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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商标法

阿联酋商标法
(经2000年第19号联邦法和2002年第8号联邦法修改)

阿联酋总统扎耶德根据临时宪法、联邦法1972年第1号(关于各部及部长权限)和其修正案、联邦法1979年第4号(关于制止商业交易欺诈)、联邦法1985年第5号(民间交易法)和其修正案、联邦法1987年第2号(惩罚法),颁布以下法律。

本法由经济商务部提交,经部长会议、联邦国民会议同意,由联邦最高委员会批准。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在实施本法时,以下词汇定义如下,除非在本法中,根据上下文该词汇另有含义。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部:经济商务部

部长:经济商务部长

主管部门:一个酋长国的主管部门

公告:经济商务部发布的商标公告

图:一系列可视部分组成的图画(艺术创作)

象征标记: 每一可见的图案

印记:凹形雕刻的印记

装饰图案:凸形浮雕的标志

肖像:人的肖像,无论商标拥有人的肖像或其它人的肖像

注册:在经济商务部的商标注册

委员会:本法中规定的商标委员会

第二条

以下被认作商标:

因为商标拥有者制造、挑选或经营该商品、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而具有明显的形状,用于或意图用于区分商品、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或表示商品或产品属于该商标拥有者的名字、词、签字、字母、数字、图画、象征标志、地址、印记、印章、肖像、装饰图案、告示、包装、任何其它图案或图案的组合。

如果声音伴随商标,则被认作是商标的一部分。

第三条

以下不能被注册为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

1)没有明显特征、特性的标志;商品、产品、服务的通用名称或图案、图形;

2)任何违反公共道德或有害公共秩序的标志;

3)未经许可,同本国、外国的国徽、国旗或特殊象征性标志相同或相近,与阿拉伯组织或国际组织及其下属机构的徽记、旗识或象征性标志相同或相近;

4)同“红十字”、“红新月”组织的象征性标志相同或相近的标志;

5)同宗教的象征性标志相同或相近的标志;

6)可能混淆商品、产品、服务的原产地和来源而使用的地名;

7)未经第三方或其继承人事先同意而使用第三方的姓名、称号、肖像或徽记;

8)不能证明申请人合法拥有该荣誉的荣誉标志;

9)可能使公众对产品、服务的原产地、来源或其它特点产生误解的标记,以及包括含有欺骗性的、伪造、假冒的商号名称的标记;

10)使用属于受禁止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标记;

11)如对某类产品、服务进行商标注册,则会损害其它类产品、服务的价值,则前一类产品、服务不得进行商标注册;

12)包含以下词或词组:(特征Distinction)、(有…特征having distinction)、(注册Registered)、(注册图案Registered design)、(版权Copyright)、(模仿将被认作假冒Imitation shall be considered counterfeit),或类似词或词组的标志;

13)本国或外国的奖章、金属硬币或纸币;

14)仅对著名商标或此前已经注册的其它商标进行复制,如果注册使消费者对产品或类似产品发生误解的标志,不得注册。

第二章 商标的注册和撤销

第四条

1、超越原产国国境进入其它国家的世界知名商标,除非根据该商标原所有人或正式代理的申请,不得注册。

2、确定商标是否知名,应根据公众了解的时间和推销的结果。

3、区别商品或服务的知名商标与这些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则不得注册,如果:

(1)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有联系;

(2)使用该商标可能导致损害原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第五条

商标的注册和废止

经济商务部设有“商标注册簿”,登记着所有的商标、商标拥有者的姓名、地址、所从事的行业性质、所经营的商品、产品和服务的描述,以及商标所有权的转让、放弃或抵押、授权他人使用和其它变更事项。

任何人在缴纳规定费用后,均可申请获得该“商标注册簿”中所登记的原件复印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以注册其商标:

1)从事任何商业、工业、手工业或服务业的阿联酋公民自然人或法人。

2)在阿联酋从事任何商业、工业、手工业或服务业的外国公民自然人或法人。

3)在任何一个给予阿联酋对等待遇的国家从事任何商业、工业、手工业或服务业的外国公民自然人或法人。

4)公共法人

第七条

所有愿意使用商标区别商品、产品或服务的人,均可按本法规定向经济商务部申请商标注册。

依照本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向经济商务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第八条

根据国际分类和本法执行条例的规定,一类或多类产品或服务可注册一个商标,而每次商标注册申请不得超过一类。

第九条

实质内容相似的一组商标,其区别仅是非本质性的,如商标颜色不同,或相关产品、服务说明不同,而这些产品,或服务又隶属同一类别,则该组商标可以一次申请注册。

第十条

根据本法第26条规定,任何与已注册的同一种产品、服务,或其它种类产品、服务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均不得注册,如果使用申请注册的商标造成该商标与原商标注册人的产品、服务有联系的印象,或可能导致损害原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如果某人或数人同期对同一产品、服务,或同一类别中的相似产品或服务用相同或相近、相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经济商务部应该停止所有这些申请的注册,直到证实争议各方已将该商标让给他们中的一人,或最后判决给了他们中的某个人。

第十一条

为避免与先前已注册商标混淆,或因其它某种原因,经济商务部可以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其认为必要的限制和调整,以对其限定和使其清楚明了。

假设在使用某一商标区别相同商品和服务时可能发生混淆。

如果经济商务部因某种原因不予注册,或要限制、调整才可注册,经济商务部应将其做出该决定的原因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

在任何情况下,当注册申请符合本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和情况时,经济商务部应当在注册申请递交之日起30天内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对拒绝申请,或因某条件暂缓受理申请,注册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可以就此决定向商标委员会提出申诉。

如果商标委员会支持经济商务部裁定驳回申请,或因某些条件不符合而暂缓受理申请的决定,商标申请人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天内向有关民事法庭起诉商标委员会的决定。

如果在本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商标注册人没有就经济商务部的决定提出申诉,或没有起诉商标委员会的决定,或没有在经济商务部就此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经济商务部的规定和条件,商标注册人即被认为放弃其商标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商标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经济商务部次长任商标委员会主席。

代表经济商务部的两位委员,由经济商务部部长推荐。

联邦商工会董事会的一位委员,由联邦商工会推荐。

各酋长国商工会董事会分别推荐一位委员。

商标委员会从其委员中选出一名副主席。商标委员会的会议要有大多数委员出席方才有效。由出席会议的多数委员同意方可作出决定。在票数相等的情况时,以主席所在方的意见为准。商标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经济商务部向商标委员会推荐一名文书。

内阁决定商标委员会委员及文书的薪酬。

第十四条

经济商务部如果受理商标,在对该商标进行注册前,应在阿联酋发行的两家阿拉伯语日报上就此发表公告,其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任何当事人均可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并自最后一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将异议以书面形式递交经济商务部,或用挂号信、电子邮件寄至经济商务部。经济商务部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天内,将反对申请的意见通知注册申请人。

注册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经济商务部递交对反对意见的书面回复。如在上述期限内未收到注册申请人的回复,将认定注册申请人放弃了申请。

第十五条

在对收到的异议做出决定前,如有任何一方要求,经济商务部应听取双方或其中一方的意见。

经济商务部将决定拒绝或批准注册申请,并可以在最后对批准注册申请提出附加条件。

任何当事人均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委员会提出对经济商务部决定的申诉。也可以自决定通知其之日起30天内,向有关民事法庭起诉商标委员会的决定。

起诉受理商标注册的决定不会导致注册手续的停止,除非法庭另有裁决。

第十六条

商标一经注册,其有效期自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计算。

完成商标注册后,即向商标拥有人颁发含有以下内容的证书:

1)商标注册号;

2)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和注册日期;

3)商号名称或商标拥有人的姓名、国籍和居所;

4)商标的复印件;

5)商标专用的产品、商品或服务及其类别的说明;

6)国际优先权号码、日期、委托优先权申请的巴黎工业产权保护协定的成员国名称。

第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是商标唯一拥有人。商标注册人自注册之日起,至少连续使用5年,无人对其提出无商标拥有权的诉讼,则不能再对商标拥有权产生争议。

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区别相同或相似产品或服务,或与注册商标产品、服务相关,会导致消费大众产生混淆的产品、服务。

第十八条

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注册以后,可以随时向经济商务部申请对商标所区别的产品和服务,或对商标本身进行增补、修改。但不能对商标进行实质性更改。

根据撤销某些产品或服务的商标注册条件和规定,经济商务部对修改产品或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根据最初商标注册申请时作出决定的条件和规则,经济商务部作出更改商标的决定。依照同样方法接受对商标修改提出的申诉和上诉。

在阿联酋发行的两家阿拉伯语日报上就商标修改发布公告。其费用由修改申请人负担。

第十九条

商标注册保护期为十年。根据本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情况和条件,如果在有效保护期的最后一年内提出续延注册申请,商标拥有人应该保证每十年一次不断续延。

续延无需另外审查,也不允许他人反对续延。须在阿联酋发行的两家阿拉伯语日报上发布注册商标续延消息。其费用由商标所有人负担。

申请商标注册续延时,不得对商标进行任何更改,或对商标注册时登记的产品、服务目录中的任何产品或服务进行删除或增补。

经济商务部在商标保护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应按照商标注册簿上的地址就商标保护期结束事宜书面通知商标拥有人。如果商标拥有人在保护期结束后,3个月内没有提交续延申请,经济商务部将自行从商标注册薄中删除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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