处理。 <br />注册局长可以要求申请人修正其申请以符合本法的要求。 <br />（4）依1938年法第25条提出的注册申请如果在本法开始生效之前已被审定，但未被最终审定的，应依旧法处理；上面的第（2）款应适用于注册簿中的任何有关条目。 <br />（5）如果在本法开始生效之前，一个人靠转让或转移，对某一已注册商标享有权利，但尚未以其自己名义注册的，在本法开始生效后的任何注册申请均应依本法第25条进行。 <br />（6）对第（3）或（5）款所适用的情况，1938年法的第 25条之（3）款继续适用（本法的第25条第（3）和（4）款不适用）于有关未能注册的后果。 <br />注册商标的许可 <br />9、（1）本法的第28条和第29条第（2）款（注册商标的许可；针对授权人继任者的排他许可权利）只适用于本法开始生效前所授予的许可。 <br />（2）依1938年法第28条（注册使用人）而设的已有条目应在本法开始生效时移到本法的注册簿中，并且如同依本法第25条所做那样有效力。 <br />把这些条目以与本法中所要求的条目形式相同的方式进行放置的规则可以用来制定规定。 <br />（3）在本法开始生效之前未决的申请作为注册使用人的注册申请应被作为依本法第25条第（1）款之规定提出的许可注册申请对待，并应相应地处理。 <br />注册局长可以要求申请人修正其申请以符合本法的要求。 <br />（4）在本法开始生效之前已由注册局长审定，但尚未最后决定的作为注册使用人的注册申请应依旧法处理；上面的第（2）款应适用于注册簿中的任何有关条目。 <br />（5）在本法开始生效时，任何依1938年法第28条第（8）或（10）款（注册使用人注册变更或撤销）应依旧法进行处理，并应将任何必要的改动记录在新注册簿中。 <br />未决的注册申请 <br />10、（1）在本法开始生效时依1938年法提出的注册申请如果未决，应依旧法进行处理，条件是如下所述，而且，如果被注册，为本附则目的，该商标应被作为已有注册商标对待。 （2）依本法第78条国务大臣就该条第（2）款所述及的事实制定规则规定其实践和程序的权力可适用于有关这样的申请。可以为这样的申请制定与其他申请不同的规定。 <br />（3）在处理本法开始生效后的注册申请时，应无视1938年法的第23条（关于联合商标）。 <br />未决申请的转换 <br />11、（1）对本法开始生效之前，依1938年法第18条未被公告的未决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通知注册局长，声明依据本法规定该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br />（2）通知必须以规定的形式，并交纳适当的费用，在本法开始生效之后不晚于6个月内提出。 <br />（3）正式提交的通知不得撤回，并且该申请具有被作为好象在本法开始生效后刚刚提交的申请一样对待的效力。 <br />根据旧的分类注册的商标 <br />12、注册局长可依据本法第65条（把条目改为新的分类）规定所赋予的权力以保证任何不符合本法第34条规定的分类体系的已注册商标与这一体系相符合。 <br />这特别适用于依据1986年商标细则附则3中列出的1938年前的分类进行划分的已注册商标。 <br />从海外申请中要求优先权 <br />13、本法第35条（要求巴黎公约申请的优先权）适用于在本法开始生效后依本法提出的注册申请，尽管巴黎公约申请是在本法开始生效之前提起的。 14、（1）在本法开始生效前，一个人如果已正式提出依1938年法第39A的含义内申请，要求在非巴黎公约国的相关国家保护某一商标，他或其继任人，为依本法注册一项或全部商品或服务的目的，有权自相关海外申请的申请日起，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 <br />（2）如果依本法，注册申请在6个月期间内提出， <br />（a）为确立哪一种权利在先的目的，有关日期应为该相关海外申请的申请日期，及 <br />（b）商标的可注册性应不受该日期和依本法提出申请的日期之间的期间内任何在英国的使用的影响。 <br />（3）在有关国家的任何申请，如依其国内法或国际协约，等同于正规的国内申请，应被作为可产生优先权对待。 <br />&ldquo;正规的国内申请&rdquo;指足够确立该申请在该国提出的日期的申请，而不论该申请以后的结局如何。 <br />（4）与该有关海外申请是关于同一主体、在同一国家提出的随后的申请应被认为是有关海外申请（其申请日为优先权期间的开始日），如果在提出随后申请时 <br />（a）前一申请已撤回、放弃或被驳回，尚未提供公众审阅，并且未留下任何未决权利，及 <br />（b）尚未成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br />前一申请可以自此以后不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br />（5）有关在相关海外申请基础上要求优先权的方式的规则可以用来制定规定。 <br />（6）由相关海外申请的结果产生的某一优先权利可以随申请或独立被转让或类似地转移。 <br />第（1）款中的申请人的&ldquo;继任人&rdquo;应被相应地解释。 <br />（7）本条的任何内容不影响在本法开始生效之前依1938年法提出的注册申请的诉讼。 <br />15、（1）本法第42条第（1）款（首次注册的有效期）适用于在本法开始生效后依申请而注册的商标；旧法继续适用于任何其他情况。 <br />（2）本法第42条第（2）款和第43条（续展）适用于在本法开始生效时续展到期的情况；旧法继续适用于任何其他情况。 （3）在任一种情况下，如已交纳规费，则是不重要的。 <br />未决的注册商标变更申请 <br />16、在本法开始生效时，依1938年法第35条（注册商标的变更）提出的未决申请应依旧法进行处理，并应把必要的变更记录在新的注册簿中。 <br />因不使用而撤销 <br />17、（1）依1938年法第26条（因不使用而从注册簿中除去或进行限制）提出的申请如果在本法开始生效时未决，则应依旧法进行处理，并把必要的变更记录在新的注册簿中。 <br />（2）与某一已有注册商标有关，依本法第46条第（1）款（a）或（b）项（因不使用而撤销）提出的申请可以在本法开始生效之后任何时候提出申请。 <br />假设在本法开始生效之后5年内没有要求撤销由于1938年法第27条（驰名商标的防御性注册）原因而注册的已有注册商标的申请提出。 <br />申请纠正等 <br />18、（1）依1938年法第32条或第34条（纠正或改正注册簿）提出的申请如果在本法开始生效时未决，应依旧法进行处理，并且任何必要的变更应记录在新的注册簿中。 <br />（2）为本法第47条（注册无效的理由）中的诉讼目的，当适用于有关已有注册商标时，本法的规定应被认为在所有重要时刻有效力。 <br />假设没有依据本法第5条（3）款（驳回注册的相对理由：与在先注册在不同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相冲突）中所规定的理由提出反对某一已有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性的。 <br />关于证明商标使用的规则 <br />19、（1）依1938年法第37条存放于专利局的已有注册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章程在本法开始生效之后应被认为如同依本法附则2中第2段所提交的一样。 <br />（2）在本法开始生效时，任何要求修订该章程的要求如属未决，则应依旧法进行处理。 <br />谢菲尔德商标 <br />20、（1）为本附则目的，依1938年法的附则2而保存的谢菲尔德注册簿应被作为依该法所保存的商标注册簿的一部分。 <br />（2）依该附则提交给卡特勒公司的申请，如在本法开始生效时未决测应在本法生效后处理，就如同它们是向注册局长提交的一样。 <br />有争议的注册的有效性证书 <br />21、在本法开始生效前依1938年法第47条（被争议注册的有效性证书）颁发的证书应有效力，就如同依本法第73条（1）款一样。 <br />商标代理 <br />22、（1）依1988版权、工业品外观设计和专利法的第282条或283条在本法开始生效前刚刚实施的规则应继续实施并发生效力，如同依本法第83或85条所制定的规则一样。 <br />（2）依1938年法第40条关于为该法中的业务目的，注册局长可能拒绝承认其为代理人的规则，如果在本法开始生效之前刚刚实施，则应继续实施并有效，如同依本法第88条所制定的规则一样 <br /><br /><br /><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欧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英国商标法.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52</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52&amp;key=8cb41d5b</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法国商标注册简介</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法国商标注册简介.html</link><pubDate>Wed, 26 Sep 2007 10:23:27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法国商标注册简介.html</guid><description><![CDATA[<center><p><strong>法国商标申请介绍 </strong></p></center><table bordercolor="#cccccc"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1">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nbsp;</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检索</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08"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申请</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08"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时间</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 align="center"><strong>国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每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首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附加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官方回执</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注册需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France法国<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1,8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11,2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9,5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1星期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5-6个月 </p>            </td>        </tr>    </tbody></table><p><br />一、概述 <br />　　 以自然人或者法人身份委托法国当地代理，向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提出申请。其 一份申请可以指定多个类别，商品 分类采用尼斯协定分为 45类。 <br />　　商标专用权从申请日起算，有效期十年，每十年可申请续展一次， 续期申请应在注册有效期的最后 6 个月内提交并缴纳续展费用。 </p><p>下列文字和图形一般不能作为注册商标： </p><p>　　1. 某种商品通用名称；</p><p>　　2. 含有误导或欺骗消费者的名称不能作为商标；</p><p>　　3. 名称或图形不能冒犯公共道德及亵渎宗教信仰； </p><p>　　4. 在有关商标保护的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国旗、国徽及国际组织的会旗、会徽不能作为商标图形。 </p><p>　　法国规定商标侵权的起诉法律时效为 5 年，也就是说若某一商标经合法注册生效 5 年以后，其它公司不能再以该商标与自己的商标相似为由起诉其侵权。 </p><p>二、申请资料包括</p><p>　　-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 1 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1 份； </p><p>　　- 申请人名义、地址中英文；</p><p>　　- 商标图样；</p><p>　　- 需保护 商品 / 服务名称和类别；</p><p>　　- 优先权声明（如需要）；</p><p>三、程序时间 </p><p>　　1. 商标注册审查 </p><p>　　法国商标主管机关对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商标图样是否清晰，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准确。</p><p>　　 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商标申请，审查员仅仅审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否包含不得作为商标的名称或标记，而不对在先权利冲突进行检索。如果商标不存在禁止注册的情况，商标将被公告。 </p><p>2. 驳回和复审 </p><p>　　如果经审查，其商标缺乏显著性或属于禁止注册条款所列名称或标记，商标申请将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向巴黎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国家工业产权局重新审理。 </p><p>3. 公告和异议 </p><p>　　通过审查的商标将被刊登在商标公告上。公告期为两个月。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在先申请或享有优先权日的申请人，以及驰名商标所有人均可以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 </p><p>4. 注册 </p><p>　　经异议被裁定可以注册的商标，或经公告没有异议的商标将获准注册并下发注册证。 <br /><br /><br /><br /></p><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欧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法国商标注册简介.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51</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51&amp;key=72be2883</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法国商标法</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法国商标法.html</link><pubDate>Wed, 26 Sep 2007 10:22:39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法国商标法.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法国商标法<br /><br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千三百六十号法令公布，一九六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四百七十二号法令修订，一九七五年六月三十日第五百三十六号法令修订）<br /><br />第一章　商标的所有权</p><p>　　第一条　姓氏、别名、地理名称、专用或虚构的名称、产品或其包装的特型、标签、包封、标徽、烙印、印花、戳记、插画、边纹、绦带、色泽的配合或排列、图画、浮雕、字母、数字、铭文等，一切用于识别任何企业的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有形标记都可视为工业、商业或服务业商标。<br />　　 工业、商业或服务业商标的使用是任意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行政法院得以命令宣布某些产品或服务必须使用此命令所指定的商标。<br />　　第二条　以姓氏作为商标注册，不得禁止同姓者使用其姓氏。但如使用此姓氏有损于以此姓氏作为商标注册者的权利，注册人得诉请法庭限制或禁止其使用。 <br />　　第三条　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标记，以及修订的一八八三年三月二十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所禁用的标记，都不得用作商标或其组成部分。 <br />　　此外，下列标记不得作为商标： <br />　　纯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或一般的名称组成者，或者带有易于使公众发生错误的字样者； <br />　　纯由说明产品或服务的主要质量或产品成分的字样组成者。 <br />　　第四条　凡依照本法及实施本法的法令所规定的注册程序和条件以及应交送的文件，最先申请注册并缴纳维持商标有效应缴的规费者，可取得商标的所有权。 <br />　　但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所称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得申请撤销可能同其商标相混淆的商标的注册。该项申请不得在该商标善意申请注册之日起五年之后为之。 <br />　　将第一条所列标记之一作为商标单独使用不赋予使用人任何权利，但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过渡条款不在此限。 <br />　　第五条　任何人申请商标注册，应向全国工业产权局或其住所地商事法庭书记处，递交商标图样，列明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及其相应的类别，提出申请。 <br />　　第六条　居住国外的申请人，应在法国择定住所。 <br />　　其商标注册必须向全国工业产权局提出申请。先前在国外注册赋予的优先权，应于申请注册时提出要求，否则失效。但预缴规费后，亦可自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全国工业产权局提出此要求。 <br />　　第七条　商标注册应向全国工业产权局缴纳规费。 <br />　　第八条　符合规定的商标，由全国工业产权局办理注册及公告。申请注册的日期，即系法定注册日期。 <br />　　依第三条规定，因不合具体规定，或漏缴规费，全国工业产权局局长得宣布拒绝注册。 <br />　　全国工业产权局在执行上述职权中，不受行政机关监督。 <br />　　第九条　商标注册在十年内有效。商标所有权经缴纳规费连续申请，得无限期保留。 <br />　　第十条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得在使用该商标的全部或部分产品或服务上放弃商标的注册效力。 <br />　　第十一条　商标所有人在申请撤销商标之前的五年中没有使用或没有公开而明确地令别人使用其商标，除非有正当理由，即丧失其权利。 <br />　　把申请用于几类产品或服务的一个商标仅用于一类，就不能要求撤销为其他几类产品进行的但未加使用的注册，只有在申请注册的和使用的商标有混淆可能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上述规定。 <br />　　撤销应以司法判决宣布；一切关系人均可要求撤销。 <br />　　使用商标之证据，应由被要求撤销的商标的所有人以各种方法提供。 <br />　　第十二条　商标注册的无效或注册人权利的失效，由专区法院宣告。 <br />　　第十三条　商标的转让或特许租让及其用作抵押，必须经书面证明。此种转让、特许租让及抵押，可同就使用商标或令别人使用商标的企业所订立的任何合同无关。转让、特许租让及抵押可以是全部的，亦可以是部分的。仅使用的特许得附有地区限制。 <br />　　第十四条　有关商标的权利变更，非经在全国商标注册簿备案，不得以之对抗第三者。 <br />　　第十五条　住所或企业设在法国境外的外国人，倘不妨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条款的执行，则其在住所或企业所在国正常地申请注册的商标得享有本法律的权利，但以法国商标在该国享有互惠保护为限。 <br /><br />第二章　集体商标</p><p>　　第十六条　国家、海外属地、各省、各市镇和公共机关，以及制造商和工商业者的同业公会、联合公会、协会、团体或集体拥有依法成立和具有法律能力的管理机构，出于经营工、商、农业的一般目的，或为了促进其成员的工商业的发展，得拥有工、商或服务业集体商标。<br />　　 前款规定特别适用于作为其成员的代理人或作为其成员的服务人员所组成的合作社形式的组织。<br />　　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由法人或集体组织为监督之用直接粘贴在某些产品或物品上；或者由其成员在其监督下，按照规定的条件粘贴在他们的工厂或工业部门的产品或他们的商业部门的物品上。 <br />　　第十八条　本法和实施本法的法令的一般规定，亦适用于集体商标，但不得妨害后面的各项特殊规定以及一九六０年八月五日第六百零八号法律关于农产品标记的规定和一九六三年七月二日第六百二十八号修订的财政法第七和第八条和续颁文件关于质量证书的各项规定。 <br />　　第十九条　集体商标注册时应将确定使用商标的条件的规则一并注册。 <br />　　该项规则如含有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条款，应依第八条规定拒绝其注册。 <br />　　修改规则遇有同样情事，亦应予以拒绝。 <br />　　第二十条　集体商标不得转让、租让、抵押；不得作为任何强制执行的标的。 <br />　　第二十一条　遇有下列情事，应宣告集体商标注册无效，或注册人的权利失效： <br />　　（一）法人或集体组织终止存在； <br />　　（二）法人或集体组织未履行本章的规定； <br />　　（三）法人或集体组织不按照章程规定的条件使用商标或故意让别人使用其商标； <br />　　（四）章程含有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条款。 <br />　　在无效或失效的情况下，集体商标不得重新注册用于同样的产品或服务，亦不得以任何名义使用。但是经过十年后，该集体商标得由同国籍的法人或集体组织以此名义重新申请注册。 <br />　　第二十二条　有权使用集体商标的人，在持有该集体商标的法人破产和涉讼时，才能行使附属于该商标的其他权利。 <br />　　第二十三条　外国法人或集体组织之在其原属国具有诉讼能力并属于第十六条所列各类之一者，尚不妨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二条和第三条之执行，则其在原属国正常地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得享有本法规定的权利，但以法国的集体商标在该国受到互惠保护时为限。 <br /><br />第三章　管辖</p><p>　　第二十四条　为执行本法而发生的诉讼，归司法部门管辖。<br />　　 有关商标的民事诉讼应向专区法院提起，但不得妨害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br />　　不服全国工业产权局局长拒绝注册之决定而提起的上诉，由巴黎上诉法院受理初审及终审。该法院只对申请注册人作出判决，但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在此限。 <br />　　第二十五条　商标公布之前的事故，不能认为有损于附属于商标的权利。但将商标注册申请书的核证无误的副本通知被推定为商标伪造者之后发生的事故，则可予以查明和追诉。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展缓至商标公布之时作出判决。 <br />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依照专区法院院长应请求而发布的命令，要求所有的执达员在他所遴选的鉴定人协助下，不论已否扣押实物，对于他所主张的情况加以说明，这种情况就是，他人系在违反本法的情况下贴上商标、发售或提供产品或服务，并使他遭受损害的。 <br />　　第二十六条　起诉人未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期限之外的十五天限期内通过民事程序或轻罪裁判途径提起上诉，则说明的详情或实物扣押自动无效，但不损害假如提出要求便可能给予的损害赔偿。 <br />　　一切同时涉及注册商标问题和有关联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诉讼，均依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统归专区法院受理。 <br />　　第二十七条　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援引于下： <br />　　 &ldquo;第四百二十二条&mdash;&mdash;下列人等处五百法郎至一万五千法郎的罚金并处三个月至三年的监禁，或单处其一： <br />　　（一）伪造或冒用属于别人的商标者； <br />　　（二）即使加注&lsquo;程式、式样、方法、仿式、同类&rsquo;等字样，但未经关系人允许，擅自使用商标者。但是，产品配件的制造者为了说明产品用途而使用商标，不受处罚； <br />　　（三）无正当理由占有明知贴有伪造或冒用的商标的产品者，或故意售出、经销、供应或提供贴有此种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者； <br />　　（四）不按对方所指定属某注册商标的产品或服务，故意发售别一种产品或提供别一项服务者。&rdquo; <br />　　第二十八条　刑法增列的第四百二十二甲条，原文如下： <br />　　 &ldquo;第四百二十二甲条&mdash;&mdash;下列人等处五百法郎至一万法郎的罚金并处一个月至一年的监禁，或单处其一： <br />　　（一）未伪造注册商标，但制作此商标的伪造品以欺骗买主者，或使用仿造的商标者； <br />　　（二）故意使用带有说明物品的性质、质量、成分、种类或产地的任何注册商标以欺骗买主者； <br />　　（三）无正当理由占有明知贴有仿造的商标的产品者，或故意售出、经销、供应或提供属此种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者。&rdquo; <br />　　第二十九条　刑法增列的第四百二十二乙条，原文如下： <br />　　 &ldquo;第四百二十二乙条&mdash;&mdash;下列人等处五百法郎至五千法郎的罚金并处一个月至一年的监禁，或单处其一： <br />　　（一）未在其产品上使用宣布必须使用的商标者； <br />　　（二）售出或经销未贴商标的一种或几种产品而经宣布此类产品必须贴商标者； <br />　　（三）违反宣布必须使用某种商标的命令之规定者； <br />　　（四）在其商标上画有&lsquo;关于工、商、服务业商标&rsquo;的法律所禁用的标记者。&rdquo; <br />　　第三十条　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援引于下： <br />　　 &ldquo;第四百二十三条&mdash;&mdash;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二甲条、第四百二十二乙条规定的刑罚，可对重犯加倍科刑。&rdquo; <br />　　第三十一条　刑法增列的第四百二十三甲条，原文如下： <br />　　 &ldquo;第四百二十三甲条&mdash;&mdash;此外，对犯罪分子可以在不超过十年的期间，剥夺其参加法院及工商联合会、农会和劳资调解委员会的选举权。 <br />　　法院在任何情况下，得依本法第五十甲条规定命令将判决书全文或摘要在它指定的报纸上发表或予以公告。&rdquo; <br />　　第三十二条　刑法增列的第四百二十三乙条，原文如下： <br />　　 &ldquo;第四百二十三乙条&mdash;&mdash;违反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二甲条规定的商标，法院得宣布没收其产品和用于犯罪的工具及器具。 <br />　　在免诉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命令维持上款所述对产品和物件的扣押。 <br />　　法院亦得命令将没收的产品发还伪造或冒用或仿制商标的所有人，但不妨碍倘若提出要求便可能给予的损害赔偿。 <br />　　法庭也可命令将违反第四百二十二条及第四百二十二甲条或第四百二十二乙条各规定的商标销毁。&rdquo; <br />　　第三十三条　刑法增列的第四百二十三丙条，原文如下： <br />　　 &ldquo;第四百二十三丙条&mdash;&mdash;在第四百二十二乙条第（一）、（二）两款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始终应命令把经宣布必须贴用的商标粘贴在应该使用商标的产品上。 <br />　　如被告在过去五年内因违反第四百二十二乙条第（一）或第（二）款规定而受过处罚，则法庭得宣告没收产品。&rdquo; <br />　　第三十四条　刑法增列的第四百二十三丁条，原文如下： <br />　　 &ldquo;第四百二十三丁条&mdash;&mdash;第四百二十二条至第四百二十三丙条规定的刑罚，适用于工业、商业或服务业的集体商标。此外，下列人等按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刑罚惩处： <br />　　（一）故意不按关于&lsquo;工、商、服务业集体商标&rsquo;的章程所规定的随附注册的商标使用规则规定之条件使用集体商标者； <br />　　（二）故意售出或经销一种或几种贴有不按&lsquo;工、商、服务业商标&rsquo;章程的规定使用的集体商标的产品者； <br />　　（三）在一个集体商标自撤销注册之日起十年之内，故意使用此集体商标的复制或仿制品者； <br />　　（四）伪造或仿冒已撤销注册的集体商标，在一集体商标自撤销之日起十年之内，故意售出、经销、供应或提供使用此集体商标的复制或仿制品的产品或服务者。 <br />　　本条各款规定适用于劳动法第三篇第一章第二节所规定的商标或标签。&rdquo; <br /><br />第四章　一般规定及过渡条款</p><p>　　第三十五条　本法生效前已取得的权利仍属有效。<br />　　 依一八五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的法律有效地办理商标注册，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依本法之规定生效。然而，这些注册的受保护期仍为十五年。<br />　　以前取得的权利并不证明一项注册在前款所指之日期仍属有效，故此等权利的所有人应从此日期起三年内进行注册，否则失效。 <br />　　申请注册的文件应声明先前权利的存在。然而，这项声明可以在限期届满前缴纳规费后补报。 <br />　　第三十六条　法人或集体组织将一商标作为集体商标注册或虽未将商标注册，但作为集体商标使用者，为享有本法保护，应在本法生效起三年之内依本法规定办理注册。 <br />　　第三十七条　由行政法院颁布命令规定本法的施行办法。 <br />　　全国工业产权局收取的规费，按一九五九年一月二日第二号关于财政法组织法之法令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以命令确定之。 <br />　　第三十八条　一八五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律及与本法相抵触的一切其他规定，均予废止。 <br />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一九六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适用于海外各属地。 <br />　　本法作为国家法执行。 <br /><br /></p><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欧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法国商标法.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50</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50&amp;key=0d5e1133</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德国商标简介</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德国商标简介.html</link><pubDate>Wed, 26 Sep 2007 10:19:49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德国商标简介.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德国商标制度简介<br /></p><table bordercolor="#cccccc"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1">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nbsp;</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检索</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08"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申请</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08"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时间</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 align="center"><strong>国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每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首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附加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官方回执</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注册需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Germany德国<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2,0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13,5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8,0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3-4星期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6-8个月 </p>            </td>        </tr>    </tbody></table><p>商标主管机关：德国专利局<br />商标注册保护对象：<br />文字，字母，数字，图形，音响，立体等。<br />商标不经注册不能受到保护。<br />申请人：<br />必须明确指出申请人，个体(自然人或法人)；能够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伙关系；几个人共同申请。<br />商标图样：<br />申请时必须提供希望受到保护的图样。<br />文字商标中的字体如果不是专利局通用的，如图形化设计的商标，或组合商标和指定颜色的商标，必须提供四份图样。<br />标样用纸不能大于A4，用于图样的区域不能超过26。2厘米*17厘米。只能在一边使用。左边必须留出至少2。5厘米的空白。 <br />如果需要颜色保护，在申请中必须指明颜色。<br />注册立体商标需要提交四份相同的平面图样。最多可能需要此商标六个不同角度的视图(每个各四份)。<br />申请音响商标注册时：<br />音响商标能受到保护的程度和它总体的音响效果有关。不管何种商标申请，都有可能需要添加说明。<br />商品和服务：<br />商品和服务必须以分类顺序填写；建议使用尼斯分类字母排序表中的名称。如不行，也可以用行业中通用的名称。必须使用德语。如果需要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解释，德国专利局会通知申请人，要求解释。申请一旦提交，不能再增加商品或服务项目，但随时可以减少。申请人可以指定一个优先类别。如果费用不足，此类将被优先考虑。 <br />请求加速审查：<br />指希望就申请要求和驳回绝对理由作出迅速决定。需交附加费。<br />优先权：<br />如果一商标在巴黎公约一成员国内已经完全相同地注册(图样、商品),那么除了特定的情况,可以获得注册.<br />收费：<br />包括申请费和超过三类的收费。包括公告印刷，申请和注册。申请时必须交齐所有费用，否则，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被撤回，除非在通知后一个月内，交齐费用和附加费。<br />签字：<br />申请书原件必须由申请人签字(传真的签章无效)；公司申请的，必须有经授权的人签字。必须有公司的公章和必要的附加文字(如 for and on behalf of )。<br />代理人：<br />在德国境内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在原则上可以去专利局或专利法院直接申请注册。如果没有，任何人(即使是有德国国籍的人)都必须通过专利代理人或律师代理。需要签署委托书，无需公证。<br />程序：<br />接到申请后，专利局先给申请发一个文号并确定申请日期(专利局收到申请的日期)，然后马上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寄出受理通知书。这以后，专利局将不再就收到书件寄出通知书。在确定文号和付费的类别后，将对是否符合申请注册的正式要求作出审查。如果不符合要求，将通知申请人补正。如果补正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将继续申请程序，否则，将驳回申请。如果申请存在以下缺陷，将以补正后的日期为申请日期：缺少申请人身份的信息；没有商标图样；没有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如果没有驳回的绝对理由，商标就能获得注册。如果有绝对理由，申请人将接到通知书，并有机会在专利局规定的时间内就此陈述意见。 <br />考虑到申请人的意见后，如果专利局认为仍有必要维持驳回。将由更高一级的审查员来决定能否注册。<br />如果注册被最终驳回，申请人可以首先向OBJECTION EXAMINER 提出反对，反对无效，可以向联邦专利法院上诉。提出反对或上诉的期限决定下达后的一个月。提出反对，不用另外收费。如果专利局没有在六个月内就反对作出答复，申请人可以提出裁定请求，如果请求在两个月后还没有作出，申请人可以直接提出上诉。如果申请资料符合规范，不存在绝对理由，商标将被注册和公告。必须注意到的是，注册后，商标获得得只是临时性权利，还有可能遭到基于在先权利的异议。<br />异议：<br />商标注册公告后，在先权利人可以在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异议一式两份作出。如果异议成立，注册将被撤销。如果这三个月里没有异议，商标就被正式注册了，只有注销撤销程序才能撤销商标权。<br />保护期：<br />保护期十年，从申请日算起，至十年后申请日所在月的最后一日为止。以后，每次续展十年。续展必须在保护期最后一日前作出，如果在这一天还没有缴纳费用，专利局将通知注册人其商标将被撤销。在此通知送达后六个月内，注册人仍然可以提出续展，但必须多交一笔费用。］<br />商标注销：<br />商标权所有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全部或部分(指部分商品或服务)放弃注册商标。在申请过程中，可以随时撤回，或减少商品或服务项目。<br /><br /><br /></p><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欧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德国商标简介.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49</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49&amp;key=1a85658a</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德国商标法</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德国商标法.html</link><pubDate>Wed, 26 Sep 2007 10:17:31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德国商标法.html</guid><description><![CDATA[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商标法）》<p>德国现行《商标法》的全称是《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商标法）》。该法制定于1994年10月25日，1995年1月1日生效。1996年7月24日进行了修改，其修改部分于1996年7月25日生效，其中第29条第3款于1999年1月1日生效。在现行法制定之前，实施的是1968年制定的《商标法》，1979年和1987年曾进行过修改（译者注）。 <br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br />受保护的商标和其他标志 <br />第1条 本法保护以下内容： <br />1、商标； <br />2、商业标志； <br />3、地理来源标志。 <br />其他规定的适用 <br />第2条 本法对商标、商业标志和地理来源标志的保护不排除适用其他规定保护这些标志。 <br />第二部分 保护商标、商业标志的必要条件、范围及限制；转让和许可 <br />第1章 商标和商业标志； <br />优先权和在先权可以作为商标保护的标志 <br />第3条（1）任何能够将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使用其他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获得保护，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声音标志、三维造形（包括商品或其包装以及容器的形状）、还包括颜色或颜色的组合。 <br />（2）仅由下列形状组成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保护： <br />l、该形状是由商品本身的性质决定的； <br />2、该形状是为获取一种技术效果所必须；或者 <br />3、该形状为商品提供了实质的价值。 <br />商标保护的产生 <br />第4条 商标保护产生于 <br />1、一个标志在专利局设立的注册簿上作为商标注册； <br />2、通过在商业过程中使用，一个标志在相关商业范围内获得作为商标的第二含义；或者 <br />3、具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第6条之2意义上的驰名商标的知名度。 <br />商业标志 <br />第5条 （1）公司标志和作品标题应被作为商业标志保护。 <br />（2）公司标志是指在商业过程中作为名称、商号或者工商业企业的特殊标志使用的标志。 <br />意图区别一企业和另一企业，并在相关商业圈内被认为是一个商业企业的显著标志的商业标志和其他标志，应等同于一个商业企业的特殊标志。 <br />（3）作品标题是指印刷出版物、电影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或其他类似作品的名称或特殊标志。 <br />优先权和在先权 <br />第6条（1）第4、5、13条意义上的权利发生冲突时，本法中权利的在先权，决定了这些权利的优先权，在先权的确定需要遵循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br />（2）对于已申请或已注册的商标，应以申请日（第33条第（1）款）确定在先权，或者根据第34条和第35条主张了优先权的，应以申请日确定优先权日。 <br />（3）对于第4条第2项和第3项、第5条和第13条意义上的权利，应以确权日确定在先权。 <br />（4）根据第（2）款和第（3）款，由于相同日期具有相同在先权的权利，应同等对待，并不应彼此对抗。 <br />第2章 注册保护商标的必要条件 <br />所有权 <br />第7条 注册商标和已申请商标的所有人可以是： <br />l、自然人； <br />2、法人；或者 <br />3、有能力获得权利和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br />驳回的绝对理由 <br />第8条（1）第3条意义上能够作为商标保护的标志，不能以书面形式提供的，不应获准注册。 <br />（2）下列情况不应获准注册： <br />l、缺乏与商品和服务相关的任何显著性的商标； <br />2、仅由可在贸易中表示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商品的生产日期或服务的提供日期，或者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标志或标记组成的商标； <br />3、仅由在当前语言环境中或在善意中成为习惯并成为标记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惯例的标志或标记组成的商标； <br />4、具有欺骗公众，尤其是关于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的特征的商标； <br />5、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商标； <br />6、含有政府的徽章、旗帜或其他徽记，或含有地区社团或国内其他公有联合团体的徽章的商标； <br />7、根据联邦公报上发布的联邦司法部的通告，包括官方标志和检验印记在内的表明控制和保证的商标，不能作为商标有效注册； <br />8、根据联邦公报上公布的联邦司法部的通告，包含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徽章、旗帜或其他标志、印章或标记的商标，不能作为商标有效注册；或者 <br />9、根据有关公共利益的其他规定，明显禁止使用的商标。 <br />（3）在注册日之前，随着商标的使用，如果该商标在相关商业圈内成为在其申请的商品和服务上的区别性标志，第（2）款第1、2、3项则不应适用。 <br />（4）如果商标包含对上述标志的模仿，第（2）款第6、7、8项也应予以适用。如果申请人经授权在其商标中使用上述标志，即使其可能和上述另外一个标志相混淆，第（2）款第6、7、8项应不予适用。此外，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或服务和那些表示控制和保证的上述标志或检验标志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的，第（2）款第7项则不应予以适用。此外，所申请的商标实质上没有使公众误认为在此商标和国际政府间组织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则第（2）款第8项应不予适用。 <br />作为驳回相对理由的商标申请或注册商标 <br />第9条（1）有下列情况，可以撤销商标的注册： <br />1、如果该商标和一个在先申请的或已注册的商标相同，并且该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与已申请的或已注册的在先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 <br />2、如果由于该商标与在先申请的或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该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近似在相关公众中存在混淆的可能，包括与其他商标产生联系的可能；或者 <br />3、如果该商标与在先申请或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与已申请或已注册的在先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近似，而在先商标在德国境内拥有声誉，并且没有正当理由使用该注册商标将不公正地利用或损害该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 <br />（2）商标申请只有当该商标获准注册后才构成第（1）款意义的驳回理由。 <br />驰名商标 <br />第10条 （1）如果一个商标与巴黎公约第6条之2意义的在德国境内驰名的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以及如果达到了第9条第（1）款第1、2、3项的附加要求，则该商标不应获准注册。 <br />（2）如果申请人得到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授权提出申请，则第（1）款不应适用。 <br />以代理人名义注册商标 <br />第11条 以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名义注册商标， <br />而没有该所有人的授权的，可以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br />通过使用获得的商标和商业标志具有在先权 第12条 商标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在注册商标的在先权日之前，依据第4条第2项已获得商标权，或者依据第5条已获得商业标志权，并且该权利人有权禁止在德国领土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则可以撤销该商标注册。 <br />其他在先权利 <br />第13条（1）商标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在注册商标的在先权日之前，已获得上述第9条至第12条所述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并且该权利人有权禁止在整个德国领土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则可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br />（2）第（1）款所述的其他权利包括： <br />1、名称权； <br />2、肖像权； 3、著作权； <br />4、植物品种名称； <br />5、地理来源标志； <br />6、其他工业产权。 <br />第3章 保护范围；侵权 <br />商标所有人的专用权；禁令救济；损害赔偿金 <br />第14条（1）根据第4条获得商标保护的所有权人应拥有商标专用权。 <br />（2）未经商标权利人同意应禁止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 <br />1、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的任何标志； <br />2、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任何标志，并且在相关公众中存在混淆的可能，包括该标志和该商标之间产生联系的可能；或者 <br />3、在与受保护的商标所使用的不相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任何标志，但是该商标在德国范围内享有声誉，并且没有正当理由使用该标志不公平地利用了或损害了该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 <br />（3）如果达到了第（2）款所述的必要条件，尤其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br />1、将该标志附着于商品或其容器或包装上； <br />2、以该标志提供商品，将其投入市场或为此目的进行储存； <br />3、以该标志提供或供应服务； <br />4、以该标志进口或出口商品； <br />5、在商业文件中或广告中使用该标志。 <br />（4）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应禁止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 <br />1、将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容器或包装上，或者用于标记手段如签条、附签、缝制签或与之类似的物品上； <br />2、以一个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提供容器、包装或标记手段，将其投入市场或以此目的进行储存；或者 <br />3、以一个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进口或出口容器、包装或标记手段，如果存在该包装或容器正用于包装或装盛商品或服务，或者该标记手段正用于标志商品或服务的危险，根据第（2）款和第（3）款，应禁止第三方使用该标志。 <br />（5）任何人违反第（2）至第（4）款的规定使用一个标志，该商标所有人可以起诉要求禁止这种使用。 <br />（6）任何人故意或过失侵权，都应当负责赔偿商标所有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br />（7）如果雇员或授权代表人在商业企业内实施上述侵权行为，商标所有人可以起诉该商业企业所有人，要求禁止这种使用，如果雇员或授权代表人故意或过失实施此行为，也可以要求该商业企业所有人给付损害赔偿金。 <br />商业标志所有人的专用权；禁令救济；损害赔偿金 <br />第15条 （1）获得保护的商业标志的所有人应当享有专用权。 <br />（2）应当禁止第三方未经授权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业标志或一个可能与受保护的标志产生混淆的近似标志。 <br />（3）如果该商业标志在本国范围内享有声誉，且没有正当理由使用该标志会不公平地利用或损害该商业标志的显著性或声誉，即使没有产生第（2）款所述混淆的危险，也应当禁止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业标志或与其近似的标志。 <br />（4）任何人使用商业标志或近似标志违反第（2）款或第（3）款的规定，商业标志所有人可以起诉要求禁止这种使用。 <br />（5）任何人故意或过失实施这种侵权行为，都应该承担商业标志所有权人因此所受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br />（6）第14条第（7）款应比照适用。 <br />参考作品中注册商标的复制 <br />第16条（1）如果在字典、百科全书或类似参考作品中对注册商标的复制，给人以该商标构成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的印象，则该商标所有人有权要求作品出版者在该商标的复制品上提示这是一个注册商标。 <br />（2）如果该作品已经出版，此项要求应当限于将第（1）款所述提示用于该作品的下一版本中。 <br />（3）如果该参考作品以电子数据库形式出售，或者如果进入包含参考作品的电子数据库得到认可，第（1）款和第（2）款应比照适用。 <br />对代理人或代表人的请求权 <br />第17条（1）违反第11条，未经商标所有人的授权，以该所有人的名义申请或注册商标的，该所有人应当有权要求从代理人或代表人处转让因该商标的申请或注册产生的权利。 <br />（2）违反第11条的规定，以该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名义注册一个商标，该所有人应当有权禁止该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第14条所述使用该商标。如果该代理人或代表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侵权，他应承担商标所有人因此所受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第14条第（7）款应比照适用。 <br />销毁请求权 <br />第18条（1）在适用第14、15、17条所指案件时，商标或商业标志的所有人可以要求销毁由侵权人占有的或其财产中含有的非法标记的产品，除非可以以其他方式去掉该产品的侵权特征，并且在具体案件中，对于侵权者或所有权人，这种销毁是不适宜的。 （2）第（1）款也应比照适用于作为侵权人财产并且用于或意图专用于或几乎专用于非法标记一项产品的器具。 <br />（3）其他销毁请求权不应受影响。 <br />告知请求权 <br />第19条 （1）在适用第14、15和17条所指情况时，商标所有人或者商业标志所有人可以要求侵权者及时提供关于非法标记产品的来源和销售渠道的信息，除非这在具体案件中是不适宜的。 <br />（2）第（1）款情况下被要求提供信息的人，应当提供侵权产品生产者、供应者及其他在先所有者的确切名称和地址，提供主顾、董事长以及生产、分销、接收或定购的产品的数量的确切信息。 <br />（3）在侵权显而易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发布强制令要求侵权者履行提供信息的义务。 <br />（4）只有经过信息提供者同意，并与信息提供之前的行为有关，这种信息才可以在刑事诉讼或在按照轻微罪行法提起的诉讼中，用以针对提供信息者或者刑事诉讼法典第52条第（1）款意义的他的近亲。 <br />（5）其他告知请求权不应受影响。 <br />第4章 保护的限制 <br />限制 <br />第20条（1）第14条至第19条所指的侵权请求权的法定时限，为请求人获得侵权信息和确定的侵权者之日起3年，不知这些信息的，为自侵权之日起30年。 <br />（2）民法典第852条第（2）款应比照适用。 <br />（3）如果侵权者在侵权中以请求权人的利益为代价获得任何利益，即使在上述期限期满后，该侵权人也应按照关于不当得利赔偿的有关规定负赔偿责任。 <br />权利丧失 <br />第21条（1）商标和商业标志所有人在明知的情况下，默认一个在后注册商标连续5年使用，则该所有人应无权禁止该在后注册商标在其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除非在后商标申请为恶意申请。 <br />（2）商标或商业标志所有人在明知的情况下，默认一个第4条第（2）或第（3）款所述的商标或第13条所述的商业标志或其他在后权利连续5年使用，则该所有人应无权禁止这些权利的行使。 <br />（3）在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情况下，在后权利的所有权人应无权禁止该在先权利的行使。 <br />（4）第（1）款至第（3）款不应影响关于权利丧失的普遍原则的适用。 <br />由于在后商标注册的法律效力产生的专用请求权 <br />第22条（1）当撤销在后商标注册的请求被驳回或基于下列因素应被驳回，商标或商业标志所有人应无权禁止该在后注册的商标在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br />l、在后注册商标的在先权期限内（第51条第（3）款），在先商标或商业标志还没有获得第9条第（1）款第3项，第14条第（2）款第3项或第15条第（3）款所述的声誉。 <br />2、在后商标的注册公告日之前，由于失效或驳回的绝对理由（第51条第（4）款），应当已经撤销在先商标的注册。 <br />（2）在适用第（1）款时，后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一个在先商标或在先商业标志的使用。 <br />名称和描述性标志的使用；配件贸易 <br />第23条 只要不与善良风俗相冲突，商标或商业标志所有人应无权禁止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使用。 <br />1、其名称或地址； <br />2、与该商标或商业标志相同或近似，但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征或属性，尤其是与其种类、质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或商品的生产日期或服务提供日有关的标志；或者 <br />3、必须用该商标或商业标志表示一个产品或服务的用途，尤其是作为附件或配件。 <br />权利用尽 <br />第24条 （1）权利人或经其同意的其他人，将使用其商标或商业标志的商品投入德国、欧洲联盟其他成员国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缔约国的市场之后，该商标或商业标志的权利人应无权禁止该标志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 <br />（2）在商标或商业标志的所有权人有合法的理由反对对该商品的进一步商业利用的情况下，不应适用第（1）款，特别是在商品投入市场之后，该商品的状况发生了变化或损害。 <br />由于不使用对请求权的排除 <br />第25条（1）如果在请求提出之前5年内，该商标没有根据第26条使用于作为赖以提出这些请求理由的商品或服务上，只要该商标在此日期前已至少注册5年，则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应无权对第三方提出任何第14、18和19条所述的请求。 <br />（2）对于第14、18和19条所述对注册商标的侵权，原告通过起诉提出请求时，作为对被告异议的回应，原告应证明该商标在提起诉讼前的5年内，已依据第26条投入使用，并且用于作为其请求基础的商品或服务上，只要在此日该商标已经至少注册了5年。提起诉讼后，5年不使用的期限届满时，作为对被告异议的回应，原告应该证明在口头诉讼结束之前的5年内，该商标已经依据第26条投入使用。对于其裁定，只应考虑其使用得到证明的商品或服务。 <br />商标的使用 <br />第26条（1）因注册商标或注册的维持提出的请求取决于该商标的使用，所有权人必须在本国范围内将商标真正使用于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除非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br />（2）经所有权人同意的对该商标的使用，应视为所有权人的使用。 <br />（3）以与该商标注册的形式不同的形式使用，也应视为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只要该不同的因素不改变该商标的显著性。如果该商标也在其使用的形式上获准注册，则也应适用第l句的规定。 <br />（4）在本国内将商标附着于商品或其包装或包裹上，并只用于出口目的，也应视为该商标在本国内的使用。 <br />（5）当要求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使用时，在对注册已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注册日应由异议裁定日代替。 <br />第5章 作为财产标的的商标 <br />转让 <br />第27条（1）一个商标通过注册、使用或驰名获得的权利，在该商标受保护的某些或所有商品或服务上，可以转让或许可给其他人。 <br />（2）当商标与商业企业或商业企业的一部分联系起来时，该商标所联系的商业企业或商业企业的一部分的转让或许可，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应当包括依据该商标的注册、使用或驰名产生的权利。 <br />（3）如果向专利局提供了相应证据，基于当事人一方的请求，通过商标注册获得的权利的转让，应当记录在注册簿上。 <br />（4）如果权利的转让只涉及商标注册的某些商品或服务，应当应要求缴纳收费表规定的记录转让的费用。如果不缴纳此费用，应被认为没有提出此请求。在其他方面，注册分割的有关规定应比照适用，第46条第（2）款和第（3）款第1至3句除外。 <br />所有权的认定；送达所有权人 <br />第28条（1）在注册簿上注册的所有权人通过商标注册享有所有权。 <br />（2）如果将注册商标权转让或移转给第三方，权利继受者在专利局的程序中，在向专利法院提起的上诉程序中，或者在就法律问题向联邦法院提起的上诉程序中，只有自专利局收到转让注册的请求之日起，权利继受者才能够要求保护该商标，以及只主张通过注册获得的权利。其他在专利局程序中、在向专利法院提起的上诉程序中，或者所有权人是当事人时，在就法律问题向联邦法院提起的上诉程序中，第1句应比照适用。 <br />（3）要求送达给商标所有人的专利局的命令和裁决，应当送达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如果专利局收到了一项对转让进行注册的申请，第1句所指的命令和裁决也应当送达权利继受者。 <br />物权；强制执行；破产诉讼 <br />第29条（1）通过商标的注册、使用或驰名获得的权利 <br />1、可以作为担保或作为其他物权的标的；或者 <br />2、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br />（2）如果第（1）款第1项所指权利或者第（1）款第2项所指的措施，与通过商标的注册获得的权利有关，只要向专利局提交的证据齐备，应当应某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将它们记录在注册簿上。 <br />（3）通过商标的注册获得的权利涉及破产诉讼时，根据权利继受者或破产法院的请求，应该将其记入商标注册簿中。在自我管理的案件中（破产法典第270条），管理者应当取代权利继受者提出请求。 <br />许可 <br />第30条（1）通过商标的注册、使用或驰名获得的权利，在该商标受保护的某些或所有商品或服务上，并在德国整个或部分范围内，可以成为独占许可或普通许可的标的。 <br />（2）商标所有人在被许可人违背许可合同中任何以下有关条款时，可以向被许可人主张该商标权利 <br />1、许可期限； <br />2、经注册的该商标可以使用的形式； <br />3、许可授权的商品或服务种类； <br />4、该商标可以使用的地域； <br />5、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质量。 <br />（3）只有商标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被许可人才可以就商标侵权提起诉讼。 <br />（4）为获取所受损害的赔偿，任何被许可人应有权参与由商标所有权人提起的侵权诉讼。 <br />（5）第27条所述转让或者第（1）款所述许可授权不应影响已授权给第三方的许可。 <br />商标申请 <br />第31条 第27条至第30条应比照适用于由商标申请获得的权利。 <br />第三部分 商标程序 <br />第1章 注册程序 <br />申请的要件 第32条 （1）在注册簿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专利局提出。 <br />（2）申请应当包括 <br />1、确认申请者的信息； <br />2、商标图样；以及 <br />3、注册要求的商品或服务清单。 <br />（3）申请必须和第65条第（1）款第2项所指规章的其他要求一致。 <br />（4）收费表规定的费用应当在申请时缴纳。注册要求的商品或服务分属于商品和服务分类3个以上类别时，每增加一个类别就应该加付收费表规定的一个类别的费用。 <br />申请日；获得注册的权利 <br />第33条（1）商标的申请日应当是专利局收到包含第32条第（2）款指定信息的材料的日期。 <br />（2）一项已给予申请日的商标申请应当授予获得注册的权利。注册请求应当接受，除非没有达到申请要求或者由于有驳回的绝对理由而使注册受阻。 <br />国外优先权 <br />第 34条（1）主张在先国外申请的优先权，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并且对于服务也可以主张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br />（2）已在一个不受承认优先权的国际条约约束的国家提出在先国外申请时，只要经由联邦司法部在联邦公报上出版后，其他国家授予第一次向专利局提出的申请以与巴黎公约的要求和内容相应的优先权，则申请人可以主张与巴黎公约相应的优先权。 <br />（3）任何人根据第（1）款和第（2）款主张优先权，都应当在申请提交日的2个月内，指出在先申请的日期和国家。在申请人已提供了这些详情时，专利局应当要求申请人在要求送达后的2个月内，指出在先申请的申请号以及提交所说申请的复印件。在此期间内可以改变详情的内容。当到期没有提供详情时，申请的优先权主张应当失效。 <br />展览优先权 <br />第35条（1）如果商标申请人 <br />1、在1928年11月22日于巴黎签署的国际展览公约规定的期间内的官方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或者 <br />2、在本国或国外的其他展览上，已使用申请的商标展示其商品或服务，如果他在使用该商标第一次展示其商品或服务之日起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他可以自该日起主张第34条意义上的优先权。 <br />（2）第（1）款第1项所指的展览，由联邦司法部公布在联邦公报上。 <br />（3）第（1）款第2项意义上的展览，由联邦司法部在联邦公报关于展览保护的通知上个案指定。 <br />（4）任何人根据第（1）款主张优先权，都应当在申请日的2个月内，指出商标以及展览第一次展示的日期。在申请人提供了这些详情时，专利局应当要求申请人在要求送达后的2个月内，提交用该申请的商标展示商品或服务的证据。当到期没有提供证据时，该申请的优先权主张应当无效。 （5）第（1）款的展览优先权不延长第34条的优先权期限。 <br />申请要件的审查 <br />第36条 （1）专利局应当审查 <br />1、商标申请是否满足第33条第（1）款的与申请日相应的要件； <br />2、申请是否符合其他申请要件； <br />3、是否缴纳第32条的费用；以及 <br />4、申请人是否可以是第7条的商标所有人。 <br />（2）如果第（1）款第1项所述缺陷没有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间内补正，申请应当被认为自始没有提出。如果申请人达到了专利局的要求，专利局应当将缺陷补正之日作为申请提交日。 <br />（3）如果没有缴纳费用，专利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肯定会退回该申请，除非在通知送达后的一个月内，缴纳了收费表规定的费用和附加费。如果在此期间内，缴纳了申请费以及附加费，而不是要求的类别费，在申请人指出了已缴纳的费用数将要覆盖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时，则不应适应第1句的规定。在没有这样指出时，首先应当考虑在先的类别，然后再考虑按分类表的顺序的其他类别。 <br />（4）如果其他缺陷没有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间内补正，专利局应当驳回该申请。 <br />（5）根据第7条申请人不可以成为商标所有人时，专利局应当驳回该申请。 <br />驳回的绝对理由的审查 <br />第37条（1）根据第3、8或第10条，商标不适宜注册时，应当驳回该申请。 <br />（2）审查中发现在申请日（第33条第（1）款）该商标与第8条第（2）款第1、2或3项的要求不一致，但是该驳回理由在申请日之后不再存在，则不应驳回该申请。在申请人承诺不再坚持原来的申请日以及不再主张第34条或第35条所述优先权，该驳回理由消失之日应被认为是申请日，以及是决定第6条第（2）款意义上的在先权的决定性因素。 <br />（3）第8条第（2）款第4项的申请有欺诈的明显可能时，应当驳回该申请。 <br />（4）根据第10条所述，一项商标申请的在先商标的驰名已为专利局所知，并且满足了第9条第（1）款第1或第2项的其他先决条件，则应当驳回该申请。 <br />（5）当该申请只在其申请的某些商品或服务上不宜注册时，第（1）至（4）款应比照予以适用。 <br />加速审查 <br />第38条（1）第36条和第37条所述审查应申请人的请求，应该加速进行。 <br />（2）请求加速审查应当缴纳收费表规定的费用。如果没有缴纳费用，应认为该请求没有提出。 <br />申请的撤回、限定和更正 <br />第39条（1）申请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撤回申请或者限定该申请包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br />（2）应申请人的请求，可以通过修改文字错误或打印错误或其他明显错误，对申请内容进行更正。 申请的分割 <br />第40条（1）申请人可以通过提出分割声明，对其声明中提到的商品和服务上的申请进行分割，从而该商标申请应被作为分割申请处理。原申请的申请日应当继续适应于已分割的申请的每一部分。 <br />（2）分割的申请应当提交第32条要求的申请的基本材料。并且，应当为分割的申请缴纳收费表规定的费用，如果在收到分割声明3个月内没有提交该申请的基本材料，或者在此期间内没有缴纳上述费用，则该分割申请应被认为已经撤回。不能撤销分割声明。 <br />注册 <br />第41条 一项申请达到了申请要求，并且没有根据第37条被驳回，则该商标应当记录在注册簿上，该注册应当予以公告。 <br />异议 <br />第42条 （1）在第41条所述商标的注册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商标所有人可以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 <br />（2）异议只可以基于以下可以撤销商标的理由提出： <br />1、第9条第（1）款第1或第2项所述的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的商标； <br />2、第10条并与第9条第（1）款第1或第2项相联系的在先驰名商标； <br />3、第11条所述的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注册。 <br />（3）应当在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缴纳收费表规定的费用。如果不缴纳费用，视为没有提出异议。 <br />由于不使用的反对；异议裁定 <br />第43条（1）如果一个在先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提出了异议，并且如果另外一方对该在先注册商标的使用提出质疑，他应当以初步证据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公告之前的5年内，在先注册的商标已经如第26条所述投入使用，只要在此日期该在先商标已经注册不少于5年。如果5年不使用期限在该注册公告之后结束，并且如果另外一方对该在先注册商标的使用提出质疑，提出异议方应以初步证据证明，在异议裁定作出前的5年内，该商标已经如第26条所述投入使用。在此裁定中，只应当考虑那些其使用已经经过初步证据证明的商品或服务。 （2）如果对异议的审查表明，必须在其注册的某些或所有商品或服务上撤销该商标，则应当部分或全部撤销其注册。如果不能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则应当驳回该异议。 <br />（3）如果由于一个或几个在先商标而必须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有关异议诉讼可以中止，直到关于该商标注册的一个裁决是终局的。 <br />（4）在第（2）款所述的撤销中，第52条第（2）款应比照予以适应。 <br />要求获准注册的起诉 <br />第44条（1）商标所有人可以起诉异议人，提出他有权不顾注册的撤销而根据第43条要求获准注册。 （2）第（1）款所述起诉应当在有关注册撤销的裁决成为终局之后的6个月内提出。 <br />（3）基于一项有利于商标所有人的裁决的注册，应当在保留该注册的在先权的情况下予以记录。 <br />第2章 更正；分割；保护期和续展期 <br />注册簿和公告的更正 <br />第45条 （1）可以应请求或依职权通过更正文字错误、打印错误或其他明显的错误，补正注册簿上的注册。在受更正影响的注册已经公告时，该更正过的注册也应当予以公告。 <br />（2）第（1）款应比照适用于公告的更正。 <br />注册的分割 <br />第46条 （1）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声明，该商标注册在此声明中所指的商品或服务上，应当作为分割注册予以维持。原来注册的在先权，应当继续适用于已分割注册的每一部分。 （2）只有在提出异议的时限期满后才能声明分割。当一项在声明时中止的对某商标注册的异议，或者一个在声明时中止的对该商标的注册提起的撤销，在分割后只是针对原来注册的一个部分时，则应当接受该声明。 <br />（3）应当提交分割注册要求的文件。并应当按照收费表上的规定支付分割费。如果在收到分割声明3个月内没有提交文件，或者在此期限内没有支付费用，应当认为已经放弃该分割注册。不能撤销分割声明。 <br />保护期和续展期 <br />第47条 （1）注册商标的保护期，应当自申请提交之日始（第33条第（1）款），至十年后包含该申请日的月份的最后一天止。 <br />（2）保护期可以以10年为期续展。 <br />（3）续展保护期应当缴纳续展费，当要求续展的商品和服务属于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3个以上的类别时，对每一个增加的类别，应当缴纳收费表规定的类别费。该费用应当在保护期的最后一天到期。可以在该费用期满前的一年期限内缴纳。如果到期没有缴纳费用，专利局应当通知注册商标所有人，除非在该通知送达月结束后的6个月期间内，缴纳收费表上规定的费用和附加费，否则应撤销该注册。 （4）在只缴纳该商标注册的某些商品或服务的费用时，则只能为这些商品或服务续展保护期。如果在第（3）款第4句所指的期间内，缴纳了续展费和附加费，而不是所要求的类别费，除适应第1句的情形外，只能续展缴纳的费用所覆盖的商品和服务分类中的那些类别的保护期。在有优先类别时，则应首先考虑该类别。其他类别则应根据分类顺序考虑。 <br />（5）保护期的续展应当自该保护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生效。续展应当记录在注册簿上并予以公告。 <br />（6）如果保护期没有得到续展，该商标的注册，应当自该保护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第3章 放弃权利、撤销和无效；注销程序 <br />放弃权利 <br />第48条（1）在任何时候应所有人的请求，可以注销注册簿上注册商标的某些或全部商品或服务的注册。 <br />（2）只有经过进入注册簿上的商标的所有权人的同意，才能注销其注册。 <br />撤销 <br />第49条 （1）如果在某商标注册之日起的连续5年内，该商标没有如第26条所述投入使用，则应当应请求基于撤销注销该商标的注册。但是，如果在5年期限届满与注销请求的提交的间隔期内，第26条所述商标已经开始或重新开始使用，任何人都不可以主张应当注销该商标的所有权。但是，如果准备使用或重新开始使用只发生在商标所有人知道可以提起注销请求之后，在连续5年不使用的期限届满之后、注销请求提起之前的三个月期间内的开始使用或重新开始使用，应不予考虑。如果向专利局提起了第53条第（1）款的注销请求，只要该依据第55条第（1）款的注销，在第53条第（4）款的通知送达后的3个月内提出，则向专利局提起的请求对于计算第3句的3个月期限应当是决定性的。 <br />（2）由于提起下列撤销请求，应当注销商标的注册 <br />1、如果由于所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在商业过程中，该商标成为在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的通用名称； 2、如果由于商标所有人在该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对该商标的使用或者经其同意的使用，导致该商标对公众产生误导，尤其是有关这些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属性或地理来源；或者 <br />3、如果商标所有人不再符合第7条规定的条件。 <br />（3）在撤销权利的理由只存在于该商标注册的某些商品或服务时，则只应注销这些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 <br />由于驳回的绝对理由导致的无效 <br />第50条 （1）基于无效请求应当注销商标的注册： <br />l、其注册违反了第3条； <br />2、其注册违反了第7条； <br />3、其注册违反了第8条；或者 <br />4、申请人提起商标申请时有欺诈行为。 <br />（2）在该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第3、第7或第8条，并且只有在对注销请求作出裁决时仍然存在驳回的理由，才可以注销其注册。此外，该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第8条第（2）款第1、2或3项时，并且只有当该注销请求在自注册之日起的10年内提出，才可以注销其注册。 <br />（3）当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第8条第（2）款第4至9项时，可以依职权注销该商标的注册，并且 <br />1、注销程序在自注册之日起的2年内开始； <br />2、在注销裁决作出之日仍然存在驳回的理由；以及 <br />3、该注册的记录明显违反了明示的规定。 <br />（4）当无效的理由只存在于该商标注册的某些商品或服务时，则只应注销这些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 <br />由于在先权利导致的无效 <br />第51条 （1）如果一项第9条至第13条所述的具有在先权的权利不利于某一商标的注册，通过提起无效诉讼，应当注销该商标的注册。 <br />（2）如果在先商标的所有人连续5年默认在后商标在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且知道这样的使用，则不可以因在先商标的注册而注销该在后商标的注册，除非该在后商标的注册是欺诈申请。这同样适用于拥有在先权的商标所有权以及通过第4条第2项意义上的使用获得的商标所有权，适用于第4条第3项意义上的驰名商标，适用于第5条意义上的商业标志，或者适用于第13条第（2）款第4项意义上的植物品种名称。此外，如果拥有第9条至13条所指在先权的所有权人，在提起注销请求之前同意了该 <br />商标的注册，则不可以注销该商标的注册。 <br />（3）如果某一商标或商业标志，在与在后商标的注册的在先权相关的日期，没有获得第9条第（1）款第3项、第14条第（2）款第3项或第15条第（3）款意义上的声誉，则不可以由于一个有声誉的在先商标或一个有声誉的在先商业标志而注销该在后商标的注册。 <br />（4）在先商标的注册在在后商标的注册公告之日，本应当按下列理由被注销时，则不可以由于该在先商标的注册而注销该在后 <br />商标的注册： <br />1、由于第49条的无效；或者 <br />2、由于第50条的驳回的绝对理由。 <br />（5）当无效的理由只存在于商标注册的某些商品或服务时，则只应在这些商品或服务上注销其注册。 <br />由于撤销或无效的注销的效力 <br />第52条（1）基于任何程度的撤销而注销某一商标的注册，应当认为自提起注销之日起，在此程度上该注册的效力终止。应当事人一方的请求，可以将产生撤销原因的一个在先日期附在裁决中。 <br />（2）当商标的注册由于任何程度的无效而被注销时，该注册的效力应被认为在此程度上自始无效。 （3）根据与部分由于商标所有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损害赔偿有关的规定，或根据与不当得利有关的规定，对商标注册的注销不应当影响 <br />1、侵权诉讼中的一项裁决，已获得了终局裁决的权威，并且已先于注销请求裁决执行； <br />2、任何合同在关于注销请求的裁决作出之前达成，并因而在该裁决之前已经履行；然而，某种程度上由环境决定的并依据相关合同支付的价款，可以依据公平原则要求偿还。 <br />专利局基于撤销的注销 <br />第53条（1）尽管根据第55条，有向法院提出注销诉讼的请求权，基于撤销（第49条）请求的注销可以呈送给专利局。 <br />（2）专利局应当将此请求通知注册商标所有人，并且要求他告知专利局，他是否反对该注销。 <br />（3）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没能在通知送达后2个月内对该注销提出反对，则应当注销该商标的注册。 <br />（4）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反对注销，专利局应当相应地通知该请求提出人，并通知他必须根据第55条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注销请求。 <br />因驳回的绝对理由向专利局提起的注销的程序 <br />第54条 （1）由于驳回的绝对理由（第50条）的注销请求，应当向专利局提出。任何人可以提出这样的请求。 （2）应当同时缴纳收费表规定的费用，在没有缴纳费用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没有提出该请求。 <br />（3）当已提出一项注销请求或已依职权启动注销程序时，专利局应当相应通知注册商标所有人。如果他在该通知送达后的2个月内没有对该注销提出反对，则应当注销该注册。如果他对该注销提出了反对，则应当执行注销诉讼程序。 <br />向普通法院提起的注销诉讼 <br />第55条（1）基于撤销（第49条）或者由于在先权利提起注销请求的诉讼，应当针对注册的商标所有人或其权利继受者提出。 <br />（2）下列人员可以提起诉讼 <br />1、基于撤销提起注销请求的案件中的任何人； 2、在基于在先权提起注销请求的案件中，第9条至第13条所述的所有人； <br />3、在由于某一地理来源标志拥有在先权（第13条第（2）款第5项），而提起注销请求的案件中，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2）款授权的主张权利的人。 <br />（3）在在先注册商标所有人提起的注销诉讼中，如果被告提出了反对，该所有人应当证明，该在先注册商标在提起诉讼之前的5年内，已经如第26条所述投入使用，只要该在先商标在此日已经注册了至少5年。如果5年不使用的期限在提起诉讼之后结束，且被告提出了反对，原告应当证明在口头诉讼结束之前的5年内，该商标已如第26条所述投入使用。在在后商标注册公告之日，在先商标已经注册了至少5年时，如果被告已提出了反对，则原告也应当证明在此日，不应当根据第49条第（1）款注销该在先商标的注册。在其裁决中，只应当考虑那些已被证明经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br />（4）在提起诉讼之前或之后，基于商标的注册产生的权利，已经移转或转让给另外的人时，有关其价值的裁决对于权利继受者也应有效，而且可以执行。权利继受者有权成为诉讼一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典第66条至第74条和第76条应比照予以适应。 <br />第4章 专利局程序总则 权限 <br />第56条（1）应当在专利局内建立商标科和商标处，以执行商标事务程序。 <br />（2）商标科应当有权审查商标申请，并在注册程序中作出裁决。商标科的任务应当由专利局的一位成员（审查员）执行。该任务也可以由一位较高级别的中级公务员官员或由与之相当的雇员执行。但是，较高级别的中级公务员官员或与之相当的雇员，无权命令应当以宣誓提供证据、执行宣誓，或者向专利法院提出第95条第（2）款的请求。 <br />（3）商标处有权处理那些不属于商标科权限内的事务。商标处的任务应由至少3名专利局的成员执行。商标处处长可以单独处理属于商标处权限内的所有事务，但对根据第54条注销商标的裁决除外，或者他可以将这些事务委托给商标处的一个成员。 <br />排除和回避 <br />第57条 （1）对审查员和商标处成员的排除和回避，以及对较高级别或较低级别的中级公务员官员，以及对在商标科或商标处的权限内授权处理事务的雇员的排除和回避，第41条至第44条，第45条第（2）款第2句，以及民事诉讼法典关于对法院成员的排除和回避的第47条至第49条，应比照予以适用。 <br />（2）对回避请求的裁决，只要该请求要求作出裁决，应当由商标处作出。 <br />专家意见 <br />第58条（1）在有关申请的商标或注册的商标的问题上，诉讼中有相反的意见时，专利局应法院或国家检察官员的要求，应当通过一些专家提供意见。 <br />（2）在其他方面，没有联邦司法部的允许，专利局应无权在法律提供的活动范围之外作出裁决或提供意见。 <br />调查事实；陈述权 <br />第59条（1）专利局应依职权调查案件事实。它不应当局限于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和所提供的证据。 <br />（2）专利局的裁决将基于没有传达给申请人或商标所有人或诉讼中的另外一方当事人的事实时，应当给予该当事人在给定的期间内陈述其意见的机会。 <br />对事实的审查；听证；记录 第60 条 （1）专利局可以在任何时候传唤和听审利害关系人，可以询问证人、专家和有关当事人，不论宣誓与否，也可以进行其他为澄清事实所必须的调查。 <br />（2）直到作出终止程序的裁决的时候，在合适的情况下，应当应请求听审申请人或商标所有人或其他有关当事人。如果专利局认为进行听审不合适，它应当驳回该请求。驳回一个请求的裁决对上诉相对人不应当有约束力。 <br />（3）对证人的听审和询问应当进行记录，该记录应当再现诉讼中的要点，以及包含有关当事人对法律材料的声明。民事诉讼法典的第160a、162和163条应比照予以适用。当事人应当收到记录的一份复印件。 <br />裁决；上诉权的告知 <br />第61条（1）专利局的裁决应当包含作出该裁决的理由，即使它们已经根据第2句进行了宣判，应以书面形式并依职权送达所有利害关系人。如果进行了审理，也可以在审理结束时进行宣判。如果申请人或者商标所有人是唯一的当事人，并且已同意了他的请求，则不需要给出理由。 <br />（2）执行书应当同时附有一份声明，以通知有关当事人在裁决中应当允许的上诉、上诉应当提交的权力机关、所说上诉提出的期间，以及如果有的话，应当缴纳的上诉费。只有当以书面形式通知 <br />有关当事人的时候，提交上诉的期间才应开始计算。如果没有通知他们，或者是通知有误，则只可以在裁决传达之后的一年内提出，除非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相关当事人，上诉是不允许的；第91条应比照予以适用。第1句至第4句应比照适用于第64条所说异议的法律救济。 <br />申请文件的查阅；注册簿的查阅 <br />第62条（1）如果经初步证据证明有合法的利益，专利局应当允许任何提出请求的人查阅商标申请的档案。 <br />（2）商标注册之后，经请求可以查阅与此注册商标有关的档案。 <br />（3）任何人可以自由地查阅注册簿。 <br />诉讼费用 <br />第63条（1）当有若干人成为诉讼当事人时，专利局可以裁决诉讼费用，包括专利局的费用和当事人支出的费用，在为他们的主张和权利作出适当辩护所必须的程度上，如果在此程度上是公平的，应当全部或部分由当事人一方承担。如果反对、商标申请、异议或注销请求被全部或部分驳回，或者由于弃权或没有续展保护期而全部或部分注销了该商标的注册，则也可以作出这样的决定。没有作出这样关于费用的决定的，每一方应当各自承担其所支付的费用。 （2）专利局可以命令应当全部或部分返还异议或请求注销的费用，如果在此程度上这样做是公平的。 <br />（3）专利局应当应请求决定偿还的费用的数目。民事诉讼法典中有关评估费用的程序以及关于评估费用裁决的执行程序的规定，应比照予以适用。一项上诉而不是反对应当基于有关费用评估的裁决提出。只要该上诉在2周内提出，并且提出该上诉不必缴纳费用，则第66条应当适用。可执行的复印件应当由专利法院的记录员发出。 <br />反对 <br />第64条（1）可以向商标科和商标处作出的由较高级别的中级公务员官员或相当的雇员发出的裁决提出反对。该反对应当有中止的效力。 <br />（2）反对应当在裁决送达后一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 <br />（3）如果作出有反对裁决的官员或雇员认为该反对有道理，他应当修改其裁决。如果提出反对的当事人受到诉讼中的另外一方当事人的反对，则不应当适用此规定。 （4）反对裁定应当由专利局的一名成员作出。 <br />（5）根据第66条第（3）款提起上诉后，不能再作出反对裁定。 <br />如不顾此条规定，在一项上诉被提起后作出反对裁定，该反对裁定无效。 <br />发布法令的权力 <br />第65条（1）以法令形式并无需联邦议会同意，联邦司法部应有以下权力： <br />1、规范专利局商标事务方面机构的创建和工作的程序； <br />2、规定商标申请中要求事项的增设； <br />3、决定商品和眼务的分类； <br />4、制定审查、异议和注销程序的实施细则； 5、制定注册商标登记簿的有关规定，在合适的情况下，制定关于集体商标登记簿的单独规定； <br />6、规定登记簿中记录的注册商标的信息。以及决定信息公布的范围和方式； <br />7、制定本法规定的涉及专利局其他程序的规定，尤其是申请和注册的分割程序，提供信息或资格证书的程序，恢复程序，申请文件审查的程序，保护国际注册商标的程序，以及共同体商标的转变程序； <br />8、制定关于申请要求的格式和关于商标事务提交的材料的规定，包括要求的传达和以电子数据输送形式提交的材料； <br />9、制定专利局传达给有关当事人的涉及商标事务的以决定裁定、专利局行为及其他通知所要求的表格的规定，包括以电子数据输送形式进行的传达，除非法律规定了特定的传达形式； <br />10、制定规定以决定考虑以非德语语言表达的与商标事务有关的提交物和文件的情形和先决条件； <br />11、在商标处的权限范围内，并在不会提出特别的法律障碍的情况下，任命高中级公务员官员，或者处理特别事务的相应级别的雇员，但注销商标的裁定（第48条第（1）款，第53条和第54条）、提供意见（第58条第（1）款）以及拒绝提供专家意见的裁决的情况除外。 <br />12、在商标科或商标处的权限范围内，并在不会提出特别的法律障碍的情况下，任命中、下级公务员官员或处理特别事务的相应级别的雇员，但关于申请、异议或其他请求的裁定除外； <br />13、规定行政费用的收缴以满足专利局接受请求的支出，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尤其是： <br />（a）规定收缴认证、鉴证、文件查阅以及提供信息的费用和开支； <br />（b）制定规则规范欠缴费用的人，缴纳费用的适当日期，预先缴纳费用的义务，免予缴纳费用，决定费用的期限、规则和程序。 <br />（2）联邦司法部有权不经联邦议会同意，通过法令全部或部分授权专利局局长发布第（1）款所述法令。 第5章 向专利法院提起的诉讼 <br />上诉 <br />第66条（1）只要没有人提出反对（第64条第（l）款），不服商标科和商标处的决定提起的上诉，应当向专利法院提出。上诉诉讼可以由当事人向专利局提起。这应当有中止效力。 <br />（2）应当在决定送达后的一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上诉。 <br />（3）如果第64条所述反对裁定没有自申请日起6个月内作出，并且在此时限期满后，反对申请人提出了请求裁定的申请，如果自收到了请求的2个月内，没有作出反对裁定，则对商标科或商标处的决定的上诉，与第（1）款第1句相反，可以直接受理。如果反对人被参与诉讼的另一方反诉，应当适用第1句，只要将提出反对后的6个月期间替换为10个月。如果另一方也提出反对，该方必须同意第2句所述上诉。书面同意声明应当附在上诉中。如果另一方没有在第（4）款第2句的上诉送达后一个月内提出上诉，他的反对将认为被撤回。如果诉讼中止或者如果应诉讼当事人一方的要求，得到延长时间的许可，第1句和第2句的剩余期间应当中止。在诉讼中止结束后，或在许可延长的时间耗尽后，第l句和第2句的剩余期间应当恢复计算。一项反对裁定发布后，不应当再接受第1句和第2句所述上诉。 <br />（4）其他当事人都应当获得上诉的复印件和所有的书面声明。上诉和所有的书面声明，包括申请或撤回上诉或撤回申请的声明，应当依职权送达其他当事人。其他文件只要没有要求依职权送达，应当以非正式的形式传达给所说的当事人。 （5）上诉应当按收费表的规定缴纳费用。如果根据第（1）款的上诉费没有在第（2）款所述期间内支付，或者对于第（3）款的上诉费没有在收到上诉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应视为该上诉没有提起。 <br />（6）如果作出有争议的裁定的权力部门认为上诉的理由充分，它应当修改其裁定。在上诉方被诉讼中的另一方反诉的情况下，则不应适用上述规定。权力部门可以命令退还上诉费。如果上诉没有如第1句那样作出修改,则应将上诉在一个月内移送给专利法院，而不必说明其法律依据。在第2句的情况下，该上诉应当立即移送给专利法院。 <br />上诉委员会；公开的口头诉讼 <br />第67条（1）专利法院的上诉委员会由三个具有法定资格的成员组成，它应当就第66条所述上诉作出裁决。 <br />（2）对商标科和商标处的决定提起上诉的诉讼，包括宣布判决，只要该注册已经公告，应当公开进行。 <br />（3）应比照适用审判法第172条至第175条的规定，只要 <br />1、如果公开进行会危及提出请求人的值得保护的利益，应当事人一方的请求，公众也可以被排除在诉讼之外； 2、注册没有公告之前，宣读判决不公开进行。 <br />上诉诉讼中专利局局长的参与 <br />第68条（1）如果专利局局长认为，为保护公共利益这样做是适宜的，他可以在向专利法院提起的上诉诉讼中作出书面声明，出庭并作出陈述。专利局局长的书面声明应当由专利法院传送给利害关系人。 <br />（2）如果专利法院认为，在根本重要的法律问题上这样做是适宜的，它可以让专利局局长有机会参与上诉诉讼。专利局局长在收到参与通知后，应当成为诉讼的一方利害关系人。 <br />开庭审理 <br />第69条 如果有下列情况，应开庭审理： 1、一方当事人这样请求； <br />2、需在专利法院收集证据（第74条第（1）款）； <br />3、专利法院认为是适宜的。 <br />上诉裁决 <br />第70条（1）上诉应当作出裁决。 <br />（2）不进行开庭审理就可以作出上诉不予受理的裁决。 <br />（3）专利法院无需考虑其法律依据，就可以推翻有争议的裁决，如果： <br />l、专利局还没有考虑其法律依据； <br />2、在专利局的程序中存在实质缺陷；或者如果 <br />3、知道有该裁决必须依据的新的事实或证据。 <br />（4）专利局必须将其裁决建立在赖以作出第（3）款所述否决的法律判决的基础上。 上诉诉讼费用 <br />第71条（1）当有多人成为诉讼当事人时，在合理地考虑到这是为他们的利益和权利进行适当地辩护所必须的费用的情况下，专利法院可以决定诉讼费用，包括当事人蒙受的损失，应当全部或部分由某一当事人公平地承担。若没有作出这样关于费用的裁决，每一诉讼当事人应当负担其蒙受的损失。 <br />（2）只有当专利局局长参与诉讼后并提出了请求，才可以向其征收诉讼费用。 <br />（3）专利法院可以命令退还上诉费（第66条第（5）条）。 <br />（4）如果当事人全部或部分撤回上诉、商标申请、异议或注销请求，或者如果由于放弃或者没有续展保护期而在注册簿上全部或部分注销商标注册，也应当运用第（1）至第（3）款的规定。 <br />（5）在其他方面，民事诉讼法典中关于诉讼费用评估的程序和关于诉讼费用评估裁决执行的规定，应比照予以适用。 <br />排除和回避 <br />第72条 （1）对于法院成员的排除和回避，民事诉讼法典的第41条至第44条、第47条至第49条应比照予以适用。 <br />（2）参加了在专利局的在先诉讼的人员，也应当排除在司法部门之外。 <br />（3）对法官回避的裁决，应当由该被回避人所属的委员会作出。如果由于被回避减少了人员，导致委员会无法作出裁决，另外一个上诉委员会应当作出裁决。 （4）对注册机关的回避的裁决，应当由有审判权的委员会作出。 <br />事实的调查；开庭审理的准备 <br />第73条（1）专利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案件事实。不应局限于当事人对事实的声明和所提供的证据。 <br />（2）如果在庭审中或在开庭审理的一个阶段中有可能，首席法官或由其任命的审判庭的一个成员应当在庭审前，或在不进行开庭审理的情形［LAW1］下，在专利法院作出判决之前，为最终处理案件作所有必要的安排。在其他方面，民事诉讼法典的第273条第 <br />（2）款、第（3）款第1句、第（4）款第1句，应比照予以适用。 <br />取证 <br />第74条 （1）专利法院应当在庭审过程中调查取证。尤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证人、专家和当事人，以及命令对材料进行协商。 <br />（2）在合适的案件中，专利法院可以在审理之前，由其成员之一作为委任法官进行取证，或者为说明有关证据的特定问题，要求另一个法院获取这样的证据。 <br />（3）应将所有为取证进行的审理告知当事人，并且当事人可以出席这样的审理。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和专家询问相关的问题。如果一个提问得到反对，专利法院可以作出裁定。 <br />传唤 <br />第75条（1）一旦确定了审理日期，应当至少在两周前以传票通知当事人，在情况紧急时，首席法官可以缩短此期限。 （2）应当在传票中指出，如果当事人一方没有出席，可以在其缺席的情况下，对此案进行审理和判决。 <br />庭审过程 <br />第76条（1）首席法官应当开庭并主持庭审。 <br />（2）案件开始审理后，首席法官或记录法官应当报告基本案情。 <br />（3）此后，应该让当事人发言，以提出并证明他们的主张。 <br />（4）首席法官应当和当事人讨论事实问题和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br />（5）首席法官应当应请求允许审判庭的每一位成员提问。如果某一问题得到了反对，审判庭应当作出裁定。 （6）对案件进行讨论后，首席法官应当宣布休庭。审判庭可以决定重新开庭审理。 <br />庭审记录 <br />第77条 （1）在审理过程中，以及在任何取证的时候，应当有一名法院书记员作为庭审记录员，如果在首席法官的指令下，没有指定庭审记录员，一名法官应当作庭审记录。 <br />（2）在口头诉讼和所有取证过程中，都应当制作笔录。民事诉讼法典第160至165条应比照予以适用。 <br />证据的采信；请求法院庭审的权利 <br />第78条（1）专利法院应当在根据诉讼整体的结果自然得出的其本身的结论的基础上，裁决案件。裁决必须陈述导致法官们得出他们的结论的根据。 <br />（2）裁决只可以建立在事实以及由当事人有机会陈述其意见的证据得出的结论之上。 <br />（3）有在先庭审的情况下，没有出席最后一次开庭审理的法官，只有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参与作出裁决。 <br />宣判；判决的送达；陈述理由 <br />第79条（1）如果进行了庭审，专利法院的最后判决应当在庭审结束的审理中，或者在已确定的将来的审理中达成。这个期限应不超过其后的3个星期，除非有重要的原因，尤其是由于案件的数量和难度的原因要求这样。最终判决可以送达当事人，以代替当庭宣判。如果专利法院没有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判决可以以送达当事人的形式，代替当庭宣判。最终判决应当依职权送达当事人。 <br />（2）专利法院作出的驳回动议或者决定法律救济的判决，必须陈述该判决依据的理由。 <br />更正 <br />第80条（1）专利法院可以在任何时候更正判决中的打印错误、计算错误以及近于明显的错误。 <br />（2）如果裁决中的事实陈述包含其他错误或不清楚之处，可以在裁决送达后2个星期内要求更正。 <br />（3）专利法院可以不先进行审理就裁决第（1）款所述的更正。 <br />（4）专利法院应当应第（2）款所述更正请求且无需提供证据作出裁决。在这样的裁决中，只有参与作出裁决并且被要求更正的法官才应当参与。 <br />（5）有关更正的裁决应当记录在裁决原件及其复印件上。 <br />代表；授权委托书 <br />第81条（1）任何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由其授权的代表人代表出席专利法院。专利法院可以作出指令任命代表的裁决。第96条的规定不应受影响。 <br />（2）授权委托书应当和案件的材料一并向法院提供。它可以在以后提出，为此目的，专利法院可以指定一个时限。 <br />（3）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提出授权委托书缺乏。如果某个律师或专利顾问没有作为代表出庭，专利法院应当依职权考虑授权委托书的缺乏。 <br />其他规定的适用；对裁决的上诉；查阅档案 <br />第82条（1）当有本法中没有作出的有关专利法院诉讼的规定时，审判法和民事诉讼法典应比照予以适用，除非专利法院诉讼的特殊性质不允许这样。审判法中关于休庭期的规定不应适用。在专利法院诉讼中，诉讼费用法应比照适用于费用问题上。 <br />（2）对专利法院裁决的上诉，只应当在本法允许的限度内进行。 <br />（3）对于许可第三人检查该案档案的授权，第62条第（1）款和第（2）款应比照予以适用。许可请求应当由专利法院作出裁决。 <br />第6章 在联邦法院的诉讼 <br />同意就法律问题上诉 <br />第83条 （1）如果上诉委员会在其裁决中同意，与第66条所述上诉有关的对专利法院上诉委员会的裁决中的法律问题的上诉，应当向联邦法院提出。就法律问题提出的上诉应当有中止作用。 <br />（2）应当允许就法律问题上诉，如果： <br />1、一个根本重要的法律问题有待裁决；或者 <br />2、法律的进一步发展或者统一司法惯例的保证，要求由联邦法院作出裁决。 <br />（3）如果有下列之一的程序错误得以告发，则不应要求允许就法律问题上诉 <br />1、作出裁决的法院组成不适当； <br />2、参与作出裁决的法官被法律排除在能担任司法官员的人之外，或者由于可能怀有偏见而被成功地回避； <br />3、拒绝给予某一当事人出庭的权利； <br />4、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没有根据本法的规定获得代表，除非他明示或默示同意诉讼中的做法。 <br />5、裁决在庭审的基础上作出，但违反了诉讼公开的规定；或 <br />6、裁决中没有陈述作出裁决的根据。 <br />上诉权；上诉的基础 <br />第84条（1）就法律问题的上诉权，应当属于上诉诉讼的当事人。 <br />（2）就法律问题上诉的唯一基础，应当以裁决建立在违法的基础上为理由。民事诉讼法典的第550条，以及第551条第1至3款以及第5至7款应比照予以适用。 <br />形式要求 <br />第85条（1）就法律问题的上诉应当在裁决送达后的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联邦法院提出。 <br />（2）在向联邦法院就法律问题提出上诉的诉讼中，费用和开支应由法院成本法决定。对该诉讼应当征收足额的费用，该费用应当按照与上诉案例中的诉讼适宜的比例计算。第142条中关于争端价值降低的规定应比照予以适用。 <br />（3）就法律问题提出的上诉应当陈述其赖以上诉的理由。允许陈述理由的期限应当为一个月；它应当自就法律问题上诉之日开始，也可以应要求由首席法官予以延长。 <br />（4）就法律问题提出的上诉所陈述的理由必须包含 <br />1、对该裁决反对程度的声明，以及因而要求对该裁决的修改或撤销； <br />2、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陈述；以及 <br />3、就法律问题提出该上诉的基本理由为程序违法时，对构成缺陷的事实的声明。 <br />（5）在联邦法院，当事人必须由一个律师代表，并依法院惯例认可为经授权的代表。经任何当事人的请求，在后的专利顾问应有机会发言。在这种情况下，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典第157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对于这种案件中因专利顾问的协作产生的费用，超过联邦法律律师收费法令规定的最高费用数目的费用，以及专利顾问的必要费用，应当予以退还。 <br />受理审查 <br />第86条 联邦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就法律问题提出的卜诉本身是否可受理，该上诉的提出以及因此陈述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时限。如果缺少任何这些要求,则应当以不可受理为理由，退回该就法律问题提出的上诉。 <br />多个当事人 <br />第87条 （1）当有几个人成为以法律问题上诉的诉讼当事人时，应当将该上诉以及对理由的陈述送达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有答辩的话，同时要求应在送达后的给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联邦法院提出答辩。上诉人应当与该上诉或者对该上诉理由的陈述一起提交其要求数目的经过认证的复印件。 <br />（2）如果专利局局长不是就法律问题上诉的利害关系人，第68条第（1）款应比照予以适用。 <br />其他规定的适用 <br />第88条 （1）在就法律问题上诉的诉讼中，民事诉讼法典中关于排除和回避法院成员，授权代表和法律助手、依职权的文件的送达、传唤、开庭期和时限，以及恢复原状的规定，应比照予以适用。在恢复原状的情况中，第91条第（8）款应比照予以适用。 <br />（2）关于诉讼的公开，第67条第（2）款和第（3）款应比照予以适用。 <br />就法律问题的上诉的裁决 <br />第89条 （1）就法律问题的上诉应当作出裁决。可以不进行口头审理就作出这样的裁决。 <br />（2）联邦法院在作出裁决时，应当依据已发现的事实，但就法律问题的上诉中，提出了与这些事实有关的可接受的和经证实的理由除外。 <br />（3）裁决必须阐述其理由，并应依职权送达有关当事人。 <br />（4）在上诉的裁决被撤销时，该案应当发还专利法院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专利法院应当依据该撤销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意见作出裁决。 <br />对费用的裁决 <br />第90条 （1）当有几人成为诉讼当事人时，联邦法院可以裁决，包括当事人所花费的诉讼费用，应当在为他们的主张和权利作出适当辩护所必须的程度上，并且如果在此程度上这样做是公平的，由当事人一方全部或部分承担。如果就法律问题的上诉、商标申请、异议或注销请求，全部或部分被该当事人驳回，或者如果由于弃权或在保护期内没有续展，而导致在注册簿上全部或部分注销该商标的注册，也可以作出这样的裁决。只要没有作出这样关于费用的裁决，每一方应当各自承担其所受的损失。 （2）如果就法律问题的上诉因不予受理而被拒绝或驳回时，因上诉所花诉讼费用，应当裁决由上诉人承担。因当事人一方的明显错误导致的诉讼费用，应当由该方承担。 <br />（3）如果专利局局长就法律问题提出了上诉，或在诉讼中提出了请求，可向他征收诉讼费用。 <br />（4）在其他方面，民事诉讼法典中与诉讼费用评估程序有关，以及与关于诉讼费用评估的裁决的执行有关的规定，应比照予以适用。 <br />第7章 一般规定 <br />恢复权利 <br />第91条 （1）任何人自己没有过错，而受阻不能遵守专利局或专利法院的时限，但根据法律规定不遵守时限对其权利有损害时，应请求应恢复其权利。此规定不应适用于提出异议的时限和缴纳异议费的时限。 <br />（2）恢复原状的请求必须在障碍消除之后2个月内提出。 <br />（3）该请求必须陈述恢复原状可以依据的事实。必须在提出请求时或者在与其相关的程序中，以初步证据证明这些事实。 <br />（4）在请求的时限内必须完善遗漏的行为。如果这样做了，可以无需请求即可恢复原状。 <br />（5）没有得到遵守的时限期满一年之后，则不可以再请求恢复原状，并且也不再完善遗漏的行为。 <br />（6）对请求的裁决应当由权威部门作出，并应决定作出良好的行为。 <br />（7）对恢复原状的裁决应当是不可上诉的。 <br />（8）如果准许对商标所有人恢复原状，以及如果在失去注册权利到恢复权利的期间内，第三方诚实地以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将商品投入市场或提供服务，该商标所有人不得主张与所说案件有关的任何权利。 <br />诚实的义务 <br />第92条 在专利局、专利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的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完整地、真实地陈述事实。 <br />官方语言和法院语言 <br />第93条 专利局和专利法院所用语言应当是德语。在其他方面，审判法中有关法院语言的规定应当予以适用。 <br />文件的送达 <br />第94条 （1）为了送达在专利局和专利法院的诉讼中的文件，行政程序送达法中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中应予适用 <br />1、向居住在国外的在德国没有任命代表人（第96条）的收件人的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75条和第213条通过邮寄也可以有效，只要在送达生效的时候，收件人有可能认识到，有必要在德国任命一名代表人。 <br />2、为了送达代表资格证持有人（专利律师条例第177条），行政程序送达法的第5条第（2）款应比照予以适用； <br />3、对在专利局或者在专利法院装设了邮箱的收件人，也可以通过将所说文件投入收件人的邮箱中送达。与投入有关的书面陈述应当加入到案件的档案中。投入的时间应当记录在文件中。应当认为投入邮箱后的第三天送达已经生效。 <br />（2）如果送达标志着允许提出反对（第 64条第（2）款）、上诉（第66条第（2）款）或就法律问题的上诉（第85条第（1）款）的期间的开始，行政程序送达法的第9条第（1）款应不予适用。 <br />法律协助 <br />第95条（1）应当要求法院向专利局提供法律协助。 <br />（2）在专利局的诉讼中，专利法院应专利局的请求，应当对不出庭或拒绝提供证据或拒绝宣誓提供证据的证人和专家使用传票或采取强制措施。送达不出庭证人的传票的执行应当同样进行。 <br />（3）由3名合法成员组成的专利上诉委员会应当应第（2）款所述请求予以宣布。在这种案件中的宣判应当采取裁决的方式。 <br />国内代表 <br />第96条（1）在德国没有永久居住地，也没有住所或企业的申请或注册商标所有人，只有他任命了德国一名专利顾问或律师作为其代表时，才可以参加本法规定的专利局或专利法院的诉讼。 <br />（2）依据第（1）款任命的代表人，应当得到授权代表他参加专利局和专利法院的诉讼以及影响该标志的民事诉讼。代表人也可以提出刑事诉讼的请求。 <br />（3）代表人营业场所所在地，应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典第23条意义的财产所在地。如果没有营业场所，那么代表人的永久居住地应当与之有关，代表人也没有永久居住地时，则为专利局所在地。 <br />（4）对于参加本法规定的专利局或专利法院的诉讼的第三方，第（1）款应比照予以适用。 <br />第四部分 集体商标 <br />集体商标 <br />第97条（1）任何能够作为第3条意义上的商标获得保护，根据它们来自该所给企业或它们的地理来源、它们的特征、质量或其他属性，能够将集体商标所有人成员的商品或服务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区别的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 <br />（2）除本部分有不同规定外，本法的规定应当适用于集体商标。 <br />所有权 <br />第98条 申请的或注册的集体商标，只可以由具有受保护的法定资格的团体和具有法定资格的总会以及各成员本身是团体的协会拥有。这些团体具有同公法管理的法人同等的地位。 地理来源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可注册性 <br />第99条 不受第8条第（2）款第2项所述规定影响的，在商业中可以标明商品或服务地理来源的标志或标记可以构成集体商标。 <br />保护的限制；使用 <br />第100条（1）除了第23条的保护限制外，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来源标志，不应授权所有人禁止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这样的标志，只要这样的使用与已得到认可的道德原则一致，并且不违反第26条的规定。 <br />（2）至少由一个授权人或集体商标所有人使用的集体商标应视为第26条意义上的使用。 <br />起诉权；损害赔偿金 <br />第101条 （1）除非在管理集体商标使用的规则中有其他规定，有权使用集体商标的人只有在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集体商标侵权诉讼。 <br />（2）由于未经授权使用该集体商标或近似标志，集体商标所有人也应当有权主张由有权使用该商标的人所受损害的赔偿。 <br />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br />第102条 （1）申请集体商标必须同时提交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br />（2）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当至少说明： <br />1、该集体的名称和地址； <br />2、该集体的目的和代表； <br />3、成员资格的状况； <br />4、关于有权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成员的信息； <br />5、集体商标使用状况； <br />6、集体商标侵权案件中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br />（3）如果集体商标由地理来源标志组成，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必须规定，如果任何人的商品或服务来自该有关的地域，并达到了所说规则中规定的使用条件，则应当获得成为该集体成员的授权，并且应被接纳成为该集体商标的有权使用人。 <br />（4）任何人可以查阅有关集体商标使用的规则。 <br />申请的审查 <br />第103条 除了第37条的驳回外，如果该集体商标不符合第97条、98条和102条的要求，或如果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与公共政策或被接受的道德原则相抵触，也应当驳回该集体商标申请，除非申请人以一种驳回理由不再存在的方式修正了有关该集体商标使用的规则。 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修正 <br />第104条 （1）集体商标所有人必须将对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正通知专利局。 <br />（2）在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修正情况中，第102条和103条应比照予以适用。 <br />撤销 <br />第105条 （1）除了第49条规定的撤销理由外，应当应请求根据撤销理由注销一个集体商标的注册： <br />1、如果该集体商标不再存在； <br />2、如果该集体商标所有人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该集体商标以与集体商标或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不相符的方式被错误的使用；或者 <br />3、如果对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一项修正已经进入了注册簿，但违反了第104条第（2）款的规定，除非集体商标所有人以一种注销理由不再存在的方式再次修正了该规则。 <br />（2）如果该集体商标被获得授权使用该集体商标的人以外的其他人以一种欺骗公众的方式使用，尤其应当认为存在第（1）款第2项意义的错误使用。 <br />（3）第（1）款所述的注销请求应当向专利局提起。并适用第54条的程序。 <br />由于驳回的绝对理由的无效 <br />第106条 除了第50条规定的无效理由外，如果该集体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第103条的规定，应当应请求以无效为理由注销该集体商标的注册。如果无效理由与关于该集体商标使用的规则有关，并且该集体商标所有人以一种无效理由不再存在的方式修正该规则，则不应注销其注册。 <br />第五部分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 <br />马德里协定议定书条件下的商标保护； <br />共同体商标 <br />第1章 马德里协定条件下的商标保护 <br />本法规定的适用 <br />第107条 本法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的通过专利局的中介或延伸到德国领土保护而生效的商标国际注册，除非本章或在马德里协定中有其他规定。 <br />国际注册的申请 <br />第108条（1）对马德里协定第3条所述的已注册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应当向专利局提出。 <br />（2）如果国际注册申请先于该商标的注册提出，应将该商标的注册日认为是该申请的收到日。 <br />（3）国际注册申请应当同时提交以国际注册规定的语言翻译的商品和服务清单。该清单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 <br />费用 <br />第109条（1）国际注册申请应当同时缴纳收费表规定的国家规费。如果国际注册申请先于该商标的注册提出，该费用应当在注册日到期。如果不缴纳费用，则应当认为没有提出该申请。 （2）马德里协定第8条第（2）款规定的应缴纳的国际注册费，应当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 <br />记人注册簿 <br />第110条 已注册商标的国际注册日和国际注册号应当记入注册簿。 <br />后期领土延伸 <br />第111条 （1）如果一项商标国际注册后期领土延伸请求已根据马德里协定第3条之3第（2）款向专利局提出，提出这样请求的同时，应当缴纳收费表规定的国家规费。如果不缴纳此费用，应当认为没有提出该请求， <br />（2）第109条第（2）款应比照予以适用。 <br />国际注册的生效 第112条（l）一项商标的国际注册，已根据马德里协定第3条之3在德国取得领土延伸保护，这同在根据马德里协定第3条第（4）款在国际注册日或者在根据马德里协定第3条之3第（2）款的领土延伸记录日在专利局的注册簿上记录该商标具有同等的效力。 <br />（2）如果一个商标的国际注册根据第113条至第115条被驳回保护，应当认为第（1）款所述的效力没有产生。 <br />驳回的绝对理由的审查 <br />第113条 （1）对商标的国际注册，应当以与提起注册申请的商标相同的方式，审查第37条所述驳回的绝对理由。第37条第（2）款不应适用。 <br />（2）驳回申请（第37条第（1）款）应当由驳回保护代替。 <br />异议 <br />第114条（1）为国际注册目的，注册公告（第41条）应当由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出版的公报上的公告代替。 <br />（2）对国际注册保护的授权提出异议（第42条第（1）款）的时限应当自包含国际注册公告的公报上所指定月份的次月的第一天开始。 <br />（3）注销注册（第43条第（2）款）应当由驳回保护代替。 <br />在后保护的撤销 <br />第115条（1）为商标国际注册目的，由于驳回（第50条）的绝对理由的出现或由于在先权（第51条）的出现而注销的请求，或基于撤销（第49条）的注销诉讼，应当由撤销保护的请求或诉讼代替。 <br />（2）如果根据第49条第（1）款所述，由于不使用提出撤销保护的请求，注册日期应当由根据马德里协定第5条第（2）款的期间期满的日期代替，或者如果第113条和114条的程序在此期间期满时还没有结束，由收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保护授权最后通知书的日期代替。 <br />在国际注册的基础上提出的异议和注销诉讼 <br />第116条（1）如果在国际注册的基础上，对某一商标的注册提出了异议，第43条第（1）款应予适用，只要将注册日替换为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日期。 <br />（2）如果在国际注册的基础上，根据第51条提出注销诉讼，第55条第（3）款应予适用，只应将注册日替换为第115条第（2）款指定的日期。 <br />主张不使用的排除 <br />第117条 如果由于对国际注册的侵权提出了第14条、18条和19条意义的主张，第25条应予适用，只应将该商标的注册日替换为第115条第（2）款指定的日期。 <br />同意转让一项国际注册 <br />第118条 专利局应当根据马德里协定第9条之2第（1）款的要求，通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同意转让一项国际注册，而不论新的国际注册所有人的商标是否记录在由专利局保存的注册簿上。 <br />第2章 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商标保护 <br />本法规定的适用 <br />第119条 本法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1989年6月27日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商标国际注册，它通过专利局的中介或者在德国的领土延伸保护而生效，除非本章或在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中有其他规定。 <br />国际注册的申请 <br />第120条（1）根据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第3条，对已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或者对一个注册商标提出商标国际注册，其申请应当向专利局提出。如果国际注册将在一个已注册商标的基础上生效，则该申请可以在该商标注册之前提出。 <br />（2）如果国际注册将在一个已注册商标的基础上生效，并且如果该国际注册申请在该商标注册之前提出，则应当认为在该商标注册日收到了该国际注册申请。 （3）第108条第（3）款应比照予以适用。 <br />费用 <br />第121条 （1）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应当同时缴纳收费表规定的国家规费。 <br />（2）如果国际注册根据马德里协定以及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在一个已注册商标的基础上生效，应当为该国际注册申请缴纳收费表规定的联合国家规费。 <br />（3）如果国际注册在已注册商标的基础上生效，并且如果国际注册申请先于该商标注册提出，第（1）款或第（2）款所述费用应当在注册日到期。如果不缴纳第（1）款或第（2）款的费用，应当认为没有提出该申请。 <br />（4）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第8条第（2）款或第8条第（7）款所述的应支付的国际注册费应当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缴纳。 <br />进入档案；记录在注册簿上 <br />第122条（1）如果国际注册在一项注册申请的基础上生效，国际注册日期和编号应当进入申请的商标的档案中。 <br />（2）在已注册商标基础上生效的国际注册的日期和编号，应当记录在注册簿上。如果国际注册在一项注册申请的基础上生效，以及如果该申请已导致了注册，第1句也应适用。 <br />后期领土延伸 <br />第123条（1）根据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第3条之3第（2）款的商标国际注册导致的后期领土延伸保护请求，应当向专利局提出。如果后期领土延伸在已注册商标的基础上生效，以及如果该请求的提出先于该商标的注册，则应当认为该请求在注册日收到。 <br />（2）提出后期领土延伸请求，应当同时缴纳收费表规定的国家规费。如果基于已注册商标的后期领土延伸将在马德里协定以及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基础上生效，提起后期领土延伸请求的同时，应当缴纳收费表规定的联合国家规费。如果没有缴纳第1句或第2句的费用，则应当认为没有提出该申请。 <br />（3）第121条第（4）款应比照予以适用。 <br />有关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效力的规定的类似适用 <br />第124条 第112条至117条应比照适用于已根据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第3条之3在德国取得了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国际注册，只应将第112条至117条提及的马德里协定的规定以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相应规定替换即可。 <br />国际注册的转换 <br />第125条（1）如果依据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第9条之5规定，提出了一项被依据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第6条第（4）款撤销的商标的转换申请，并且专利局以必需的细节，在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撤销日后的3个月期间届满之前，收到了该申请，则依据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第3条第（4）款的该商标国际注册的日期，或者依据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第3条之3第（2）款的领土延伸保护记录日期，如果有的话，应当对决定第6条第（2）款意义上的在先权具有决定意义。 <br />（2）提出转换申请应同时缴纳收费表规定的费用。当在来自商品和服务分类表3个以上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提出转换申请时，应当为每一个增加的类别上支付收费表规定的类别费。如果不缴纳该费用，第36条第（3）款应比照予以适用。 <br />（3）提出请求方应当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证明，以表明该商标及其商品或服务在国际注册簿上被注销之前，其在德国的国际注册保护已经生效。 （4）另外，提出请求方应当提交其寻求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的清单的翻译件。 <br />（5）在所有其他方面，应当将转换申请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对待。但是，当在国际注册簿上注销该商标的日期，依据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第5条第（2）款规定的驳回保护的期间届满，并且没有有关驳回保护的诉讼，或者在所说的日期，后续注销保护处于未决状态，则应当不进行预先审查就直接予以第41条所述商标注册。对依据第2句获得的商标注册，不应接受任何提出的异议。 <br />第3章 共同体商标 <br />向专利局提出共同体商标申请 <br />第125条a 如果依据1993年12月20日的欧洲议会规则（EC）No. 40／94关于共同体商标（OJ No. Lll，p．1）的第25条第(1）款（b）项的规定向专利局提出共同体商标申请，专利局应当将其收到申请的日期标志在该申请上，并立即不经审查传送给内部市场协调局（商标和外观设计）。 <br />本法规定的适用 <br />第125条b 本法的规定应当适用于下列情况中依据共同体商标条例已申请的商标或已注册的商标 <br />1、对于第9条的申请（驳回的有关理由），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共同体商标应当由依据本法提出的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在同等的基础上代替，但条件是依据共同体商标条例第9条第（1）款（c）项，在共同体范围内获得声誉，应当以本法第9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在德国范围内获得声誉代替。 <br />2、除了共同体商标条例第9条至第11条的权利外，已注册的共同体商标所有人应当有同等的权利获得损害赔偿金补偿（第14条第（6）款和第（9）款）、损害补偿（第18条）和作为依据本法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知情权（第19条）。 <br />3、如果对一个依本法注册的在后商标的使用，主张了从一个已注册的共同体商标产生的权利，第21条第（1）款应比照予以适用。 <br />4、如果基于一个在先注册的共同体商标对一个商标（第42条）提出了异议，第43条第（1）款（使用的初步证据）应比照予以适用，其条件是依据共同体商标条例第15条的在先共同体商标的使用，应当由第26条的在先商标的使用代替。 <br />5、如果一个对商标注册的注销请求（第51条第（1）款）基于一个在先共同体商标提出 <br />（a）第51条第（2）款第1句（罚没）应比照予以适用； <br />(b）第55条第（3）款（使用的证据）应比照予以适用，其条件是依据共同体商标条例第15条的共同体商标的使用，应当由本法第26条的在先权利的使用代替。 <br />6、禁止进口或出口的请求，可以由注册共同体商标所有人以依本法注册的商标的所有人同样的方式提出。第146条至第149条应比照予以适用。 <br />商标的后期无效 <br />第125条c （1）对于已申请的或已注册的共同体商标，就专利局注册簿上记录的商标，所有人按共同体商标条例第34条或第35条主张优先权时，由于在第47条第（6）款的保护期内没有续展或第48条第（1）款所述的弃权时，基于撤销或无效的该商标的注销可以应请求以后确立。 <br />（2）无效应当建立在与基于撤销或无效的注销同等的条件上，但是，基于第49条第（1）款撤销的商标的无效，只可以在由于在保护期不续展或弃权而导致的商标注销的日期，依此规定注销的条件已经达到，才可以确立。 （3）无效程序应当由适用于注册商标注销程序的规定管辖，其条件是商标无效的确立应当由其注册注销代替。 <br />共同体商标的转换 <br />第125条d （1）如果已申请或已注册共同体商标的转换请求，已经依据共同体商标条例第109条第（3）款传送给专利局，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局收到转换请求2个月内缴纳收费表规定的费用。当转换请求涉及商品和服务分类3个以上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时，也应当为每一个增加的类别，缴纳收费表规定的类别费。如果没有及时缴纳费用，应当认为没有提出该转换请求。 <br />（2）专利局应当审查是否应当依据共同体商标条例第108条第（2）款接受转换请求。如果该转换请求不可接受，应当驳回该请求。 <br />（3）当转换请求涉及还没有作为共同体商标注册的商标时，应当将该转换请求作为在专利局注册簿上记录商标的申请对待，其条件是在共同体商标条例第27条意义内的共同体商标的申请日，或对共同体商标主张的优先权日，应当由在第33条第（1）款意义上的申请日代替。如果依据共同体商标条例第34条主张了记录在专利局注册簿上的商标的优先权，此优先权应当由根据第1句的日期代替。 <br />（4）当转换请求涉及已经作为共同体商标注册的商标时，专利局应当依据第41条不经进一步审查，并保留其原来的优先权，直接将该商标记录在注册簿上。不应接受对该注册的异议。 <br />（5）在其他方面，本法有关商标申请的规定，应适用于转换申请。 <br />共同体商标法院；共同体商标诉讼 <br />第125条e（1）对于所有在共同体商标条例第91条第（1）款意义的共同体商标法院拥有管辖权的诉讼（共同体商标诉讼），不考虑争议的价值，地区法院应当拥有作为第一审共同体商标法院的排他管辖权。 <br />（2）第二审共同体商标法院应当是属于其管辖权范围内的第一审共同体商标法院所在地的高等省级法院。 （3）国家政府应有权通过成文法规将几个共同体商标法院地域内的共同体商标诉讼分配给一个这样的法院。国家政府可以通过成文法规将这样的权力转授给国家司法部。 <br />（4）通过协议，中央可以全部或部分将一个州的共同体商标法院的职能转授给另外一个州的有能力的共同体商标法院。 <br />（5）第140条第（3）项至第（5）项应比照适用于在共同体商标法院的诉讼。 <br />通知委员会 <br />第125条f 联邦司法部应当通知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第一审和第二审共同体商标法院，以及第一审和第二审共同体商标法院的任何数目、名称或地域管辖的变化。 <br />共同体商标法院的地域管辖 <br />第125条g 当德国共同体商标法院拥有共同体商标条例第93条的国际管辖权时，关于地域管辖的这样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可以适用的已向专利局提出的商标申请，或者已记录在专利局注册簿上的商标。当根据上面的规定不能确立管辖权时，有地域管辖权的法院应当是原告惯常住所所在地法院。 <br />破产法院 <br />第125条b（1）当破产法院知道一个已申请的或已注册的欧洲共同体商标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直接请求内部市场协调局（商标和外观设计），将下列内容记录在共同体商标注册簿中，或者在申请案中，记录在申请档案中 <br />1、在开始诉讼阶段，如果还没有记录，限制其出售的禁令； <br />2、共同体商标或共同体商标申请的解除或移转； <br />3、诉讼的驳回；以及 <br />4、诉讼的取消，但是在对债务人的控制案中，只有在该控制结束之后，对出售的限制的解除。 <br />（2）也可以由接受者请求，记录在共同体商标注册簿中或者记录在申请档案中。在自我管理案中（破产法典的270条），指定的管理者应当代替接受者。 <br />第六部分 地理来源标志 <br />第1章 地理来源标志的保护 <br />作为地理来源标志保护的名称、标志或标记 第126条（1）为本法的目的，地理来源标志应当是地方、地域、区域或国家名称，以及其他在商业中使用的用来确认商标或服务的地理来源的标志或标记。 <br />（2）为了第（1）款的目的，表示通用性质的名称、标志或标记应当不能作为地理来源标志保护。虽然包含第（1）款意义的地理来源标志或者由其演化而成，但已经失去了其来源含义并被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或作为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性质、型号或其他属性或特征的标志或标记，这些标志应被认为是表示通用性质。 <br />保护范围 <br />第127条（1）如果这样的名称、标志或标记使用于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上，并对商品和服务的地理来源有产生误导的危险，则此地理来源标志不可以在商业过程中用于不是来源于该地理来源标志所指示的地方、地域、区域或国家的商品或服务上。 <br />（2）如果地理来源标志标志的商品或服务显示了特殊属性或一种特殊的品质，并且该商品或服务具有该属性或该品质，则只应当允许这样的地理来源标志，在所说来源范围的商业过程中，使用于一个商品或服务上。 <br />（3）如果一个地理来源标志享有特殊的声誉，并且在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有可能无理由或不正当的利用了或贬损了该地理来源标志的声誉或显著性，则应当不允许此地理来源标志在商业过程中使用于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上，即使对地理来源不会有误导的危险。 <br />（4）上款的规定也应适用于使用了与受保护的地理来源标志近似的名称、标志或者标记的情况，或者地理来源标志作为附加物使用的情况，假如 <br />1、在第（1）款所指的情况中，不考虑其分离或附属，有误导地理来源的危险；或者 <br />2、在第（3）款所指的情况中，不考虑其分离或附属，这样的使用有可能不正当地利用了或贬损了该地理来源标志的声誉或显著 <br />性。 <br />禁令救济；请求支付损害赔偿金 <br />第128条（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2）款有权提出请求的人，可以针对违反第127条在商业过程中使用名称、标志或标记的任何人，主张禁令救济。 <br />（2）任何人故意或过失违反了第127条的规定，应当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金。 <br />（3）如果由于工商业企业的雇员或被授权人的故意或过失，发生了侵权行为，禁令救济以及请求支付损害赔偿金也可以针对该工商业企业的所有者提出。 <br />时效 <br />第129条 第128条的主张应当符合第20条的时效期限。 <br />第2章 欧共体议会规则（EEC）NO．2081／92的地理标志和来源标志的保护 地理标志或来源标志的注册申请 <br />第130条（1）根据1992年7月14日欧共体议会规则（EEC）NO．2081／92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OJEC（欧洲共同体官方刊物），NO．L208，P．1）地理标志和来源标志的规定，在由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保存的已受保护的来源标志和已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注册簿上，提出地理标志或来源标志注册申请的，应当以其可以适用的形式向专利局提出。 <br />（2）提出申请应当同时缴纳收费表规定的费用。如果不缴纳费用，应当认为没有提出该申请。 <br />（3）如果对申请的审查显示，提出注册申请的地理标志或来源标志与欧洲共同体规则（EEC）NO．2081／92及其补充规定一致，专利局应当相应通知申请人并将该申请传送给联邦司法部。 <br />（4）如果审查显示对已申请的地理标志或来源标志进行注册的要求没有得到遵守，则应当驳回该申请。 <br />请求修正说明书 <br />第131条 第130条应比照适用于根据共同体规则（EEC）NO．2081／92对地理标志或来源标志的说明书进行修正的请求。不应当要求缴纳费用。 <br />反对 <br />第 132条（l）根据共同体规则（EEC）NO．2081／92，对在由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保存的受保护的来源标志和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注册簿上的注册的反对，或对修正地理标志或来源标志说明书的反对，应当向专利局提出。 <br />（2）应当缴纳收费表规定的反对费，如果没有及时缴纳该费用，应当认为没有提出该反对。 <br />专利局的责任；上诉 <br />第133条（1）专利局内设的商标处应当负责处理第130条和第131条的申请，以及第132条的反对。 <br />（2）向联邦专利法院的上诉，以及向联邦法院就法律问题的上诉，应当基于专利局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出的裁决提出。本法第3部分关于在专利法院的上诉程序和就法律问题在联邦法院的上诉程序的规定，应予以比照适用。 <br />监督管理 <br />第134条 （1）欧洲共同体规则（EEC）NO．2081／92和该规则的补充规定所要求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应当成为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力部门的职责。 <br />（2）为了第（1）款的目的，出于监督管理和检查的要求，有责任的权力部门的代理人，可以在生产或销售农产品或食品的企业（食品和日用品法第7条第（1）款），或者在共同体范围内转移、进口或出口这样的农产品或食品的企业 <br />1、进入和检查生产厂房和不动产、销售场所和运输工具； <br />2、针对收据搜取样品，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给其样品的一部分，如果样品不可分割，应当以官方销售的形式留给他第二份样品； <br />3、检查和审查企业记录； 4、要求提供信息。 <br />这样的权利也可以延伸到在公共场所、在特定市场、广场、街道销售或沿街叫卖的农产品或食品上。 <br />（3）企业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有义务允许进入和检查他们的生产厂房、不动产、销售场所和运输工具，展示或以一种能使检查以合适形式进行的方式展示农产品或食品，在检查时提供或让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允许搜取样品，提交他们企业的记录，不影响他们进行审查，以及提供信息。 <br />（4）如果在进口或出口时监督管理受到影响，第（2）款和第（3）款应比照适用于代表企业在共同体范围内转移、进口或出口农产品或食品的人。 <br />（5）如果对一些问题的回答，将使有责任提供信息的人或民事诉讼法典第383条第（1）款第1项至第3项所说有关人，承担刑事管理法规定的起诉或诉讼，则他可以拒绝对这些问题负责提供信息。 <br />（6）为检查的目的，依据欧洲共同体规则（EEC）NO．2081／92第10条履行官方行为，应当缴纳成本费用。负责缴纳费用的行为应当由州法加以规定。 <br />禁令救济；主张损害赔偿金 <br />第135条（1）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2）款有权主张权利的人，可以向在商业过程中有违反欧洲共同体规则（EEC）NO. 2081／92第8条或13条的行为的任何人主张禁令救济。 <br />（2）第128条第（2）和（3）款应比照予以适用。 <br />时效 <br />第136条 第135条的权利主张应当遵循第20条的时效期限。 <br />第3章 授权发布法令 <br />保护特定地理来源标志的详细规定 <br />第137条（1）经过联邦议会同意，联邦司法部应当有权力与联邦经济部、联邦食品、农业和林业部，以及联邦卫生部一起，通过法令发布有关特定地理来源标志的详细规定。 <br />（2）可以通过法令规定下列内容 <br />1、指定政治或地理边界的来源的范围； <br />2、为第127条第（2）款目的的质量或其他属性，以及它们相关的环境，尤其是制造或生产商品或服务的流程或方法，或者所使用的基本原料的质量或其他属性，比如其来源；以及 <br />3、该地理来源标志使用的方式。 <br />这样做时，应当考虑现有的使用地理来源标志的合理惯例或习惯。 <br />有关欧洲共同体规则（EEC）NO．2081／92的申请、请求和异议程序的其他规定 <br />第138条（1）联邦司法部应当有权力不经联邦议会的同意，通过法令制定有关申请、请求和异议程序（第130条至133条）的详细规定。 <br />（2）发布第（1）款的法令的权力，可以由联邦司法部不经联邦议会同意，通过法令全部或部分授权给专利局局长。 <br />欧洲共同体规则（EEC）NO．2081／92的实施规定 <br />第139条（1）联邦司法部根据欧洲共同体规则（EEC）NO．2081／92，或根据欧洲联盟议会或委员会发布的补充规定的要求，经过联邦议会的同意，应当有权力与联邦经济部、联邦食品、农业和林业部以及联邦卫生部一起，通过法令制定欧洲共同体规则（EEC）NO．2081／92规定的保护来源标志和地理标志的进一步的细节。通过第1句的法令可以制定有关以下情况的特别规定 <br />1、农产品或食品的标志； <br />2、使用受保护的名称的权利；或者 <br />3、在共同体范围内监督管理和检查转移、进口或出口的要求和程序。如果成员国获得授权发布此处提到的共同体法律规定的补充规定，也可以制定第1句的法令。 <br />（2）中央政府应当有权通过法令，将欧洲共同体规则（EEC）NO．2081／92要求的检查的实施，转移给经批准的私人检查机构，或转移给涉及实施这些检查的机构。中央政府也可以通过法令，制定批准私人检查机构的要求和程序。他们应当有权通过法令将第1和第2句的权力全部或部分授权给其他权力部门。 <br />第七部分 涉及标志的诉讼程序 <br />涉及标志的诉讼 <br />第140条（1）对于所有本法规定的法律关系之一引起的主张权利的诉讼（有关标志的诉讼），不考虑争议的价值，地区法院应当具有排他管辖权。 （2）联邦政府应当有权通过法令，在几个地区法院范围内指定其中一个法院成为涉及显著标志的诉讼的全部或部分负责的法院。只要这样的指定有实质的进步或能使诉讼加快结束。联邦政府可以将这些权力转移给国家司法部。国家可以进一步通过协议将一个州的法院承担的职责，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个州的胜任的法院。 <br />（3）在涉及标志的诉讼案中，当事人也可以由在地区法院获准执业的律师代表出庭。在没有进行第（2）款的指定的情况下，将在该法院审理该诉讼。第1句应比照适用于在上诉法院的代表。 <br />（4）像第（3）款规定的那样，通过安排由一个没有获准在审理此案的法院执业的律师作为代表，而由当事人蒙受的任何额外的费用，不应当退还。 <br />（5）对于由涉及标志的诉讼中专利顾问的协作引起的费用，超过联邦法律律师费用法第11条规定的全额费用数目部分的费用，以及专利律师的必要费用，应当退还。 <br />本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权利的地点 <br />第141条 涉及本法规定的法律关系和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的权利主张，不应当要求其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的法院提出。 <br />争议价值的降低 <br />第142条 （1）在基于本法规定的一个法律关系提出权利主张的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让法院确信，根据争议的全额价值针对他的案件费用的裁决，将相当大地危及其财务状况，法院应其请求，可以命令将所说当事人缴纳法院费用的责任，调整至争议价值的一定部分，以与其财务状况一致。 <br />（2）作为第（1）款命令的结果，应当要求受保护人只缴纳与争议价值一致的那部分的律师费用。在命令对方当事人缴纳或由该方承担的诉讼外费用的程度上，受保护的律师可以从对方当事人那里获得与适用于后者的争议价值一致的费用。 <br />（3）第（1）款的请求可以宣布并记录在法院书记处。它应当在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之前提出，此后，如果法院随后增加了假定或者固定的使用价值，则应接受。在对请求作出裁决之前，应当审理对方当事人。 <br />第八部分 关于监禁或罚金的刑事制裁的 <br />规定；进口或出口、没收 <br />第1章 管理监禁或罚金的刑事制裁的规定 <br />可制裁的标志侵权 <br />第143条（1）任何人在商业过程中不合法地 <br />1、违反第14条第（2）款第1或2项使用标志； <br />2、违反第14条第（2）款第3项使用标志，意图利用或损害拥有声誉的该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 <br />3、违反第14条第（4）款第1项粘贴标志，或者违反第14条第（4）款第2或3项，将包装或包裹或一种标志手段用于销售、投入市场、储存、进口或出口，但应在第三方被禁止使用该标志的范围内： <br />（a）在第14条第（2）款第1或2项下； <br />（b）在第14条第（2）款第3项下，井且此行为意图利用或损害拥有声誉的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 <br />4、使用违反第15条第（2）款的标记和标志或 <br />5、使用违反第15条第（3）款的标记和标志，并且此行为意图利用或损害拥有声誉的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应当予以直到3年的监禁或者罚金制裁。 <br />（la）在第（7）款的规定所指的与特定犯罪相联系的刑事制裁规定的限度内，任何人侵犯了受欧洲共同体的法律规定保护的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同的刑事制裁。 （2）如果犯罪嫌疑人基于商业进行犯罪，他应当受到直到5年的监禁或罚金的制裁。 <br />（3）试图进行这种犯罪行为的，应当可以进行制裁。 <br />（4）在可以适用第（1）款和（la）所指的情况时，只可以应请求起诉该犯罪，除非考虑到在刑事诉讼中特定的公共利益，依起诉机关的意见应要求依职权进行干预。 <br />（5）可以没收犯罪涉及的标的物。刑法第74条第a项应予适用。对第18条所指的损坏的权利主张，在关于对被伤害人的赔偿的刑事诉讼法典的诉讼中得到支持时（刑事诉讼法典第403至406条），关于没收的规定应不予适用。 <br />（6）在认定有罪的案件中，如果被伤害人提出请求，并且如果他这样做有合法利益，应当公布判决。公布的范围和性质应当在判决中决定。 <br />（7）联邦司法部应当有权不经联邦议会同意，通过法令决定为补充由欧洲共同体的法律规定的商标保护所要求的可作为第（la）款的刑事犯罪制裁的犯罪。 <br />应受制裁的地理来源标志的使用 <br />第144条 （1）任何人在商业过程中非法使用了一个地理来源标志、名称、标志或标记 <br />1、违反了第127条第（1）款或第（2）款，也与第（4）款或与第137条第（1）款法令各自有关联；或者 <br />2、违反第127条第（3）款规定，意图利用或损害地理来源标志的声誉或显著性，也与第（4）款或第137条第（1）款的法律规定有关联，应当受到直到2年的监禁或罚金制裁。 <br />（2）任何人，在商业过程中非法使用了受欧洲共同体的法规保护的地理来源标志或来源标志，应当受到与第（6）项的规定所指与特定犯罪相联系的刑事制裁规定同样的制裁。 <br />（3）试图进行这种犯罪的，应当可以制裁。 <br />（4）在认定有罪的案件中，法院应当命令去掉由罪犯占有的物品上的非法标志，或如果不可能这样做，则应当销毁该物品。 （5）作出了一项裁决，如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命令公布该裁决。判决中应当决定公布的范围和性质。 <br />（6）联邦司法部应当有权力不经联邦议会的同意，在考虑到实现欧洲共同体的法规规定的地理标志和来源标志的保护所必需的限度内，通过法令决定可以作为第（2）款的刑事犯罪制裁的犯罪。 <br />适用罚金的规定 <br />第145条 （1）任何人，在商业过程中将以下标志以相同或假冒的形式用于标志商品或服务，应认为构成了经营犯罪 <br />1、一个国家的徽章、旗帜或其他标志，或者第8条第（2）款第6项意义上本国的地区或公众团体，或其他社区实体联合会的徽章； <br />2、第8条第（2）款第7项意义的官方标志和检验标志； <br />3、第8条第（2）款第8项意义的其他标志、印章或标志。 <br />（2）任何人故意或过失地有下列行为时，应当认为构成了经营犯罪： <br />1、违反第134条第（3）款，也与第（4）款有联系： <br />(a）不允许进入或检查生产车间或不动产、销售场所或运输工具； <br />（b）没有展示农产品或食品以供检查，以使检查可能以适当的形式进行； <br />（c）在检查时没有提供必需的帮助； <br />（d）不允许搜取样品； <br />（e）没有提交商业记录，或者没有完全提交或不允许对其检查；或者 <br />（f）没有提供信息或没有正确地或完整地提供；或者 <br />2、违反依据第139条第（1）款发布的法令，只要它是指与一个特定犯罪相关的本适用罚金的规定。 <br />（3）在第（1）款所指的案件中的经营犯罪，可以处以直到5000德国马克的罚金，在第（2）款所指的案件中，可以处以直到20000德国马克的罚金。 <br />（4）在第（1）款所指的案件中，第144条第（4）款应比照予以适用。 <br />第2章 进口或出口商品的扣押 <br />侵犯标志权利案件中的扣押 <br />第146条（1）在那些明显侵权的案件中，非法使用受本法保护的商标或商业标志的商品，应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在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应当由海关部门在进口或出口时予以扣押，除非适用制定了措施禁止伪造和假冒商品自由流通、出口、再出口或进入的未决程序的1994年12月22日欧洲议会规则（EC）NO．3295／94（OJNO．L341，P．7）。本规定只在由海关部门执行控制的限度内，应当适用于与其他欧洲联盟成员的贸易，以及与其他欧洲经济区有关会议协约国的贸易。 <br />（2）在海关部门命令扣押时，他们应当及时通知有权处理人和申请人。应当将来源、数量以及商品的储存地，以及有权处理人的名称和地址，传送给申请人。通信和通邮秘密（基本法第10条）应当限制到此程度。在这样的检查没有构成违反商业或贸易秘密的时候，应当让申请人有机会检查商品。 <br />没收；异议；商品扣押的解除 <br />第147条（1）当在第146条第（2）款第1句的通知送达后的最近2周内没有对扣押提出异议时，海关部门应当命令对扣押的商品予以没收。 <br />（2）如果有权处理人对扣押有异议，海关部门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应当通知申请人立即向海关部门报告，他是否对他扣押的商品维持第146条第（1）款的请求。 <br />（3）如果申请人撤回其请求，海关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如果申请人维持其请求，并提交一个可执行的法院裁决，命令对商品进行扣押或者限制其处分权，海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4）当第（1）款所指的情况都不适用时，海关部门应当在第（2）款的通知送达申请人后的2周期满时解除扣押。当申请人能够显示已要求作出第（3）款第2句的法院裁决，但还没有收到，该扣押应当最多再维持2周。 <br />管辖权；救济 <br />第148条 （1）第146条第（1）款的请求应当提交给地区财政局并且两年有效，除非要求了更短的有效期。此要求可以再次提出。 <br />（2）与请求有关的官方行动费用，应当根据财政法第178条由申请人承担。 <br />（3）根据有关扣押和没收的轻微犯罪法的固定制裁程序的允许，可以提供法律救济对扣押和没收提出异议。申请人应当参加第二审诉讼。一个即时上诉应当基于地区法院的裁决提出。该即时上诉应当由高等区域法院审理。 <br />不公平扣押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金 <br />第149条 在证明了扣押从一开始就是不公平的时候，并且如果申请人维持第146条第（1）款有关扣押商品的请求，或者没有立即作出声明（第147条第（2）款第2句），应当要求他补偿扣押给有权处理人带来的损害赔偿金。 <br />欧洲议会规则（EC）NO．3295／94的扣押 <br />第150条 在第146条第（1）款提及的规则的程序中，第146条至149条应比照予以适用，除非欧洲议会规则有其他规定。 <br />非法标志地理来源标志案件中的扣押 <br />第151条（1）商品上非法附有本法或欧共体规则保护的地理来源标志，应当在进口、出口或运输时进行扣押，以去掉明显侵权的非法标志。本规定应当适用于和欧盟其他成员国，以及和其他采取了海关控制措施的欧洲经济区有关会议协约国的贸易中。 <br />（2）扣押应当由海关进行。海关也应当命令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去掉非法标志。 <br />（3）如果海关的命令没有得到遵守，或如果去掉标志是不切实际的，海关应当命令没收商品。 （4）小型刑事犯罪法有关扣押和没收的固定刑事制裁程序允许的法律救济，可以对扣押和没收提出异议。即时上诉应当基于地区法院的裁决。即时上诉应当由高级区域法院审理。 <br />第九部分 过渡条款 <br />本法的适用 <br />第152条 除非后面有其他规定，本法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在1995年1月1日之前已提出申请或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通过在商业中的使用或通过驰名获得的商标，以及1995年1月1日之前受可适用条款保护的商业标志。 <br />提出侵权请求的限制 <br />第153条（1）如果在1995年1月1日之前注册的商标所有人，或者通过使用或驰名在此日之前获得商标或商业标志的所有人，在那时可适用的规定下，没有权利对该商标、商业标志或相同标志的使用提出侵权主张，则不能针对所说商标、商业标志或标志的继续使用，主张由本法的商标或商业标志产生的权利。 <br />（2）第21条应适用于在1995年1月1日之前注册的商标所有人，或在此日前通过使用或驰名已获得的商标或商业标志的所有人，只要第21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5年期限从1995年1月1日开始。 <br />物权；执行；破产中的程序 <br />第154条（1）在1995年1月1日之前，通过申请或注册获得的商标权利，已经成为物权的标的，或者通过申请或注册获得的权利已经成为执行手段的标的，所说的权利或手段可以进入第29条第（2）款的注册簿。 <br />（2）如果通过申请、注册商标获得的权利涉及破产中的程序，第（1）款应比照予以适用。 <br />许可 <br />第155条 只要所说的许可从第30条第（5）款的生效获益，只在被转让的权利，或在1995年1月1日之后授权给第三方的许可的范围内，第30条应当适用于对通过申请或注册商标的使用或驰名获得的权利在1995年1月1日之前授权的许可。 <br />有关驳回的绝对理由的商标申请的审查 <br />第 156条（1）如果一个标志在1995年1月1日之前提出申请，由于专利局必需依职权根据禁止条款予以排除，但却由于本法第3、7、8或10条的规定而没有被排除注册，只要申请人被认为在1995年1月1日已提出申请，并且不考虑原申请日和任何优先权主张，本法的规定应予适用。为第6条第（2）款目的，1995年1月1日应当对确认在先权具有决定意义。 <br />（2）如果在审查商标申请时，专利局认为已满足了第（1）款的要求，它应当通知相应的申请人。 <br />（3）如果申请人在第（2）款的通知送达日之后2个月内，通知专利局他同意取消为第（1）款目的的在先权，该标志的申请应当作为本法规定的商标申请进入下一个程序。 （4）如果申请人通知专利局，他不同意取消为第（1）款目的的在先权，或者如果他在第（3）款规定的期间内没有作出陈述，专利局应当驳回该申请。 <br />（5）申请人也可以在处理驳回申请和在1995年1月1日未决的反对诉讼、上诉诉讼或就法律问题的上诉诉讼中，作出第（3）款的陈述。第（2）款至第（4）款应比照予以适用。 <br />公告和注册 <br />第157条 如果根据旧商标法第5条第（1）款的申请公告，在1995年1月1日之前决定，但该申请根据旧商标法第5条第（2）款还没有予以公告，则该商标应当不经先行公告，根据第41条就予以注册。如果旧商标法第6a条第（2）款规定的为在作出公告决定之后提出的加速注册请求的费用已经缴纳，则应当依职权退还该费用。 <br />异议程序 <br />第158条（1）如果旧商标法第5条第（2）款的商标申请，或与旧商标法第5条第（2）款相联系的旧商标法第6a条第（3）款的商标注册，在1995年1月1日之前公告，可以基于旧商标法第5条第（4）款的异议理由，以及第42条第（2）款的异议理由，在旧商标法第5条第（4）款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如果在旧商标法第5条第（4）款规定的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该商标应当根据第41条注册，除非该商标已经根据旧商标法第6a条第（1）款获得注册。第42条的异议不应当根据这样的注册提出。 <br />（2）如果旧商标法第5条第（4）款的异议，在1995年1月1日之前针对根据旧商标法第5条第（2）款公告的商标注册提出，或者针对根据旧商标法第6a条第（1）款注册的商标提出，或者如果第（1）款的异议在1995年1月1日之后提出，根据旧商标法第5条第（4）款第2和3项的异议的理由，应当再次申请，只要该异议是以此为基础的，如果异议基于旧商标法第5条第（4）款第l项提出，第42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应当代替本规定予以适用。 <br />（3）如果在涉及1995年1月1日之前提出的异议的诉讼中，有人对赖以提出异议的商标的使用进行了反驳，或者如果这样的异议程序中对使用进行了反驳，第43条第（1）款应比照代替旧商标法第5条第（7）款予以适用。第1句也应当适用于向专利法院提出的，在此诉讼于1995年1月1日正处于未决状态的上诉诉讼案件中。第1句不应当适用于在1995年1月1日处于未决状态的就法律问题的上诉中。 <br />（4）如果异议被驳回，该商标应当根据第41条记录在注册簿上，除非该商标已根据旧商标法第6a条第（1）款获得注册。第42条的异议不应当基于这样的注册。 <br />（5）如果对依据旧商标法第5条第（2）款公告的申请提出的异议被认可，则应当驳回注册。如果对依据旧商标法第6a条第（1）款注册的商标提出的异议被认可，则应当根据第43条第（2）款第l句驳回该注册。 <br />（6）在第（1）款第2句，以及第（4）款第1句所指的案件中，不应当由于将依职权考虑驳回理由而驳回该申请。 <br />申请的分割 <br />第159条 第40条应当适用于依据旧商标法第5条第（2）款，在1995年1月1日之前公告的申请的分割，只要该分割可以只在提出异议的时限期满后宣告，并且如果在请求提出日处于未决状态的异议，在分割后只是指向原申请的一个部分，则只应接受该宣告，原申请中不受异议影响的部分不应当基于这样的注册。 保护期和续展期 <br />第160条 只要如果旧商标法第9条第（2）款的保护期在1995年l月1日之前期满，旧商标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仍然应当适用于时限的计算，在此时限内，已注册商标的保护期的续展费能够在到期之前有效缴纳，则本法有关注册（第47条）保护期和续展期的规定，也应适用于1995年1月1日之前注册的商标。 <br />基于撤销的注册商标的注销 <br />第161条（1）如果在1995年1月1日之前，向专利局提出了旧商标法第11条第（4）款注销注册商标的请求，并且如果旧商标法第11条第（4）款第3句规定的对注销提出异议的时限在1995年1月1日还没有期满，则该时限应当是2个月。 <br />（2）如果一项依据旧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3或4项对某一商标注册的注销诉讼，在1995年1月1日之前开始，如果该诉讼同时为此前实施的规定和本法的规定允许，才应当注销该注册。 <br />以驳回的绝对理由注销注册商标 <br />第162条（1）如果在1995年1月1日之前通知商标所有人，将依据旧商标法第10条第（2）款第2项注销其商标的注册，并且如果旧商标法第10条第（3）款第2句规定的对注销提出异议的时限在1995年1月1日还没有期满，则该时限应当为2个月。 <br />（2）如果依据旧商标法第10条第（2）款第2项，由于驳回的绝对理由的存在，而注销商标注册的程序，依职权在1995年1月1日之前开始，或者如果依据该规定的注销请求在该日之前提出，只要如果依据此前实施的规定或者本法的规定，该商标不可获得保护，才可以注销该注册。考虑到在1995年1月1日之前记录的商标注册的注销，这也应当适用于在1995年1月1日依据第54条开始的诉讼。 <br />以在先权利注销注册商标 <br />第163条 （1）如果注销商标注册的诉讼在1995年1月1日之前开始，除非第（2）款的其他规定，基于旧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1项的在先申请，或者基于任何其他在先权利，该注册只应当由于此前实施的规定，以及本法的规定允许的诉讼才可被注销，考虑到在1995年1月1日之前记录的商标注册的注销，这也应当适用于依据第55条在1995年1月1日之后开始的诉讼。 <br />（2）第51条第（2）款第1和2句，不应当适用于第（1）款第1句所指的案件。在第（1）款第2句的案件中，第51条第（2）款第1和2句应当适用，只要5年时限自1995年1月1日开始。 <br />反对和直接上诉 <br />第164条 本法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在1995年1月1日之前提出的反对，只要第66条第（3）款第1和2句规定的6个月和10个月时限，自1995年1月1日开始。 <br />考虑到破产法修订的过渡条款<br /><br /><br /></p><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欧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德国商标法.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48</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48&amp;key=2b3d7409</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阿联酋商标简介</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阿联酋商标简介.html</link><pubDate>Wed, 26 Sep 2007 10:15:49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阿联酋商标简介.html</guid><description><![CDATA[<table bordercolor="#cccccc"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1">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nbsp;</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检索</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08"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申请</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08"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时间</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 align="center"><strong>国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每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首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附加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官方回执</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注册需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United Arab Emirates阿联酋 *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1,5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26,0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25,6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1个月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12个月 </p>            </td>        </tr>    </tbody></table><p>一、阿联酋商标注册简介<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span>、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由阿布扎比、迪拜、沙迦、哈伊马角、阿治曼、富查伊拉、乌姆孟万等七个酋长国联合组成，首府为阿布扎比，迪拜为商业中心。<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2</span>、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邦商标保护法于<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993</span>年<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span>月生效，有关实施细则于当年<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2</span>月生效。其中规定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联合商标和证明商标都可以申请注册。<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商品和服务分类基本按照尼斯国际分类标准，但在第<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32</span>类的啤酒和第<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33</span>类的酒精饮料上不允许注册。<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3</span>、商标注册有效期为<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0</span>年，从申请之日起计算，续展有效期也为<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0</span>年。续展申请可以在到期前<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span>年内提出，期满仍未申请续展则有<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3</span>个月的宽限期，但须缴纳一定额外费用。<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二、阿联酋商标注册程序<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span>、准备申请文件，向商标注册局提交申请，缴纳费用；<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2</span>、商标注册局对被申请商标进行审查；<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3</span>、审查合格后，将在官方公告以及两种阿拉伯地方报上刊登。公告期<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30</span>日，期间任何人都可以对此商标提出异议；<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4</span>、如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该商标将注册成功。<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如果注册顺利，没有驳回、异议的情况出现，整个过程大概需要<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2-18</span>个月时间。<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三、商标的转让和许可<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商标可以连带也可以不连带其相关的商业信誉一起转让，需要经官方登记并在地方报纸和官方公告上公告。<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商标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允许多次许可，但是被许可人只有在许可协议准许的情况下才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商标的许可需要经官方登记并在地方报纸和官方公告上公告。<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四、阿联酋商标注册所需材料<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span>、申请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性质、国籍以及详细地址、邮编，联系方式（中、英文）；<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2</span>、电子版商标标样（若为彩色商标，且必须注册成某种色彩，请对色号及其搭配作详细描述）；<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3</span>、指定的商品和服务；<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4</span>、<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span>份经阿联酋使馆认证的委托书；<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5</span>、若申请优先权，提供由阿联酋领事认证的优先权证明文件。<br /><br /><br /></p><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中东地区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阿联酋商标简介.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47</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47&amp;key=7a57dcc4</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阿联酋商标法</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阿联酋商标法.html</link><pubDate>Wed, 26 Sep 2007 10:12:07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阿联酋商标法.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 align="center"><font size="3">阿联酋商标法</font><br />（经2000年第19号联邦法和2002年第8号联邦法修改）</p><p>阿联酋总统扎耶德根据临时宪法、联邦法1972年第1号（关于各部及部长权限）和其修正案、联邦法1979年第4号（关于制止商业交易欺诈）、联邦法1985年第5号（民间交易法）和其修正案、联邦法1987年第2号（惩罚法），颁布以下法律。 </p><p>本法由经济商务部提交，经部长会议、联邦国民会议同意，由联邦最高委员会批准。 </p><p align="center"><strong>第一章 定义</strong></p><p>第一条 </p><p>在实施本法时，以下词汇定义如下，除非在本法中，根据上下文该词汇另有含义。 </p><p>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p><p>部：经济商务部 </p><p>部长：经济商务部长 </p><p>主管部门：一个酋长国的主管部门 </p><p>公告：经济商务部发布的商标公告 </p><p>图：一系列可视部分组成的图画（艺术创作） </p><p>象征标记： 每一可见的图案 </p><p>印记：凹形雕刻的印记 </p><p>装饰图案：凸形浮雕的标志 </p><p>肖像：人的肖像，无论商标拥有人的肖像或其它人的肖像 </p><p>注册：在经济商务部的商标注册 </p><p>委员会：本法中规定的商标委员会 </p><p>第二条</p><p>以下被认作商标： </p><p>因为商标拥有者制造、挑选或经营该商品、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而具有明显的形状，用于或意图用于区分商品、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或表示商品或产品属于该商标拥有者的名字、词、签字、字母、数字、图画、象征标志、地址、印记、印章、肖像、装饰图案、告示、包装、任何其它图案或图案的组合。 </p><p>如果声音伴随商标，则被认作是商标的一部分。 </p><p>第三条 </p><p>以下不能被注册为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 </p><p>1）没有明显特征、特性的标志；商品、产品、服务的通用名称或图案、图形； </p><p>2）任何违反公共道德或有害公共秩序的标志； </p><p>3）未经许可，同本国、外国的国徽、国旗或特殊象征性标志相同或相近，与阿拉伯组织或国际组织及其下属机构的徽记、旗识或象征性标志相同或相近； </p><p>4）同&ldquo;红十字&rdquo;、&ldquo;红新月&rdquo;组织的象征性标志相同或相近的标志； </p><p>5）同宗教的象征性标志相同或相近的标志； </p><p>6）可能混淆商品、产品、服务的原产地和来源而使用的地名； </p><p>7）未经第三方或其继承人事先同意而使用第三方的姓名、称号、肖像或徽记； </p><p>8）不能证明申请人合法拥有该荣誉的荣誉标志； </p><p>9）可能使公众对产品、服务的原产地、来源或其它特点产生误解的标记，以及包括含有欺骗性的、伪造、假冒的商号名称的标记； </p><p>10）使用属于受禁止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标记； </p><p>11）如对某类产品、服务进行商标注册，则会损害其它类产品、服务的价值，则前一类产品、服务不得进行商标注册； </p><p>12）包含以下词或词组：（特征Distinction）、（有&hellip;特征having distinction）、（注册Registered）、（注册图案Registered design）、（版权Copyright）、（模仿将被认作假冒Imitation shall be considered counterfeit），或类似词或词组的标志； </p><p>13）本国或外国的奖章、金属硬币或纸币； </p><p>14）仅对著名商标或此前已经注册的其它商标进行复制，如果注册使消费者对产品或类似产品发生误解的标志，不得注册。 </p><p align="center"><strong>第二章 商标的注册和撤销 </strong></p><p>第四条 </p><p>1、超越原产国国境进入其它国家的世界知名商标，除非根据该商标原所有人或正式代理的申请，不得注册。 </p><p>2、确定商标是否知名，应根据公众了解的时间和推销的结果。 </p><p>3、区别商品或服务的知名商标与这些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则不得注册，如果： </p><p>（1）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有联系； </p><p>（2）使用该商标可能导致损害原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p><p>第五条 </p><p>商标的注册和废止 </p><p>经济商务部设有&ldquo;商标注册簿&rdquo;，登记着所有的商标、商标拥有者的姓名、地址、所从事的行业性质、所经营的商品、产品和服务的描述，以及商标所有权的转让、放弃或抵押、授权他人使用和其它变更事项。 </p><p>任何人在缴纳规定费用后，均可申请获得该&ldquo;商标注册簿&rdquo;中所登记的原件复印件。 </p><p>第六条 </p><p>下列人员可以注册其商标： </p><p>1）从事任何商业、工业、手工业或服务业的阿联酋公民自然人或法人。 </p><p>2）在阿联酋从事任何商业、工业、手工业或服务业的外国公民自然人或法人。 </p><p>3）在任何一个给予阿联酋对等待遇的国家从事任何商业、工业、手工业或服务业的外国公民自然人或法人。 </p><p>4）公共法人 </p><p>第七条 </p><p>所有愿意使用商标区别商品、产品或服务的人，均可按本法规定向经济商务部申请商标注册。 </p><p>依照本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向经济商务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p><p>第八条 </p><p>根据国际分类和本法执行条例的规定，一类或多类产品或服务可注册一个商标，而每次商标注册申请不得超过一类。 </p><p>第九条 </p><p>实质内容相似的一组商标，其区别仅是非本质性的，如商标颜色不同，或相关产品、服务说明不同，而这些产品，或服务又隶属同一类别，则该组商标可以一次申请注册。 </p><p>第十条 </p><p>根据本法第26条规定，任何与已注册的同一种产品、服务，或其它种类产品、服务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均不得注册，如果使用申请注册的商标造成该商标与原商标注册人的产品、服务有联系的印象，或可能导致损害原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p><p>如果某人或数人同期对同一产品、服务，或同一类别中的相似产品或服务用相同或相近、相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经济商务部应该停止所有这些申请的注册，直到证实争议各方已将该商标让给他们中的一人，或最后判决给了他们中的某个人。 </p><p>第十一条 </p><p>为避免与先前已注册商标混淆，或因其它某种原因，经济商务部可以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其认为必要的限制和调整，以对其限定和使其清楚明了。 </p><p>假设在使用某一商标区别相同商品和服务时可能发生混淆。 </p><p>如果经济商务部因某种原因不予注册，或要限制、调整才可注册，经济商务部应将其做出该决定的原因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 </p><p>在任何情况下，当注册申请符合本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和情况时，经济商务部应当在注册申请递交之日起30天内做出决定。 </p><p>第十二条 </p><p>对拒绝申请，或因某条件暂缓受理申请，注册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可以就此决定向商标委员会提出申诉。 </p><p>如果商标委员会支持经济商务部裁定驳回申请，或因某些条件不符合而暂缓受理申请的决定，商标申请人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天内向有关民事法庭起诉商标委员会的决定。 </p><p>如果在本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商标注册人没有就经济商务部的决定提出申诉，或没有起诉商标委员会的决定，或没有在经济商务部就此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经济商务部的规定和条件，商标注册人即被认为放弃其商标注册申请。 </p><p>第十三条 </p><p>商标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p><p>经济商务部次长任商标委员会主席。 </p><p>代表经济商务部的两位委员，由经济商务部部长推荐。 </p><p>联邦商工会董事会的一位委员，由联邦商工会推荐。 </p><p>各酋长国商工会董事会分别推荐一位委员。 </p><p>商标委员会从其委员中选出一名副主席。商标委员会的会议要有大多数委员出席方才有效。由出席会议的多数委员同意方可作出决定。在票数相等的情况时，以主席所在方的意见为准。商标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p><p>经济商务部向商标委员会推荐一名文书。 </p><p>内阁决定商标委员会委员及文书的薪酬。 </p><p>第十四条 </p><p>经济商务部如果受理商标，在对该商标进行注册前，应在阿联酋发行的两家阿拉伯语日报上就此发表公告，其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p><p>任何当事人均可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并自最后一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将异议以书面形式递交经济商务部，或用挂号信、电子邮件寄至经济商务部。经济商务部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天内，将反对申请的意见通知注册申请人。 </p><p>注册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经济商务部递交对反对意见的书面回复。如在上述期限内未收到注册申请人的回复，将认定注册申请人放弃了申请。 </p><p>第十五条 </p><p>在对收到的异议做出决定前，如有任何一方要求，经济商务部应听取双方或其中一方的意见。 </p><p>经济商务部将决定拒绝或批准注册申请，并可以在最后对批准注册申请提出附加条件。 </p><p>任何当事人均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委员会提出对经济商务部决定的申诉。也可以自决定通知其之日起30天内，向有关民事法庭起诉商标委员会的决定。 </p><p>起诉受理商标注册的决定不会导致注册手续的停止，除非法庭另有裁决。 </p><p>第十六条 </p><p>商标一经注册，其有效期自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计算。 </p><p>完成商标注册后，即向商标拥有人颁发含有以下内容的证书： </p><p>1）商标注册号； </p><p>2）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和注册日期； </p><p>3）商号名称或商标拥有人的姓名、国籍和居所； </p><p>4）商标的复印件； </p><p>5）商标专用的产品、商品或服务及其类别的说明； </p><p>6）国际优先权号码、日期、委托优先权申请的巴黎工业产权保护协定的成员国名称。 </p><p>第十七条 </p><p>商标注册人是商标唯一拥有人。商标注册人自注册之日起，至少连续使用5年，无人对其提出无商标拥有权的诉讼，则不能再对商标拥有权产生争议。 </p><p>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区别相同或相似产品或服务，或与注册商标产品、服务相关，会导致消费大众产生混淆的产品、服务。 </p><p>第十八条 </p><p>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注册以后，可以随时向经济商务部申请对商标所区别的产品和服务，或对商标本身进行增补、修改。但不能对商标进行实质性更改。 </p><p>根据撤销某些产品或服务的商标注册条件和规定，经济商务部对修改产品或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根据最初商标注册申请时作出决定的条件和规则，经济商务部作出更改商标的决定。依照同样方法接受对商标修改提出的申诉和上诉。 </p><p>在阿联酋发行的两家阿拉伯语日报上就商标修改发布公告。其费用由修改申请人负担。 </p><p>第十九条 </p><p>商标注册保护期为十年。根据本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情况和条件，如果在有效保护期的最后一年内提出续延注册申请，商标拥有人应该保证每十年一次不断续延。 </p><p>续延无需另外审查，也不允许他人反对续延。须在阿联酋发行的两家阿拉伯语日报上发布注册商标续延消息。其费用由商标所有人负担。 </p><p>申请商标注册续延时，不得对商标进行任何更改，或对商标注册时登记的产品、服务目录中的任何产品或服务进行删除或增补。 </p><p>经济商务部在商标保护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应按照商标注册簿上的地址就商标保护期结束事宜书面通知商标拥有人。如果商标拥有人在保护期结束后，3个月内没有提交续延申请，经济商务部将自行从商标注册薄中删除该商标。<br /><br /></p><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中东地区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阿联酋商标法.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46</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46&amp;key=71b25065</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欧盟商标注册简介</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欧盟商标注册简介.html</link><pubDate>Tue, 25 Sep 2007 13:35:41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欧盟商标注册简介.html</guid><description><![CDATA[<center><p><strong>欧盟商标注册</strong></p><p align="left">&nbsp;</p></center><table bordercolor="#cccccc"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1">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nbsp;</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检索</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08"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申请</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08"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时间</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 align="center"><strong>国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每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首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附加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官方回执</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注册需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EU Community欧盟 <br />            （25国集体互认）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3,500 <br />            (三个类别)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36,800 <br />            (三个类别)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1,20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3-4星期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18-24个月 </p>            </td>        </tr>    </tbody></table><p><br /><br />　　 欧盟商标是指根据 CTMR （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 OHIM （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在欧盟 25 国范围内有效的，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br />一、欧盟商标注册概述 </p><p>　　欧盟商标及其注册申请在整个欧盟有效，商标申请及其相应的注册会自动延伸至所有 25 个成员国。欧盟商标注册有一个由 OHIM 实行控制的注册程序，而无需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的介入。 </p><p>　　- <strong>优点</strong>： 一次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在任一成员国的使用视为在 25 国使用，商标发生转让、变更或续展将在 25 国发生效力；注册费用较低，无论注册、续展等均比逐一国家注册的费用便宜得多。 </p><p>　　- <strong>缺点</strong>： 由于 25 成员国使用不同的语言，在商标的含义或读音上可能会造成近似，而 25 个成员国中只要一个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整个共同体商标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共欧盟商标申请日，但申请人还须支付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 </p><p>　　商标专用权从申请日起算，有效期十年，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p><p>二、<strong>欧盟注册所需的条件、文件及程序 </strong></p><p>　　1 、申请条件 </p><p>　　- 无基础注册要求。国内任何希望在欧盟得到商标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 </p><p>　　2 、申请文件 </p><p>　　- 委托书：由本司提供，申请人签名盖章； </p><p>　　-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 </p><p>　　- 申请人名义和地址中英文； </p><p>　　- 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 / 服务名称； </p><p>　　- 商标图样。 </p><p>　　3 、注册程序 </p><p>　　- 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递交申请书，当局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p><p>　　- 受理后，当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 3 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p><p>　　- 当局收到各成员国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p><p>　　- 当局对申请的商标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个月为异议期，25成员国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p><p>　　- 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共同体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欧盟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单独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日同样享受。 </p><p>　　- 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可以向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 </p><p>三、 欧盟成员国 </p><p>　　<strong>欧盟 25 个成员国包括： </strong></p><p>　　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 、奥地利、芬兰、瑞典、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及斯洛文尼亚。 <strong>现已增至27个国家</strong> <br /></p><center><p><strong>申请欧盟商标语言选择</strong></p></center><p>　 在欧盟申请商标，申请人应认真考虑选择用哪种语言提送申请。申请人可以用欧盟的官方语言中的任何一种提送，但还必须指定欧盟内部市场一体化管理局（ＯＨＩＭ）语言中的一种作为第二语言，即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中的一种。在考虑申请可能被第三方反对的情况下哪种语言更加适合时，选择语言就是一个策略性问题，因为所有的反对意见都必须用ＯＨＩＭ的语言中的一种提出。</p><p>　 因此，例如，如果申请人想要确保任何反对意见都用英语提出，那么申请人应把英语指定为申请所使用的语言中的一种。如果指定的一种语言不是ＯＨＩＭ的语言，那么证书将用申请人为其申请选择的语言颁发。</p><p>　ＯＨＩＭ公布的统计资料表明，英语显然是程序的主要语言（７７％），接下来的是德语（１１％）、法语（６％）、西班牙语（５％）和意大利语（１％）。</p><p>　如果申请人请求，欧盟商标申请可以修正，但这种修正不应实质性地改变商标或扩展货物和服务的列单。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措辞或者拷贝的范围或者明显的错误也可以纠正。任何由申请人请求进行的修正都必须交纳一笔费用，但有一种例外情况：如果必须申请纠正出版物中的错误而这种错误可因归于ＯＨＩＭ那么ＯＨＩＭ将自动或在申请人的请求之后纠正这一错误，并由ＯＨＩＭ承担费用。然后这种纠正将在&ldquo;欧盟商标公报&rdquo;中公布。 <br /><br /><br /><br /></p><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欧盟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欧盟商标注册简介.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45</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45&amp;key=34b1b233</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注册欧盟商标常见问题</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注册欧盟商标常见问题.html</link><pubDate>Tue, 25 Sep 2007 13:34:37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注册欧盟商标常见问题.html</guid><description><![CDATA[<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95%" align="center" border="0">    <tbody>        <tr>            <td><br />            注册欧盟商标常见问题(European?Community?Trademark)<br />            <br />            1、什么是欧盟商标？?<br />            <br />            答：?欧盟商标是指根据CTMR（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OHIM（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br />            <br />            2、怎样理解欧盟商标的统一性？?<br />            <br />            答：欧盟商标及其注册申请在整个欧盟有效。商标申请及其相应的注册会自动延伸至所有25个成员国。把地域保护限定在某几个成员国是不可能的。而且，欧盟商标注册有一个由OHIM实行控制的注册程序，而无需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的介入。另外，任何一欧盟商标的无效、驳回或期满都会适用于整个欧盟。最后，欧盟商标是一个单一的财产。它只能作为整个欧盟（而不是单独成员国）的财产被转让。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标许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员国的许可，是可以的。<br />            <br />            3、欧盟商标现覆盖的25个成员国是哪些??<br />            <br />            答：欧洲联盟之25个国家：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普勒斯，捷克，伊斯坦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strong> 现成增加至27个! </strong><br />            <br />            4、欧盟商标超越单独成员国商标吗？?<br />            <br />            答：欧盟商标注册体系对其成员国商标注册体系没有任何影响（包括比、荷、卢商标体系）。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申请单独成员国商标注册或欧盟商标注册，也可以二者都申请。大批现有的、已在成员国获得注册的商标仍然有效。是完全依赖欧盟商标的保护，还是同时获得成员国商标和欧盟商标的双重保护，则完全取决于商标申请人和所有人的战略需要。但是，如果成员国的商标注册先于欧盟商标的注册，那么成员国商标享有在先权，反之亦然。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局不会主动审查该在先权。只有在先权拥有人可以提出请求，即通过在欧盟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异议，或根据有关规定在欧盟商标注册后申请其无效。?<br />            <br />            5、如果申请被驳回的原因只涉及某一成员国，关于这种驳回是否有普遍适用的原则？?<br />            <br />            答：是的。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将驳回欧盟商标的申请，即使其驳回的理由只对该部分成员国适用。例如，如果某一商标包含使用欧盟成员国的一种官方语言的商品名称，该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将驳回此申请。在先注册权会影响欧共体商标的注册，即使这种在先权只存在于一个欧盟成员国。但是，此种情况的影响不应过分被渲染。因商标包含一个不显著的、或具有描述性的、或使用欧盟一种官方语言（非世界主要贸易通用语言之一）的通用名称而被驳回的案例并不常见。如果在先权仅存在于一个成员国，那么无疑此在先权不会因他人后来申请欧盟商标注册而变得无效。在OHIM进行的提出异议和使在先权无效的程序为此类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了足够的空间。最后，被驳回或被宣布无效或被废止的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可改为在所有不适用驳回理由的各个欧盟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而该类成员国商标申请还享有欧盟商标的申请日期。<br />            <br />            6、能否以欧盟商标注册为基础进行符合马德里议定书的国际注册？通过马德里议定书的国际注册的商标是否可以获准欧盟商标注册？?<br />            <br />            答：就目前来讲，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欧盟目前还不是马德里议定书的签约国。尽管欧盟委员会已将欧盟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和修正CTMR以对有关国际注册的程序进行调整两件事提上议事日程，欧盟理事会还未做出最后决定。?<br />            <br />            7、什么样的标记可以被注册为欧盟商标？?<br />            <br />            答：欧盟商标可包括任何可用图表代表的标记，特别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其包装外观，只要这些标记能够把一种商品或服务用途同其它种类的用途区分开来。?<br />            因此，以下标记可以用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br />            -?文字标记包括字母、数字、或字母、数字和文字的组合；?<br />            -?包含或不包含文字的图形标记；?<br />            -?彩色图形标记；?<br />            -?颜色或多种颜色的组合；?<br />            -?三维立体标记；?<br />            -?声音标记；?<br />            -?商标申请须包含一份所申请商标的图表。<br />            ? <br />            8、哪些标记不可以作为欧盟商标进行注册？?<br />            <br />            答：尽管一些标记符合商标的定义，但如果存在一个绝对的驳回理由，这些标记仍不能被注册为欧盟商标，也就是说，如果此标记：?<br />            -?不具备任何显著性特征；?<br />            -?专指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生产日期或提供服务日期，其它商品或服务特征；?<br />            -?在现行语言或商业现有及普遍实践中已成为惯例；?<br />            -?同公共政策或广为接受的道德准则相违背；?<br />            -?具有欺骗公众的性质，例如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地的不实描述；.?<br />            -?对于产品形状、酒精饮料产地或某些官方象征有被驳回的绝对理由。?<br />            -?某些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而具有显著性。?<br />            <br />            另外，因异议而被驳回的商标也不能作为欧盟注册商标。在先权利人应在欧盟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异议。以下情况构成在先权：?<br />            在先的欧盟商标或申请；?<br />            -?在独个欧盟成员国的在先商标注册或注册申请；?<br />            -?在欧盟成员国有效的基于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协议的国际注册；?<br />            -?用于贸易的，在多个成员国内有效的非注册商标或其它标记；?<br />            -?在一个成员国内的驰名商标（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br />            -?一个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其申请商标同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如果其申请商标同欧盟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存在造成部分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包括可以联系到在先商标的可能性，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会被驳回；如果其申请商标同欧盟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而使用商品不同，如果在先商标有一定声誉，并且其显著性或声誉会因此受到不公平竞争和损害，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br />            应该注意的是：驳回因素存在于任何一欧盟部分或国家，那么此欧盟商标不会获准整体注册。例如：如果仅在一个成员国有相同商标且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那么此商标会因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异议而被驳回。?<br />            这些异议理由也作为欧盟商标获准注册后申请无效的理由。<br />            <br />            9、欧盟商标的注册程序是什么？?<br />            <br />            答：欧盟商标注册程序采用的是审查程序，主要由以下3部分组成：?<br />            首先是申请的审查，包括是否有一致的申请日期，形式审查及是否有绝对驳回问题。这时，建立查询报告。第二是公告；第三是获准注册（包含异议审定程序阶段。）<br />            程序的第一步开始于受理申请，申请要么被OHIM直接受理，要么通过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并且包括：?<br />            -?审查申请日期是否一致，申请指定商标或服务的类别的审查；?<br />            -?发送此商品或服务单到欧盟翻译中心（卢森堡）；?<br />            -?建立欧盟商标查询报告，发送此申请到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在各成员国注册中查询，发送所有的报告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br />            -?是否有绝对驳回的理由的审查；?<br />            -?OHIM不会对驳回的相对理由进行审查。此审查只会因第三方提起异议或欧共体商标获准注册后的撤销申请而进行；?<br />            程序的第二步是欧盟商标注册申请的公告，这表明OHIM已同意该商标注册。<br />            第三步程序中有在先权利的第三方提起异议。异议须在欧盟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如果异议裁定申请人胜诉，或异议期间无异议提交，那么此欧盟商标申请将被获准。?<br />            复审构成一个特别的程序阶段。复审可以在上述审查过程中提出以反对审查意见、异议及商标管理和法律部门的裁定。对于一方，对非终局的裁定可以提出复审，除非终局裁定允许另外提出复审。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申请的裁定。<br />            ? <br />            10、什么是欧盟商标申请日？?<br />            <br />            答：欧盟商标申请日是指OHIM收到此申请的确切之日（或国家工业产权局包括比荷卢经济联盟商标注册局收件之日），申请须提供以下书件：?<br />            -?申请欧盟商标注册要求书?<br />            -?申请人情况?<br />            -?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br />            -?商标图案；?<br />            -?在OHIM或国家工业产权局收件之日起1月内支付基础申请费。<br />            ? <br />            11、如果其中一个申请日要求没有达到，将会有什么后果？<br />            ? <br />            答：该申请日期要么晚于工业产权局实际收件日期，要么全部不予接受。OHIM会在两个月内发出要求补充所需文件的通知。如果服从此通知，申请日期将为满足所有补充要求之日。反之，此文件将不被视为欧盟申请。?<br />            <br />            12、什么是欧盟商标注册日期？?<br />            <br />            答：欧盟注册日期是指欧盟商标注册公告之前工业产权局在注册部登记欧盟商标之日。注册日只有在注册费用结清之后予以登记。在商标注册证上，注册日期位于第一页左下脚<em>&quot;</em>注册于<em>&quot;</em>的后面。注册日期是欧盟商标5年使用期的开始。欧盟商标授予的权利只有在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可以对抗第3方。?<br />            <br />            13、我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自己的欧共体商标申请，之后又改变主意？?<br />            <br />            答：不行。一旦工业产权局收到了撤销请求，该撤销申请不可改变。<br />            <br />            14、工业产权局是否进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查询？?<br />            <br />            答：工业产权局不应个别要求进行查询。由营利性企业提供此项服务。对于每一个欧盟商标申请，工业产权局在注册程序中会出一份欧盟查询报告。这份报告会列出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的欧盟商标及欧盟商标注册申请。此报告连同10个成员国工业产权局的查询报告（法、德、意未加入此体系）一并发送给欧盟商标注册申请人。?<br />            工业产权局有25个可以接收关于欧共体商标数据的许可机构，其中一些已同意被列入名单以提供查询服务。?<br />            <br />            15、什么是欧盟商标注册簿？?<br />            <br />            答：欧盟商标注册簿是一个载有工业产权局注册的所有商标详细情况的数据库。注册簿会经常更新，对任何变化加以录入，例如所有权的转让、名义及地址的变更、许可。注册簿可以被审查，但须提出书面要求并支付一定的费用。?<br />            <br />            16、欧盟商标所有人情况的变更应申请名义变更还是转让？?<br />            <br />            答：这取决于是否所有人的国家法律视该情况为名义变更抑或是转让。<br />            <br />            17、是否允许只是改变部分商品或服务？?<br />            <br />            答：是，但必须由于该欧盟商标申请将会因这些商品或服务被驳回或撤销。<br />            ? <br />            18、如果转让欧盟商标给某人，而根据CTMR第5条规定，此人又无资格拥有欧盟商标，该怎么办？?<br />            <br />            答：此种转让不会获准，受让人不可能被登记到欧盟商标注册簿中。?<br />            <br />            19、申请转让是否需要转让协议？?<br />            <br />            答：只需提交一个简单的由双方签署的申请即可，如有专业代理人，则该申请书可由该代理人签署。当事人无须提交协议。?<br />            <br />            20、欧盟商标所有人可以将一个多类商标注册分拆吗？<br />            <br />            答：不行。但所有人可以通过部分转让其商标（如转让其中1个类别）而达到同样结果。<br />            ? <br />            21、提交异议申请的时限是什么？?<br />            <br />            答：异议申请需要在欧盟商标申请公告日起3个月内提交。官方公告日是指标注在欧盟商标公告封面上的日期。异议申请及异议费须在异议期限内交到工业产权局。?<br />            <br />            22、一个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其商标同在一成员国注册的商标非常近似，作为预防性措施，能否对此商标在公告之前提出异议？?<br />            <br />            答：不能。CTMR中规定了异议提交期限为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没有遵守此期限，提交的异议申请无效。?<br />            <br />            23、?欧盟商标注册有什么优却点？<br />            <br />            答：欧盟商标注册的优点：商标申请注册之费用较低，如获核准申请注册，其商标专用权之效力遍及二十五个国家。?<br />            欧盟商标注册的缺点：因有二十五个国家，商标被核驳之机率相对提高。<br />            <br />            欧盟商标注册简介<br />            <br />            ???? 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国家最近开始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15个国家适用的商标体制。位于西班牙?Alicante?的欧盟 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保护期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为十年。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如《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的国民也可提出申请。<br />            <br />            欧盟商标特点<br />            <br />            欧盟商标具备以下特点:<br />            <br />            （1）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十五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br />            （2）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15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br />            （3）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br />            （4）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br />            （5）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br />            （6）不但词语、标识等传统商标可获得注册，声音、气味、产品外观及构造等新型商标，也可申请注册；<br />            （7）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3类商品或服务，超过3类的，每类费用须另加。?<br />            <br />            欧盟商标的注册程序<br />            <br />            欧盟商标的基本注册程序如下所述:<br />            1.?申请人向欧盟商标局或欧盟成员国商标局提出申请；<br />            2.?欧盟商标局将申请通知各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以进行各国的商标审查；<br />            3.?审查通过后，进行三个月的公告。在此期间第三者可提出各种异议；<br />            4.?如果没有第三者提出异议，申请的商标在一年内获准注册。<br />            5.?需时12-15个月<br />            <br />            商标检索<br />            <br />            由于欧盟商标注册涵盖的国家众多，导致潜在的商标异议人大量存在。因此，本公司极力推荐申请人在提出欧洲商标注册申请前，进行商标检索，以确定是否有与拟注册商标相同或太相似的商标已被第三者注册，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br />            商标申请所需材料?<br />            <br />            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br />            <br />            1）企业名称、地址（中英文）；<br />            2）商品/服务的国际分类及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清单等信息；<br />            3）营业执照复印件；<br />            4）商标图样5份，要求清晰、纸张质量好。如是彩色商标，需递交1份黑白稿，5份彩稿；<br />            规格不得小于5cm&times;5cm，最大不超过?10cm&times;20cm；<br />            5）授权委托书（有本公司提供,但须由申请人签字）。?<br />            </td>        </tr>    </tbody></table><br /><br /><br /><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欧盟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注册欧盟商标常见问题.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44</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44&amp;key=3bc015c4</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欧盟商标申请程序与审查尺度</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欧盟商标申请程序与审查尺度.html</link><pubDate>Tue, 25 Sep 2007 13:32:14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欧盟商标申请程序与审查尺度.html</guid><description><![CDATA[<center><p><strong>欧盟商标申请程序与审查尺度</strong></p></center><p>　　位于西班牙阿利坎特的欧盟商标局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到2004年5月1日，该联盟已扩展到25个国家。</p><p>　　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如《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的国民也可提出申请。欧盟商标保护期为10年，每次续展保护期也为10年。</p><p>　　欧盟商标具备以下特点：费用低。只须提交一份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25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 </p><p>　　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后可获得欧盟25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p><p>　　任何一件欧盟商标的无效、驳回决定或期满都会适用于整个欧盟。</p><p>　　欧盟商标是一个单一的财产。它只能作为整个欧盟(而不是单独成员国)的财产被转让。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他限制的商标许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员国的许可，是允许的。</p><p>　　已注册的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并且以此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p><p>　　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p><p>　　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也可请求优先权。</p><p>　　声音、气味、产品外观及构造等新型商标，也可申请注册。</p><p>　　<strong>商标被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有以下几点</strong>：</p><p>　　 (1)符合条例第四条要求的标志；</p><p>　　 (2)缺乏显著性的商标；</p><p>　　 (3)仅由商业活动中可用于标明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商品的生产日期的符号或标志组成的商标，或标明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符号标志组成的商标；</p><p>　　 (4)仅由在习惯用语或善意和公认的商务实践中成为惯例的符号或标志组成的商标；</p><p>　　 (5)仅由以下形状组成的标志--由商品本身的特性决定的形状，或获得一定技术效果所必须的商品形状，或给商品带来实体价值的商品形状；</p><p>　　 (6)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商标；</p><p>　　 (7)带有欺骗性质的，例如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的商标；</p><p>　　 (8)未经主管机关认可应按照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被拒绝注册的商标；</p><p>　　 (9)虽非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所指的，但具有特殊公众利益的徽章、徽记或者纹章图案的商标，但有关当局同意其注册的除外。</p><p>　　 (10)含有葡萄酒和烈性酒的产地标志而该产品又不是出产于该地的。</p><p>　　欧盟商标的基本注册程序如下：申请人向欧盟商标局或欧盟成员国商标局提出申请；欧盟商标局将申请内容通知各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以便在同一时间进行各国的商标审查；审查通过后，进入3个月的公告，其间任何第三者可以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如果没有第三者提出异议，申请的商标可以在一年内获准注册。<br /><br /><br /></p><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欧盟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欧盟商标申请程序与审查尺度.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43</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43&amp;key=aa4393a3</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介绍</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介绍.html</link><pubDate>Tue, 25 Sep 2007 13:30:49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介绍.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strong>印度尼西亚介绍</strong><br />&nbsp;&nbsp;&nbsp;&nbsp;印度尼西亚商标法是1961年10月颁布的，于1992年、1997和2001年多次修订。在2001年，本国人和外国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共41152件。<br />&nbsp;&nbsp;&nbsp;&nbsp;目前，印度尼西亚是WTO成员，于1979年加入WIPO，1950年加入了巴黎公约，尚未加入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印度尼西亚最新修订的商标法于2001年8月1日开始施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商标权的取得原则，根据1961年印度尼西亚商标法的规定，在印度尼西亚首次使用某个商标的自然人和法人享有该商标的专有权，即采取使用取得商标权的原则；1992年修订的商标法改变了商标权的取得原则，只有经过注册才能取得印度尼西亚的商标权。专有权只适于使用该商标的同类商品。 <br />&nbsp;&nbsp;&nbsp;在审查程序上，根据旧商标法的规定，先公告6个月，再进行审查：程序。目前则先进行审查程序，再进；行3个月的公告程序。 关于商标的续展，旧商标法规定续展申请应于商标专用期满日前，一年起至半年内提出。目前则放宽于专用期满日前一年起至期满日止为之，更便利了当事人。 <br />&nbsp;&nbsp;&nbsp;关于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旧商标法规定，商标与他人之著作权作品近似的，不能取得商标注册。目前之商标法规定，他人之著作权作品不能阻止相近似商标的注册。 关于优先权，旧商标法规定，主张优先权之商标申请案，未于3个月内补齐优先权文件，则被认定失效。<br />&nbsp;&nbsp;&nbsp;目前之商标法则规定，未于3个月内补齐优先权文件之商标申请案，则依非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进行审查。可见新法的规定更为合理。 旧商标法在争议案的管辖上规定，商标撤销争议案应向雅加达中央地方法院提出。目前则规定撤销争议案应向商业法院提起，亦可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商标纠纷。另外，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时间则由公告日起6个月缩短为3个月。 <br />&nbsp;&nbsp;&nbsp; 总的说来，印度尼西亚新的商标法采用了世界商标法的通行规则，程序更为简单，制度设计更为人性化，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为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 <br /><br />　　随着中国外向型经济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制造业和商业企业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而随之也伴随着越来越多国内知名商标在国外遭遇被抢注的问题。鉴于国内大多数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够强，这几年国内知名商标在国外特别是销售国被抢注的情况常有发生。 <br /><br />　　在我们和国内客户接触之中，一部分商标被抢注的客户认为尽管自己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但应该还是可以通过商标异议、撤销、无效等程序较为轻松地夺回商标所有权的，而大面积的商标国外申请注册涉及费用过高，企业暂时不考虑；也有一部分客户认为，自己的产品已经在某些国家销售了几年，目前为止销售状况良好，也没有发现产品因为商标问题而被禁止销售或者被诉侵权的事情，因此，大面积的商标国外注册尚无必要。鉴于客户的这种意识，我们往往会举印度尼西亚的例子，以加强客户的警觉。 <br /><br />　　中国的商标注册体系确实提供了商标异议、商标争议、商标撤销等多种途径的商标所有权补救措施。商标的实际所有人如果还没在某些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商标而该商标又已经被其他人抢注的话，商标所有人可以抢注商标的法律状态分别采取不同的补救形式争取将抢注商标撤销。比如，可以对正在公告的抢注商标提出异议，或者，对已经注册成功的抢注商标提出商标争议或者商标撤销，只要确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抢注商标被撤销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br /><br />　　然而，印度尼西亚的情况相当不同。一件新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印度尼西亚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和在先商标近似，就会被核准注册。印度尼西亚既没有商标核准之前的异议程序，也没有商标核准之后的撤销程序供公众审视质疑商标或者提出反对意见，所有针对申请商标或者注册商标的纠纷，都必须到商业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费用非常昂贵，仅仅一审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外所的代理费都在13000美元以上，而且，诉讼必须提供商标申请人恶意抢注的证据和商标在印尼驰名的证据。 <br /><br />　　由于商标抢注人往往是国内企业在印度尼西亚的代理商或者进口商，申请人恶意抢注的证据尚不是非常难找，但是，要说明商标在印度尼西亚驰名就非常困难了，可以说目前为止绝大部分中国商标特别是一些新创商标在印度尼西亚都没有达到家喻户晓的程度，要提供商标在印度尼西亚驰名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商标在中国驰名并不自动在印度尼西亚法院得到额外保护。因此，商标一旦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综合考虑诉讼的难度和诉讼的成本，几乎所有的国内申请人都会放弃诉讼，进而，可能会造成放弃印度尼西亚整个市场的后果。 <br /><br /><strong>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strong><br />1． 由图片、姓氏、文字、字母、数字、色彩或其组合构成的用来区别产品的标记；<br />2． 由企业法人控制下的其他商业组织或法人团体使用在商品上并用来区别他人产品的标记；<br />3． 由法人或法人团体在服务上使用并用来区别他人服务的标记。<br /><strong>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strong><br />1． 有害于社会道德与公共秩序的；<br />2． 不具备显著性的；<br />3． 公众熟知的地理名称的；<br />4． 商品的通用名称；<br />5． 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br />6． 著名人士的姓名或肖像、与驰名商标及著名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持有同意书的除外）；<br />7． 同国家或国际间组织的名称、缩写、旗帜、标志或徽记相同或近似的（持有同意书的除外）；<br />8． 同已获得的专利设计相同或近似的（持有同意书的除外）。<br /><strong>申请人资格</strong><br />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事宜。外国公民在印度尼西亚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根据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外国申请人可基本属国或巴黎公约任一成员国的首次申请，在自该申请起算的6个月内要求优先权。<br /><strong>商标申请和注册</strong><br />（一） 审查<br />在印度尼西亚，每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只能包括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对每类商品或服务必须分别提交申请。商标局在接到商标注册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主要目的是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如文件不齐备，申请人可在接到形式审查驳回通知书后的2个月的期限内补齐所缺文件。<br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所缺文件是优先权证明，申请人自申请提交日起算的3个月内补齐所缺文件。申请人在所有申请文件齐备后方可获得申请日。<br />（二） 公告和异议<br />商标局对符合申请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自申请完成之日（即申请日，而不是申请人最初提交申请的日期）起算的14天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在公告期内对被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提出异议的理由基于被异议的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局在接到异议书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将异议书副本转递给申请人。申请人可接到商标局转递异议书后的2个月内作出答复。商标局在商标公告期（6个月）满后，或者在接到异议后，开始对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审查标准基于被审查的商标是否具有注册性。商标审查必须在公告期满日或提交异议期满日起的9个月之内完成。对商标注册申请的修改，只能通过撤销原申请并提交新申请的途径才能实现。 <br /><br /></p><table bordercolor="#cccccc"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1">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nbsp;</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检索</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24"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申请注册</strong><strong> </strong><br />            <strong>(</strong><strong>包括申请公告及发证书</strong><strong>)</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76"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时间</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 align="center"><strong>国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每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center"><strong>首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附加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官方回执</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注册需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Indonesia印度尼西亚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1800</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left">8,6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6,4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2星期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15-18个月 </p>            </td>        </tr>    </tbody></table><p><br /></p><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亚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介绍.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42</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42&amp;key=958de796</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新西兰商标注册介绍</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新西兰商标注册介绍.html</link><pubDate>Tue, 25 Sep 2007 13:29:20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新西兰商标注册介绍.html</guid><description><![CDATA[<table bordercolor="#cccccc"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1">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nbsp;</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检索</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08"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申请</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08"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时间</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 align="center"><strong>国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每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首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附加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官方回执</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注册需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New Zealand新西兰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1580(纯文字) <br />            2800 (图案)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9,8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8,1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1星期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10-12个月 </p>            </td>        </tr>    </tbody></table><strong><br />一、概要</strong> <br />　　 1、新西兰商标法制订于1953年，1955年正式生效。1988年经过修订，开始接受服务商标注册。2001年新西兰开始重新制订商标法，2002年新商标法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br />　　 2、新西兰商标法律制度属于普通法系（英美法系），注册基础以使用在先为主，兼顾申请在先原则。 <br />　　 3、商标注册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立体商标、声响商标、颜色商标、气味商标。 <br />　　 4、采用2002年1月1日公布的第八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br />　　 5、新西兰是巴黎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br /><br /><strong>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br /></strong>　　1、商标的定义：商标是一种能够以图文表示的标志，并能够区分一个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和另外一个经营者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这种标志可以包括：字母、文字、姓名、签字、数字、图形、印记、标签、签条、形状、颜色、声音、气味、味道、标题。 <br />　　　 2、新西兰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系列商标、颜色商标、立体商标、气味商标和声响商标的注册申请。 <br /><br /><strong>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strong> <br />　　 1、相对禁用要素： <br />　　　（1）申请在相同商品/服务上使用的所有权未确定的标志； <br />　　　（2）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且使用商品/服务相同；或者构成近似，可能造成欺骗或混淆的标志； <br />　　　（3）对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直接叙述性的或者表示赞美的标志； <br />　　　（4）仅由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制造时间/提供服务时间，或其他特点构成的标志； <br />　　　（5）无显著性的标志； <br />　　　（6）仅由现今语言中的惯用语或者贸易商业中的惯用标志构成的标志； <br />　　　（7）未经同意的，使用他人姓名或肖像构成的标志，但该人死亡超过10年的除外； <br />　　　（8）未经女王或皇室家族同意，使用女王肖像或皇室家族成员肖像的标志； <br />　　　（9）未经同意或授权，使用国旗、徽章、勋章、骑士徽章等作为装饰的标志； <br />　　　（10）未经授权，使用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旗、国徽的标志； <br />　　　（11）未经授权，使用国际组织的徽章、旗帜、名称缩写的标志。 <br /><br />　　 2、绝对禁用要素： <br />　　　（1）本身的使用或其构成的部分的使用可能造成欺骗或混淆的标志；。 <br />　　　（2）该标志的使用将会违背法律。 <br />　　　（3）冒犯社会重要成员的标志，包括冒犯毛里人。 <br />　　　（4）恶意申请注册的标志。 <br />　　　（5）含有已受保护的立地标志的商标。 <br />　　　（6）使用在非来自原产地的商品上的地理标志。 <br />　　　（7）在普通化学单质或化合物上使用的，含有任何单个化学单质或化合物的通用名称的标志，除非商标本身文字是表示该商标所有人或其许可人自己制造的化学单质或化合物，并提供公众适当的该化合物的名称。 <br />　　　（8）不是商标的标志。 <br /><br /><strong>四、申请人资格</strong> <br />　　正在使用或者打算使用在某种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的所有人，包括自然人、公司、非公司性团体、托拉斯、政治团体。 <br /><br /><strong>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br /></strong>　　1、新西兰知识产权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 <br />　　 2、申请所需文件： <br />　　　（1）申请书：可以由新西兰律师或代理人起草或者从新西兰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空白格式，无须申请人签字。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公司名称）、住址（或公司地址）、国际、商标种类（普通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或打算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及具体指定的项目名称；商标图样1份（大小一般不超过8cm&times;8cm）；若商标中带有非英文文字，应提供音译和英文译文； <br />　　　（2）声响商标申请需要提供需要提供该声响的录音磁带； <br />　　　（3）立体商标申请需要提供该立体商标的实际样品； <br />　　　（4）若商标中带有颜色、气味、形状、声响、包装外观，或者由此构成，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对这些特点提供简明精确的文字描述； <br />　　　（5）对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没有公证或者认证的要求； <br />　　　（6）若声明优先权，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正式声明或者在提交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交优先权声明，并提供前一申请的所在国名称，申请日、申请号。新西兰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经证明的本国早先申请文件及其英译文。 <br /><br />　　 3、委托新西兰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无须签署委托书。 <br />　　 4、一件商标申请可以指定多个类别。商标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具体的国际通用的商品或服务名称规范填写，不可使用大类名称或者不明确的描述，也不允许指定一个类别的全部商品/服务。一件申请提交1个月内可以允许增加商品/服务类别，但需要再缴纳相应类别的官费。 <br />　　 5、一件商标为多人所有，可以提交共同申请，并指定代表人。如属于系列商标申请，一件申请可以进行分割；两个以上申请或注册也可以合并，只要属于同一申请人或注册人，商标相同，申请日相同或申请所处状态相同，分类相同。 <br />　　 6、新西兰官方语言为英语。 <br />　　 7、申请提交以后进入官方审查程序。一般自申请日起6个月以后，如官方认为申请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将对申请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书。内容主要是商标触犯违禁条款，或缺乏显著性，或与在先注册/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商品/服务项目名称不规范。官方认为必要的话，也可以发第二次或三次以上的审查意见书。商标注册申请一般规定在官方第一次审查意见书发出日起12个月内完成所有补正手续，达到可以被接受注册的条件。如果未能在官方要求的期限前完成补正，则可以申请延期；如审查官拒绝给予延期，在收到拒绝通知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听证会。通过审查被接受注册的商标申请，官方将发出接受注册通知，并安排该商标刊登在官方的商标申请，官方将发出接受注册通知，并安排该商标刊登在官方的《商标公告》上，商标获得公告日起3个月内，如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局将颁发商标注册证。 <br /><br /><strong>六、商标的驳回 <br /></strong>　　1、当商标审查官审查一件商标注册申请时发现如下情况将驳回申请： <br />　　　（1）商标中有某种特定标志，如新西兰国旗、国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标志等或与之近似标志的； <br />　　　（2）商标不能以图或文字方式表现出来的； <br />　　　（3）商标不能起到区分申请人商品或服务的作用的； <br />　　　（4）商标中含有或由丑恶可耻的标志构成，或者其使用将违反法律的； <br />　　　（5）商标或其中的标志带有的含义，或者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将欺骗公众或者很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的； <br />　　　（6）与在先注册的或申请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的商标的。 <br /><br />　　 2、克服由在先注册/申请商标导致驳回的途径： <br />　　　（1）限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或者删除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从而避免与在先注册/申请商标冲突； <br />　　　（2）与在先商标所有人谈判，设法令其修订商品或服务，或者出具同意书，或者撤消其商标，或者转让其商标； <br />　　　（3）提交两商标长期并存使用证据或者商标在先使用证据； <br />　　　（4）对于在先商标可以基于假设其连续3年未使用而向商标局申请撤消之； <br />　　　（5）提出分割申请，让删除了冲突商品或服务的原始申请克服驳回。 <br /><br />　　 3、商标审查官打算要驳回一件商标申请时，必须通知申请人，必须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驳回理由和申请听证会的权利、期限。 <br />　　 4、对知识产权局驳回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发出之日起20天内，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若对高等法院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上诉法院和英国枢密院。 <br /><br /><strong>七、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和续展</strong> <br />　　 1、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自注册日起计算。依据原1953年商标法注册的商标有效期将按原来规定的7年或已经续展的续展期14年继续有效，直到新商标法实施后该有效期届满为止。 <br />　　 2、每次注册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可以申请续展10年续展；续展申请无须提交任何使用证据，只要缴纳费用即可。逾期未续展的，还可以在注册失效日起1年宽展期内申请续展，但须缴纳罚金。 <br />　　 3、在商标注册后，若该商标连续3年未使用，则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知识产权局或高等法院申请撤消该商标注册。但是，按1953年商标法取得的注册，新法实施后注册已经满5年的，才可以对其提出撤消。如是按旧法以防御商标注册的，则必须在新法实施后该注册商标连续3年未使用，才可以对其提出的撤消申请。 <br /><br /><strong>八、商标的异议 <br /></strong>　　1、提出商标异议的期限为3个月，自商标公告日起计算；可以申请延期提交异议，1个月延期无须申请人同意，但2个月延期需要申请人同意。 <br /><br />　　 2、异议的理由可以是： <br />　　　（1）申请商标不能区分使用商品或服务来源； <br />　　　（2）申请商标与相关商品或服务上的在先使用并取得声誉的商标实质上相同或构成欺骗性近似； <br />　　　（3）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br />　　　（4）申请人不是商标的真正所有人； <br />　　　（5）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禁止性规定的。 <br /><br />　　 3、异议程序包括： <br />　　　（1）异议人提交异议书，副本由知识产权局送达被异议人； <br />　　　（2）被异议人提交答辩书，副本由知识产权局送达异议人； <br />　　　（3）异议人提交证据，副本由知识产权局送达被异议人； <br />　　　（4）被异议人提交证据，副本由知识产权局送达异议人； <br />　　　（5）审查官召开听证会，双方进行最后陈述； <br />　　　（6）审查官依据双方提交的理由和证据，作出异议裁定。 <br /><br />　　 4、对知识产权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br /><br /><strong>九、注册商标的撤消 <br /></strong>　　1、截至撤消申请提交前1个月，一个注册商标已经连续3年以上未使用，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知识产权局或高等法院提出撤消该注册商标的申请。撤消申请程序为： <br />　　　（1）申请人提交书面请求，副本由知识产权局或法院送达被申请人； <br />　　　（2）被申请人收到后2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及商标使用证据或声明未使用的特殊原因，副本由知识产权局或法院送达申请人； <br />　　　（3）申请人收到对方答辩后2个月内提交支持撤消申请的证据，副本由知识产权局或法院送达被申请人； <br />　　　（4）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后2个月内提交维持其注册商标的证据，副本由知识产权局或法院送达申请人； <br />　　　（5）申请人也可以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后1个月内，提交相反证据。 <br />　　 2、除上述情况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向知识产权局或法院对某个注册商标提出撤消申请，理由可以是： <br />　　　（1）该商标已经成为某种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br />　　　（2）该商标的使用可能在商品或服务性质、质量、原产地方面造成欺骗公众或引起混淆。撤消申请程序同上。 <br />　　 3、知识产权局或法院裁定撤消某注册商标，则该注册商标自撤消申请日起无效，或自知识产权局/法院依据确定的更早的日期起无效。 <br />　　 4、对知识产权局或高等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至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 <br />　　 5、如注册商标含有上述相对禁止要素或绝对禁用要素，则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知识产权局或高等法院提出宣告某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宣告无效程序与撤消申请程序类似。但如注册已经7年以上，则具备不可争议性，除非该注册是欺骗取得，或其使用违反新西兰法律，或其使用对包括毛利人在内的社会成员有严重冒犯。 <br /><br /><strong>十、商标的使用</strong> <br />　　 1、如商标所有人无诚意打算使用，其商标注册后一直到他人提交撤消申请1个月以前实际上也没有使用过，那么该商标将被撤消。 <br />　　 2、一个商标在注册以后，直到他人提交撤消申请1个月前已经连续3年没有使用过，将被撤消。 <br />　　 3、如果商标注册人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因为特殊情况造成相关期间商标未使用，其商标未使用导致的法律责任可以得到免除。 <br />　　 4、在商标实际使用中增加某些要素或者适度改变商标，但从实质上没有影响该商标本身的识别，这种实际使用可以视为该商标的使用。 <br />　　 5、按照旧商标法取得注册的，只有注册有效期满5以后，一个商标才可能面临他人依据先法基于该商标连续3年未使用提出的撤消申请。 <br />　　 6、商标的使用必须是真实的和必须是在商业上的实际使用。 <br /><br /><strong>十一、注册商标所有人名称和地址变更、注册商标的许可和转让</strong> <br />　　 1、注册商标所有人名称和地址发生变更，应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所需要提交的文件为名称/地址变更证明元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如证明文件非英文书写，还须提交经证明的英译文。 <br />　　 2、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须由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共同提交许可使用登记备案申请，并需要提交一份许可使用声明书，由知识产权局对外公布。一个商标的使用包括了其授权使用人的使用，只要是商标所有人就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实施了质量控制或者财务上的控制。所以，对于一个商标的所有人而言，与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人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是精明之举。 <br />　　 3、如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发生变化，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并由受让人向商标局提交商标转让注册申请。所需文件为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书原件，若非英文书写，则还需要提交经证明的英译文。 <br /><br /><strong>十二、海关备案、临时保护</strong> <br />　　 1、新西兰有注册商标海关备案的相关法律规定。 <br />　　 2、依据商标注册人的申请，并在申请人缴纳保证金后，海关开始对该注册商标进行保护。如发现涉嫌侵犯已登记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权利的他人产品将被依法扣留。扣留涉嫌侵权货物期间为10个工作日，经申请，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br />　　 3、海关不会扣留进口商进口的以个人使用为目的的物品，或者非意图经营的物品，或者处在交易过程中的物品。 <br />　　 4、要求海关扣押物品的申请人必须交纳足够的保证金。 <br />　　 5、在扣押了涉嫌侵权的货物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各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向法院提交诉讼以解决纠纷，并通知海关。如海关未在10个工作日内或延期内收到采取任何措施的通知，海关将放行所扣押的物品。 <br />　　 6、海关备案申请所需文件： <br />　　　（1）申请书； <br />　　　（2）商标所有权证明； <br />　　　（3）缴纳保证金的证明； <br />　　　（4）有关注册商标其他转让、许可使用、变更等重要信息。 <br />　　 7、海关保护期限为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间内5年，届满后可以每次续展5年。 <br />　　 8、缴纳的保证金为5000新西兰元，并可根据需要浮动。该保证金可以申请保护多个商标，存放期间以商标保护期间一致，利息归申请人。 <br /><br /><strong>十三、注册商标的保护</strong> <br />　　 1、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或给他人早策划能够损失的伪造和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是犯罪。 <br />　　 2、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未经许可制造或者伪造该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伪造和假冒注册商标罪。 <br />　　 3、明知是假冒和伪造注册商标的商品，还销售或者进口该商品也构成犯罪。 <br />　　 4、假冒和伪造注册商标的，将处以10000新西兰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5年以下监禁。销售伪造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将处15000新西兰元的罚金，或判处5年以下监禁。 <br />　　 5、下列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br />　　　（1）在相同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实质上相同的，或构成欺骗性近似标志的； <br />　　　（2）在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上，或者在密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实质上相同的，或者构成欺骗性近似标志的； <br />　　　（3）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的注册商标实质上相同或构成欺骗性近似标志的，并且该标志的使用不公平利用了驰名商标的知名度，或对驰名商标的声誉、显著性造成损害。 <br />　　 6、遇到商标侵权，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br />　　 7、商标权利人通过法律诉讼得到的司法救济包括： <br />　　　（1）法院发出的禁止令，可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br />　　　（2）依权利人选择，保证权利人按损失或者按利润计算得到的赔偿。 <br />　　 8、如果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法院会同意给予商标权利人就特定期间内发生的任何侵权行为，按损失或者利润计算方式的赔偿。 <br />　　 9、发现商标侵权以后，权利人一般应先给侵权人发出律师警告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并收集证据，然后提起诉讼。一般诉讼费用都很高，主要是律师费用昂贵，而且即便胜诉，律师费用一般都要各自承担。<br /><br /><br /><br /><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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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澳大利亚商标注册.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商标注册的必要性<br />澳大利亚和大部分的普通法系国家一样，法律对已注册商标和经过使用的但未注册的商标都给予保护。 但是，两种保护有很大差异：如果未注册商标被他人使用， 只能依据普通法提出假冒诉讼。 这种情况下，需要证明被假冒商标有一定的知名度，而且他人的使用又可能使公众产生混淆，或者欺骗公众。这个证明的过程难度很大而且花费巨大。</p><p>如果已注册商标被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商标拥有者可以提出侵权诉讼，这样，程序便简单了很多。</p><p>注册有效期<br />每十年续展一次，到期日前后十二个月都可以提出续展申请。但是，后十二个月提出申请的需要缴纳延期费。</p><p>特别禁用<br />普通人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p><p>其它资料<br />商标必须使用，否则有可能被撤销。提交申请大约10个星期以后审查，异议期三个月。如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 申请将被核准注册， 原申请日期即为权利开始日期 。</p><p>所需文件或资料</p><p>1. 申请人之姓名,地址及注册地(如申请人为公司)<br />2. 六份商标图案(如非图案,只需一份)<br />3. 采用拟注册商标的产品或服务之详细清单,及欲注册的类别<br />4. 如拟注册之商标不是英文,则必需附上一份英译本<br />5. 优先权文件,如申请优先注册<br />6. 申请文件不须公证<br />7. 不须提供使用商标的样本 </p><p>申请所需时间</p><p>如果您申请特快注册,则最快可于7个月完成注册手续,客户并不需要就特快注册服务缴纳额外费用,但是,需要向有关当局提交一封函件,详细说明您需求特快服务理由。</p><p>否则,整个注册手续需时12-20个月。</p><p>注册的有效期<br />每个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由提交申请日期起计。<br /></p><table bordercolor="#cccccc"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1">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nbsp;</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检索</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08"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申请</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08"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时间</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 align="center"><strong>国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每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首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附加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官方回执</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注册需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Australia澳洲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1580(纯文字) <br />            2800 (图案)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9,8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6,5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1-2星期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10-12个月 </p>            </td>        </tr>    </tbody></table><br /><br /><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大洋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澳大利亚商标注册.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40</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40&amp;key=db22b40e</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新加坡商标申请简介</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新加坡商标申请简介.html</link><pubDate>Tue, 25 Sep 2007 11:30:40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新加坡商标申请简介.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一、新加坡商标简介<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span>、新加坡商标注册适用其<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998</span>年商标法，在新加坡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标的人都可以提出注册申请；新加坡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三维形状、颜色及其组合构成，商标需具备显著特征并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2</span>、新加坡是《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马德里议定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Trips</span>协议成员国。<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3</span>、商标注册有效期为<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0</span>年，从申请注册之日起算。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3</span>个月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0</span>年；<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span>个月的宽展期，但要缴纳额外费用。<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二、商标注册程序<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span>、提出商标注册申请；<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2</span>、商标申请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是指知识产权局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实质审查是指对商标本身的显著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等情况进行审查；<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3</span>、通过实质审查后，知识产权局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申请予以公告，公告期为<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4</span>个月，公告期间任何人可提出异议；<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4</span>、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商标被核准注册。<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如果没有驳回、异议等情况出现，一般需要<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2-15</span>个月左右时间获得注册。<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三、注册所需材料<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span>、申请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性质、国籍以及详细地址、邮编，联系方式（中、英文）；<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2</span>、电子版商标标样（若为彩色商标，且必须注册成某种色彩，请对色号及其搭配作详细描述）；<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3</span>、选择的商品和服务；<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4</span>、 如需申请优先权，提供优先权声明材料（六个月内提出的在其他国家申请该商标的证明）。<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四、商标的转让和许可<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一）转让<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注册商标可以在所有或者部分的注册商品上连带或者不连带商业信誉一起转让，证明商标也可以在注册官的同意下进行转让。商标的注册使用人（被许可人）无权将其使用权进行转让。<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二）许可<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商标所有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被许可人对商标的使用视为注册人自己对商标的使用。被许可人可以要求注册人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制止行动，如果注册人拒绝，被许可使用人可以自行采取行动。<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p>四、注册所需费用（<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RMB</span>）<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p><table bordercolor="#cccccc"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1">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 align="center"><strong>国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每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center"><strong>首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附加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官方回执</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注册需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Singapore 新加坡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1580 (纯文字) <br />            2800 (图案)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left">9800</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8800</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2-3星期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6-9个月 </p>            </td>        </tr>    </tbody></table><br /><br /><br /><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亚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新加坡商标申请简介.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39</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39&amp;key=93cdd1f1</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新加坡商标法简介</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新加坡商标法简介.html</link><pubDate>Tue, 25 Sep 2007 11:29:30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新加坡商标法简介.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　　1.新加坡商标法简介</p><p>　　新加坡商标法制定于1998年，自1999年1月起施行。</p><p>　　新加坡是WTO成员，于1990年加入WIPO，1995年加入巴黎公约，2000年加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p><p>　　2.新加坡商标制度</p><p>　　2.1商标的构成要素</p><p>　　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照片、徽章、颜色或者颜色组合、商品的容器或外包装的形状（不能仅是为了获得某种功能的形状），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新加坡也接受非视觉性商标如声音、味道、嗅味商标。</p><p>　　2.2种类</p><p>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p><p>　　2.3主体</p><p>　　商标的拥有者，不管是个人、还是合伙或公司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但欲于新加坡申请商标注册者须在当地设有营业所或住所。</p><p>　　2.4注册商标的期限</p><p>　　自申请日算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p><p>　　2.5商标注册管理部门</p><p>　　新加坡知识产权署属下的商标注册处。</p><p>　　2.6使用优先制</p><p>　　新加坡是使用优先制国家，凭商标的原始凭证认定权利人。</p><p>　　3.新加坡商标注册程序</p><p>　　3.1搜查</p><p>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着特征，有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搜查及收集资料是第一个必然的步骤，也是重要的第一步，这将有助于避免与他人的商标有相似之嫌。申请商标注册前，申请人可以考虑对申请商标进行检索，看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通常情况下10个工作日可以得到查询结果。</p><p>　　3.2申请</p><p>　　申请者必须提呈指定的文件及申请书，注册费，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和名称，商标的详细解说，商标图样。若有关申请商标是符有颜色，在申请时必须准确提供6份商标图案，如拟注册商标是黑白图案，则只需提供一份商标图案。　　　</p><p>　　办理商标申请所需材料如下：</p><p>　　&mdash;&mdash;申请人的姓名、地址或注册国家；</p><p>　　&mdash;&mdash;采用拟注册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详细清单及欲注册的类别；</p><p>　　&mdash;&mdash;优先权文件，如申请优先注册；</p><p>　　&mdash;&mdash;如果拟注册商标有任何字面上的意思，需附上一份译本；</p><p>　　&mdash;&mdash;申请人无须签署委任状即可提出申请。</p><p>　　3.3审查</p><p>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收到注册商标申请后将进行审查，确保不会与之前的注册商标出现相同之处，在获得有关的审查报告后，申请者可检查以确定该申请商标是否获允许注册。知识产权署受理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初审，如果符合商标条例规定的标准，又没有与以前申请个案重复或类同，申请就会进入公告阶段。</p><p>　　3.4公告</p><p>　　有关商标申请会公布在商标公告上，反方在公告后两个月内可提出异议。在公告期间，如果没有遭到他人反对，就可拿到证书。</p><p>　　3.5异议</p><p>　　在该异议期内，任何人可以对该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申请人可以对该异议进行答辩。</p><p>　　3.6注册</p><p>　　若异议不成立或并没有任何一方提出异议，有关申请注册商标将核准注册，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将会发出注册证书。</p><p>　　3.7保障有效期和续展</p><p>　　注册商标有效期，自申请日起十年，有效期满前可申请续展，每次续展可再获十年有效期。<br /><br /><br /><br /></p><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亚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新加坡商标法简介.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38</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38&amp;key=3ee3cab8</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泰国商标注册简介</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泰国商标注册简介.html</link><pubDate>Tue, 25 Sep 2007 11:20:18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泰国商标注册简介.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 style="LINE-HEIGHT: 180%">&nbsp;&nbsp;&nbsp;&nbsp; 中国企业如果希望商标在泰国使用并得到法律保护，需要向泰国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在泰国申请商标注册包括下列几个程序：</p><p style="LINE-HEIGHT: 180%">１． 申请前查询</p><p style="LINE-HEIGHT: 180%">申请商标注册前，申请人可以考虑对申请商标进行检索，看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通常情况下７～１０个工作日可以得到查询结果。</p><p style="LINE-HEIGHT: 180%">２．提交商标注册申请</p><p style="LINE-HEIGHT: 180%">若查询结果显示没有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先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存在，申请人可提出申请。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又称&ldquo;尼斯分类&rdquo;）的规定，商品和服务共分为４５个类别。</p><p style="LINE-HEIGHT: 180%">３．审查</p><p style="LINE-HEIGHT: 180%">泰国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的３～４月内便会对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以确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齐备，申请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是否违反商标法有关禁用条款的规定以及是否同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如果经审查该申请不符合注册规定，商标申请会被驳回。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服，可向泰国商标委员会请求复审。</p><p style="LINE-HEIGHT: 180%">４．公告和异议</p><p style="LINE-HEIGHT: 180%">经审查，审查官认为商标申请可以被接受后，便会在泰国官方商标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日起９０天为异议期。在该异议期内，任何人可以对该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申请人可以对该异议进行答辩。审查官将对异议结果作出裁定。</p><p style="LINE-HEIGHT: 180%">５．注册</p><p style="LINE-HEIGHT: 180%">如果商标申请在公告后９０天内没有他人提出异议，该商标便获准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为１０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需在商标有效期满前９０天内办理续展手续。续展有效期为１０年。商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应在泰国商业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如果商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连续３年对其商标没有在泰国进行商业使用，他人可以以注册人未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为由要求泰国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br /></p><table bordercolor="#cccccc"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1">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nbsp;</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检索</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24"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申请注册</strong><strong> </strong><br />            <strong>(</strong><strong>包括申请公告及发证书</strong><strong>)</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76"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时间</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 align="center"><strong>国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每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center"><strong>首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附加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官方回执</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注册需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Thailand泰国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2,6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left">9,900 <br />            (只包10件商品)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8,600 <br />            (只包10件商品)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1个月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15-24个月 </p>            </td>        </tr>    </tbody></table><br /><br /><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亚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泰国商标注册简介.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37</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37&amp;key=863126d6</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尼泊尔商标注册</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尼泊尔商标注册.html</link><pubDate>Tue, 25 Sep 2007 11:01:03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尼泊尔商标注册.html</guid><description><![CDATA[　　尼泊尔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以及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的成员。 <br />根据《专利、设计和商标法1965》，企业可在工业局注册商标。企业应按附件Appendix-13填写申请，并和两名证人在上签名。申请应该包括下列文件： <br />　　（１）行业登记证明和企业成立证明 <br />　　（２）文字、标志或二者同时采用的商标样子4份复印件 <br />　　（３）商标代表的产品或服务的名字 <br />　　（４）商标创意声明 <br />　　（５）如果是外国商标在尼注册，须附带本国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委托书和4份商标说明书。 <br />　　外国人的申请费、注册费、更新费以及国内商标、专利和设计的有效期请见附件Appendix-6。 <br /><table bordercolor="#cccccc"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1">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nbsp;</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检索</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24"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申请注册</strong><strong> </strong><br />            <strong>(</strong><strong>包括申请公告及发证书</strong><strong>)</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76"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时间</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 align="center"><strong>国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每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center"><strong>首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附加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官方回执</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注册需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Nepal 尼泊尔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2,0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left">9,0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left">7,800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1-2个月 </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left">18-24个月 </p>            </td>        </tr>    </tbody></table><p><br /></p><p><strong>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strong><br /><strong>HWW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 (Beijing) Limited Company</strong><br />网址：<a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95c83">www.ipsoon.com</font></a> <br />电话：86-10- 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6线)<br />传真：010-51653539<br />邮编：100088<b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br />电话：86-20-38813114&nbsp; 38817890&nbsp; 38846890<br />传真：86-20-85575831转 238&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p>]]></description><category>亚洲国家商标注册</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m.com/post/尼泊尔商标注册.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m.com/</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m.com/sydication.asp?cmt=36</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m.com/cmd.asp?act=tb&amp;id=36&amp;key=ffc0a0ef</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缅甸商标注册简介</title><author>a@b.com (admin)</author><link>http://www.in-tm.com/post/缅甸商标注册简介.html</link><pubDate>Tue, 25 Sep 2007 10:54:43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m.com/post/缅甸商标注册简介.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目前在缅甸尚没有针对注册的法律体系，但缅甸早在英国殖民时期就已经建立了注册制度，不过，这实际上是一种登记制度，而不是由某个政府部门授予的专用权。因此商标在缅甸是属于普通法概念上的保护。在缅甸对于假冒商标的行为，将受到包括刑法和民法在内的缅甸法律的制裁。目前，缅甸是WTO成员，于2007年加入WIPO，尚未加入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p><p>在缅甸，商标可以通过向缅甸注册局发布所有权声明的形式进行注册，这个声明必须包括名称、注册个人的签名等。所有权声明是声明方单方面的事实陈述，通常要求地方官员、公证员或司法官员的认证。在缅甸，声明并不是商标专用权的最终凭证，但却是初步证据，在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出具这种注册证书，将会对诉讼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 </p><p>在注册过程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商标所有人正在以销售为目的在制造或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商标；该商标是由商标所有人创造出来的；该商标不是对他人商标的假冒或模仿；据该所有人所知，到目前为止，没有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p><p>缅甸的商标注册的效力是，商标一旦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就有权采取打击假冒商标行为的行动。缅甸刑法第478条规定，商标是&ldquo;代表特定的人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标志&rdquo;，民法没有对商标具体含义和构成要件的阐述，但一般认为，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一个商标应当含有一个或多个具有创造性的词语，也可以是针对某些特定的产品进行注册。因此，如果一个商标仅仅描述了某种商品的品质和产地，那显然该商标将无法区别该商品的制造者。但是，某个制造商曾经使用过的特有品牌或标签是否构成商标并不重要，因为制造商可以运用特殊的颜色或组合，而不是任何特殊的商标，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普通法在打击假冒行为方面的特有优势，而在其他建立了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往往需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实现。 </p><p>实际上在缅甸的法律中，没有任何对颜色组合注册的限制，因此，制造商或销售商可能会在产品上使用一个被认为是商标的标志，但他们往往会将整个标签注册，这样整个标签就成了商标而受到法律的保护。可能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样受到保护的范围更宽的缘故。不过，这也导致商标的概念过于混乱。 </p><p><br /><br />1.缅甸商标法简介</p><p>　　商标在缅甸是属于普通法概念上的保护。没有针对注册的法律体系，缅甸商标体系实际上是一种登记制度，而不是由某个政府部门授予的专用权。</p><p>　　目前，缅甸是WTO成员，于2007年加入WIPO，尚未加入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p><p>　　2.缅甸商标制度</p><p>　　2.1商标的构成要素</p><p>　? 商标是&ldquo;代表特定的人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标志&rdquo;，民法没有对商标具体含义和构成要件的阐述，但一般认为，商标应当具有显着性。一个商标应当含有一个或多个具有创造性的词语，也可以是针对某些特定的产品进行注册。缅甸的法律中，没有任何对颜色组合注册的限制。</p><p>　　2.2　商标使用主义</p><p>　　缅甸采使用主义，注册纯系为抵制他人仿冒之依据。因此,曾经使用过的特有品牌或标签是否构成商标并不重要，因为制造商可以通过使用，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普通法在打击假冒行为方面的特有优势，而在其它建立了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往往需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实现。缅甸商标专用权自商标首次使用日起，至商标专用权人允许他人使用该商标止。</p><p>　　2.3　保障期限</p><p>　　商标权的注册期限3年，期满可以续展，每次3年。</p><p>　　2.4　使用优先制</p><p>　　缅甸是使用优先制国家,凭商标的原始凭证认定权利人。</p><p>　　3.　申请程序</p><p>　　3.1　所有权声明</p><p>　　在缅甸，商标可以通过向缅甸注册局发布所有权声明的形式进行注册，这个声明必须包括名称、注册个人的签名等。所有权声明是声明方单方面的事实陈述，通常要求地方官员、公证员或司法官员的认证。所有权声明并不是商标专用权的最终凭证，但却是初步证据，在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出具这种注册证书，将会对诉讼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p><p>　　3.2　注册文件</p><p>　　在注册过程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商标所有人正在以销售为目的在制造或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商标；该商标是由商标所有人创造出来的；该商标不是对他人商标的假冒或模仿；据该所有人所知，到目前为止，没有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p><p>　　3.3　登记制</p><p>　　缅甸采登记制，商标所有权声明之登记通常约需三至四个月，其后代理人即于缅甸之英语日报上刊登敬告启示，或另于使用缅甸语之报纸上刊登启示，则完成商标注册程序。</p><p>　　3.4　申请文件</p><p>　　3.4.1委任状：须经法院、外交部之公、签证。</p><p>　　3.4.2商标权声明书：由申请人签署后须经他人之见证。</p><p>　　3.5　注册商标所有权声明程序</p><p>　　3.5.1呈报业者身份，业者在申请商标时必须呈报有关业者的身份。</p><p>　　3.5.2申请商标的授权律师，外国业者若欲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提名申请商标的授权律师，该授权律师将赋有在公证人前执行签署呈报文件的权力。有关文件必须在邻近的大使馆签署执行。</p><p>　　3.5.3注册：当地执法局将有关的呈报业者申请注册登记于契约及保证登记录上，当局将发布临时的注册号码给予申请者，而真正的批准程序则需时2至3个星期。</p><p>　　3.5.4公告：业者有权力在获得注册批准后，选择是否公告在当地报纸，这是为了避免有关的商标受侵犯。</p><br /><table bordercolor="#cccccc"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1">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nbsp;</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检索</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224"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商标申请注册</strong><strong> </strong><br />            <strong>(</strong><strong>包括申请公告及发证书</strong><strong>)</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76" colspan="2">            <p align="center"><strong>时间</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3">            <p align="center"><strong>国家</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每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20">            <p align="center"><strong>首个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4">            <p align="center"><strong>附加类别</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官方回执</strong><strong> </strong></p>            </td>            <td valign="top" width="88">            <p align="center"><strong>注册需时</s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