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9日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美国的商标注册实行“在先使用”原则,即商标的先使用者获得法律的保护。美国法律规定必须先有贸易和商标的实际使用,才能获得商标的法律保护。虽然美国引入了注册制度,但“在先使用”仍然是申请注册的先决条件。1988年,美国商标法做出修改,允许申请人基于“意图使用”而申请商标,对在先使用原则有所松动。实际上,1988年修正案所规定的基于“意图使用”的注册申请,仍然带有浓厚的“使用”色彩,申请人只有在36个月内真实使用后,并且向商标局提交真实使用的证明才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
2007年10月17日
一、概述 以自然人或者法人身份委托美国当地代理,向 美国商标局 提出申请。 商品 分类采用尼斯协定分为 45类。 美国商标采用使用在先原则,申请人可以基于“使用”和“意图使用”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如果是还未开始在美国使用的商标,申请人可向美国商标局申请预留该商标,最长的预留期不超过三年。 美国商标注册分“主簿注册”和“辅簿注册”。显著性强或具有第二含义的商标,可以申请在主簿注册...
2007年9月23日
美国商标申请的费用,美国商标注册介绍,简要说明了美国的商标法,及申请美国商标的费用时间等.